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1(三次)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4/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1(三次)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1公告(三次)
附表:
标的1站点明细表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同编号: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1
合
同
文
本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二0二三年**月
成交确认书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乙方充分理解轨道交通车站为特殊经营环境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物范围、面积及经营范围
2.1 本合同所涉标段租赁商业场地(自助售货设备)包括:
2.2 经营位置如有变动,以实际确认面积为准,租金不变(场地位置见图纸)。
2.3 乙方在该商业场地内经营范围:非开口饮品(饮料、咖啡、鲜奶(酸奶))、预包装食品(蔬菜、水果、休闲食品)、鲜花、药品、雨伞。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乙方所租赁的场地租赁期限共5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租期:甲方移交标的物之日起满30日历天;租期:免租期结束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设备安装完成后开业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甲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甲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法
4.1 乙方共放置31台自助售货设备,第一合同年年租金:大写: 元(小写: )。从第2个合同年开始年租金标准每年递增一次,每次在上年基础上递增3.55%。即:
4.2以上租金中已包含自助设备电费,自助售货设备机位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甲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数量发生变化的,甲方按乙方中标年租金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为: 自助售货设备单台结算价格=中标年租金×对应站点的单台自助售货设备年租金底价/标的年租金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3),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
4.3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甲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个别站点须关闭或停运等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调整按第4.2条执行,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4.4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首年6个月租金金额之和):大写: 元(小写: )。
4.4.1可采用银行转账或保函方式或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提交。
4.4.2保函/担保有效期最晚不早于 年 月 日,若保函/担保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担保续期或替换保函/担保,续期保函/担保或替换保函/担保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4.4.3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且不拖欠任何与租赁物使用的有关费用,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扣除后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至上述金额。
4.5租金采取“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按年支付。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第一年租金:大写: 元(小写: )。乙方须在每年租期届满前20日,预付下年度租金,甲方应出具相应的票据。
4.6租赁期间,通信、网络系统由乙方自行向网络运营商申请报装并缴纳费用。
4.7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8费用收取账户信息:
户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5519 0318 9510 118
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第五条 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5.1 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与该标的招标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代理商另须提供商品代理授权证书或委托经销证明等与经营相关的资料。
5.2 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如要改变或增加上述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乙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 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需符合规范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并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如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等)。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原件在甲方查看后交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保留,但甲方对原件的查看仅是形式查看,并不代表甲方确认或认可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确实已经经过3C认证或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对其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所应承担的责任。
5.4 乙方机器进驻前,其机器的外观、功能、种类和经营范围需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能进驻。在经营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广告宣传行为。未经甲方同意自助设备上的显示装置和设备机身不得经营、张贴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广告。
5.5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在免租期内乙方免交租金及相关管理费用。
5.6 本合同约定乙方设备的进场、安装和调试等要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相关的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安装调试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方案和流程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7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正常营业,如因甲方原因而导致营业时间延迟的,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5.8 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轨道交通各项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甲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9 乙方所使用的招牌等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不允许在自助设备中经营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形象的商品。
5.10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甲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1 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乙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5.12 租赁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形象。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5.13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的自助设备租赁场地及轨道交通站内公共区域内大声喧哗、叫卖、兜售、招揽、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商户利益或轨道交通站内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1.1 甲方应在合同履约期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场地经营期间的照明、供电、通讯等正常使用(突发事件或轨道交通运营调整除外)。
6.1.2 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6.1.3 甲方保留在紧急情况时随时进入乙方自助设备租赁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权利,以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可靠的运行,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6.1.4 甲方有重新命名轨道交通各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及更改场地编号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6.1.5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关于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规定,乙方须
