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供水生产服务提升特许经营项目(汪家峪净水厂等)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4月1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鞍山市供水生产服务提升特许经营项目(汪家峪净水厂等) (下称“本项目”)
(二)实施地点
鞍山市
(三)项目类型
本项目属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
(四)存量资产(实施内容)
1.存量资产内容及价值
为保障鞍山市供水安全,进一步提升项目运营管理效率,本项目拟实施范围为依法转让水源泵站、汪家峪净水厂以及配套取水/输水管线的存量资产经营权。项目公司享有上述设施除处分权之外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存量资产具体内容如下: 本项目存量资产包括水源泵站、汪家峪净水厂以及配套取水/输
水管线。水源泵站由汤河水库提升原水,将原水泵至汪家峪净水厂进行净化,净化后提供给下游供水企业。本项目存量资产转让标的为水源泵站、汪家峪净水厂以及配套取水/输水管线的经营权,自水源泵站取水口起,至汪家峪净水厂出水口止,主要建筑/构筑物有稳压配水井 2 个、净水车间 3 个,送水泵房 1 个,加药间、消毒间、综合车间、废水回收车间、污泥处理车间各 1 个,清水池 3 个(1
个容量 4,000m³,2 个容量 3,000m³),供水公司办公楼设在厂内。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本项目适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上述资产经营权评估价值约 44,546.76 万元(最终以鞍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下同),前期费用约 110.00 万元,存量资产投资合计 44,656.76 万元。
(1)水源泵站
水源泵站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柳河村,是一座取水泵站,将汤河水库的原水加压送至汪家峪净水厂进行净化处理,设计取水能力为 35 万 m³/d。
(2)汪家峪净水厂
汪家峪净水厂位于高新区汪峪街道千山中路,是鞍山市最大的地表水净水厂,引用辽阳市汤河水库水源。一期工程于1993年7月4 日正式通水,设计规模 20 万m³/d,二期工程于2010年10月正式投产,设计规模 15 万 m³/d,水厂总规模 35 万 m³/d,总占地面积8.5 万㎡。供水范围主要包括铁东区、立山区大部分地区,高新区全部地区和千山、眼前山、大孤山地区等。
(五)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1.项目总投资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本项目总投资约 44,656.76 万元,其中存量资产经营权价值约 44,546.76 万元,前期费用约 110.00 万元。
2.资金来源
本项目资本金金额为 8,956.76 万元,由政府出资代表和特许经营者按 30%:70%比例出资。其中,政府出资代表出资 2,687.03 万元;特许经营者出资 6,269.73 万元。本项目融资金额为 35,700.00 万元,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取得。项目融资风险主要由特许经营者承担,如项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融资义务,中标特许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完成资金筹措,避免造成项目资金链中断。
(六)项目产出说明
1.项目直接产出
(1)产出内容:项目公司对本项目及附属设施进行投资、受让经营权、经营管理和运营维护,提供专业的运营、维护和管理服务,在合作期内负责向鞍山市水务集团(以下简称“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提供自来水(交付地点为汪家峪净水厂出水口)。
(2)产出标准:项目公司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需满足《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等相关规定。
(3)产出数量:项目公司的供水量以满足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需求为基础。
二、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
(一)项目实施机构
鞍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
(二)政府出资代表
鞍山市政府授权鞍山市城市建投发展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履行政府出资责任和日常监督职能。
三、特许经营主要内容
(一)收费渠道和方式
本项目为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与下游供水企业签订自来水供应协议,向下游供水企业收取供水水费。因项目公司需在特许经营者选定后设立,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已与下游供水企业签订《自来水供应框架协议》,对净水厂供水量、计费标准、协议有效期等核心内容进行约定,并约定待项目公司设立后,与下游供水企业正式签订供水协议。
(二)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本项目实施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方式。
(三)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30年,即存量资产运营期30年(最终以中标特许经营者承诺的特许经营期限为准)。
(四)特许经营者的条件和选择方式
本项目特许经营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许经营者应具备运营招标项目的能力、与本项目相匹配的投融资能力。
(五)特许经营服务范围
本项目特许经营服务范围为水源泵站、汪家峪净水厂以及配套取水/输水管线的运营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水源泵站由汤河水库提升原水,将原水泵至汪家峪净水厂进行净化,净化后提供给下游供水企业。本项目运营范围自水源泵站取水口起,至汪家峪净水厂出水口止,主要建筑有稳压配水井 2 个、净水车间 3 个,送水泵房 1 个,加药间、消毒间、综合车间、废水回收车间、污泥处理车间各 1 个,清水池 3 个(1 个容量 4,000m³,2 个容量 3,000m³)。
(六)其他
本项目为存量项目,无建设期,故无建设期投资支持。同时,本项目为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无运营补贴。
