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市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浏阳市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增容配电设备(含安装)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317.6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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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浏阳市妇幼保健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增容配电设备(含安装).pdf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F202303160054-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创鼎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增容配电设备(含安装)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F20230316005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本项目除低压开关柜出线至各科室配电箱(含其他配套用房)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外其余为“交钥匙”项目,包含货物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合同总价包含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设备费、施工费、材料费、地沟挖建费、安装调试费、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管理费、测试验收费、维修费、质保期内售后服务费、各类保险费、税金等为完成项目至“交钥匙”所需的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设备制造成本上升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以及因设备清单漏项而导致需要增加的其它设备费用。 2.2、工程配套费:本项目的工程配套费已含在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总工程配套费4.06万元,内容包括利用相关施工单位的外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的利用,因乙方施工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因乙方与相关施工单位协商不成或未支付工程配套费所造成的误工及施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货到并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合同为“交钥匙”项目,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包含在合同金额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3536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主要设备(干式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等)到货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06093.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电力部门、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8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76523.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送电并移交浏阳市妇幼保健院后6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58841.1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不计息)。 4.2 收款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湖南创鼎电建实业有限公司:63939309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设备的品牌型号提供设备,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正规行货,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设备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3)乙方应保证其设备经过安装后,正常操作和保养,在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4)质保期要求:项目整体质保期为4年。 质量保质期内若存在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均由乙方免费保修,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换费用、软件维护、升级和维护费用以及其他因保修产生的开支)均由乙方承担,不得要求使用单位支付。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经修复后,该瑕疵部位的质量保证期从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在项目移交浏阳市妇幼保健院后,且保修期满后,如需维护管理由浏阳市妇幼保健院同乙方协商,甲方不再负任何技术、经济责任。维护管理范围为本项目清单内所有设备。 (5)质保期满后,无论使用单位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并承诺按乙方投标报价的备件价格为依据,备件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6)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送电并签字移交浏阳市妇幼保健院第二日起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设备进场验收方式:设备进场由甲方和监理依据招标清单(含技术参数)、乙方投标文件提供设备清单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2)乙方对项目自检合格后,申请电力主管部门验收。最终验收以电力主管部门接收移交汇签单为准。若电力主管部门未出具接收移交汇签单视为未验收。 (3)验收按照《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浏财发【2014】32号)执行,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4)验收过程中对设备质量产生异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货物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用户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验收,验收方式为到货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责任: (1)在乙方进场前,负责提供设备到达现场后存放场地,存放场地的安全、防盗、卫生等均由乙方负责并需服从总承包方(如有)的要求和管理。 (2)负责协调安装期间的用水用电的供应,保证乙方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按要求引入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接口(水电表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水电费按表生成,该部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负责安装施工期间与其他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4)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负责项目技术处理和变更。 (5)负责对乙方进场的设备、材料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核实。 (6)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 (7)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和配合移交。 (8)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 6.2、乙方责任: (1)负责到电力、城管、住建、交警等主管部门报批施工、安装、验收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2)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甲方审核。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如有)的现场监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组织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安装由乙方直接委派具备安装资质的队伍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和工期。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4)委派邓立根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按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相应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 (5)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安全保险、人身保险。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因此给甲方造成工程逾期、对外赔偿的全部损失及其违约金与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6)负责设备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7)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工作,项目完工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验收合格后向浏阳市妇幼保健院移交。未向浏阳市妇幼保健院移交前所有电费、维护、管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验收费用。 (8)保证做好各项施工、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工程(设备)交验时作为竣工资料交送甲方。 (9)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前应竖立工程标牌,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的宣传标语等,主动协调好当地关系,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严格遵守“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蓝天碧水保卫战”、“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检查相关要求,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确保施工工地的卫生和整洁。接受各类检查,其发生费用及造成损失由施工方负责,检查考核每扣0.1分罚款2000元。 (10)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临时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并负责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苗木等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如有损坏,无条件恢复,并赔偿损失。 (11)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好机械、车辆等,并不能影响其他道路的交通等,费用不另行计算。 (12)施工过程中,因雨天或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作重复增加工程费用开支,由乙方负责。 (13)坚持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乙方应自行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做好防护、警戒、照明、告示、安全保卫等措施,凡在施工中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按国家规定购买项目相关责任保险。 (14)坚持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立必要的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保障周围人群和财产安全,由于施工所引起的对现场与周边构筑物、建筑物、地下管线及其他公用设施、道路等所造成的伤害,概由乙方负责。 6.3、双方责任: (1)在合同设备预计安装日期的前7日,甲方应与乙方联系,乙方派代表赴现场查看工地,乙方依据双方合同确认的设计图进行检查核对。 (2)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送电并签字移交供电部门为验收合格日,在相关部门出具相关验收证明文件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甲方接受乙方移交后,即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制订相关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订相关须知。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2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7甲乙双方如果对产品质量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共同随机取样,送甲方所属的省市技术监督局检验,检验费由结论相异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对设备的一般要求及乙方应随设备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一套详细的土建施工图和设备安装设计图纸报监理(如有)和甲方审核。 (2)乙方所供设备,必须包含采购清单中所有设备,但不限于清单内设备。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 (3)乙方所供设备,应保证是原装正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4)乙方所供设备,应享受设备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易损配件清单。 (5)所供设备的供电方式、环境温度、湿度及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甲方指定安装地点的实际要求,并必须随设备明确说明。 (6)所供设备应具有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中文安装使用和维护手册。具备完整的操作规程。 (7)应随设备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及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其中包括设备出厂检验证书、合格证、使用说明、设备操作、维修及维护手册、保修卡、装箱单等,若上述资料没有随设备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免费提供。 11.2、专利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件时,不会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11.3、包装及运输标记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提供的所有设备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5)每件包装中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6)应在第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样标明收货人、合同号、目的地、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公斤),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 (7)乙方承担设备送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所有运输和搬运装卸,由于乙方搬运、装卸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送达设备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9)乙方应保证设备包装完整,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1.4、施工要求 (1)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3)乙方对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过程中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发生的任何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 11.5、安装、培训 (1)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协助。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使用单位的人员免费培训。 11.6、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需要现场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故障问题。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质保期内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维修时,甲方或使用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在质保期内的现场服务,不再额外收取费用,质保期外的现场服务收费标准及项目,甲方按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声明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6)在保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出现3次故障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甲方和使用方的损失。 (7)项目移交使用单位后,乙方至少派一名专业工程师常驻使用单位(浏阳市妇幼保健院),且时间不得低于1年。 11.7付款补充约定 乙方在申请支付每笔款项时,均应向甲方出示正式税票(其中货物发票占合同价90%或以上)。合同价为含税价。 注:本合同第4.3条为系统自动生成条款,不适应本项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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