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5万元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机凝汽器清洗招标文件

一、采购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凝汽器清洗

2.采购项目编号:fz-20230722103333

3.采购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4.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5.本项目采购限价格:2.5万元

二、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对#1机凝汽器铜管内壁有部分碳酸钙及表面粘泥等附着物需清理。

2、项目内容:

2.1对#1机凝汽器铝黄铜管用高压水枪进行物理机械清洗(不得超压损坏铜管);

2.2施工方负责凝汽器的各人孔的拆除以及清洗后的封堵工作,保障各管道人孔的连接恢复正常,自行负责脚手架的搭设以及密封垫片和密封胶材料等准备工作。

3、工期:合同签订后接到委托方通知后5日内。

4、乙方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表,现场要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有安全员证)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报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工。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进行整改,必要时可要求其停工整改。

施工前,乙方要按工程预算总价的15%向甲方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施工完毕后,无罚款项的甲方将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

三、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

1、法人资格:独立法人单位

2、资质要求:具有设备清洗资质。

3、财务要求:资金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信誉要求:资信状况评价良好,投标人未曾与山东能源及权属单位发生过合同违约及信用异常的行为或事项。

5、业绩要求:无。

四、评审办法:最低价法,超控制价无效。

五、供应商须知

1、截止时间:以山东能源招标交易平台发布的截止时间为准,满足3家及以上供应商报名条件下,在发布7日后随时开标,随即发布第二轮次询比,在项目截止前已投标单位全部报价后随时结束第二轮次询比。

2、提交方式:山东能源招标交易平台线上提交

3、报价需提交资料(报价时挂附件):与该项目相关资质、报价单、技术方案(一个PDF文件)。

4、每次报价未上传附件(含报价单、资质等)或超出控制价均视为无效报价。报价单时间严格按照开启轮次时间填写。

六、采购人名称、地址

1、名称: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博阳路70号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

1、采购事项联系人:张峰、刘成成、张静,项目联系电话:15315275579、18053805522、18954852926。

2、项目技术联系人:张峰,项目联系电话:15315275579。







合同编号:









设备清洗合同















工程名称:1#汽机凝汽器清洗

定 作 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承 揽 人:

签订地点:泰山安市东城热电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定作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及交付期限


项目名称及内容

数量

交付期限

1#汽机凝汽器清洗

凝汽器1台 N-2000-1

式样:表面式 分裂二道制

冷却面积: 2000m2 ,铜管直径: Φ25×1mm,Φ25×1.5mm,铜管根数: 3600+320根,冷却水温: 20~33℃,冷却水量: 5400t/h,冷却倍率: 50,铜管长度:6565mm,数量:3920根,材质:铝黄铜。



合同签订后接甲方通知5天内交付




第二条 材料供应
  1. 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提供供应。到甲方公司内维修,乙方包工包料,来回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 验收时间、地点、方式等: 泰山东城热电厂内
  3. 双方供应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具备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试验、化验报告单等质量证明。使用质量不合格或缺少质量证明的材料,由提供方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条 清洗时间

1. 本项目自 合同签订接甲方通知 起,总日历期为5天。

2. 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

3. 非乙方原因增加的合同外工作量,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相应延长。

4. 若一方提出延长委托服务期限要求,须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条 项目质量要求及验收

1.除垢率大于90%,即被清洗设备表面基本清洁,表面经外观检查合格。

2、被清洗金属表面无局部腐蚀

3、清洗过程中不得损伤清洗管束,清洗完后,管束不得出现泄漏等情况(如出现泄漏施工方负责维修)。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元 (大写: )。此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3% )。不含税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2.付款方式: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0%,运行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付合同价款的40%。

3. 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收据),以便甲方凭发票(收据)付款,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开工前 2 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方案一套。

2. 审批乙方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措施、 作业计划和进度报表。

3.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

4.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如期办理工程拨款与结算。

5. 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签证,解决施工中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负责编制施工方案,按照甲方同意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 工程完工后,负责清理现场,做到活完场清,并在 2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3. 自行负责施工中发生的人身和机械事故,双方另签安全施工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4. 乙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与联系工作。

