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巡回检测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金额
272.36元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03/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zfcg00019
预算金额275万元
招标公司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豆13919287925
中标公司甘肃智通科技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272.36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巡回检测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巡回检测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2022zfcg00019
二、项目名称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巡回检测政府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甘肃智通科技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
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02号 |
272.36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要求 |
服务标准 |
服务范围 |
甘肃智通科技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巡回检测项目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欧阳常,尚小鹏,葛朝阳,姜华,聂维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考1980号文件。
收费金额:2.9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743号
联系方式:0931- 84017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19层
联系方式:139192879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豆
电 话:13919287925
附件下载 | |||
招标文件(1).pdf招标文件(1).pdf |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
质量巡回检测政府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2022zfcg00019
采购人名称: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代理机构: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甘肃
二〇二二年二月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服务需求
2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3
第一章 甘 肃 省公 路 事 业 发 展中 心 普 通 干 线公 路 养 护 工 程质 量 巡 回 检 测政 府 采 购 项 目公 开 招 标
公 告
甘 肃 省公 路 事 业 发 展中 心 招 标 项 目的 潜 在 供 应 商应 在 甘 肃 省 公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https://ggzyjy.gansu.gov.cn)在 线 免费 获 得 获 取 招标 文 件 ,并 于 2022-03-15 10:00:00(北
京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文 件 。
一 、 项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编号 : 2022zfcg00019
项 目 名称 : 甘 肃 省 公路 事 业 发 展 中心 普 通 干 线 公路 养 护 工 程 质量 巡 回 检 测 政府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额 : 275.00(万 元)
最 高 限价 : 275.00(万 元)
采 购 需求 :按 照 现行 国 家 和 行 业标 准 规 范 要 求,对 普 通干 线 公 路 养 护工 程 的 项 目 管理 、工 程
原 材 料 、关 键 工艺 工 序 控 制、重 点 部位 、工 程 实体 质 量 、工 程 资料 等 进 行 巡 回检 测 检 查 。检 测 检
查 范 围 :2022 年 已 批复 普 通 干 线 公路 养 护 工 程 、水 毁 修复 工 程 、灾 害 防治 工 程 、危 隧 改造 工 程 以
及 小 修工 程 , 详 见 普通 干 线 公 路 巡回 检 测 检 查 项目 一 览 表 。 检 测 频率 : 每 月 巡回 检 测 检 查 1 次 ,
并 于 每月 20 日 前 出具 巡 回 检 测 报告 , 上 报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具 体 内容 详 见 招 标 文件 。
合 同 履行 期 限 : 按 合同 约 定 执 行
本 项 目( 是 /否 ) 接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否
二 、 申请 人 的 资 格 要求
1.满 足《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第 二 十二 条 规 定 及《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七条 规 定 :(一 )具 有 独立 承 担 民 事 责任 的 能 力 :具 有 独立 企 业 法 人 资格 或 事 业 法 人资
格 ,供 应 商须 提 供 企 业 营业 执 照 副 本,国 家 和地 方 税 务 登 记证 副 本 ,组 织 机构 代 码 证 副 本( 此 三
证 已 办理 统 一 社 会 信用 代 码 的 只 需提 供 营 业 执 照副 本 )或 事 业单 位 法 人 证 书;(二)具 有 良好 的 商
业 信 誉和 健 全 的 财 务会 计 制 度 : 具有 2020 年 度 经第 三 方 审 计 机构 出 具 的 财 务审 计 报 告 或 其基 本
开 户 银行 出 具 的 资 信证 明 ;(三 )具 有 履行 合 同 所 必 需的 设 备 和 专 业技 术 能 力;(四)有 依 法缴 纳 税
收 和 社会 保 障 资 金 的良 好 记 录 : 提供 2021 年 内 任意 一 个 月 的 依法 缴 纳 税 收 和社 会 保 障 资 金的 相
关 材 料; (五 )参 加 政府 采 购 活 动 前三 年 内 在 经 营活 动 中 没 有 重大 违 法 记 录 的书 面 说 明 ; 2、 供 应
商 须 为未 被 列 入“ 信 用 中国 ”网 站“ 记 录 失信 被 执 行 人 或重 大 税 收 违 法案 件 当 事 人 名单 或 政 府 采
购 严 重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单 ;不 处 于“ 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政 府采 购 严 重 违 法失 信 行 为 信 息记 录 ”
中 的 禁止 参 加 政 府 采购 活 动 期 间 ;未 被 列入“ 信 用 甘肃 ”网 站 记录 失 信 被 执 行人 或 财 政 性 资金 管
理 使 用领 域 相 关 失 信责 任 主 体 、 统计 领 域 严 重 失信 企 业 及 其 有关 人 员 等 方 可参 加 本 项 目 的投 标 。
( 以 投标 截 止 前 5 个 工 作日 内 在“ 信 用 中国 ”网 站 、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及“ 信 用 甘肃 ”网 站 现场 查
4
询 结 果为 准 , 如 相 关失 信 记 录 失 效, 供 应 商 需 提供 相 关 证 明 资料 ) 。 3、 本 项目 不 允 许 分 包不 允
许 转 包, 不 接 受 联 合体 投 标 。
2.落 实 政府 采 购 政 策 需满 足 的 资 格 要求 :1.根 据《政 府 采购 促 进 中 小 企业 发 展 管 理 办法 》(财