遵照执行。
6.1.6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以下接口(以实际能否提供为准);
6.1.6.1 供电:插座(1个);
6.1.6.2 通讯: / ;
6.2 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2.1 乙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使甲方及时准确的了解乙方租赁场地的实际经营状况。
6.2.2 乙方负责租赁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等工作及自助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保洁。维护保养前须报方案给甲方审查备案,无论机器因何种原因出现故障并因此导致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乙方没有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2.3 乙方必须保证所用的自助设备是国家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的材料并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要求及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或现行的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超出使用年限的设备,乙方须对自助设备购买保险。
6.2.4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
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6.2.5 乙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6.2.6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6.2.7 乙方的无线设备须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使用,自助设备的电源线须套金属管。
6.2.8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须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6.2.9 乙方的雇员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均为乙方违约行为。
6.2.10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乙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甲方有权按该课程的培训成本向乙方收取适当的费用。
6.2.11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非甲方原因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6.2.12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车站出现紧急应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6.2.13 乙方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在48小时内维修恢复至正常状态,乙方的管理维护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应注意避免出现乘客拥堵、摔倒、争吵等影响运营安全的事件。乙方应指派专人就合同约定业务经营的整体工作与甲方保持联络和沟通。
6.2.14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根据认可的方案对机器进行检查维修及其他作业。
6.2.15 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不限于停水、停电、封门等方式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直至违约行为终止,甲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间的租金等应缴费用仍应计算。
6.2.16 发生不可抗力,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并结合合同约定,仅限于给乙方提供相关扶持政策。与乙方相关联的第三方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如因乙方未按规定给予相关联的第三方政策落实等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乙方租赁场地,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部分有权向乙方索赔,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7.1.1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7.1.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结构改造、装修;
7.1.3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的或擅自将租赁的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7.1.4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等款项满30天的;
7.1.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布广告的;
7.1.6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7.1.7乙方在租赁期内,同一违约条款收到甲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7.1.8租期开始后30日内,乙方仍未正常营业的。
7.2 本合同第四个合同年开始后,如乙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已交纳的当合同年度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7.3 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15 日内与甲方办理场地交还手续,乙方交还该场地时,应当按正常使用前的状态交还,并付清其应承担的应缴费用;未结清全部款项的,甲方可扣留乙方租赁场地内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
7.4 如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天内乙方未办理场地交还手续的视为场地已交还甲方,甲方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进入该场地。若该场地内遗留有乙方的任何设施或物品,甲方均有任意处置权,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求偿,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其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乙方拒绝补足履约保证金超过10天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并立即付清拖欠甲方所有费用及违约金,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40%(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8.2 承租期满合同终止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不能如期交还租赁场地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届时的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乙方不能按质按量交还租赁标的及附属设备的,乙方应按实赔偿甲方损失,并另行支付缺损数量价值20%的违约金。以上费用均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扣除完毕。
8.3 乙方违反本协议6.2条等关于乙方合同义务之规定,每出现一次违约行为,由甲方向乙方出具《违约整改通知单》,视情况可要求乙方停业限期整改;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部门、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发出的收回租赁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租赁场地网点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2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9.3 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轨道交通站厅内设置该合同约定的自助设备,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部分商业区域,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5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9.6 如发生有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商业区域正常营业,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每天停止营业时间达到12小时及以上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可免除当日租金。除此约定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9.7 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9.8 甲方无须对由非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9.8.1 承租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9.8.2承租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9.8.3 其它超越甲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9.9 如甲方运营时间调整(包含暂定的轨道交通试运营时间),租金、租期不变,租期以实际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通知及送达
