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受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的委托,就“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编制《抚松县黄河街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项目编号X【20190510】-0126)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成交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X【20190510】-0126
项目名称: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编制《抚松县黄河街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联系人:曹先生
联系方式:17614499555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
采购单位地址:抚松新城银桦路16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曹先生,17614499555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详见响应文件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抚松县人民政府2号楼(人大一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刘先生,0439-6211905
五、中标信息
谈判公告日期:2019年5月28日
成交日期:2019年6月4日
总成交金额:78万元(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成交金额:
成交供应商名称:吉林省明仁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关区东南湖大路88号鸿城小区86号楼301室
成交金额:780,000元
谈判小组名单:曹健宇 王富 朱孔文
成交标的名称、服务要求:详见响应文件
投标人资格承诺
致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你中心发布的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编制《抚松县黄河街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谈判文件 ( 编号:X【20190510】-0126)的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88号鸿城小区86号楼301室,公司全称为吉林省明仁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韩春天,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我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已经按照你中心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承诺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中心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承诺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投标人:吉林省明仁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
竟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通用部分)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1.适用法律:本次竟争性谈判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招标人”指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采购人”指项目采购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谈判内容”详见谈判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服务需求和评标办法》。
2.4“潜在供应商”指确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5“供应商”指响应本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
4.1 谈判文件的构成:
通用部分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需求部分
第一章 竟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三章 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四章 附件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5.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采购人可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2 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供应商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回复确认已收到。
5.3 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在响应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延长响应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谈判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响应截止时间。
6. 谈判文件构成:
6.1谈判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响应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6.2 供应商应提交谈判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要求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6.3 响应文件要求提交的谈判保证金。
7. 响应文件的编制
7.1 投标语言: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人就有关报价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7.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响应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响应文件要求胶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7.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在报价、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7.5 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8. 投标报价
8.1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8.2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投标服务的总价,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在本谈判文件指定地点服务以及辅助服务的全部价格。第二次报价须低于第一次报价。
8.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8.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9. 谈判(投标)保证金(是否收取,见公告)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一章《谈判公告》标明的招标人帐户名称,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谈判保证金。
10. 响应文件有效期:
10.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响应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0.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
10.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1. 响应的式样和签署
11.1 响应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谈判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响应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11.2 响应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2. 响应的修改和撤回
1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2.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响应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3. 投标
13.1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并装订成册、密封,在信封上标明谈判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在《公告》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13.2 响应文件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3.3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响应文件。
14. 谈判会
14.1招标人将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4.2 谈判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4.3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
(1)响应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3)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的;
(4)供应商名称与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5)到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未签到的;
(6)谈判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5.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开标后,直至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谈判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6. 竞争性谈判
16.1 谈判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谈判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谈判小组的专家成员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需要设立谈判小组主任的,谈判小组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谈判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谈判工作。谈判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谈判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并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认真核对谈判、响应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切实履行职责。如发现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的误解,应当并进行正确的阐述和纠偏。
谈判小组成员如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说明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给出的意见修改采购文件,如采购人坚持不修改采购文件的,采购中心可暂停本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6.2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6.3 对响应文件商务部分(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6.3.1澄清:谈判小组对于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谈判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响应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磋谈判小组将拒绝其投标。
*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
16.4 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竞争性谈判:
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6.5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
(1)响应文件不完整、无效或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2)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3)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
(4)响应文件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响应文件载明的标准等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6)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
(7)响应文件附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格式和顺序编制或装订的;
(9)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6.6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6.7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6.8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6.9 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处理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重新组织谈判。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同性响应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或没有供应商的,应当废标,并重新组织谈判。
16.10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
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修改后的谈判文件”,并提交给商务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报价。
第二次响应文件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
第二次报价将在所有合格供应商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审查合格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是否均超过采购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审查第二次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范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报价的审查: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以第二次公开报价会上当众宣布的总报价为准。公开宣布的总报价即为评标价,第二次报价须低于第一次报价(报价明细表中报价)。
17. 签订合同
17.1 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7.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7.3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提交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被谈判小组评定为成交供应商之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成交资格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17.4 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竟争性谈判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18.保密和披露
18.1 供应商自获取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谈判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18.2 招标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18.3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响应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19.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结果有效期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2)“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文件资料。
(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4)“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包括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其它材料、消耗品、设备、机械、备件、工具等辅助货物)所有服务。
(5)“需方”指政府采购服务的使用单位。
(6)“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8)“日、天”均指日历天数。
(9)“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2.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 采购单位名称 +服务名称 项目。
3.合同内容:详见磋商文件“服务需求和评标办法”及供方的谈判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服务期限、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保密条款
6.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合同的解释
7.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交付服务以及辅助服务的其它所有伴随服务,包括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服务材料、消耗品、维护指南、服务手册、备件、工具等辅助货物。
8.2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索赔
9.1需方有权根据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9.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质量低劣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9.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0.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0.履约延误
10.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服务和接受服务。
10.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服务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服务和接受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服务期限,或者终止合同。
11.误期赔偿
11.1除本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1.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1.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1.5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否收取,见公告。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4.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4.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5.争议解决方式
15.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16.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18.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
