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021)苏1023破51号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
(2021)苏1023破5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详见附件
附件
恒通公司-分配方案.pdf
下载
下载
宝应恒通分配裁定.pdf
下载
下载
扬州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各位债权人:
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破
产清算工作,在宝应县人民法院领导和监督下,恒通公司管
理人已基本完成对其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财产清理变现工
作。现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
以下恒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已经宝应县人民法
院审核,现向各位债权人公示。
一、破产企业的债权情况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债权17户,确认债权金
额4,669,984.70元,具体如下:
劳动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恒通公司的劳动债权进行
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恒通公司共欠劳动债权金额
为56,924.00元,为第一顺位债权。
税收债权:恒通公司欠缴税款合计1,008,032.12元,为第
二顺位债权。
普通债权:共计5户,涉及的债权金额为3,605,028.58元,
为第三顺位债权。
二、财产变现情况
恒通公司银行账户货币资金57.89元,不动产经司法拍
卖,目前还有84,591.99元未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合计总额为
84,649.88元.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20,626.13元。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958.13元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邮寄费用200.00元、刻章费用140.00元、查档200.00元、
办公费220.00元、交通费1,650.00元、住宿费等1,600.00元。
小计4,010.00元。
(三)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比例计算10,158.00元。
(四)预留公告费、注销费、银行手续费等费用5,500.00
元。
三、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
破产企业的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本次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64,023.75元。
1、第一顺位应偿付的劳动债权56,924.00元,按照《企
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清偿
恒通公司所欠的劳动债权56,924.00元,清偿率为100.00%。
2、第二顺序应偿付的税收债权1,008,032.12元,清偿率
为0.70%。
3、第三顺序应偿付的普通债权3,605,028.58元,清偿率
为0%。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至第二顺序的税收债权,
第二顺位的清偿率为0.70%。第三顺序的破产普通债权无财产
可供清偿,清偿率为零。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
本分配方案以货币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
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2、分配步骤
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3、分配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
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
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
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以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恒通公司微信公众号里予以
公示。
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各类债权分配明细表
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各类债权分配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馈权性质 | 审核确认债权金额(元) | 分配金额(元? | ||
心 | 葛洪山 | 劳动债权 | 8,537.00 | 8,537.00 | ||
5 | 陈伏龙 | 劳动债权 | 3,109.00 | 3,109.00 | ||
3 | 凌殿新 | 劳动货权 | 4,500.00 | 4,500.00 | ||
山 | 史正兰 | 劳动货权 | 3,137.00 | 8,137.00 | ||
台 | 许建 | 劳动债权 | 6,000.00 | 6,000.00 | ||
8 | 杨清 | 劳动债权 | 6,837.00 | 6,837.00 | ||
气 | 林永梅 | 劳动侦权 | 2,835.00 | 2,835.00 | ||
何建兰 | 劳动债权 | 3,800.00 | 3,800.00 | |||
王玉红 | 劳动债权 | 3,384.00 | 3,384.00 | |||
10 | 周红梅 | 劳动债权 | 2,203.00 | 2,203.00 | ||
11 | 向华英 | 劳动货权 | 9,082.00 | 9,082.00 | ||
心 | 杨士干) | 劳动货权 | 3,500.00 | 3,500.00 | ||
劳动债权小计 | 56,924.00 |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 | 税收货权 | 1,008,032.12 | 7,099.75 | ||
税收债权小计 | 7,099.75 | |||||
总合计 | 64,023.75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28破51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5日,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扬
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审查,不违
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扬
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扫描全能王 创建
必;
三
打
□影 上 通通
加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周健
审 为 判长
潘正祥
人民陪审员
朱强
人民陪审员
宜 S
t心 五日
二0上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房
赵立秀
法官助理
施文
“ 记员
书
附:《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扫描全能王 创建
必;
三
打
□影 上 通通
加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服务协议
版权所有©上海优司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2009382号 沪ICP备2022009382号-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