10.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17号
邮政编码:230001
乙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箱;
10.2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0.2.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0.2.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至迟应于寄出日后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0.2.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0.2.4 在乙方承租的租赁物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0.2.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0.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2.3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三条 附件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2:廉政协议
附件3:站点自助售货设备价格清单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约地点:合肥市
签约时间:2023年 月 日
附件1: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1》(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主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主合同约定乙方承租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主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5、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租赁区域内。
6.2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承租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 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8、 乙方经营期间需对场地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维护等施工作业前,应首先向甲方指定的商业管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按轨道交通运营相关部门流程办理作业。
四、违约责任
1、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主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200元至2000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主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附件2:
廉 政 协 议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1》(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
甲方:0551-62662852 乙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站点自助售货设备价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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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1公告(三次)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1(三次) | ||||||
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223 |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400 998 0000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3年4月21日9:00始至2023年5月11日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 | 5年(以委托方移交标的物之日起满30日历天(该期间为免租金装修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 | 23.0952 | 2.3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设车站23座,起于合肥火车站,止于九联圩站。各站厅层预留自助设备场地共计31处,标的站点明细详见本公告附表。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 | |||||||
自助售货设备经营及安装要求 | 1.自助售货设备经营范围:非开口饮品(饮料、咖啡、鲜奶(酸奶))、预包装食品(蔬菜、水果、休闲食品)、鲜花、药品、雨伞。 2.承租人经营范围和经营的产品均需符合法律法规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 3.承租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报送销售产品价格明细表且需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产品价格明细表或更换业态的,须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自助售货设备均为承租人自建、自营、自行维护。 5.每台自助设备机位尺寸不得超过1200mm(宽)*10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1900mm(高),不得超出墙面或柱面宽度。如墙面、柱面宽度小于以上尺寸,以实际场地可提供的尺寸为准。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安装设备不得超出规定尺寸,安装时按照图纸及业主要求进行摆放。 6.投放于本项目的自助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合同文本。自助设备安装要求如需得到消防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认可的,由承租人自行协调办理且费用自理。 7.现有接入条件:插座(各1个)。机器摆放具体位置见附件4图纸中红色标识部分。 8.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注:其他具体要求详见《场地租赁合同》。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采用“先支付后使用”原则。第一年的租金为成交金额(从开始计算租期之日起满12个月,下同);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均在前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55%,租金金额精确到分,厘位数四舍五入;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委托方支付第一年租金,每年租期届满前20日预付下一年度租金。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六个月租金金额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合同签订前)内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可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3)形式提供)。 注:上述费用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场地租赁合同》。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自2018年5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不少于20台正在公共场所运营的自助售货设备。 3.截至公告发布日前两年内,意向承租人未与委托方存在合同违约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自助售货设备点位位置及尺寸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的点位及尺寸为准,实际移交位置和尺寸与参考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直接经营,不得转租、分租,经营范围须符合委托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4.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设备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标的出租价格包含自助设备电费。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委托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数量发生变化的,按承租人报价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单台自助售货设备结算价格=中标总价×每台自助售货设备底价/总租金底价)。同一站内(包含站厅、站台及本站连接通道)场地位置发生变化的,总租金不予调整。 7.本项目站名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布为准,车站地理位置不发生变化。 8.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自助机设备安装场地,若安装后政府相关部门(如消防)提出禁止在站厅相应位置摆放自助售货机的,委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位置调整或取消摆放,合同价依据承租人报价进行租金调整,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结算依据:单台自助售货设备结算价格=中标总价×每台自助售货设备底价/总租金底价)。若最终因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取消所有场地的,承租人也可撤出设备,清理完场地后交付委托方,视为双方互不违约,合同无条件解除。 9.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委托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0.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场地租赁合同》。 | |||||||
