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西锦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智能公交电子站牌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4-G3-991371-GXJH)的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0/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nzc2024-g3-991371-gxjh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黄蓉蓉13878875445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锦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质疑人:钦州市顶天网络有限公司
地 址:钦州市五马路北二巷27号
授权代表:黄蓉蓉;电话:13878875445
我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贵公司关于南宁市智能公交电子站牌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4-G3-991371-GXJH)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现根据采购人的意见答复如下:
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商务条款▲2.在合同期中标供应商要按照采购人制定的《南宁市智能公交电子站牌运行维护服务项目考核方案》进行考核。”的答复:
经核查,此条款为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属于实质性要求,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完全满足。《南宁市智能公交电子站牌运行维护服务项目考核方案》考核方案在合同履约阶段再由采购人提供,且考核方案仅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履约考核评价,不另外增加新的责任与义务;另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里面已对合同履约内容有明确约定,不存在供应商无法获取考核标准而不能评估项目成本提出有效报价的情况,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本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维护范围 二 、维护内容均缺少带“▲”的条款,供应商无法明确哪些内容为关键参数”的答复:
经核查,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带“▲”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另根据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2点:商务条款、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即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所有内容均不允许负偏离,供应商均不允许负偏离。因此对此部分内容不设置带“▲”的条款。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本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3:“评分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分,不组织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也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无法了解南宁市智能公交电子站牌(一、二、三、四、五期)部署的全部准确地点,熟悉前端设备的使用环境,掌握前端设备的型号、参数、样式等信息”的答复: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也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自行现场踏勘也可以根据招标公告中预留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电话咨询本项目有关问题,不存在让供应商无法了解项目情况,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积极配合答复,在贵公司提交质疑函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接收到贵公司关于本项目的任何询问。故本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4:“评分办法-信誉分第(1)~(4)点证书办理条件涉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业绩等多个方面,排斥了众多能够满足采购需求且愿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有违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的答复:
经核查,本项评审因素是根据项目需求而设定的,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信誉分中的认证证书与采购需求、投标人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相关,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第(3)点“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S020000-1:2005或2018)认证证书....”,此认证证书(IS020000-1:2005或2018)有两个不同版本,基于证书有效期考虑,供应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任一认证证书均认可。第(4)点“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三级资质的,得1分;......”,本项目为南宁市智能公交电子站牌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项目,“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为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中的其中一个范围,此认证证书的设置与采购需求有关。
信誉分第(1)~(4)点为不同的认证证书,执行的是国家标准,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其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对采购人的权利和本项目顺利交付的企业能力体现,对采购项目的质量、管理以及合同履约具有一定的影响,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实际需求。因此,以上评分标准仅作为潜在供应商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的评定标准之一,并未将以上评分标准要求作为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不违反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锦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08日
附件信息:
南宁市智能公交电子站牌运行维护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pdf
2.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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