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331.81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2/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汕市区财采购函〔2024〕81号)
一、项目编号:441502-2024-01001
二、项目名称:汕尾市城区应急广播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夏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9号4栋206号
被投诉人1:汕尾市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汕尾市城区海滨路51号
被投诉人2:广东博思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汕尾大道阳光花园二栋二梯201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于11月16日公告采购,预算金额3318187.50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投诉人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规定期限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不服质疑答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于12月10日正式受理“汕尾市城区应急广播系统项目”(项目编号:441502-2024-01001)的政府采购投诉,并依据规定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对项目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审查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技术参数指向性问题仍未解决;二是商务评分标准合理性争议未得到妥善处理;三是招标文件违反政策规定问题未达到根本纠正。
投诉人请求:一是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新审查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商务评分标准等进行全面调整,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消除不合理的排他性和歧视性条款,保障公平竞争环境;二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后续招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避免出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一答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在答复质疑供应商时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在此前答复质疑供应商时无义务提供设计单位的调研资料。本项目设计单位经过市场调研,有超过三家以上品牌符合参数要求;安全模块设备要求的商用产品密码认证证书与“短信或移动电话远程紧急插播”功能要求,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规定,国家和省级应急广播平台应符合三级等保要求,市级和县级应急广播平台应符合二级等保要求。在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中推动基于国产密码算法的应急广播安全标准和技术的实施,确保各类指令的可靠传输。且本项目没有对技术参数设置“★”号条款(实质性条款)和“▲”号条款(重要技术参数),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厂商。
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二的答复:本项目中“质量认证证书”属于评分办法中的评审因素,旨在评估潜在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可靠性,是对项目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层面的择优筛选,且未限定或者指定单一机构出具的质量认证证书、分数占比低(仅占总分3%)。应急广播(CEB)服务认证证书是对应急广播服务能力的择优筛选,且该评分项分数占比低(仅占总分2%)。对有相关业绩的供应商进行加分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且该评分项分数占比不高(占总分10%)。
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三的答复: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在磋商文件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有10%的价格扣除优惠,对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给予1%的价格扣除优惠,符合政府采购政策。
五、本机关调查查明
投诉事项1.1:关于DTMB和DVB-C环出接口(质疑事项 1、4、5)、防火墙技术参数(质疑事项7)等参数设置事项。经调查论证,市面具有3家(或以上)品牌方产品符合产品参数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厂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2:关于安全模块设备要求的商用产品密码认证证书事项。经调查论证,安全模块设备证书的设置对项目更有保障,是对产品质量和可靠性的认可,对安全模块密码证书的要求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具有品牌倾向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3:关于彩屏话筒设备“短信或移动电话远程紧急插播”功能要求事项。经调查论证,项目对“短信或移动电话远程紧急插播”功能需求,技术项设置合理,不存在指向性问题。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1:关于产品资质证书评分标准事项。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明确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设置对应的分值,缺少一个证书扣分不宜过高,三项产品资质证书适当合并优化。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2:关于应急广播(CEB)服务认证证书评分标准事项。设置CEB服务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目和标准,是对应急广播服务能力的择优筛选,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导向,评分标准设置合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3:关于商务部分业绩评分标准事项。本机关认为业绩是企业实力和建设经验的体现,但项目业绩分值占比偏高,对新成立企业参与竞争有一定影响,建议分值适当调低。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未合理考虑中小企业参与项目机会、采购需求未充分考虑中小企业产品特点和优势的事项。本机关认为该项目为政府应急广播系统的重要项目,对服务能力要求较高,为保障项目质量,由有实力的企业承建有利于项目实施开展,且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范围,采购文件已设置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优惠等,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2.1和2.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1、1.2、1.3、2.2和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或汕尾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城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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