四、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意向承租人查阅公告后,如参与竞价,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交易信息填写,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4009980000(非项目咨询,项目咨询请拨打项目负责人电话)。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承租人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4.意向承租人与公共场所产权方(如轨道公司、铁路部门、航空公司或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等)签订的自2018年5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正在履约的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或运营)合同扫描件。 注: 1.合同中需体现设备数量、合同签订时间、自助售货设备地点,如意向承租人提供的合同未能体现设备数量、合同签订时间、自助售货设备地点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格式详见附件)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2.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承租人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文件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5月11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承租人须知 3.1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五、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有优先承租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承租权人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承租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承租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确定承租人(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丁工;联系电话:0551-69008850、69008852。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附表:
标的1站点明细表
站点 站点名称 | 机位编号 | 数量 | 租金底价 | |
每个机位仅安装一台,总数不得超过31台。 | 月租金(元/台) | 合计 | ||
合肥站 | V2 | 734 | 230952元/年 | |
长淮站 | V1 | 626 | ||
明光路站 | V1 | 626 | ||
大东门站 | V1 | 674 | ||
合工大南区站 | V1 | 626 | ||
朱岗站 | V3 | 658 | ||
秋浦河站 | V1、V2 | 626 | ||
葛大店站 | V1、V2 | 597 | ||
望湖城站 | V1、V2 | 597 | ||
合肥南站 | V1、V2 | 713 | ||
南站南广场 | V1 | 597 | ||
骆岗站 | V1、V2 | 597 | ||
高王站 | V1、V2 | 597 | ||
滨湖会展中心 | V1、V2 | 626 | ||
塘西河公园 | V3 | 597 | ||
金斗公园站 | V1 | 597 | ||
云谷路 | V1 | 597 | ||
万达城站 | V1 | 626 | ||
万年埠站 | V1、V2 | 597 | ||
丙子铺站 | V1、V2 | 597 | ||
九联圩站 | V1、V2 | 597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同编号: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1
合
同
文
本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二0二三年**月
成交确认书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乙方充分理解轨道交通车站为特殊经营环境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物范围、面积及经营范围
2.1 本合同所涉标段租赁商业场地(自助售货设备)包括:
站点名称 | 机位编号 | 备注 |
合肥站 | V2 | 每台自助设备机位尺寸不得超过1200mm(宽)*10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1900mm(高),不得超出墙面或柱面宽度。如墙面、柱面宽度小于以上尺寸,以实际场地可提供的尺寸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安装设备不得超出规定尺寸,安装时按照图纸及甲方要求进行摆放。 |
长淮站 | V1 | |
明光路站 | V1 | |
大东门站 | V1 | |
合工大南区站 | V1 | |
朱岗站 | V3 | |
秋浦河站 | V1、V2 | |
葛大店站 | V1、V2 | |
望湖城站 | V1、V2 | |
合肥南站 | V1、V2 | |
南站南广场 | V1 | |
骆岗站 | V1、V2 | |
高王站 | V1、V2 | |
滨湖会展中心 | V1、V2 | |
塘西河公园 | V3 | |
金斗公园站 | V1 | |
云谷路 | V1 | |
万达城站 | V1 | |
万年埠站 | V1、V2 | |
丙子铺站 | V1、V2 | |
九联圩站 | V1、V2 |
2.2 经营位置如有变动,以实际确认面积为准,租金不变(场地位置见图纸)。
2.3 乙方在该商业场地内经营范围:非开口饮品(饮料、咖啡、鲜奶(酸奶))、预包装食品(蔬菜、水果、休闲食品)、鲜花、药品、雨伞。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乙方所租赁的场地租赁期限共5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租期:甲方移交标的物之日起满30日历天;租期:免租期结束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设备安装完成后开业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甲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甲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法
4.1 乙方共放置31台自助售货设备,第一合同年年租金:大写: 元(小写: )。从第2个合同年开始年租金标准每年递增一次,每次在上年基础上递增3.55%。即:
租赁期 | 年递 增率 | 租金金额 |
第一合同年 | / | |
第二合同年 | 3.55% | |
第三合同年 | 3.55% | |
第四合同年 | 3.55% | |
第五合同年 | 3.55% | |
合计 | | |
4.2以上租金中已包含自助设备电费,自助售货设备机位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甲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数量发生变化的,甲方按乙方中标年租金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为: 自助售货设备单台结算价格=中标年租金×对应站点的单台自助售货设备年租金底价/标的年租金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3),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
4.3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甲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个别站点须关闭或停运等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调整按第4.2条执行,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4.4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首年6个月租金金额之和):大写: 元(小写: )。
4.4.1可采用银行转账或保函方式或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提交。
4.4.2保函/担保有效期最晚不早于 年 月 日,若保函/担保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担保续期或替换保函/担保,续期保函/担保或替换保函/担保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4.4.3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且不拖欠任何与租赁物使用的有关费用,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扣除后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至上述金额。
4.5租金采取“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按年支付。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第一年租金:大写: 元(小写: )。乙方须在每年租期届满前20日,预付下年度租金,甲方应出具相应的票据。
4.6租赁期间,通信、网络系统由乙方自行向网络运营商申请报装并缴纳费用。
4.7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8费用收取账户信息:
户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5519 0318 9510 118
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第五条 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5.1 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与该标的招标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代理商另须提供商品代理授权证书或委托经销证明等与经营相关的资料。
