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宁波贝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FJGC[DY]2019001的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检测试剂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11080202 | 无衬背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 | 17α-羟孕酮测定试剂盒 | 200000 | 人份 | 进口 | 14 | 2800000 | PerkinElmer | 1152人份 | 无 | ||||
1 | 1-2 | A11080202 | 无衬背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 | 新生儿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测定试剂盒 | 175000 | 人份 | 进口 | 7.5 | 1312500 | PerkinElmer | 1152人份/盒 | 无 | ||||
1 | 1-3 | A11080202 | 无衬背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 | 新生儿苯丙氨酸(PKU)试剂盒 | 200000 | 人份 | 进口 | 3.5 | 700000 | PerkinElmer | 1152人份/盒 | 无 | ||||
1 | 1-4 | A11080202 | 无衬背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 | 新生儿促甲状腺素(TSH)试剂盒 | 200000 | 人份 | 进口 | 9.5 | 1900000 | PerkinElmer | 1152人份/盒 | 无 | ||||
合计: | 6712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柒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6712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93号;
4.3交付条件:到货并安装、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对此次招标采购的产品质量、性能均需符合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免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甲方工作人员操作,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文档(包括使用说明书、安装手册、维修手册、用户手册、出厂明细表或装箱单、制造厂商质量合格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甲乙双方按照制造商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共同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并在验收报告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按实际分批收货数量,全额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详见招标文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按照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的条款内容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 12 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 72 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漳州市妇幼保健院 | 乙方: | 宁波贝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93号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梅中路99号绿岛新城26幢B区B503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游英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6-2681821 |
联系方法: | 1570015222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02665304093 |
签订地点: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