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水美湘村建设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0/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水美湘村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0月18日
(HNJS—2014)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水美湘村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
发包人:新宁县河湖事务中心
承包人:湖南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合同
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新宁县河湖事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湖南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水美湘村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水美湘村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配套资金
5.工程内容:清江桥桃花村新建生态停车场约1270㎡,草皮铺种1900㎡,新建木栈道1667m,青石板游步道190m,鹅卵石游步道282m,路灯安装100盏等工程建设项目。具体以图纸(施工图纸另册)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
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水美湘村建设项目(具体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如清单与图纸有冲突,最后以财评清单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符合最新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佰捌拾贰万伍仟捌佰捌拾陆元 (¥ 2825886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 元;
(4)暂列金额:¥ 元。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五、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预付签约价15%的工程款;
2、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80%;
3、工程通过财政评审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剩下3%作为质保金)。
4、工程质量保证金: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中预留3%,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不计利息)。
5、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或现金,中标金额的10%,若以现金支付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不计利息)。
6、如延期付款,计息标准(利率计算标准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7、以上具体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
六、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用工台账,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农民工工资。
七、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八、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九、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一、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新宁县河湖事务中心 签订。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0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8 份,承包人执 2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新宁县河湖事务中心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备案单位: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公告日期:2023年10月18日
(HNJS—2014)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水美湘村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
发包人:新宁县河湖事务中心
承包人:湖南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合同
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新宁县河湖事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湖南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水美湘村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水美湘村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配套资金
5.工程内容:清江桥桃花村新建生态停车场约1270㎡,草皮铺种1900㎡,新建木栈道1667m,青石板游步道190m,鹅卵石游步道282m,路灯安装100盏等工程建设项目。具体以图纸(施工图纸另册)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
新宁县清江桥乡桃花村水美湘村建设项目(具体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如清单与图纸有冲突,最后以财评清单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符合最新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佰捌拾贰万伍仟捌佰捌拾陆元 (¥ 2825886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 元;
(4)暂列金额:¥ 元。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五、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预付签约价15%的工程款;
2、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80%;
3、工程通过财政评审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剩下3%作为质保金)。
4、工程质量保证金: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中预留3%,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不计利息)。
5、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或现金,中标金额的10%,若以现金支付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不计利息)。
6、如延期付款,计息标准(利率计算标准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7、以上具体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
六、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用工台账,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农民工工资。
七、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八、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九、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一、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新宁县河湖事务中心 签订。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0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8 份,承包人执 2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新宁县河湖事务中心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备案单位: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