库〔 2020〕46 号 )的 规 定 ,本 项 目对 小 型 和 微 企业 产 品 的 价 格给 予 6%的 扣 除 。2.根 据《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于 政 府 采 购 支持 监 狱 企 业 发展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财 库〔 2014〕68 号 )规 定 ,本 项 目对 监
狱 企 业产 品 的 价 格 给予 6%的 扣 除 。3.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疾 人 联 合 会 关于 促 进 残 疾 人就
业 政 府采 购 政 策 的 通知 》 ( 财 库 [2017]141 号 ) 规定 , 本 项 目 对残 疾 人 福 利 性单 位 产 品 的 价格 给
予 6%的 扣 除。以 上 政策 不 重 复 享 受,供 应 商如 符 合 以 上 政策 标 准 ,应 提 供声 明 函 ,未 提 供者 不 予
以 认 定。
3.本 项 目的 特 定 资 格 要求 : ( 1) 具 有交 通 运 输 部 核发 且 有 效 的 公路 工 程 综 合 甲级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等级 证 书 ; ( 2) 具 有省 级 及 以 上 质量 技 术 监 督 机构 颁 发 的 有 效的 检 验 检 测 机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
三 、 获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22-02-23 00:00:00 至 2022-03-01 23:59:59,每 天 上午 00:00 至 12:00,下 午 12:00
至 23:59
地 点 :甘 肃 省 公 共 资源 交 易 网 ( https://ggzyjy.gansu.gov.cn) 在 线免 费 获 得
方 式 : 一 、 社会 公 众 可 通 过甘 肃 省 公 共 资源 交 易 网 免 费下 载 或 查 阅 招标 采 购 文 件 。拟 参 与
甘 肃 省公 共 资 源 交 易活 动 的 潜 在 供应 商 需 先 在 甘肃 省 公 共 资 源交 易 网 上 注 册, 获 取 “ 用 户 名 +密
码 +验 证 码 ” , 以 软认 证 方 式 登 录; 也 可 以 用 数字 证 书 (CA) 方 式登 录 。 这 两 种方 式 均 可 进 行我
要 投 标等 后 续 工 作 (具 体 内 容 详 见招 标 采 购 文 件) 。 二 、 招标 文 件 ( 或 资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我 要 投标 ”的 起 止时 间 要 求 如 下: 网 上 我要 投 标 的 截 止时 间 为 招 标 文件( 或 资 格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截 止 时 间 , (规 定 时 间 为 n × 24 小 时 ,n≧ 5) 。 三 、 投标 文 件 递 交 受疫 情 影 响 , 本项
目 的 开评 标 活 动 改 变为 通 过 “ 甘 肃 省公 共 资 源 交 易中 心 网 上 开 评标 系 统 ”
( http://121.41.35.55:3010/OpenTender/login)进 行 ,请 供 应商 在(开 标 时间 )前 登 录系 统 ,
下 载“投 标 文件 固 化 工 具 ”、“网 上 开评 标 系 统 使 用帮 助 ”和“固 化 后的 招 标 文 件 ”,并 按 照“网
上 开 评标 系 统 使 用 帮助 ”来 固 化您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完 成网 上 投 标(上 传 已固 化 投 标 文 件的 文 件 HASH
编 码 )和 开 标操 作 ,若 在 开标 截 止 时 间 前没 有 网 上 投 标( 上 传 已固 化 投 标 文 件的 文 件 HASH 编 码)
则 视 为放 弃 投 标 。
售 价 : 0(元 )
四 、 提交 投 标 文 件 截止 时 间 、 开 标时 间 和 地 点
时 间 : 2022-03-15
10:00:00
5
地 点 :甘 肃 省 公 共 资源 交 易 中 心 (兰 州 市 城 关 区雁 兴 路 68 号 ) 第六 电 子 开 标 厅
五 、 公告 期 限
自 本 公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日 。
六 、 其他 补 充 事 宜 无
① 甘 肃 省公 共 资 源 交 易网 : https://ggzyjy.gansu.gov.cn
② 信 用 中国 ”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 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网 址: http://www.ccgp.gov.cn/
七 、 对本 次 招 标 提 出询 问 , 请 按 以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信 息
名 称 : 甘肃 省 公 路 事 业发 展 中 心
地 址 : 兰州 市 城 关 区 南滨 河 路 743 号
联 系 方式 : 0931- 8401727
2.采 购 代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 甘肃 省 招 标 中 心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城关 区 飞 雁 街 118 号 1-19 层
联 系 方式 : 13919287925
3.项 目 联系 方 式
项 目 联系 人 : 李 豆
电 话 :13919287925
6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小
10
11
12
13
\A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 采购项目 |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巡回检测政府采购项目 |
采购预算 | 275.00(万元) | |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275.00(万元) | |
核心产品 | ||
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省公共资 | |
2 | 采购人 | 采购人: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H画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雨滨河路743联系方式:0931-8401727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19层联系人:李豆联系方式:13919287925 |
/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事业法人资格,供应砀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困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此三证己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具有良好的图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别度:儿不2020年及经第三方重计机构出山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级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2021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缀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2、供应淄锁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2仁1市甘肃”网站记录类信被执行人或奶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及其有关人员等方可参加本项目爱止前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以府采购网及“信用甘肃”网站现场查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交通运输部棱发且有效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榆测机构等级证书:(2)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
