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北】关于执行京津冀“3+N”联盟电生理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4/04/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h-hd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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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信息增补时间:4月16日-4月30日
配送关系建立和合同签订时间:4月16日-5月16日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电生理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HD2023-9)和省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2〕51号) 等文件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京津冀“3+N”联盟电生理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实施范围
(一)中选产品及协议采购量。本次京津冀“3+N”联盟电生理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其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附件1、附件2可通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网址:https://ybj.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
(二)产品挂网。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产品为获得国内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并许可上市的电生理类医用耗材,企业未申报的产品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均视为未中选产品。
1.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内的产品按其中选价格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 (http://www.hbyxjzcg.cn/,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医疗机构按其中选价格在省采购平台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2.本次带量联动范围内中选产品供应清单之外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非中选产品,按其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并按以下挂网限价申请挂网或调整。
未中选、未投标的产品/系统按不高于同采购单元中选产品/系统加权平均价(暂定标准为附件3、附件4),且不高于其在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由企业提出申请,以未中选产品/系统身份在省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专区限价挂网(详见附件3、附件4);
未中选、未投标配套采购模式的产品按不高于同采购单元中选产品算数平均价(暂定标准为附件5),且不高于其在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由企业提出申请,以未中选产
品身份在采购协议期内限价挂网(详见附件5)。
已在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上述产品,未在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执行之日前按挂网限价申请调整的,在省采购平台暂停挂网。
二、采购主体及采购周期
(一)采购主体
全省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驻鄂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电生理类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2024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周期内,如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
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一年协议采购量和整体实际使用量的80%。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继续采购中选产品的,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医保支付标准
采购周期内,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选产品,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相应的挂网限价(详见附件3、4、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产品增补挂网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原则上于2024年4月30日前,督促相关企业在省采购平台完成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相关信息增补工作。各中选企业和非中选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在省采购平台完成相关产品信息的增补工作。
(二)配送关系建立和合同签订
配送关系建立和合同签订参照2023年1月12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我省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相关程序和有关要求执行。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在2024年5月16日前,通过省采购平台完成中选产品三方配送关系的确认、线下协议签订等工作。
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确保采购和使用顺利执行。
(三)价格调整及执行
2024年5月15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采购平台统一调整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价格;自2024年5月16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及时按照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确保2024年5月16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
在采购周期内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加强履约情况监管。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情况,要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要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系统监测范围,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结余留用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监测情况按季度上报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四)相关配套措施及其他事项等按鄂医保发〔2022〕51号和本次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文件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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