四、运营服务要求
(一)运营模式选择
本项目拟由项目公司自主运营管理,但经报请实施机构同意,可依法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不影响项目公司运营主体责任。本方案暂按自主运营考虑。
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在确保项目正常运营的同时,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项目的净水功能,要求如下:
1.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根据适用法律、谨慎运营和维护惯例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完善净水厂及其附属设施资料图档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对项目设施、设备、建筑物等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和大修维护,保障项目的净水等基础功能。
2.制定安全生产机制: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项目安全运营,稳定项目设施基本功能,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对于项目可能的突发事件,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将风险意识深入到日常的安全运行管理中,防患于未然,规范、安全、有效的处理相关险情,保障项目安全运营,稳定项目设施基本功能。
3.建立应急预案:建立抢险抢修应急预案,设立设施抢修队伍。当发生紧急事件时,应能够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尽快恢复运行与服
(二)运营主体设立
本项目拟新组建项目公司。本项目由政府出资代表和特许经营者按 30%:70%比例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设置为 8,956.76 万元。其中,政府出资代表持股比例为 30%,出资 2,687.03 万元;特许经营者持股比例为70%,出资 6,269.73 万元。
六、主要风险识别
本项目的风险识别按照“全面周详、综合考察”的原则,将项目风险划分为五大类风险:政策风险、融资风险、运营风险、移交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与政府行为相关的风险,包括政策变更风险和竞争性风险。其中政策风险是主要风险,由于法律政策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国有化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特许经营政策、土地管理法、税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更会为本项目带来成本增加、实施受阻、收益降低等风险。
(二)融资风险
融资风险包括融资到位风险和利率变动风险,是本项目应重点关注的风险之一。
(三)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包括市场收益不足风险、运营成本超支风险、运营不达标风险、运营重大过失风险、组织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考虑到项目公司收入来源于使用者付费,需重点关注收益不足风险。此外,存量项目主要利润来源为项目运营利润,可通过合理设置调价机制以控制运营成本超支风险。
(四)移交风险
移交风险指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移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移交设施无法达到约定状态、移交验收不规范等情况,包括移交产品风险和移交过程风险。考虑到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较长,期满移交时可能还会发生目前预想不到的其他移交风险。
(五)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指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风险。
(1)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准备、特许经营者选择、签约、执行、监管和移交等各项具体工作。
(2)市住建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3)中标特许经营者和政府出资代表按 70%:30%的股权比例,出资在鞍山市设立本项目的项目公司。
(4)本项目所涉存量资产产权归市政府,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作为本项目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方。
(5)市住建局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向项目公司转让存量资产经营权,并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存量资产经营权受让、运营、维护等工作。
(6)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投入项目资本金,并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以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融资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7)在特许经营期间,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与项目使用者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获得使用者付费收入。
(8)在特许经营期间,市住建局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评价。市住建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项目公司进行奖励或处罚。
(9)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设施及权益完好、无偿、不设任何权利负担地移交给市住建局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七、其他未尽事宜,见《特许经营协议》、《经营权转让协议》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