5 | 项目现场勤察 | 乙不组织 |
样品 | 乙不要求提供 | |
7 | 联合体投标 | 辽不接受 |
分包 | 乙不接受 | |
父 | 采购进口产品 | 乙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约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乙否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乙否 | |
10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乙本项目不适用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乙本项目不适用 | |
心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险):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_6__传%,微型企止_6_%,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
支持监狱企业 |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指除比例为:扣阶_6_X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亭受政策。 | |
12 | 其他法仆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
13 | 促进残疾人就业 | 非专门面向残疼人福利性单位项目其投标报价扣除6-10%后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_6_务。但应满足下列条件:1、投孩人福利性革位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14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案例证明材料、人员简历表等) |
15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16 | 提交投标文件的被止时间、地点 | 时间:2022年03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第六开标厅 |
17 | 开标时间、地点 | 时间:2022年03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第六开标厅 |
18 | 其他唱标内容 | |
19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批供,激锁不得超过采购项* y的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X50000,00元),提交方式为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上x山到专雁行收款人:甘肃省公共资源型号:以报名时收到的短信内蓉万强舒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兰州雁滩支行行号:310821000050浦发银行查询电话:0931-8948245二、投标须知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网址:http://ggzyjy.gansu.gov.cn/。点击“免费下载招示文件”,根据系统提示,保存电子标书文件至本地电货:供应首浏览电子标书后,确定投标的需签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系统首页最渐招标项目中查询斋妻投标的项目或在“格标方《”-“标段(包)”中在询需妻投标的标段,选中后点击“我要投标”,根据要求填写信息,三、投标保证金递交须知(委托省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的,添加此项内容)(一)供应商登记拟参加的项目成功后,系统会将投标保证金收款信息发送至供应画预留的手 |
机,供应商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保证金打款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面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首页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作询保近金信息或在甘肃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保证金查询”栏目查询。(二)供应商采用银行电汇方式级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是木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登记的单位名称-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共他机构名义遍交(三)供应商在办理投标保计应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证金心边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_90_如:历) | ||
20 | 投标有效期 | |
21 | 投标文件份数 | 招标专照正本__1__份副本_1_份电子文作_1_份(乙正不扫描后制成PDF,Word,可多选)供应商须在开标当天上传成功投标文件后同时奇出纸质服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需发送至:291497863@qq.com) |
封委上应载明的信也 |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巡回检测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招标编号:心-年月 日 时分之前不得启封供应商名称:评标结束之后供应商在寄出纸质版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包装好。接收文件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1307室接收人:李女士13919287925 | |
23 | 信用查询 | 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作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 |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回: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谈或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产重失信企业及此看关人员等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书止前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甘肃”网站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盗君), | ||
21 | 定标原则 | [山yy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_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人。4下常拐专下证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4律限。5L。x6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测且投标报价相同并列的。按照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报列:得分、投标报价相同且授术得分并列的,按企业信誉得分由高到低报列。8、其他: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