5.2 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如要改变或增加上述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乙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 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需符合规范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并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如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等)。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原件在甲方查看后交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保留,但甲方对原件的查看仅是形式查看,并不代表甲方确认或认可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确实已经经过3C认证或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对其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所应承担的责任。
5.4 乙方机器进驻前,其机器的外观、功能、种类和经营范围需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能进驻。在经营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广告宣传行为。未经甲方同意自助设备上的显示装置和设备机身不得经营、张贴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广告。
5.5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在免租期内乙方免交租金及相关管理费用。
5.6 本合同约定乙方设备的进场、安装和调试等要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相关的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安装调试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方案和流程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7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正常营业,如因甲方原因而导致营业时间延迟的,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5.8 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轨道交通各项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甲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9 乙方所使用的招牌等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不允许在自助设备中经营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形象的商品。
5.10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甲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1 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乙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5.12 租赁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形象。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5.13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的自助设备租赁场地及轨道交通站内公共区域内大声喧哗、叫卖、兜售、招揽、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商户利益或轨道交通站内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1.1 甲方应在合同履约期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场地经营期间的照明、供电、通讯等正常使用(突发事件或轨道交通运营调整除外)。
6.1.2 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6.1.3 甲方保留在紧急情况时随时进入乙方自助设备租赁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权利,以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可靠的运行,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6.1.4 甲方有重新命名轨道交通各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及更改场地编号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6.1.5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关于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规定,乙方须
遵照执行。
6.1.6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以下接口(以实际能否提供为准);
6.1.6.1 供电:插座(1个);
6.1.6.2 通讯: / ;
6.2 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2.1 乙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使甲方及时准确的了解乙方租赁场地的实际经营状况。
6.2.2 乙方负责租赁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等工作及自助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保洁。维护保养前须报方案给甲方审查备案,无论机器因何种原因出现故障并因此导致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乙方没有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2.3 乙方必须保证所用的自助设备是国家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的材料并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要求及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或现行的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超出使用年限的设备,乙方须对自助设备购买保险。
6.2.4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
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6.2.5 乙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6.2.6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6.2.7 乙方的无线设备须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使用,自助设备的电源线须套金属管。
6.2.8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须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6.2.9 乙方的雇员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均为乙方违约行为。
6.2.10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乙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甲方有权按该课程的培训成本向乙方收取适当的费用。
6.2.11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非甲方原因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6.2.12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车站出现紧急应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6.2.13 乙方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在48小时内维修恢复至正常状态,乙方的管理维护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应注意避免出现乘客拥堵、摔倒、争吵等影响运营安全的事件。乙方应指派专人就合同约定业务经营的整体工作与甲方保持联络和沟通。
6.2.14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根据认可的方案对机器进行检查维修及其他作业。
6.2.15 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不限于停水、停电、封门等方式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直至违约行为终止,甲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间的租金等应缴费用仍应计算。
6.2.16 发生不可抗力,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并结合合同约定,仅限于给乙方提供相关扶持政策。与乙方相关联的第三方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如因乙方未按规定给予相关联的第三方政策落实等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乙方租赁场地,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部分有权向乙方索赔,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7.1.1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7.1.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结构改造、装修;
