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
乙方: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00]LYCG[CS]2020007的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龙岩市永定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90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1 | 项 | 国内 | 157650 | 157650 | 鉴科 | 鉴科 | 无 | ||||
合计: | 15765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柒仟陆佰伍拾元整(¥1576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凤城街道沿河北路8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高陂镇上洋村) 1、环境空气质量 1.1监测点位:1个,上洋村村部楼顶 1.2监测项目:SO2、NO2、PM10、PM2.5、CO、O3 1.3监测频次及时间:2020年第2季度-2021年第1季度(每季监测1次、每次5天,共4次) 2、饮用水源地监测 2.1监测点位:1个,上洋村水源地 2.2监测项目: 河流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的基本项目22项(不测化学需氧量、总氮)、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7项 2.3监测频次:2020年第2季度-2021年第1季度(每季监测1次,共4次) 3、土壤环境质量 3.1监测点位:3个,(果园地、稻田地、水源地旁果园地) 3.2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2018年8月起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5618-2018))。 3.3监测频次:2020年度全年监测1次 二、农村饮用水源地 (一)农村饮用水源地(万人千吨)监测 1、监测点位: 大溪集镇供水工程 、虎岗镇集镇供水工程 、下洋镇集镇供水工程、 抚市集镇供水工程 、培丰镇培丰供水工程 、湖坑镇集镇供水工程 2、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9项。 3、监测频次:2020年第2季度-2021年第1季度(每季监测1次,共4次)。 (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注:达不到万人千吨规模) 1、监测点位:堂堡乡、湖雷镇、龙潭镇、陈东乡、岐岭乡、金砂乡、峰市镇、洪山乡 2、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9项 3、监测频次:2020年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区日处理能力达到或超过20吨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其出水水质。目前全区符合条件的有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共8个,具体如下: 古竹乡溪口村、古竹村;下洋镇初溪村;大溪乡大溪村;湖坑镇六联村;金砂乡;培丰镇 ;合溪乡。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 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3.监测频次 2020年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点位布设和监测方法 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规定,进行点位布设及监测。 五、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根据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文件《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的函》(龙环科函[2019]2号)文件精神。 1、监测点位:12个点位(永定西陂、坎市、抚市、前坊、田地、古竹乡水厂、田河电站、棉电坝上、棉电库中、棉电坝下、永定、淑雅溪水库) 2、监测项目: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3、监测频次:2020年第2季度-2021年第1季度(每季监测1次,共4次)。 六、水常规监测 依据2020年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1、地表水监测断面 1.1河流型 1.1.1监测点位:东溪桥、峰汀大桥、桂竹桥 1.1.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基本项目中除水温、pH、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外的17项; 1.1.3、监测频次:逢单月10日前监测,按6次计;(时间从2020年7月-2021年6月) 1.1.4数据报送时间:单月15日前数据以正式报告报送给永定区环境监测站; 2.1湖库 2.1.1监测点位:棉花滩水库中心、棉花滩水库出口; 2.1.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基本项目中除水温、pH、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外的17项; 2.1.3、监测频次:2020年7月、11月、2021年3月, 监测当月10日前监测,共3次 2.1.4数据报送时间:监测当月15日前数据以正式报告报送给龙岩市永定环境监测站; 2、城区饮用水源断面 2.1监测点位:龙寨水库、淑雅水库 2.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基本项目中除水温、pH、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外的17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2项;(其中2020年7月加做表3的80项) 2.3监测频次:暂 定1年共12次,2020年7月-2021年6月,每月10日前监测; 2.4数据报送时间:每月15日前数据以正式报告报送给龙岩市永定环境监测站; 七、大埔青溪 1、监测点位:大埔青溪断面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 3、监测频次:2020年7月-2021年6月(每月监测1次,共12次)。 八、监督性监测 1、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1废气 1.1.1监测点位:总排口、底漆烘干排气筒1、面漆烘干排气筒1、彩条烘干排气筒1、中途烘干排气筒1 1.1.2监测项目:甲苯、二甲苯、SO2、NOX、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1.2废水 1.2.1监测点位:污水处理站出口 1.2.2监测项目:pH、BOD5、总磷、CODcr、SS、总锌、总铁、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 1.3监测频次: 每年一次,安排在第三季度的7月或8月的15日前,监测当月月底前出具正式报告报送给龙岩市永定环境监测站。 2、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1废气 2.1.1监测点位及项目: 1)涂装车间排放口: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 2)车身涂装车间排放口: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 3)面漆、电泳烘干室排放口: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4)总装车间:NOX、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5)检测线试验台1#:NOX、颗粒物 6)锅炉:SO2、NOX、颗粒物 2.2废水 2.2.1监测点位:污水处理站出口 2.2.2监测项目:pH、CODcr、SS、镍、磷酸盐、总锌、氨氮、石油类 2.3监测频次 每年一次,安排在第三季度的7月或8月的15日前,监测当月月底前出具正式报告报送给龙岩市永定环境监测站。 3、龙合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3.1监测点位:底漆烘干排气筒、面漆烘干排气筒 3.2监测项目: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3.3监测频次:每年一次,安排在第三季度的7月或8月的15日前,监测当月月底前出具正式报告报送给龙岩市永定环境监测站。。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验收标准:1.根据本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国家、行业规定进行验收。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的要求。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按合同要求准时提交监测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40 | 双方签订合同后且人员到位后15天内支付 |
2 | 50 | 双方签订合同后6个月,中标方能按合同履约 |
3 | 10 | 合同到期,中标方能按合同完成所有的监测任务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厦门市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永定区凤城镇沿河北路8号 | 住所: | 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N305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李平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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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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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507523206 |
联系方法: | 1806099623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592902752510701 |
签订地点: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