名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 提供服务的时间:开工之日起开始服务服务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服务的方式:每月巡回检测榆查1次,并于每月20日前出具巡回检测报告,上报采购人。项目服务期限:项目并工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之日止 |
名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履约保证企 | 团不要求提供 | |
28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中标人在公示期结束后应按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协议约定的招标代理服 |
务费贰万玖千元整支付给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了。收款单位: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开户行:兰州农商银行高新开发支行营业部开户行账号:011540122000001194行号:314821010019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 | ||
30 | 其他规定 | 网上开评标工作指南1、网络及软硬件设施准备可以稳定上网的电脑(操作系统是议使用windows10安装好360安全浏览器、滨社2:摇苏专历公软件、钉钉(没有账号的请批2、编制投标文件并固化开标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选择自己要参与开标的项目,并进入项目对应的网上并标厅。下我“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报助”利和占化后的格标文件,先总入固化后的招标文件,然后导入己经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法人接权书、保证金激款凭证或保函,完成投标文件固化(相当于封标过程),并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在网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逆交,即上传路化后的投标文件的HASH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3、电子投标文作上传递交在并标时间截止前,供应简在线上传逆交已络固化的投标文件的HSH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报纹,32位编码,以下简称“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也可以撤回电子投标文件指纹,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固化,产生新的投标文件指役,上传逸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完成投标文件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电 |
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为准,指纹保存到系统。注意:上传递交的只是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并没有上传正式的投标文件,不会泄露任何投标信息。若在线登回投标,不提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视为放弃本次投标4、上传正式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间截止后,在系统中打开保存在自己电脑上的固化投标文件上传,系统会自动核验投标文件的电子指纹与开标时间覆止前上传的由王文件的指纹是否一致,招标文件防止第果核验没有通过,很可能是供应可以通过投标文件固化文件,投件,然后重新楼验:实在无法角列寻求技术人员的远程解决)5、确认开标记录系统会自动提取通过核验的投标文作中的投标报价表,生成开标记录表(等待开标组织人员核验渠班金剑账情况;投标保函自代理机格确认不效性),如果对保证金核验赁况有异议,请加入“保证金到账异常信息查询”专用群解决。6、开标完成开标完成后,供应商要在线确认开标结果,开标记录表将自动保存到系统,交易各方、监管单位均可浏览核验开标结果。7、在线质疑如具对开标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线下联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解答:如果还不满意,可线下联系胜管部门处理。8、询标如果项目需要询标、演示讲解,评标组织人员可以遗请供应商代表加入评标视须会议(关闭专家摄像头图像)进行远程演示讲解或答疑 | ||
31 | 受疫情影响,现场开标环节取消,请各位供应商在报名结束后使用钉钉添加手机号:13919287925,并备注公司全称。 |
科
X
:标专服
15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 、 总则
1.定 义
1.1 “ 采 购 人” 是 指 依法 进 行 政 府 采购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 本次 政 府 采 购
的 采 购人 名 称 、 地 址、 电 话 、 联 系人 见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
1.2 “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是 指 集中 采 购 机 构 和集 中 采 购 机 构以 外 的 采 购 代理 机 构 。 本 次政 府
采 购 的采 购 代 理 机 构名 称 、 地 址 、电 话 、 联 系 人见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
1.3 “ 供 应 商” 是 响 应招 标 文 件 并 且符 合 招 标 文 件规 定 资 格 条 件和 参 加 投 标 竞争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织 或 者 自 然 人。
1.4 “ 供 应 商” 是 指 向采 购 人 提 供 货物 、 工 程 或 者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自 然 人 。
1.5 “ 评 标 委员 会 ” 是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货物 和 服 务 招 标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组建 , 依
法 履 行评 审 采 购 活 动职 责 的 评 审 成员 。
1.6 “ 货 物” 是 指 各种 形 态 和 种 类的 物 品 , 包 括原 材 料 、 燃 料、 设 备 、 产 品等 。
1.7 “ 服 务” 是 指 除货 物 和 工 程 以外 的 其 他 政 府采 购 对 象 。
1.8 “ 节 能 产品 ” 或 者“ 环 保 产品 ”是 指 国务 院 有 关 部 门发 布 的 最 新 一期 《 节 能 产 品政 府
采 购 清单 》 或 者 《 环境 标 志 产 品 政府 采 购 清 单 》内 的 产 品 。
1.9 “ 进 口 产品 ” 是 指 通过 中 国 海 关 报关 验 放 进 入 中国 境 内 且 产 自关 境 外 的 产 品。
2.采 购 项目 预 算 及 最 高限 价
2.1 本 项 目采 购 资 金 已 列入 政 府 采 购 预算 , 预 算 金 额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2.2 本 项 目最 高 限 价 要 求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 3.供 应 商的 资 格 要 求
3.1 供 应 商应 当 符 合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中 规 定 的下 列 资 格 条 件要 求 :
3.1.1 符 合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 第 二十 二 条 规 定 及《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实 施条 例 》 第 十七 条 规 定 的 供应 商 条 件 :
(1)具 有 独立 承 担 民 事 责任 的 能 力 ;
(2)具 有 良好 的 商 业 信 誉和 健 全 的 财 务会 计 制 度 ;
(3)具 有 履行 合 同 所 必 需的 设 备 和 专 业技 术 能 力 ;
(4)有 依 法缴 纳 税 收 和 社会 保 障 资 金 的良 好 记 录 ;
