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
湖南长株潭广联生猪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猪副产品项目标段三:小肠(招标编号:0623-2375N3413028/03)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贵方参加谈判。
1、项目名称:湖南长株潭广联生猪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猪副产品项目标段三:小肠
2、项目概况:
2.1 本次招标共一类产品,共分一个标段如下:
标段 |
产品名称 |
自营产品标准 |
回购比例 |
代加工费 |
控制价 |
三 |
小肠 |
含:小肠头、鸡冠油 |
≦30% |
4元/头 |
32元/头 |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采购需求及附件二猪副产品购销协议
2.2 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起11个月,2023年5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
- 谈判时间、地点及谈判所需资料
3.1 谈判会议时间为2023年05月05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长沙市湘府东路199号招标大厦15楼会议室。
3.2 谈判所需资料:
法人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自然人提供: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代理服务费
4.1 项目完成后,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评审费由中标人按实支付。
五、保证金:
投标人请将保证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转至:
户 名:湖南长株潭广联生猪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账 号:606775099169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
备 注:小肠保证金
缴纳时间:2023年05月05日14时30分前
4、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南长株潭广联生猪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园
联 系 人:杨 勇
电 话:0731-84449588-507
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湘府东路199号招标大厦
联 系 人:李 伟 谭 娜
电 话:0731-84530088 、0731-84530333
附件一:采购需求
附件二:猪副产品购销协议
2023年04月23日
附件一 采购需求
一、招标要求
1.1、中标人必须在广联交易市场租赁商铺经营所投标产品,并保证每月26天的正常营业,我司市场管理部将进行检查,未经营者我司有权终止合作,另行招标。
1.2、为了配套中标人在招标人交易市场租赁的商铺经营,招标人提供冷库,供中标人存储其经营产品。中标人需与招标人市场招商部门签定租库合同。包库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包库费用单价为:2.56元/平方米/天。
公库费用单价为:2.5元/吨/天,每批次最低按20天起计算,进出装卸费40元/吨,非规格标准件加收库内堆垛费25元/吨。
二、服务期限及结算方式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起11个月,2023年5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
结算方式:其中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标的物价格只涨不跌;两个月后的当月标的物结算价格:按当月的3-5号八个屠宰场(湖南红星盛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临沂鑫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伟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贵州高金食品有限公司、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现代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标的物去除最高及最低价后的平均价为结算价。
三、费用承担
(1)客户产品加工需在公司指定工厂内部加工,所发生的冷、热水费、电费、蒸汽费、工器具等费用,依据谁使用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由使用客户承担。
(2)依据客户要求,公司为客户加工的产品提供急冻服务。24小时之内每吨收取280元的急冻费,超过24小时急冻另加收50%(即420元/吨)的急冻费。急冻后客户产品需入库寄存的,公司收取寄存费和装卸费;如客户产品需预冷,公司另行收取预冷费用。
(3)客户需每月5日向公司交清上月水电气及其他费用。
月固定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 |
场地使用费 |
小肠 |
4000 |
说明:招标人不提供冻架车、冻铁盆。
水、电、气收费标准。水费标准4.53元/吨,电费标准0.85元/度,蒸气费标准1元/m³
四、合同签订后要求中标人(公司)3日内安排好对接人员。
五、中标后要求
5.1、完善手续: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与招标人签订《猪副产品购销协议》。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如中标人不按要求办理领取中标通知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按顺序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扣除。
5.2、违约毁约:在合同期内,如中标人毁约,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保证金中扣取未履行合同月度5万元/月的违约金(不足1月按整月扣取),扣完为止。
5.3、单独经营:协议期内,招标人不允许中标人将产品接收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合同保证金,同时中标人与第三方的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六、其他说明:
招标人自宰货款是按预付款方式操作,若欠款,按500元/天进行处罚,由招标人销售管理部执行,在当日对账单中扣除,欠款超合同保证金40%,招标人单方面可采取封库、解除合同、另行招标等惩罚措施,并在招标人另行招标期间,需服从招标人的一切事项的安排。
附件二 猪副产品购销协议
具体合同条款以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甲方: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园
电话: 传真
