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芜湖市弋江区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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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21GC2022FJ5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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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芜湖市弋江区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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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21GC2022FJ52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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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弋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办公楼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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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汪轶 15922312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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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芜湖东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湾里街道永合办公楼2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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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胡玉晴 1520553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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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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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2年0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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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勘察:工程勘察综合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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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费率(%) |
9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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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史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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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皖1342010201005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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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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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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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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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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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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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勘察: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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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费率(%) |
9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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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李良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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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鄂1422013201312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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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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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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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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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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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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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 勘察: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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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费率(%) |
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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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杨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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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沪1312018201901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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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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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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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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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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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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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1.安徽淼帆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人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第四条第1点第(3)小点资质要求) 2.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第四条第1点第(3)小点资质要求) 3.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人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第四条第1点第(3)小点资质要求) 4.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第四条第1点第(3)小点资质要求) 5.安徽诺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第四条第1点第(3)小点资质要求) 6.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人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第四条第1点第(3)小点资质要求;联合体成员不符合招标文件通用部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第(3)小点要求) 7.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第四条第1点第(3)小点资质要求) 8.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不符合招标文件通用部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第(3)小点要求) 9.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第四条第1点第(3)小点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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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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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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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