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采购项目沁县县城集中供热PPP项目已获沁县人民政府以《沁县人民政府关于沁县县城集中供热项目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沁政函〔2017〕5号)文件批准,同意采用PPP模式运作。山西中量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项目实施机构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欢迎有兴趣的潜在社会资本(以下简称投标社会资本)参与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沁县县城集中供热PPP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SXZL2017PPPQX001
三、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山西省长治市沁县;
2、批准文号:
①热源厂、一次管网、换热站: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亚行贷款山西能效和环境改善项目沁县县城集中供热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晋发改外资发〔2012〕134号);
②二次管网: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沁县华阳供热有限公司县城集中供热二次管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沁发改发〔2016〕116号);
③煤粉制备项目: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沁县盛安煤粉加工有限公司供热煤粉制备项目备案的通知》(沁发改发〔2016〕107号);
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沁县人民政府《关于沁县县城集中供热项目PPP模式实施方案的批复》(沁政函〔2017〕5号);
⑤沁县人民政府以《沁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纪要》授权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3、建设规模:
沁县县城集中供热PPP项目为存量项目,包括四个组成部分:
①热源厂及所供区域一次管网和热力站;
②配套煤粉厂;
③二次管网;
④10kV双回路配电工程。
集中供热面积为168.17万㎡,供热负荷96.32MW。
四、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为存量项目,工程决算尚未最终完成,根据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沁县县城集中供热项目资产价值评估意见》(晋中强评报字〔2016〕第166号),本项目的初始评估价值为30684.80万元,以国有资产评估确定的产权最终评估价为准。项目运营期铺底流动资金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暂估为31684.80万元。
五、合作范围
1、本项目为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具体以TOT方式运作。
2、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分为考核期和特许经营期(正式运营期)两阶段。
3、第一阶段为考核期,从2017年度—2018年度采暖季至2019年度—2020年度采暖季,共3个采暖季。
考核期采用委托运营(O&M)模式,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考核期末考核合格后,进入特许经营期,如考核不合格,政府终止特许经营协议,重新选择社会资本。
4、第二阶段为特许经营期(正式运营期),从2020年度—2021年度采暖季至2041年度—2042年度采暖季,共22个采暖季。
特许经营期(正式运营期)采用TOT模式,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社会资本通过供热用户收取供热服务费获得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项目公司运营成本和合理回报的,政府给予可行性缺口补助。
考核期考核合格后,社会资本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政府支付资产转让价款,政府将本项目特许经营内的部分产权(不低于产权最终评估价值的51%)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
政府指定的出资主体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双方以其持有的项目产权作为股份按比例入股项目公司,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补充协议,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正式授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继中标社会资本权利义务(专属于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除外)。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维护大修等,并保证设施完好,特许经营期满之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六、项目特许经营期
项目特许经营期为25年。其中:
考核期为3年,特许经营期(正式运营期)为22年。
七、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本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实行)》(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金〔2014〕2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的发展。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八、投标社会资本资格要求
1、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投标社会资本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本项目要求投标社会资本具备的投融资能力(资金实力)如下:
(1)具有本项目投融资和履约能力;
(2)财务状况良好,连续3年(如投标社会资本成立不足3年,应自成立日起至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每年均为盈利,应提供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
(3)具备筹集项目资金的资源和经验;
(4)投标社会资本投融资能力要求为(以下三项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①银行(或金融机构)对投标社会资本出具的授信额度≥1亿元;
②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15日内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额度≥1亿元;
③银行(或金融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贷款意向书额度≥1亿元。
注:
a.财务状况以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如投标人为近3年成立,可提供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b.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招标公告发布当日中国银行首次公布的人民币对该种外币卖出汇率为准)。
4、投标人应当有城镇集中供热业绩(建设类或投资类或运营维护类)。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社会资本如为联合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本公告第八项“投标社会资本资格要求”第1、2条规定的条件;
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联合体协议由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
③联合体成员之一应当具备本公告第八项“投标社会资本资格要求”第3条规定的条件;
④联合体成员之一须具备本公告第八项“投标社会资本资格要求”第4条要求的业绩;
⑤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⑥本项目招标过程中,联合体各成员组成、股权比例、职责分工等实质内容不得改变,否则采购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PPP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执行;
⑦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行考核期运营,考核期考核合格后与政府出资主体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联合体各方就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事项对项目实施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向项目实施机构承担责任。
6、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九、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十、投标社会资本购买招标文件须携带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提供“三证合一”证书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投标社会资本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全本)、本年度有效的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凭证;
4、投融资能力证明材料;
5、城镇集中供热业绩;
6、如授权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7、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须对投标社会资本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进行查询);
如为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出具,联合体成员应当出具第1、2、3项证明材料,第4、5项证明材料由成员之一出具即可,第7项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应当对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联合体授权代理人进行查询。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加盖投标社会资本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除联合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外,其余资料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别盖章)的复印件两份。
购买招标文件时所提供以上资料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十一、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
十二、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发售时间: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8日(北京时间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发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96号怡丰商务1407室;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800元整,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十三、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7年11月2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96号怡丰商务1403室。
十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中量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96号怡丰商务1407室
联系人:王利民吕冲飞薛丽芸张雷
电话:0351-4030638
邮编:030002
邮箱:zlpppyj@sina.com
山西中量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