乙方: 纳税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乙方就购买甲方猪副产品,本着“公开、公平、互利”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品名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代加工费 |
回购比例 |
|
元/头 |
|
按每日生产数量 |
|
≦30% |
说明:甲方的回购量直接从当日的屠宰量中减除。回购的质量标准按甲方产品标准加工。
- 产品质量标准:按甲方产品标准执行
- 产品采集加工方法
由乙方自行安排人员在甲方指定的车间加工,乙方加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甲方其它生产现场。
-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由乙方自费提供包装物并予以包装,但是乙方提供的包装物上禁止出现任何甲方标识,若经甲方发现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合同保证金;如果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到甲方品控部备案经许可后方能使用。
2、乙方如需使用甲方包装物,乙方须向甲方购买。
- 交(提)货期限及交货地点
屠宰当日结束后在甲方工厂交货。
- 相关费用
(1)客户产品加工需在公司指定工厂内部加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蒸气费、工器具等费用,依据谁使用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由使用客户承担。甲方不提供冻架车、冻铁盆。
(2)依据客户要求,公司为客户加工的产品提供急冻服务。24小时之内收取280元/吨的急冻费,超过24小时急冻另加收50%的急冻费(420元/吨)。急冻后客户产品需入库寄存的,按甲方公司收取寄存费和装卸费。
(3)水、电、蒸气费:收费按表计量,按月使用量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是:水、电、蒸气收费以湖南省长沙市政府相关文件为准收取。水4.53元/吨,电0.85元/度。蒸气按1元/立方。
- 月固定收费标准:按月收取。小肠4000元/月。
- 污水处理费:按当月抄表计量使用水量,按3元/吨收取。
七、合同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之日前,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该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八、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预付货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甲方每天在乙方所交的预付款中抵扣当日货款(甲方当日的实际生产数量)。如果乙方预付款不足抵扣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当日内补足预付款。乙方不得拖欠货款,也不得用保证金冲抵货款,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要求补足预付款时,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终止合同,如果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本合同采取先款后货的货款结算方式,若欠款,按500元/天进行处罚,由甲方销售管理部执行,在当日对账单中扣除,欠款超合同保证金40%,甲方单方面可采取封库、解除合同、另行招标等惩罚措施,并在甲方另行招标期间,乙方需服从甲方的一切事项的安排。
九、价格调整
1、有效期自合同签订起11个月内有效,其中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标的物价格只涨不跌;两个月后的当月标的物结算价格:按当月的3-5号八个屠宰场(湖南红星盛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临沂鑫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伟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贵州高金食品有限公司、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现代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标的物去除最高及最低价后的平均价为结算价。合同期内,若乙方毁约或不接受甲方价格,甲方有权从合同保证金中扣取未履行合同月度5万元/月的违约金(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扣取),扣完为止。
2、参照市场,如在价格有效期内合同产品价格行情发生10%以上(含10%)的波动,双方可临时协商调整价格;
3、如果价格协商不一致,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能因此视甲方违约。
4、为确保双方合同产品加工与销售的连续性,中途退出或者合同到期后退出,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双方需配合完成新承包商的产品加工交接。
十、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期内,甲方不允许乙方将产品接收和购买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回购部分以外的剩余产品全部由乙方接收和购买;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全部合同保证金,同时乙方与第三方的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所雇佣的加工人员必须持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健康证明,且人员配置和加工速度必须与甲方生产速度配套同步。
3、乙方人员在甲方工厂内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现场管理,搞好生产场所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乙方不得损坏甲方厂房设备,损坏照价赔偿;乙方生产人员不得在甲方的其它生产现场随意走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否则一经发现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如果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由乙方自行配置,也可向甲方购买。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未经甲方的允许不得私自使用乙方租用数量之外的甲方工器具,否则一经发现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如果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为保证甲方的产品和财产安全,甲方现场管理监督人员在不影响乙方生产的情况下有权对其承包产品和人员进行检查,乙方必须保持配合;如甲方发现乙方人员有偷盗甲方产品的行为,或串通甲方员工使产品修割标准与合同不一致、产品计量不准确等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违约产品价值的20倍计算,甲方还可以追究赔偿责任。
