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沙河口区土地储备工作测绘定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07/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内容为:
沙河口区土地储备工作测绘定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
沙河口区土地储备工作测绘定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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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
合同专
40010
项目名称:沙河口区土地储备工作测绘定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
委托方(采购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区改造管理办公室
受托方(供应商):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6月10日2022年66月10日
签定地点:辽宁省大连市
有效期限: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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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
委托方(采购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区改造管理办公室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朱皖宁
项目联系人:从广义
联系方式:39701668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51号
电话:39701668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供应商):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86号(金地海景1-4楼)
法定代表人:尹水清
项目联系人:梁福全
联系方式:13500764561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86号(金地海景1-4楼)
电话:84316044传真:84316044
电子信箱:dkychfy@163.com
本合同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就沙河口区土地储备工作测绘定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
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
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供应商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地形图测量,界址点测量,建筑物面积测绘,构筑物面积测绘,
GPS控制点测量,三级导线测量,立面窗户图测绘,地面高、檐口高测绘,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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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摄影测量,像片联测,数字正射影像图,实景三维模型,地图编制,综合管网勘测。
2.咨询要求: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满足国家相关测量规范要求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3.咨询方式:委托
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在采购人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双方协
商同意,经财政批准后,可依据本次招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最多可续签二年,(但须一
年一签),签订合同送交大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二条供应商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服务期内,在接到任务后,按照采购人要求时间完成
第三条·为保证供应商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采购人应当向供应商提供下列协作
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无
2.提供工作条件:
(1)协调相关单位:
3.其它:无
采购人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按采购人要求
第四条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收费标准为:
参照2002年《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的通知》和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其中:宗地新测地形图按0.15元/平方米,修测地形图按0.1元/平方米;界址点报告按
369元/点;建筑物面积测绘按1.632元/平方米计费,构筑物面积测绘按0.252元/平方米
计费:GPS控制点3278.65元/点,三级导线2083.48元/公里,立面窗户图测绘84元/个,
地面高、口高测绘42元/点,无人机航空摄影3000元/平方公里,像片联测25568.14元
/平方公里,数字正射影像图30572.30元/平方公里,实景三维模型21000元/平方公里,
地图编制2062.80元/幅。综合管网勘测1.26元/平方米。
依据实际完成内容与本项目规定的报价上限乘以成交浮动幅度值(成交浮动幅度
值为98%)进行决算,最总以财政审核制为准。
2.技术咨询报酬由采购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区改造管理办公室支付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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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报酬是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
保险、加班费用、车旅费用、提供成果文件的资料费、各种设备使用费及企业管理费、
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供应商为自己的雇员、财产等所做的人身和财产
保险的费用等全部费用。供应商应充分估算咨询服务任务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
充分考虑可能的市场风险以及企业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同时包含招标文件未列出,
但供应商认为完成本项目必须列支的有关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采购人无需支付
其他任何费用。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本项目无预付款;项目完成其成果被采纳,并且采购人资金落实后,半年内一次性
支付。
采购人支付任何款项前,供应商应提供等额真实、合法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
付款。如因供应商提交虚假发票或因该发票存在其他瑕疵而使采购人被税务机关处罚或
受到其他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追偿。
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51号
帐号:7212910182600013865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人的权利
1.1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1.2有权对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采购人反映的有关供应商的违约行
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1.3因供应商违反协议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供应商原因引起采购人或
给第三方造成损害,采购人有权直接要求供应商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
供应商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
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1.4受理采购人对供应商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情况反映。如反映情况属实,通知
供应商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5采购人对迟延支付合同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情况下,供应商若主张或要
求其合同价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采购人主张或要求。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供应商的权利
1.1依约收取相关合同价款。
1.2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除供应商承诺及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要求。
1.3有权对采购人在项目任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质疑和投诉,并
要求采购人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
2.供应商的义务
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采购人及采购人
的利益。
2.2接受采购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实施项目设计任务,
保证不发生质量和安全问题。
2.4在协议期内或者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协议
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2.5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2.6建立定点档案制度。将有关本项目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2.7建立填报制度。每次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向采购人提供合同原件一
份。
2.8供应商承担项目任务,应派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
造
2.9供应商的定点项目经办人为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的唯一被授权人。如需更换经办
人,应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
2.10供应商承接任务时,应在投标时填报的项目负责人名单中选择拟派的项目负责
人。
204000
2.11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及采购人对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供应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定点资格,解除本合同;情节
严重的,经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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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项目任务的;
1.2供应商以高于投标报价的价格承担任务的;
1.3供应商所承担的任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或者供应商未按照
采购人指定的时间提交工作成果的;
1.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业务的;
1.5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1.6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采购人、采购人或第三方发现的;
1.7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1.8本协议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累积达到三次的
1.9本协议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取消资质的;
1.10向采购人提供回扣的;
1.11任一项目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评价为“较差”的(评价内容为控制质量
的检测与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项目负责人到位情况,项目负责人业务水平,
技术负责人到位情况,技术负责人业务水平,现场机构人员配套情况,与采购单位等配
合情况,定点供应商对定点采购程序的熟悉程度和后续服务情况等);
1.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行为。
2.对供应商履行协议情况,采购人有权在主管部门制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3.监督管理:采购人负责对供应商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供应
商参加下一期定点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供应商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
收:
1.供应商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出具符合国家以及行业标准或规范要求
的专业报告。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招标文件、响应文件、
合同等要求。
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采购人指定。
第八条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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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
2.涉密人员范围:无
3.保密期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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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泄密责任:无。
第九条双方确定,采购人按照供应商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
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2.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采购人利用供应商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
的技术成果,归采购人所有。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供应商利用供应商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
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采购人有权免费使用。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采购人指定从广义为采购人项
目联系人,供应商指定梁福全为供应商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供应商联系人应及时向采购人通报咨询工作的进程,并向采购人提出有关协作
事宜
2.采购人有权利向供应商了解咨询工作进展情况: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
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
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1.1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癌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
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
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
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
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
A
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1.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
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
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1.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
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
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的技术术语,其定义
和解释如下:
1.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大纲定义和解释:
2.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定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1.本协议条款:
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响应文件澄清及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
改、补充或完善的,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遇不可抗力影响
工作进行时,工作顺延,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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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沙河口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
执一份,供应商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沙河口区政
院集团
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备案。
连
采购人(供应商(盖章
合同专用章
地址:地址:
1020400188822
HOI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51
2102040001清尹
印水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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