(5)参 加 政府 采 购 活 动 前三 年 内 , 在 经营 活 动 中 没 有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政 府 采购 法 律 法 规 相关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
3.1.2、 供 应商 须 为 未 被 列入 “ 信 用 中国 ” 网 站 “ 记 录 失信 被 执 行 人 或重 大 税 收 违 法案 件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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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人 名单 或 政 府 采 购严 重 违 法 失 信行 为 ”记 录 名单 ;不 处 于“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政 府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为 信 息 记 录 ”中 的 禁止 参 加 政 府 采购 活 动 期 间 ;未 被 列入“ 信 用 甘肃 ”网 站 记录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或财 政 性 资 金 管理 使 用 领 域 相关 失 信 责 任 主体 、统 计 领域 严 重 失 信 企业 及 其 有 关 人员 等 方 可
参 加 本项 目 的 投 标 。(以 投 标截 止 前 5 个 工 作日 内 在“ 信 用 中国 ”网 站 、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及“信
用 甘 肃 ” 网 站 现场 查 询 结 果 为准 , 如 相 关 失信 记 录 失 效 ,供 应 商 需 提 供相 关 证 明 资 料) 。
3.1.3、 本 项目 不 允 许 分 包不 允 许 转 包 ,不 接 受 联 合 体投 标 。
3.1.4 其 他 特定 资 格 条 件 。( 1)具 有 交通 运 输 部 核 发且 有 效 的 公 路工 程 综 合 甲 级试 验 检 测 机
构 等 级证 书 ;( 2)具 有 省级 及 以 上 质 量技 术 监 督 机 构颁 发 的 有 效 的检 验 检 测 机 构资 质 认 定 证 书。
3.2 供 应 商存 在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不 得 参加 投 标 :
3.2.1 单 位 负责 人 为 同 一 人或 者 存 在 直 接控 股 、 管 理 关系 的 不 同 供 应商 , 不 得 参 加同 一 合
同 项 下的 政 府 采 购 活动 。
3.2.2 因 违 法经 营 受 到 刑 事处 罚 或 者 责 令停 产 停 业 、 吊销 许 可 证 或 者执 照 、 较 大 数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罚 ,或 者 存在 财 政 部 门 认定 的 其 他 重 大违 法 记 录 ,以 及 在财 政 部 门 禁 止参 加 政 府 采 购活 动
期 限 以内 的 。
4.投 标 费用
4.1 供 应 商应 自 行承 担 所 有 参 与投 标 的 相 关 费用 , 不 论 投 标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人 或 者 采购
代 理 机构 均 无 义 务 和责 任 承 担 这 些费 用 。
5.授 权 委托
供 应 商 代 表 不是 供 应 商的 法 定代 表 人 的 ,应 当 持有 法 定 代 表 人的 授 权 委 托 书,同 时 提供 供 应
商 代 表 身份 证 明 。
6.联 合 体投 标
6.1 本 项 目是 否 接 受 联 合体 形 式 参 与 详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6.2 供 应 商为 联 合 体 形 式的 , 应 遵 守 以下 规 定 :
(1)联 合 体各 方 必 须 签 订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牵 头 人 和 各 方权 利 、 义 务 及分 工 、 合 同
工 作 量比 例 ;
(2)联 合 体各 方 均 应 当 符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供应 商 基 本 资 格条 件 ;
(3)除 另 有规 定 外 , 联 合体 各 方 中 至 少有 一 方 应 当 符合 投 标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供应 商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4)联 合 体中 有 同 类 资 质的 供 应 商 按 照联 合 体 分 工 承担 相 同 工 作 的, 应 当 按 照 资质 等 级 较 低
的 供 应商 确 定 资 质 等级 ;
(5)联 合 体各 方 不 得 再 单独 或 与 其 他 供应 商 组 成 新 的联 合 体 参 加 同一 项 目 的 采 购活 动 。
7.项 目 现场 考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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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 项 目是 否 组 织 现 场考 察 详 见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
7.2 供 应 商应 按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中 规 定 的时 间 及 地 点 ,对 采 购 项 目 现场 和 周 围 环 境进 行
考 察 。供 应 商 未 在 指定 时 间 进 行 考察 的 , 采 购 人不 再 另 行 组 织。
7.3 考 察 现场 的 费 用 由 供应 商 自 己 承 担, 考 察 期 间 所发 生 的 人 身 伤害 及 财 产 损 失由 供 应 商
自 己 负责 。
7.4 采 购 人不 对 供 应 商 据此 而 做 出 的 推论 、 理 解 和 结论 负 责 。 一 旦中 标 , 供 应 商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提 出 额 外 补偿 , 或 延 长 合同 期 限 的 要 求。
8.采 购 进口 产 品
8.1 本 项 目是 否 采 购 进 口产 品 及 相 关 要求 见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
9.政 策 与其 他 规 定
9.1 产 品 属于 政 府 强 制 采购 节 能 产 品 范围 , 必 须 将 是否 列 入 最 新 一期 节 能 清 单 作为 采 购 产
品 的 资格 条 件 。 本 项目 的 详 细 要 求见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
9.2 对 列 入最 新 一 期 节 能清 单 (非 强 制类 )、 环 保清 单 内 的 产 品, 分 别 予 以 相应 的 加 分 或 价
格 扣 除 ;对 于 同时 列 入“ 两 个 清单 ”的 产 品,优 先 于只 获 得 其 中 一项 认 证 的 产 品。本 项 目的 详 细
要 求 见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
9.3 供 应 商享 受 支 持 中 小企 业 发 展 政 策优 惠 的 , 可 用扣 除 后 的 最 后报 价 参 与 价 格比 较 。 本
项 目 价格 扣 除 比 例 及相 关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9.4 监 狱 企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享受 促 进 中 小 企业 发 展 政 策 优惠 , 可 用 扣 除后 的 最 后
报 价 参与 价 格 比 较 。本 项 目 价 格 扣除 比 例 及 相 关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9.5 采 购 人使 用 财 政 性 资金 采 购 信 息 安全 产 品 的 , 应当 采 购 经 国 家认 证 的 信 息 安全 产 品 ,
应 当 在采 购 文 件 中 载明 对 产 品 获 得信 息 安 全 认 证的 要 求 ,并 要 求产 品 供 应 商 提供 由 中 国 信 息安 全
认 证 中心 按 国 家 标 准认 证 颁 发 的 有效 认 证 证 书 。本 项 目 的 详 细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9.6 其 他 法律 法 规 强 制 性规 定 或 扶 持 政策 。 本 项 目 的详 细 要 求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二 、 招标 文 件
