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局望城区校园安全末端智能预警系统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72.6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0331002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手拉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区校园安全末端智能预警系统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33100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31 —— 2026-07-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2、安装调试 (1)、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3)、乙方须将所有产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所有设备原厂封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现场拆封验货才能进行安装调试。 本项目主要内容为长沙市望城区校园安全末端智能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建设,第二部分为安全服务。 A基础建设 全区建设统一的望城区校园安全末端智能预警系统。“安全末端”是指校园安防系统的相关设备,如:摄像机、硬盘录像机、门禁闸机等;“智能预警”是指预警服务实时分析摄像头实时视频中的相关异常行为,如:打架、攀爬、异常出入、奔跑等各种异常行为,并将分析后的结果通过智能预警系统推送至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置; 本项目中选取星城实验小学为本次项目建设的样板校,选取星城实验中学、三润公立幼儿园、望城职业中专、望城第二中学为本次项目建设的示范校,“样板校”较“示范校”多了三维地图的建设、通道系统的集成、以及预警服务路数的增多,同时,“样板校”和“示范校”配套安装了 IP 音柱以达到预警服务实时劝阻的效果; B预警服务 在全区局属中小学、幼儿园 8000 余路监控视频中选取185路部署智能预警服务,其中在星城实验小学部署 30 路智能预警服务,星城实验中学、望城职业中专和望城第二中学分别部署20路智能预警服务,三润公立幼儿园部署10 路智能预警服务,余下的 85 路智能预警服务部署在望城区其它学校的重点部位,如校门口、传达室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4647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2.05,说明:验收合格后,支付“基础建设”费用268505元的95%和第一年安全服务费用891400元的100%,共计1146479.75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8045.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74,说明: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基础建设”费用268505元的5%和第二年安全服务费用824620元的100%,共计838045.25元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2107.9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21,说明:验收合格两年后,支付第三年安全服务费用742108元的100%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高云支行(长沙手拉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305011040900000139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采购人。 5.2.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叁年(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之日起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免费更新、升级、维护,免费提供所有软硬件设备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指南》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售后服务 (1)产品维护 ①拟定定期维护计划;②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③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提供7X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及故障受理服务。接到故障处理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需在48小时内解决排除。重大活动中有替换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本项目货物硬件设备部分质保期三年。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指派一名或以上技术人员在甲方指定地点驻场。 6.2培训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不少于2名系统的全区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样板校和示范校按学校要求组织到校培训一次,其余各使用单位应组织集中培训一次,培训达标以各操作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为标准。 6.3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乙方及其参与本合同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保密内容(视频监控内容、系统保密内容等)、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保密内容、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3)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甲方要求时,及时将属于甲方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4)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文件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保密信息已成为公开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5)乙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保密内容,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6)本项目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的影响。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双方未尽事宜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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