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rcg-2022112800832
预算金额98.3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CS-20221128008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百洁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定点劳务公司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21128008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折扣率(%)
1 定点劳务公司项目 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主要包含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办事处长期开展的夜间市容秩序整治、违规广告招牌拆除、违章建筑拆除、垃圾清运、清扫保洁、共享单车整治等工作。具体详见具体内容。198
 合计金额小写: 9838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捌万叁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折扣率(%) 金额(元)
1
普工

1300
270
98 343980
2
技术工(水电氧割高空)

500
380
98 186200
3
5吨货车

10
540
98 5292
4
工具车

50
550
98 26950
5
氧割

75
600
98 44100
6
电镐
台班
150
300
98 44100
7
柴油风炮机
台班
20
720
98 14112
8
手工风炮机
台班
200
200
98 39200
9
小13吨挖机(含进出场费)
台班
10
2400
98 23520
10
垃圾外运车(小型环卫车)(5吨内,含卸装车)

100
495
98 48510
11
共享单车搬运车(中型装载24辆)

100
580
98 56840
12
小3吨铲车
台班
10
1700
98 16660
13 5吨铲车 台班 10 2300 98 22540
14
叉车
台班
20
1500
98 29400
15
吊车(25吨)
台班
10
2400
98 23520
16
餐补

2000
20
98 39200
合计
964124

备注:
1、结算时以预算单价为准,结算价格=预算单价*中标折扣率。例:如单价为100元,中标折扣率为97%,即结算价格=100*97%=97元。
2、本项目按实结算,具体数量以实际工作量为准,结算金额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3、报价要求:本项目投标人以折扣率(百分率)形式进行报价,并最终以该折扣率结算。
4、折扣率=折后价格/清单价*100
5、所需辅材费用包干,不另行收费(含所有现场施工所需材料);机械必须能正常运行,不影响施工进度。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04 —— 2024-05-03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服务期限: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 付款人: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办事处(国库集中支付)
2 付款方式:按每月实际工作量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结算。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费用,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投标人在投标前,需对场地及设施进行详细了解并现场踏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有关费用自理。

4.2 收款账户: 农业银行东岸支行(长沙百洁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1806130104000299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直至乙方满意。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成交供应商接到分派任务后,人员及小型机械在1小时之内到达任务现场,大型机械在2小时内到达任务现场,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采购人将对此次任务不予验收付款,一年内如出现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2、在拆除作业时如有人员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采购人免除一切责任。
3、成交供应商须为其派出的劳务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成交供应商与其派出的劳务作业人员发生的所有劳资纠纷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处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害采购人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采购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5、所租赁设备由成交供应商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费用。
6、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险、税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7、租赁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成交供应商担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8、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施工现场须安排有资质的安全员或施工员进行监督管理,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服从采购人的调配。所有劳务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件、无不良行为记录、持证上岗。
9、环境保洁工作必须按质完成,清洁所使用的常规工具(如:扫帚、撮箕、小铲子等)由成交人自行准备。每次任务的施工垃圾或清洁垃圾必须运送到指定的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
10、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单次采购的具体情况确定劳务人员的数量及材料、设备,成交供应商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1、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人、财、物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12、成交供应商须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来源合法可靠,性能良好并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负责所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险、税费、管理费等费用。
13、采购人不承担成交供应商所派出的设备与人员(驾驶员、操作员)所产生的任何安全与经济责任(如丢失或被偷(盗)和损坏等)。 其设备停放施工现场的相关责任亦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桐荫里122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946号1栋402房

法定代理人: 何芳 法定代理人: 龙永红

委托代理人: 潘立明 委托代理人: 李蓉

电话: 0731-84441127 电话: 0731-84622847

传真: 0731-8444112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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