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陈珺0591-22031563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乙方:福建省新富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ZHTZB[GK]2020002的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2020年“有福之州·幸福之城”旅游推介活动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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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060299 其他会展服务 其他会展服务 1 国内 360000 360000 福建省新富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详见标书
合计: 360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0年6月-2021年6月,包括出发及返程共5天,具体时间根据甲方的实际需求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展情况,若不能在交付时间内完成活动,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号楼4层(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策划要求 (1)应突出福州的“有福之州·幸福之城”形象定位以及闽都文化、温泉养生、清新生态、滨海度假四大旅游品牌特色,有利于促进提升福州旅游在全国的品牌影响和知名度。 (2)应包含闽东北四市一区(福州、宁德、莆田、南平、平潭)旅游核心资源及文化等吸引要素,有利于促进提升闽东北旅游在全国的品牌影响和知名度。 (3)推介设计的活动项目要能成为福州旅游整合营销的大平台,能充分调动各级相关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共同参与。 (4)应根据客源地出游淡旺季情况,常态推广与节点推介相结合,在上述目标市场进行整合营销推广和系统性推广,即形式上突出“品牌+产品”落地,受众上突出“旅行商+公众”,手段上突出“传统手段+创新”,形成整体化系统性营销方案。 (5)推介策划方案应包含但不仅限于: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主题、活动规模(包括旅游推介会、路演等)、活动对象、活动内容、活动宣传渠道和营销平台、活动经费预算细目表等。 (6)注重创意多元营销,采取现场推介和媒体宣传、线上推广和线下营销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推介会影响力,实现客源地立体营销;推广福州旅游元素和旅游方案,全方位的展现福州旅游“食、宿、行、游、购、娱”等各方面。 (7)结合客源地公众需求,整合福州及闽东北协同发展区特色旅游资源,收集适合本地的营销活动,包装至少5条适销对路的精品线路产品,形成长效机制,在客源地持续推广。 5.2执行要求 (1)在当地公交、地铁、户外LED、市区重要广告栏、当地主流电视频道、广播、主流网站、报纸、微信平台、知名社交媒体等不少于10个以上载体进行宣传。其中,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各2家以上。在10家以上福建省内媒体进行活动预热宣传报道和事中报道,每家媒体报道不少于2次。 (2)加强与旅行社对接,用好活动平台,全方位开展客源地营销,将营销成果落到实处。在当地主要知名旅行商30家以上门店进行“有福之州·幸福之城”宣传推广,宣传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3)每场推介活动准备文宣品,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折页1万份、互动奖品、嘉宾伴手礼(不少于150份)等,具体数量由双方具体协商。 (4)每场推介活动需在场外(户外活动舞台区外围或酒店会议厅外的走廊)设置互动区,主要展示福州游、购、娱、吃、住、行等特色活动。包括设置签到台、福州及闽东北协同发展区旅游资源展板、非遗互动展示等,其中需在签到台处设计、制作1块12平方米以上福州旅游高清主视觉展板,并在显要位置摆设不少于10块2平方米以上的展板,展示福州及闽东北协同发展区旅游线路或资源。 (5)执行队伍人员配备上需包括:工作人员、专业音响师、专业摄像师、安保人员、演出团队。活动主持人要求为专业主持人,并熟悉福州旅游概况;参加演出总人数不少于10人,且均为专业演员;推介活动要穿插不少于3个具有福州或闽东北地方特色的演艺节目,可设置如戏曲、杂技、茶艺表演、舞蹈、歌曲演唱等形式多样的互动节目,同时配备专门推介人员。 (6)推介宣传方案创意强,注重客源地主流媒体、新媒体多手段运用,注重媒体投放性价比、媒体自身及受众分析、媒体投放排期及媒体投放评估。要求制作1个以上与旅游推介活动相关的视频和1个以上专业旅游推介PPT。 (7)推介活动构成:两个城市各举办一场推介活动,需包含一场以旅行商为主的室内推介及一场面向大众的户外推介活动。以旅行商为主的室内推介,包含“有福之州·幸福之城”文旅推介及闽东北协同发展区文旅资源推介,安排在市中心交通便捷的五星级以上酒店或相当于五星级标准的国际性连锁酒店或标志性建筑内,会场面积至少容纳200人,宽敞高挑无立柱,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配置与场地相适应的室内LED屏幕(P3型号),LED屏幕不小于50平方米,舞台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配备会见室与化妆间。面向大众的户外推介设置在市民密集区(包括公园、广场、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持续时间半天。 (8)推介形式要求丰富多样,结合网红直播、旅游达人推介、旅游故事会、旅游音乐会、行业座谈会、媒体座谈会、非遗产品展示等方式开展推介。强化宣传,能够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持续性、可操作性,能够形成新闻热点,在客源地乃至全国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9)邀请5家以上福建本地媒体赴推介地进行活动宣传报道。 (10)邀请100名以上当地旅行商、10家以上当地媒体。 5.3推介行程组织:行程中住宿、会议等时间地点要清楚准确,行程安排科学流畅、报价合理明晰。住宿安排及用餐标准按照福州市财政相关规定执行。要求租用的旅游车符合行业要求,车况优质,乘坐舒适安全,驾乘人员服务规范,业务熟练,综合素质高,遵守行业操守。车费报价包含旅游意外险、停车、过路过桥、全程饮用水等综合费用。推介活动甲方派出的活动执行等工作人员费用(6-8人)不超过政府差旅标准,包含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合同总价内。 5.4其他要求 5.4.1本合同总价应包含:活动所需的场租、设备租赁、场地布置以及主持人、推介人、摄影师、演艺人员、保安、礼仪等人员准备、嘉宾和媒体邀请、物料设计和制作、旅游宣传品准备、甲方派出的活动执行等工作人员费用、执行费以及其他零星不可预见等一切费用,不包含推介团组其他人员的差旅费和在外食宿交通费。项目全部费用为合同第3条约定的合同总价,甲方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5.4.2乙方负责的会议布置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场地租赁、布置、设备安装、主持、会议安排、调试、恢复场地等服务,应保证会场秩序和安全,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任何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5.4.3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险等,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4.4任何一方因执行本活动所获得的另一方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提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验收期次说明:由乙方提供结案报告,说明此次活动情况、亮点、成效以及意见建议。甲方验收小组根据实际活动情况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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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70 甲方在合同生效、推介活动结束后,经福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70%(支付前,乙方应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 30 甲方在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并经福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结算尾款(支付前,乙方应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活动执行结束且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前均有效。
10、违约责任
10.1如因甲方原因单方面取消服务内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0%(即人民币36000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本合同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如乙方已按约完成项目服务内容,甲方无权单方面取消,否则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10.2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足额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当按照当期应付未付总金额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 10.3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质量完成项目服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即人民币36000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10.4若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另一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事项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30%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0.5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或有关增加部分的费用。 10.6 本合同所指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保证其必须是投标方案的合法拥有者,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投标方案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发生,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全部的义务和承担全部的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乙方:福建省新富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号楼10层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10层东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林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珺
联系方法:0591-22031563
联系方法:1396082112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福建海峡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账号: 账号:
100001173890010001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20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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