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徽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智慧法庭(永宁、嘉陵)建设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4/09/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zfcg00864
预算金额66.68万元
招标公司徽县人民法院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甘财采处(2024)5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徽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智慧法庭(永宁、嘉陵)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00864)投诉及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徽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智慧法庭(永宁、嘉陵)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00864 项目预算:66.68万元
投诉人: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75号
被投诉人1:徽县人民法院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金徽大道中段
被投诉人2:甘肃合众明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吟水郡28号楼2单元4层401室
中标供应商:甘肃中融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64号昶荣城市印象2115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5日收到的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对“徽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智慧法庭(永宁、嘉陵)建设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明确列出该项目采购的“高清庭审主机”、“大屏幕显示设备”、“法官电脑”、“触控显示器”等24种产品,以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信息。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该项目包含多个采购标的,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每个标的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但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仅响应“音频系统,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市盛为电子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未就其余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进行响应,不符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供货一览表(分项报价表)》中含有新华三等大型企业产品,但该项目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为100%,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答复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供货一览表(分项报价表)》中响应,其所投“交换机”的品牌为“新华三”、型号为“US528”、制造商为“新华三股份有限公司”,但该产品实际制造商应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大型企业,前述情形系中标供应商填写错误导致。另我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条规定:“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100%”、第21条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存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的同时,又规定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属于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供货一览表(分项报价表)》中含有新华三等大型企业产品的投诉理由成立;鉴于招标文件存在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问题,我机关对该项目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的投诉理由不再认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结合我机关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可能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撤销采购人与甘肃中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3、对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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