7.1.3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的或擅自将租赁的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7.1.4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等款项满30天的;
7.1.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布广告的;
7.1.6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7.1.7乙方在租赁期内,同一违约条款收到甲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7.1.8租期开始后30日内,乙方仍未正常营业的。
7.2 本合同第四个合同年开始后,如乙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已交纳的当合同年度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7.3 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15 日内与甲方办理场地交还手续,乙方交还该场地时,应当按正常使用前的状态交还,并付清其应承担的应缴费用;未结清全部款项的,甲方可扣留乙方租赁场地内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
7.4 如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天内乙方未办理场地交还手续的视为场地已交还甲方,甲方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进入该场地。若该场地内遗留有乙方的任何设施或物品,甲方均有任意处置权,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求偿,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其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乙方拒绝补足履约保证金超过10天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并立即付清拖欠甲方所有费用及违约金,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40%(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8.2 承租期满合同终止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不能如期交还租赁场地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届时的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乙方不能按质按量交还租赁标的及附属设备的,乙方应按实赔偿甲方损失,并另行支付缺损数量价值20%的违约金。以上费用均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扣除完毕。
8.3 乙方违反本协议6.2条等关于乙方合同义务之规定,每出现一次违约行为,由甲方向乙方出具《违约整改通知单》,视情况可要求乙方停业限期整改;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部门、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发出的收回租赁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租赁场地网点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2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9.3 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轨道交通站厅内设置该合同约定的自助设备,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部分商业区域,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5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9.6 如发生有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商业区域正常营业,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每天停止营业时间达到12小时及以上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可免除当日租金。除此约定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9.7 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9.8 甲方无须对由非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9.8.1 承租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9.8.2承租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9.8.3 其它超越甲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9.9 如甲方运营时间调整(包含暂定的轨道交通试运营时间),租金、租期不变,租期以实际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通知及送达
10.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17号
邮政编码:230001
乙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箱;
10.2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0.2.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0.2.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至迟应于寄出日后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0.2.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0.2.4 在乙方承租的租赁物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0.2.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0.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2.3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三条 附件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2:廉政协议
附件3:站点自助售货设备价格清单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约地点:合肥市
签约时间:2023年 月 日
附件1: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1》(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主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主合同约定乙方承租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主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5、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租赁区域内。
6.2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承租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 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8、 乙方经营期间需对场地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维护等施工作业前,应首先向甲方指定的商业管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按轨道交通运营相关部门流程办理作业。
四、违约责任
1、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主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200元至2000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主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附件2:
廉 政 协 议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项目—标的1》(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
甲方:0551-62662852 乙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站点自助售货设备价格清单
站点 | 数量 | 租金底价 | 中标结算价 | |
站点名称 | 机位编号 | 月租金(元/台) | 月租金(元/台) | |
合肥站 | V2 | 每个机位仅安装一台,总数不得超过31台。 | 734 | |
长淮站 | V1 | 626 | | |
明光路站 | V1 | 626 | | |
大东门站 | V1 | 674 | | |
合工大南区站 | V1 | 626 | | |
朱岗站 | V3 | 658 | | |
秋浦河站 | V1、V2 | 626 | | |
葛大店站 | V1、V2 | 597 | | |
望湖城站 | V1、V2 | 597 | | |
合肥南站 | V1、V2 | 713 | | |
南站南广场 | V1 | 597 | | |
骆岗站 | V1、V2 | 597 | | |
高王站 | V1、V2 | 597 | | |
滨湖会展中心 | V1、V2 | 626 | | |
塘西河公园 | V3 | 597 | | |
金斗公园站 | V1 | 597 | | |
云谷路 | V1 | 597 | | |
万达城站 | V1 | 626 | | |
万年埠站 | V1、V2 | 597 | | |
丙子铺站 | V1、V2 | 597 | | |
九联圩站 | V1、V2 | 5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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