10.招 标 文件 的 构 成
10.1 招 标 文件 各 章 节 的 内容 如 下 :
第 一 部分 商 务 部分
第 一 章 招 标 公告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第 三 章 评 标 方法 及 标 准
第 四 章 拟 签 订的 合 同 文 本
第 五 章 投 标 文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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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分 技 术 部分
第 六 章 项 目 需求
10.2 供 应 商应 仔 细阅 读 招 标 文 件的 全 部 内 容 ,按 照 招标 文 件 要 求 编制 投 标 文 件 。任 何 对招
标 文 件的 忽 略 或 误 解, 不 能 作 为 投标 文 件 存 在 缺陷 或 瑕 疵 的 理由 , 其 风 险 由 供 应 商承 担 。
11.招 标 文件 的 澄 清 与 修改
11.1 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对 已 发 出 的招 标 文 件 进 行必 要 澄 清 或 者修 改 的 ,应 当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提交 投 标 文 件 截止 时 间 15 日 前 ,在 原 刊 登 招 标公 告 的 媒 体 上发 布 更 正 公 告,
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所有 招 标 文 件 收受 人 。
11.2 如 果 澄清 或 者 修 改 时间 距 本 章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投标 截 止 时 间 不足 15 日 , 将
相 应 顺延 提 交 投 标 文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澄 清 或 者 修改 时 间 具 体 见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
11.3 澄 清 或者 修 改 内 容 为招 标 文 件 的 组成 部 分 ,对 所 有领 取 了 招 标 文件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均 具
有 约 束力 。
12.偏 离
12.1 本 条 所称 偏 离 为 投 标文 件 对 招 标 文件 的 偏 离 , 即不 满 足 或 不 响应 招 标 文 件 的要 求 。
★ 12.2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规 定 外 , 招 标文 件 中 用 “ 拒 绝 ” “不 接 受 ” “ 无 效” “ 不 得 ”
“ 必 须 ”“应 当 ”等 文 字规 定 或 标 注“★ ”符 号 的条 款 为 实 质 性要 求 条 款 (即 重 要条 款 ),对 其 中
任 何 一条 的 偏 离 , 在评 标 时 将 其 视为 无 效 投 标 。
三 、 投标 文 件
13. 一 般 要求
13.1 供 应 商应 仔 细阅 读 招 标 文 件的 所 有 内 容 ,按 招 标文 件 的 要 求 编制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所
提 供 的全 部 资 料 的 真实 性 , 以 使 其投 标 文 件 对 招标 文 件 做 出 实质 性 的 响 应 。
13.2 供 应 商提 交 的投 标 文 件 及 供 应 商与 采 购人 或 采 购 代 理机 构 、评 标 委员 会 就 有 关 投标 的
所 有 来往 函 电 必 须 使用 中 文 。供 应 商可 以 提交 其 他 语 言 的资 料 ,但 应 附有 中 文 注 释,有 差 异时 以
中 文 为准 。
13.3 除 技 术要 求 另 有 规 定外 ,本 文 件所 要 求 使 用 的计 量 单 位 均 采用 国 家 法 定 的度 、量 、衡
标 准 单位 计 量 。 未 列明 时 亦 默 认 为我 国 法 定 计 量单 位 。
13.4 供 应 商应 按 招 标 文 件中 提 供 的 投 标文 件 格 式 填 写。
13.5 投 标 文件 应 采 用 书 面形 式 , 招 标 文件 中 要 求 提 供电 子 版 的 , 必须 按 要 求 提 供。
14.投 标 文件 的 组 成 (采 购 人可 根 据 项 目 实际 情 况 增 加★ 条 款 )
14.1 投 标 文件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下 列 内 容
14.1.1 价 格 及商 务 部 分 :
(1)投 标 函(含 法 定代 表 人 身 份 证明 或 授 权 委 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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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 标 一览 表
(3)分 项 价格 表
(4)商 务 条款 偏 离 表
(5)投 标 保证 金
(6)供 应 商符 合 供 应 商 资 格 条件 的 证 明 文 件
(7)符 合 政府 采 购 政 策 的证 明 材 料
(8)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其 他 资 料
(9)供 应 商认 为 需 提 供 的其 他 资 料
14.1.2 技 术 部分
(1)服 务 方案
(2)技 术 响应 与 偏 离 表
(3)投 标 标的 物 符 合 招 标文 件 规 定 的 其他 证 明 材 料
(4)其 他 资料
14.2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供 应商 在 投 标 时 提供 样 品 的 ,供 应 商有 以 下 情 形 之一 的 ,在 投
标 时 将其 视 为 无 效 响应 文 件 。
(1)未 在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提交 时 间 、 地 点提 交 的 ;
(2)供 应 商提 供 的 样 品 与投 标 文 件 中 型号 、 规 格 不 一致 的 。
14.3 在 投 标过 程 中 ,供 应 商 根 据 评标 委 员 会 书 面形 式 要 求 提 供的 澄 清 文 件 是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部 分 。
14.4 供 应 商无 论 中 标 与 否, 其 投 标 文 件不 予 退 还 。
15.投 标 报价
15.1 供 应 商应 按 招标 文 件 规 定 的供 货 及 服 务 要求 、责 任 范围 和 合 同 条 件以 人 民 币 形 式进 行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应 为完 税 价 。
15.2 供 应 商必 须 按开 标 一 览 表 和分 项 价 格 表 的内 容 和 格 式 要求 填 写 各 项 货物 及 服 务 的 分
项 价 格和 总 价 。供 应 商 在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投标 文 件 截 止 之日 前 修 改 开 标一 览 表 中 的 报价
的 , 应同 时 修 改 其 分项 价 格 表 中 的报 价 。
15.3 供 应 商对 每 种货 物 及 服 务 只允 许 有 一 个 报价 ,不 接 受可 变 动 性 报 价、赠 送 及“ 零 ”报
价 , 否则 , 在 评 标 时将 其 视 为 无 效投 标 。
15.4 项 目 有特 殊 要 求 的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16.投 标 保证 金
16.1 本 项 目是 否 交 纳 投 标保 证 金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16.2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交 纳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供 应 商 应 以 支票 、汇 票、本 票 或金 融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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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机构 出 具 的 保 函等 非 现 金 形 式 ,在 本 章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投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采 购人
