中标
长沙市岳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望兴桥-赵洲港设备及河道运营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99.5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0/04/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lcg-2019082300292
预算金额299.54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99.5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LCG-GK-20190823002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兴桥-赵洲港设备及河道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190823002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望兴桥-赵洲港设备及河道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运营项目中设备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的一级B排放标准。 3 2995450.8
 合计金额小写: 2995450.8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玖拾玖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捌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金额暂定2995450.8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每年单价

(元)

三年总价

(元)

备注

运营管理人员费用

3

496080.00

1488240.00

运营费用报价中包含服务期内以下所有费用:

a、每月用于污水处理项目运营管理人员所有费用、运营公司管理费及税金。

b、每月用于污水处理项目的设备、设施(包括水泵、风机、管道、仪表、电控柜等设备、设施)日常保养及运营维护(设备电费、污泥处置、设备维修)费用。

c、每月用于污水处理所购买的药剂等材料费。

d、每月用于污水项目办公、劳保、日常检测费和污水处理后所需要的检测费。

e、用于每季度一次的环保检测测费。

f、每月用于河道运营维护管理人员所有费用、运营公司管理费及税金。

g、每月用于河道运营维护工具,材料等费用。

h、每月按照相关要求报送运营报表。

设备维护保养费用

3

45000.00

135000.00

除磷药剂费

3

16800.00

50400.00

其他费用

3

78600.00

235800.00

污泥处置费用

3

33600.00

100800.00

河道垃圾清理

3

58400.00

175200.00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所需电费

3

187560.00

562680.00

主营业务税金

3

54962.40

164887.20

管理费

3

27481.20

82443.60

合计

998483.60

2995450.80

三年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19-11-01 —— 2022-10-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运营项目中设备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的一级B排放标准

2,对成交供应商员工素质的要求:统一着装、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各类巡查记录,运行记录完整。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本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总价,按季度预付,即每三月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249620元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支付到位,实际服务费用按年结算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本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总价,按季度预付,即每三月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249620元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支付到位,实际服务费用按年结算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本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总价,按季度预付,即每三月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249620元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支付到位,实际服务费用按年结算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本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总价,按季度预付,即每三月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249620元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支付到位,实际服务费用按年结算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本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总价,按季度预付,即每三月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249620元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支付到位,实际服务费用按年结算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本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总价,按季度预付,即每三月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249620元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支付到位,实际服务费用按年结算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本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总价,按季度预付,即每三月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249620元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支付到位,实际服务费用按年结算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本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总价,按季度预付,即每三月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249620元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支付到位,实际服务费用按年结算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本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总价,按季度预付,即每三月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249620元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支付到位,实际服务费用按年结算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本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总价,按季度预付,即每三月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249620元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支付到位,实际服务费用按年结算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本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总价,按季度预付,即每三月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249620元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支付到位,实际服务费用按年结算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本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总价,按季度预付,即每三月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249620元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支付到位,实际服务费用按年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支行(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800000064610000001)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三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单组处理量500m?/d)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以下标准:

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的一级B排放标准:

指标

BOD5

CODcr

SS

NH3-N

TP

数值(mg/L

≤20

≤60

20

≤815

≤1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如国家颁布并实施新的污水出水水质标准,乙方配合甲方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同时应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2)河道运营管理养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管养维护。河道管理养护遵循“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实施。

3)全年接受环保及相关部门的定期检查及监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运营项目中设备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的一级B排放标准

2,对成交供应商员工素质的要求:统一着装、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各类巡查记录,运行记录完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合同通用条款

7.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污水进水不符合污水进水水质标准的处理

如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设计的进水水质标准,则视为进水水质超标,进水水质超标期间的出水水质标准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相应标准执行。因进水超标而导致出水不达标、或乙方采取减量处理、暂停处理污水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应予以赔偿。

2、进水水质超标或者因工艺改造的处理

Ⅰ当进水水质超标时,若因环保部门要求乙方履行出水达标义务,致使乙方仅能通过削减污水处理量、或进行工艺改造、或增加运营成本的方式满足出水达标义务,乙方由此而增加的资本性支出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对于由此而增加的运营成本通过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来解决。

Ⅱ如乙方通过削减污水处理量的方式满足出水达标义务,则甲方应免除乙方污水处理量不足的违约责任。

Ⅲ若因进水水质超标或出水水质标准提高,甲方决定进行工艺改造,则由乙方提交工艺改造方案包括工程造价及可能增加的运营成本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或履行报批手续,甲方应负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工艺改造在甲方及其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工艺改造期间,乙方将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保证未受影响的工艺设施仍保持正常运营。

Ⅳ在进水水质超标及或工艺改造期间及在项目设施恢复污水处理能力期间,甲方不追究乙方污水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Ⅴ在甲方同意进行工艺改造前,如进水水质恢复至污水进水水质标准,则双方按照原规定执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出水水质超标发生事件时,若乙方仍按照谨慎运营惯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则在此期间允许污水出水水质不符合污水出水水质标准,甲方不应追究乙方污水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Ⅵ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专项维修基金,用于本项目所有设备、设施的大修使用,进行大修前需向甲方进行报备,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单次单台设备维修金额2000元(不含)以上由甲方支付,大修时乙方污水厂职工的人工费用不予以计算。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湘麓金座东栋6楼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国际企业中心6栋304室
法定代理人: 杨军 法定代理人: 廖文赟
委托代理人: 张科夫 委托代理人: 何凤
电话: 0731-88999208 电话: 0731-84469477
传真: 0731-82286760 传真: 0731-84469477-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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