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预算:780480元/年,三年总预算2341440元。
备注:甲方依据核定后每台车辆的月度使用天数和汇总结算单,审核无误后,根据中标单价按实结算。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2024-2026 年执勤执法用车租赁服务项目
项
5 座A级小轿车
符合甲方需求
145元/天/台
车型统一,车龄≦4 年,保险手续齐全。按甲方要求完成车身喷涂标识,按甲方要求统一安装长沙市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终端设备。
交货时间: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交付。车辆交付时需按甲方要求完成车身喷涂标识,并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车辆行驶证、钥匙(两把)、保险单等,移交甲方。
交货方式:送货上门。
(1)本次汽车租赁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月一签。本次采购项目执行中如遇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标的数量减少、合同期限缩短或合同终止,乙方无条件执行,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本次采购项目以月为单位进行结算,结算时需提供20台车辆的公务用车管理系统里程信息(以长沙市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终端下载信息为准),以甲方核定的每台车辆的月度使用天数进行结算。
(2)付款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3)付款方式:实行按实结算,按先租赁后结算原则,甲方依据核定后每台车辆的月度使用天数和汇总结算单,审核无误后,根据中标单价按实结算,乙方开具正规发票按月或季度结算一次。付款时如遇支付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
5.2.1公司要求:
乙方有固定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匹配的组织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拥有一定自有车辆,能满足甲方的需求。
5.2.2 车辆要求:
1)车辆手续齐全,正规合法,车况较好,车容车貌整洁,不得粘贴、标注宣传广告,车辆外观无破损,配置冷暖空调。5座A级小轿车20台,车型统一,车龄≦4年。车辆交付时,需按甲方要求完成车身喷涂标识,并按甲方要求统一安装长沙市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终端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2)保险手续齐全,除交强险外,其他商业保险(座位险、三责险)配备合理;(要求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应车辆除交强险外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的个数应与车辆登记座位数一致)等,其中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位不低于2万元。
3)如为本次投标提供的车辆为乙方现有自有车辆的,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及保单扫描件(并附车辆管理部门官网查询截图)和车辆汇总表,汇总表内容需包含生产厂家、型号、排量、购车时间、已行驶公里数、空调性能情况等;如为本次投标提供全新车辆的,需提供相关承诺函原件加盖乙方公章。
5.2.3 车辆标准:
车辆类型:5座A级小轿车
相关标准:燃油(汽油)车辆:车辆购置价格在9万元以上(如为本次投标提供的车辆为乙方现有自有车辆的,须提供购车发票作为证明;如为本次投标提供全新车辆的,须提供官网相关截图作为价格佐证,以厂商指导价为准),排量1.6L(含)以下;自动档三厢车;须具备车身稳定控(ESP/DSC等);车辆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等工作正常。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须提供官网参数配置相关截图作为佐证)。
参考车型:燃油车辆:丰田卡罗拉、大众宝来、朗逸
5.2.4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乙方必须成立项目组负责此项工作,项目组成员设负责人一名,车辆调度一名,日常联络人一名。
2)交车时间:在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交付。车辆交付时需按甲方要求完成车身喷涂标识,并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车辆行驶证、钥匙(两把)、保险单等,移交甲方。
3)如为本次投标提供的车辆为新能源车辆的,车辆充电装置由乙方负责提供和安装,甲方负责协调安装场地。一切安装费用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责任,由中标单位负责。
4)本次采购项目以月为单位进行结算,结算时需提供20台车辆的公务用车管理系统里程信息(以长沙市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终端下载信息为准),以甲方核定的每台车辆的月度使用天数进行结算。
5)合同期间,如租赁车辆出现大的故障等情况,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及时提供救援服务,乙方须接到甲方信息一小时内派出同等档次替换车辆供甲方使用,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6)据甲方要求,制订详细应急保障服务方案,提供24小时用车服务,优先保障服务单位的公务用车,提前做好车辆抢修检查工作,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7)合同期间,车辆保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车辆保险到期前15天内续保。
8)合同期间,除租车费用和车辆保险外发生的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驾驶员、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等。甲方造成的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赔偿(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9)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1)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长县财发〔2022〕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5.4 售后服务
1)合同期间,如租赁车辆出现大的故障等情况,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及时提供救援服务,乙方须接到甲方信息一小时内派出同等档次替换车辆供甲方使用,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2)据甲方要求,制订详细应急保障服务方案,提供24小时用车服务,优先保障服务单位的公务用车,提前做好车辆抢修检查工作,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3)合同期间,车辆保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车辆保险到期前15天内续保。
1)甲方有权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招标文件、本合同、乙方的投标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有权核查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2)乙方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按照招标文件、本合同、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提供的价格、设备设施、服务质量及服务能力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
7.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