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嘉兴市禾兴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嘉兴市东升路百墅花园综合楼二楼办公室201室
3、被投诉人:绍兴市中心医院,浙江建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华宇路1号,绍兴市绍兴经济开发区舜江路卧薪桥五云大楼四楼
5、相关供应商:绍兴市新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远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静宁巷12号103、104号,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天赐良缘3幢102室,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华宇路44号
7、当事人:李立民
8、地址:嘉兴市东升路百墅花园综合楼二楼办公室201室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嘉兴市禾兴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东升路百墅花园综合楼二楼办公室201室
被投诉人:绍兴市中心医院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华宇路1号
被投诉人:浙江建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绍兴经济开发区舜江路卧薪桥五云大楼四楼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市中心医院中央空调末端通风管道及设备维保、清洗消毒(采购编号:绍柯采[2018]3070号)”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公正性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19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正式投诉函包括《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人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打印的绍兴市新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绍兴市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采购文件等证据材料。
投诉人诉称:绍兴市新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远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以下分别简称“新风物业公司”、“丰丰物业公司”、“远灵环保公司”)。诉称的事实依据:1.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鲁某为丰丰物业公司监事,其高空作业证、健康证一直被新风物业公司使用,并在本次招标后的绍兴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清洗项目招标中继续使用,认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规定,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新风物业公司与丰丰物业公司两公司的工商登记企业联络人员陶某和财务人员徐某均为相同人员,且联络人员陶某作为远灵环保公司在“政采云”上供应商入驻登记的联系人,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规定;违反第七十四条第四款“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规定;3.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新风物业公司、丰丰物业公司、远灵环保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址相距甚远,但开标当天三家公司参加开标的工作人员乘坐同一辆车到达开标现场,同时丰丰物业公司和远灵环保公司在本次招标中报价和技术得分成规律性相同,报价异常接近,技术得分严重偏低且得分接近,属于给新风物业公司围标、陪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规定。综上,投诉人要求1.取消新风物业公司中标资格;2.根据相关法律给予新风物业公司、丰丰物业公司、远灵环保公司行政处罚;3.对上述三家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4.本项目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位中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被投诉人绍兴市中心医院和浙江建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本次招投标过程中,远灵环保公司和丰丰物业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决定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同时,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函,将尊重区财政局处理结果,严格执行。
预中标供应商新风物业公司辩称:1.公司并未与丰丰物业公司、远灵环保公司围标、串标。其中对于鲁某证件使用和是否存在投标文件混装问题,认为鲁某虽是丰丰物业公司监事,但其只是本公司临聘人员,公司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时投标文件混装与工作人员将证件在不同公司间使用有本质区别。对于联络人员陶某问题,认为其并非公司员工,只不过其对工商手续熟悉,公司委托其办过手续,且本次招标陶某并没有代表公司参与任何招标,不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乘坐同一辆车的问题,认为在绍兴从事空调清洗业务的公司不多,且大部分都是浙江省空调清洗行业协会的会员,互相认识同坐一辆车也属正常,不能因此判定为串标、围标。2.投诉人的投诉实为敲诈勒索,认为投诉人提交的投诉函系该公司法人代表李立民个人行为,属无效投诉。同时,投诉人法人代表李立民向公司提出三个敲诈勒索条件,本次投诉实为达到其个人目的。
相关供应商丰丰物业公司辩称:1.鲁某虽为公司监事,但只是在公司挂了名,从不参与本公司经营管理,不负责公司招投标业务,未在本公司缴纳养老保险,投诉人因此认为本公司与其他单位串标属无稽之谈。2.陶某可能存在代为远灵环保公司在“政采云”平台网上报名的行为,但其代为报名不等于串标,投标现场远灵环保公司也没有委托其参加投标;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是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实力及成本而决定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对于同一辆车到达开标现场,认为属互帮互助行为。综上,认为投诉人的说法站不住脚,所称的事实都是无中生有地捏造。
相关供应商远灵环保公司辩称:1.鲁某此人本公司不认识。2.本次投标价格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定报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3.公司从没有委托陶某办理投标事宜。网上报名是因为公司听其说有这个招标项目,就让她顺便帮忙报名,公司招标事宜的具体内容和标书内容公司没有告知陶某。4、同行业间相互认识,同坐一辆车时有发生。标书都是密封的,内容由各公司的管理层决定,办事人员无法知晓。综上,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目的很明显是不想让大家都去投标。
经本机关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投诉人参加了被投诉人绍兴市中心医院为采购人,被投诉人浙江建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以分散采购方式开展的“绍兴市中心医院中央空调末端通风管道及设备维保、清洗消毒项目(采购编号:绍柯采[2018]3070号)”的政府采购活动。2018年12月5日,本项目发布采购公告。2018年12月27日正式开标,共有嘉兴市禾兴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风物业公司、丰丰物业公司、远灵环保公司共四家供应商实际参加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新风物业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9年1月17日,投诉人嘉兴市禾兴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交了书面《质疑函》;2月28日,被投诉人绍兴市中心医院对《质疑函》作出了回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于3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3月19日投诉材料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绍兴市中心医院、浙江建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中标候选人新风物业公司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丰丰物业公司、远灵环保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3月22日至3月25日间,本机关分别收到上述单位对投诉的答辩或回复。
三、 处理依据
本机关认为:对于投诉人诉称的鲁某高空作业证、健康证一直被新风物业公司使用的情况,经本机关查实,本次招标中新风物业公司投标资料中未发现鲁某相关证件,不能断定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并且在本项目的报名表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三个公司的联系人员、拟担任项目组成人员均为不同人员。此外,投诉人反映新风物业公司和丰丰物业公司工商登记联络人陶某和财务人员徐某为同一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规定,单位聘用人员及兼职财务人员等情形均无法说明公司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并且根据各公司章程,新风物业公司、丰丰物业公司、远灵环保公司由不同股东出资组成,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两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对于同乘一辆车去投标现场,更不能确认存在串标行为;各投标人根据公司成本管理原则而提供的报价在有效报价范围内,未发现呈规律性差异。因此,经本机关调查,本项目招标中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投标人之间不存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情形。
四、 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中心医院中央空调末端通风管道及设备维保、清洗消毒项目(采购编号:绍柯采[2018]3070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2019-04-30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系人:潘建卫
3、联系电话:0575-85583606
附件信息:
绍柯财执法〔201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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