或 采 购代 理 机 构 提 交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投标 保 证 金 (数 额 采用 四 舍 五 入 ,计 算 至元 )。投 标
保 证 金有 效 期 应 与 本章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投标 有 效 期 一 致 。供 应 商 未 按 照招 标 文 件 要 求提
交 投 标保 证 金 的 ,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应 当 拒 绝 接收 供 应 商 的 投 标文 件 或 评 标 委员 会 在 评 标 时
将 其 视为 无 效 投 标 。
16.3 联 合 体投 标 的 ,可 以 由联 合 体 中 的 一方 或 者 共 同 提交 投 标 保 证 金。以 一 方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金 的 , 对 联 合体 各 方 均 具 有约 束 力 。
16.4 未 中 标的 供 应 商的 投 标保 证 金 ,将 在 中标 通 知 书 发 出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退 还 ,但 因 供 应
商 自 身 原因 导 致 无 法 及时 退 还 的 除 外。
16.5 中 标 的供 应 商 的 投 标保 证 金 ,将 在 政府 采 购 合 同 签订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退 还 或 者转 为 中
标 人 的履 约 保 证 金 。
16.6 供 应 商有 以 下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可以 不 予 退 还 :
(1)在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投标 有 效 期 内 撤销 投 标 文 件 。
(2)中 标 后无 正 当 理 由 不与 采 购 人 签 订合 同 的 。
17.投 标 有效 期
17.1 投 标 有效 期 见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在 此 期间 投 标 文 件 对供 应 商 具 有 法律 约 束 力,以 保
证 采 购人 有 足 够 的 时间 完 成 评 标 、定 标 以及 签 订 合 同 。投 标 有效 期 从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之 日 起 计 算 。投 标 有 效 期 不足 的 , 在 评 标时 将 其 视 为 无效 投 标 。
17.2 特 殊 情况 需 延 长 投 标有 效 期 的,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可 于 投 标 有效 期 届 满 之 前,要
求 供 应 商 同 意 延长 有 效 期 ,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的 要 求 与 供 应 商的 答 复均 应 为 书 面 形式 。供 应
商 拒 绝 延长 的 ,其 投 标在 原 投 标 有 效期 届 满 后 将 不再 有 效 ,但 有 权收 回 其 投 标 保证 金 ;供 应 商同
意 延 长的 , 应 相 应 延长 其 投 标 保 证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允 许 修 改或 撤 回 投 标 文件 。
18.投 标 文件 的 签 署 和 规定 ( 因 受 疫 情影 响 , 按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执 行)
18.1 供 应 商应 根 据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提 交投 标 文 件 。纸 质 文件 的 正 本 和 副本 应 装 订 成
册 。正 本 和副 本 的 封 面 应注 明“ 正 本”或“ 副 本”的 字 样,当 正 本和 副 本 、电 子 版不 一 致 时,以
正 本 为准 。
18.2 投 标 文件 应 用 不 褪 色的 材 料 打 印 或书 写 ,并 按 招标 文 件 要 求 在签 字 盖 章 处 盖单 位 章 和
由 法 定代 表 人 或 其 授权 代 表 签 字 。投 标 文件 中 的 任 何 行间 插 字 、涂 改 和增 删 ,应 加 盖单 位 章 或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代 表 人 或 其 授权 的 代 理 人 签字 确 认 。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将其 视 为 无 效 投标 。
19.投 标 文件 的 密 封 和 标记 ( 因 受 疫 情影 响 , 按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执 行)
19.1 投 标 文件 按 正 本 和 副本 分 别 包 装,注 明“ 正 本”或“副 本 ”,加 贴 封条 ,并 在 封套 的
封 口 处加 盖 供 应 商单 位 公章 或 由 法 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 权的 代 理 人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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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投 标 文件 封 套 或 外 包装 上 应 载 明 的内 容 见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
19.3 投 标 文件 如 果 未 按 上述 规 定 密 封 和标 记 , 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应 当 拒 绝 接收 。
19.4 为 方 便开 标 唱 标 ,供 应 商 应 单 独将 开 标 一 览 表及 投 标 保 证 金另 行 封 装 在 同一 密 封 套
内 , 并标 明 开 标 一 览表 及 投 标 保 证金 字 样 , 投 标时 单 独 提 交 。
20.投 标 文件 的 递 交 ( 因受 疫 情 影 响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执 行)
20.1 投 标 文件 应 在 本 章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投标 截 止 时 间 之前 密 封 送 到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指 定 的 地 点 。
采 购 人或 者 采 购 代 理机 构 收 到 投 标文 件 后 , 应 当如 实 记 载 投 标文 件 的 送 达 时间 和 密 封 情 况 ,
签 收 保存 , 并 向 供 应 商 出 具 签收 回 执 。 任 何单 位 和 个 人 不得 在 开 标 前 开启 投 标 文 件 。
20.2 逾 期 送达 或 者 未 按 照招 标 文 件 要 求密 封 的 投 标 文件 ,采 购 人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应 当 拒收 。
21.投 标 文件 的 修 改 和 撤回
21.1 在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投标 截 止 时 间 前,供 应 商可 以 书面 形 式 修 改 、补 充 或撤 回
已 递 交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
21.2 修 改、补 充 的内 容 为 投 标 文件 的 组 成 部 分。修 改、补 充 的投 标 文 件 应 按本 章 第 18、19、
20 项 规 定编 制 、 签 署 、密 封 、 标 记 和递 交 , 并 标 明 “修 改 、补 充 ”字 样 。
21.3 供 应 商按 本 章 21.1 款 撤 回投 标 文 件 的 ,采 购 人 或 采 购代 理 机 构 自 收到 供 应 商书 面 撤
回 通 知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日 内 ,退 还 已收 取 的 投 标 保证 金 ,但 因 供 应 商自 身 原因 导 致 无 法 及时 退 还
的 除 外。
21.4 供 应 商在 投 标有 效 期 内 不 得修 改 、 撤 销 其投 标 文 件 。