6、依据乙方要求,乙方加工并包装好的成品由乙方转运至急冻库并由乙方自行出入库。如需由甲方代为出入库(急冻库、冷藏库),安排单独的码放位置。收费标准:收费60元/吨(入急冻库费用15元/吨、出急冻库码垛入冷藏库费用45元/吨)。
7、本合同甲方与乙方是产品买卖关系,甲方与乙方所雇请、聘用的员工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乙方员工在本合同期内所出现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及劳动争议等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概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解决。甲方要求乙方为所雇请、聘用的员工购买工伤意外保险。
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将保证金和预付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上后生效。
9、为确保甲方合同产品加工与销售的连续性,如乙方中途退出或者合同到期后退出,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新承包商的产品加工交接,并与甲方生产部做好工器具交接验收。
10、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产品加工的设备设施,但是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提供技术支持。
11、甲方生产结束后(麻电停机为准),45分钟后关闭锅炉,停止供气。如乙方需延长供气时间,甲方产生的锅炉运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2、乙方产品装袋转库加工完毕后,装袋加工场地卫生必须按甲方要求每日完成,甲方检查不合格每次处罚200元。
13、乙方屠宰生产结束后需要丢弃的垃圾必须放置在广联厂区的垃圾箱里面,不能随意丢放在其他区域或不入箱,甲方检查不合格每次处罚200元。
14、乙方员工日常工作管理按甲方规定执行,考核办法参照生产部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15、乙方必须在甲方的交易市场租赁商铺经营所竞标产品及其他鲜冻品,并保证每月26天的正常营业,甲方招商管理部将进行检查,未经营者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另行招标。
16、为了配套乙方在甲方交易市场租赁的商铺经营,甲方提供冷库,供乙方存储其经营产品。乙方需与甲方招商管理部签定包库或租库合同。包库或租库费用由乙方承担。包库费用单价为:2.56元/平方米/天。
公库费用单价为:2.5元/吨/天,每批次最低按20天起计算,进出装卸费40元/吨,非规格标准件加收库内堆垛费25元/吨。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有违反则构成违约,应依法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合同保证金及预付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因非洲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甲方减产减量,不能视为甲方违约。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11个月,自2023年 月 日起至 2024 年 月 日止。
十四、本合同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 |
乙 方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甲方授权代表: |
乙方授权代表: |
电 话: |
电 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帐 号: |
纳税识别号: |
纳税识别号: |
生产安全责任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本操作间的安全工作,预防起火等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危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甲方和乙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中心实际情况,明确安全责任和加强安全措施,特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自己经营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安全责任。
2、乙方必须组织自己员工认真学习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员工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操作。
3、乙方必须制定和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并且如实作好值班记录。
4、乙方必须保持操作间的干净整洁,定时清扫操作间的卫生。
5、乙方不得在操作间内附近堆放和悬挂易燃、易爆物品。
6、乙方必须对经营范围内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甲方 汇报;
7、乙方不得阻塞生产区域的消防通道,不得覆盖、遮挡、挪动或损坏生产区域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8、乙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负责赔偿。
9、根据消防法、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有违反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处以100元一1000元罚款并赔偿实际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解除租赁合同,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否则甲方将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11、由于乙方原因使加工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其损失和有关责任概由乙方赔偿和承担。
12、甲方负责提供操作间的操作设备和辅助设施,负责制定操作间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3、甲方负责提供生产区域的消防器材、设施和警示标志。
14、责任期限:本安全责任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如责任人变更, 由继任人承担责任。
15、本责任书一式肆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甲 方 |
乙 方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甲方授权代表: |
乙方授权代表: |
电 话: |
电 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