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铁1、2号线车厢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
挂牌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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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标题 |
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告(2020年第1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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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
中央、省、市三级资质国有产权交易平台 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告 (2020年第1029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对大连地铁1、2号线车厢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进行公告。欲了解详细情况,请登录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网址:www.daee.cn)进行查询。 项目咨询:周先生0411-65851262、15040610645(工作日8:30-17:00) 项目报名:王先生0411-65850523(工作日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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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大连地铁1、2号线车厢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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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人民币64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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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
2020-03-20 |
截止日期 |
2020-04-17 |
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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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经营权 |
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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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情况(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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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大连地铁1、2号线车厢广告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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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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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文号 |
元正评报字[2020]第0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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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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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2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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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64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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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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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万元) |
300万元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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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首期经营费用)、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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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综合评议)程序的;③在竞价(综合评议)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经营权转让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首期经营费用)、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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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信息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公告期,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最多延长40个周期。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签约成交。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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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款支付方式 |
经营费用每半年交纳一次,首期经营费用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续经营费用按照《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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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交易过程分为挂牌阶段和综合评议阶段,主要流程如下: (1)意向受让方公告期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2)大连产权交易所审核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情况并在公告截止日后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情况函告转让方; (3)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4)大连产权交易所向合格意向受让方发放《综合评议文件》; (5)合格意向受让方根据《综合评议文件》制作《参评文件》并按照《综合评议文件》确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参评文件》并参加综合评议;综合评议结束后,评议小组形成综合评议结果报转让方确认;综合评议结果经确认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交易结果通知书》、《交款通知书》由受让方签章确认并于次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营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并办理交接,受让方交纳交易价款(首期经营费用)、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 (7)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对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3、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31-36号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首期经营费用)、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首期经营费用)、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承诺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意向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不良征信记录(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不良征信记录(事业单位法人)。 (5)知悉并同意须完成办理登记手续、网站注册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资格确认后方可被确定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6)知悉并同意在被确定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领取《综合评议文件》,根据《综合评议文件》制作《参评文件》,按照《综合评议文件》确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参评文件》并参加综合评议。 (7)知悉并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经综合评议确定成交结果并经公示期满,或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转让底价成交并经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经营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并反馈至大连产权交易所,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首期经营费用)、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全部交易价款(经营费用总和)的5%,具体履约保证金相关事项以《经营权转让合同》为准。其中,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经营权转让合同》时,仍应当按照本项目公告中的择优标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进行相应承诺。 (8)知悉并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经营权转让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首期经营费用)、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同时,将《产权交易合同》、《经营权转让合同》、《资产交接单》各一份交至大连产权交易所。 (9)知悉并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经营权转让合同》、《资产交接单》后3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10)知悉并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交易价款(首期经营费用)、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5、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全部交易价款(经营费用总和)的2%标准执行,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6、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8、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首期经营费用)、拒付交易服务费、拒付履约保证金、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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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释义:企业法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广告经营;事业单位法人应当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广告经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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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标的其他情况和经营要求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样本)》及其附件。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元正评报字[2020]第0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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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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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大连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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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车红岩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3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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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部门) |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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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部门) |
大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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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大地铁[2020]32号 |
批准日期 |
2020-03-10 |
批准文件 |
关于同意资源开发公司转让地铁1、2号线车厢广告和自助设备场地经营权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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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 |
执行董事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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