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石室中学东部新区实验学校配套市政道路施工/标段招标答疑文件(1)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4/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成都石室中学东部新区实验学校配套市政道路施工/标段
招标答疑文件(1)
致潜在投标人:
提问内容: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2.1以及16.2.2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如人员、资金、技术力量等不足,拖欠民工工资、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内部管理问题等)造成工程连续全面停工超过10 天或比进度计划工期拖延超过15天的(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以及7.5.1.2 规定“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资金审批流程、资金拨付程序发生变化导致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延迟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暂停施工或拖延工期,否则,属于承包人违约,由此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各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该规定违背了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该项目为国家投资项目,请招标人依法依规,删除“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及“资金”以及7.5.1.2条相应内容。
答复: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三、《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中的“可以”“有权”是典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
综上,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2.1、16.2.2、7.5.1.2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的内容,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招标人:成都市简州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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