第八条 承诺与保证

1. 甲方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对合同约定事项享有合法权益,具备签订本合同的资格。

2. 乙方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合法持有施工资质,具备签订本合同的资格。

第九条 权利义务的转移和转让

1.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合同主体合并、并购或分立等情况,新主体将已签订的合同项下该方未完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受本合同约束。

2.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第十条 质保期限

1.保修期为3个月,自 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属于乙方施工质量引发的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1. 保修期内合同标的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2 个工作日内派人免费维修,自行承担产生的人工费、交通费及运输等费用;无法修复的,乙方予以无偿更换。因甲方原因造成采购项目损坏或超出质保期限的,乙方需提供维修服务,收取相应的维修费。如乙方拒绝配合维修或更换,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数额在质保金范围内,扣除相应数额,超出质保金范围,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范围内扣除相应数额。

第十一条 通知联系

合同各方签署页信息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信息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一方送达信息发生变更未按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未履行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安全责任
  1. 乙方负责安全施工与检查。

2. 乙方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4. 合同履行期内,因安全事故、操作疏忽、人为因素等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当实际损失发生时,乙方应负责对工程进行修复或重建并承担全部费用,因修复或重建工程而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5. 合同履行期间,除因甲方原因外甲方对隶属于乙方或与乙方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任何一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终止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和经甲方同意乙方审核修改后的资料信息以及基于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无故延期交工,每延迟交货一天罚标的额的5%作为违约金。

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除交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乙方因此造成的窝工、停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应予以赔偿。

3.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甲方被诉或者甲方先行赔付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先行支付的费用)。

4.施工过程中如造成工期拖延及施工不符合国标要求,造成设备泄漏或损坏的公司将不予以结算清洗款,另外如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双方无法预见或控制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于 2日内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相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向合同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金额 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扩大损失的,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不可抗力持续 30 日以上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 双方应信守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

(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2)乙方将其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须采用书面形式。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6.非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已实际支出的费用及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乙方应于 15 日内全额返还。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2) 种方式执行。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甲方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壹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附件 技术协议


定做人(签章)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

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地 址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科技园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37001696059050005699

帐 号



税务登记号

9137090075086844XE

税务登记号



日期



日期






东城热电#1汽机凝汽器清洗技术协议

一、 工程项目概况:

我公司#1机凝汽器铜管内壁有部分碳酸钙及表面粘泥现象。

二、 工程施工范围:

1、对#1机凝汽器铜管用高压水枪进行物理机械清洗。

2、施工方负责凝汽器设备法兰拆除以及清洗后的封堵,保障各管道的连接恢复正常,自行负责脚手架的搭设等工作。

三、 工程施工工期:

自合同签订后五天完成 。

四:技术参数:

凝汽器1台

型号: N-2000-1 式样:表面式 分裂二道制

冷却面积: 2000m2 铜管直径: Φ25×1mm,Φ25×1.5mm

铜管根数: 3600+320根 冷却水温: 20~33℃

冷却水量: 5400t/h 冷却倍率: 50

铜管长度:6565mm,数量:3920根,材质:铝黄铜。

五、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

1、除垢率大于90%,即被清洗设备表面基本清洁,表面经外观检查合格。

2、被清洗金属表面无局部腐蚀

3、清洗过程中不得损伤清洗管束,清洗完后,管束不得出现泄漏等情况(如出现泄漏施工方负责维修)。

乙方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表,现场要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有安全员证)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报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工。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进行整改,必要时可要求其停工整改。

施工前,乙方要按工程预算总价的15%向甲方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施工完毕后,无罚款项的甲方将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

六、验收标准及质保

1、 在施工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按照第五条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2、质保期三个月。

七、违约要求:

1、施工过程中如造成工期拖延及施工不符合国标要求,造成设备泄漏或损坏的公司将不予以结算清洗款,另外如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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