19.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0.适用法律: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1.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1.1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供需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 采购单位名称 +服务名称 经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 的竟争性谈判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谈判小组评定 (供方)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服务名称,服务、辅助服务(如果有)、辅助货物(如果有)的主要内容
2.合同价格:(大写) 元 ,(小写) 元
3.服务期限:合同订立后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4.服务地点:
5.服务方式:供方负责提供服务、辅助服务并保审查合格。
6.合同补充条款:
7.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书;
1成交通知书;
谈判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供方的响应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12.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3.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需方: 供方: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编制《抚松县黄河街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竟争性
谈判采购文件
(2019年5月29日)
(需求部分)
第一章、谈判邀请书
根据抚松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就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编制《抚松县黄河街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竟争性谈判,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响应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二、 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和方式:自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 年5 月 31 日
三、 。
三、确认参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 年6月4 日09:30分 。
四、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无
五、接受响应文件时间、响应截止时间及谈判开始时间:
5.1接受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 6 月4 日09:00 至09 :30 。
5.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谈判开始时间):2019年6月4日09 :30 。
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六、谈判地点: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294号,五楼,抚松镇招投标大厅。
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439―6211905。监督电话0439-6212414
第二章、服务需求
一、 服务需求及辅助服务要求
服务、辅助服务(如果有)、辅助货物(如果有)的主要内容、要求(按照不同服务项目详细填列)
服务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服务期限:合同订立后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服务地点:
二、 评标方法和标准
谈判小组将只对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技术(符合性)审查均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项目名称: 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编制《抚松县黄河街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编号:X【20190510】-0126
序 号 |
审查项目
投标人名称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投标人提交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
投标人基本情况 |
投标人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
投标人资格声明 |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证明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
审查 结论 (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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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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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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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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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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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注意审查:要求提交的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文件内容以及签署、盖章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与投标人、投标服务相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法律关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虚假、伪造文件等。非中文文本无效。
2、表中填写“√”表示合格,填写“×”表示不合格。
3、表中任何一项不合格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评委签字: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
谈判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审查表
项目名称: 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编制《抚松县黄河街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编号:X【20190510】-0126
序号 |
审查项目
投标人名称
|
A |
B |
C |
D |
报价表 |
投 标 函 |
服务承诺书 |
审查结论 (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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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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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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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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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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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注意审查:要求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签署、盖章是否符合要求,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虚假、伪造文件等。非中文文本无效。
2、表中填写“√”表示合格,填写“×”表示不合格
3、表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评委签字:
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将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如果投标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成交结果果质疑有效期内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投标人的质疑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并提供事实依据。
三、服务要求
按谈判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谈判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格式二“服务承诺书(格式)”的规定提供完整的服务方案。
四、履约保证金(如果收取的话)
4.1 在签署合同之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4.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供服务之日止。
五、付款方式、条件、次数
服务完成后,供方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等。
六、谈判文件份数:
应提供正本一份,副本 2 份。
七、其他要求
第三章 谈判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声明:
1、如果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年检或更换的,但在投标时因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尚未开展年检或更换的工作,使投标人不能提交经年检或合格的资格文件,投标人应提交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如果投标人受地域限制不能提供谈判文件要求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谈判小组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自己的判断,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第一部分 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清单:(加盖投标人公章)
序号 |
资格审查文件名称及要求 |
是否已按要求提交 |
文件页码 |
1 |
投标人基本情况(按格式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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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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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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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人资格承诺(按格式二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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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格式三提交,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有效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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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近期财务状况报告或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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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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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一、投标人基本情况
文字描述:企业性质、发展历程、经营规模、服务理念、主营产品、技术力量等。
图片描述:经营场所、主要产品、生产场所、工艺流程等。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格式二:投标人资格承诺
致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你中心发布的《采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 谈判文件 》( 编号: )的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 ,公司全称为 ,法定代表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我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已经按照你中心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承诺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中心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承诺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点) 的 (投标人名称) 公司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代表本公司授权___(被授权人单位名称)__的___(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抚松县政府采购___(采购单位名称+货物名称)___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
被授权人(代理人)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
请投标人注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必须按规定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
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清单:
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照资格审查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投标人也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2、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和签章,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投标人应按本格式编制资格审查文件目录,并编排在资格审查文件部分首页。
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的技术文件清单:(加盖投标人公章)
|
技术文件名称及要求 |
是否已按要求提交 |
文件页码 |
1 |
投标函(按格式一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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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承诺(格式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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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报价表(格式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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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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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照技术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投标人也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
2、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和签章,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投标人应按本格式编制技术文件目录,并编排在技术文件部分首页。
格式一:投标函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你方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 项目的编号为 谈判文件,我方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 代表我方 (投标人的名称) ,按照你方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全部文件正本1份、副本 2份,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
1.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供服务的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2.如果我方被评定为成交,我们保证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服务期限承诺如下:
3.如果我方中标,我们保证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承担履约责任。
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谈判文件,包括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6.我们对谈判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7.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谈判书,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
8.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谈判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11.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其他投标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谈判小组、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被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谈判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服务承诺书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及 采购单位名称 :
我公司自愿参加抚松县政府采购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的投标被评定为成交,我公司对于成交服务,将提供如下服务: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格式三、报价表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加盖供应商公章):
投标总价(元) |
服务内容(简要填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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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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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 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
2.报价明细表中各项必须如实详细完整填写,凡未按要求填写的,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第四章 附 件
响应文件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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