四 、 开标 和 评 标 ( 因受 疫 情 影 响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执 行)
22.开 标
22.1 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在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开标 时 间 和 开 标地 点 组 织 公 开开
标 , 邀请 供 应 商参 加 。评 标 委 员 会 成员 不 得 参 加 开标 活 动 。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不 得 开 标 。
22.2 开 标 时,公 布 在投 标 截 止 时 间前 递 交 投 标 文件 的 供 应 商名 称 ;由 供 应 商或 其 推选 的 代
表 检 查投 标 文 件 的 密封 情 况 ;经 确 认无 误 后 ,由 采 购人 或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当 众 拆 封投 标 文 件 ,宣 读
供 应 商 名 称 、投 标 价格 和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投标 文 件 的 其 他主 要 内 容 ,并 记 录在 案 。供 应
商 若 有 报价 和 优 惠 未 被唱 出 ,应 在 开标 时 及 时 声 明或 提 请 注 意,否 则 采购 代 理 机 构 和采 购 人 对 此
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
22.3 未 宣 读的 投 标 价 格 等实 质 性 内 容 ,评 标 时 不 予 承认 。
22.4 供 应 商代 表 及有 关 人 员 在 开标 记 录 上 签 字确 认 。
22.5 供 应 商代 表 对开 标 过 程 和 开标 记 录 有 疑 义 ,以 及 认为 采 购 人 、采 购 代理 机 构 相 关 工作
人 员 有需 要 回 避 的 情形 的 ,应 当 场提 出 询 问 或 者回 避 申 请 。采 购 人、采 购 代理 机 构 对 供 应 商 代 表
22
提 出 的询 问 或 者 回 避申 请 应 当 及 时处 理 。
23.资 格 审查
23.1 公 开 招标 采 购 项 目 开标 结 束 后,采 购 人或 者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应 当 依 法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进
行 审 查。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不 得 评 标 。
23.1.1 供 应 商应 符 合《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之 二 十二 条 规 定 及《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十七 条 规 定 :
(一 )具 有 独立 承 担 民 事 责任 的 能 力 :具 有 独立 企 业 法 人 资格 或 事 业 法 人资 格 ,供 应 商须 提 供
企 业 营业 执 照 副 本 ,国 家 和地 方 税 务 登 记证 副 本 ,组 织 机构 代 码 证 副 本( 此 三 证已 办 理 统 一 社会
信 用 代码 的 只 需 提 供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法 人 证 书 ;
(二 )具 有 良好 的 商 业 信 誉和 健 全 的 财 务会 计 制 度 :具 有 2020 年 度 经第 三 方 审 计 机构 出 具 的
财 务 审计 报 告 或 其 基本 开 户 银 行 出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三 )具 有 履行 合 同 所 必 需的 设 备 和 专 业技 术 能 力 :
(四 )有 依 法缴 纳 税 收 和 社会 保 障 资 金 的良 好 记 录 :提 供 2021 年 内 任意 一 个 月 的 依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会 保 障 资 金 的相 关 材 料 ;
(五 )参 加 政府 采 购 活 动 前三 年 内 在 经 营活 动 中 没 有 重大 违 法 记 录 的书 面 说 明 ;
23.1.2 供 应 商须 为 未 被 列 入“ 信 用 中国 ”网 站“记 录 失信 被 执 行 人 或重 大 税 收 违 法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或 政 府 采 购 严重 违 法 失 信 行为 ”记 录 名单 ;不 处 于“ 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政 府采 购 严 重 违 法失
信 行 为信 息 记 录 ”中 的 禁止 参 加 政 府 采购 活 动 期 间;未 被 列入“ 信 用 甘肃 ”网 站 记录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或 财政 性 资 金 管 理使 用 领 域 相 关失 信 责 任 主 体 、统 计 领域 严 重 失 信 企业 及 其 有 关 人员 等 方 可 参
加 本 项目 的 投 标 。( 以 投 标截 止 前 5 个 工 作日 内 在“ 信 用 中国 ”网 站、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及“ 信 用
甘 肃 ” 网 站 现场 查 询 结 果 为准 , 如 相 关 失信 记 录 失 效 ,供 应 商 需 提 供相 关 证 明 资 料) 。
23.1.3 本 项 目不 允 许 分 包 不允 许 转 包 , 不接 受 联 合 体 投标 。
23.1.4 本 项 目的 特 定 资 格 要求 : ( 1) 具 有交 通 运 输 部 核发 且 有 效 的 公路 工 程 综 合 甲级 试 验
检 测 机构 等 级 证 书 ;( 2) 具 有省 级 及 以 上 质量 技 术 监 督 机构 颁 发 的 有 效的 检 验 检 测 机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23.2 已 经 进行 资 格 预 审 的,可 以 不再 对 供 应 商 资格 进 行 审 查 ,资 格 预审 合 格 的 供 应商 在 评
审 阶 段资 格 发 生 变 化的 , 应 当 通 知采 购 人 和 采 购代 理 机 构 。
24.评 标 委员 会
评 标 由采 购 人 或 采 购代 理 机 构 依 法组 建 的 评 标 委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员 会 由 政 府 采购 评 审 专 家
和 采 购人 代 表 组 成 。
25.评 标 方法 和 标 准
本 项 目评 标 方 法 和 标准 见 招 标 文 件第 三 章 。
23
26.评 标 程序
26.1 投 标 文件 的 符 合 性 审查 。
26.1.1 评 标 委员 会 应 当 对 符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的 投 标文 件 进 行 符 合性 审 查 ,以 确 定其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件 的 实 质 性 要求 。
26.1.2 不 满 足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 按照 无 效 投 标 处理 。
(1)投 标 文件 按 照 招 标 文件 规 定 要 求 签署 、 盖 章 的 ;
(2)投 标 文件 齐 全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无缺 漏 项 ;
(3)投 标 文件 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 , 或 签 字人 法 定 代 表 人有 效 授 权 的 ;
(4)报 价 不超 出 项 目 预 算金 额 的 ,
(5)投 标 有效 期 满 足 招 标文 件 要 求 ;
(6)供 应 商依 照 招标 文 件 要 求 提交 投 标 保 证 金的 ;
(7)经 核 实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供 应 商 的 投 标文 件 没 有 雷 同或 抄 袭 行 为 的;
(8)投 标 文件 不 含 有 采 购人 不 能 接 受 的附 加 条 件 的 ;
(9)符 合 法律 、 法 规 和 招标 文 件 规 定 的其 他 无 效 情 形的 。
26.2 核 价 原则
投 标 文件 报 价 出 现 前后 不 一 致 的 ,除 招 标 文 件 另有 规 定 外 , 按照 下 列 规 定 修正 :
(1)投 标 文件 中 开 标 一 览表 (报 价 表 )内 容 与投 标 文 件 中 相应 内 容 不 一 致的 ,以 开 标一 览 表 (报
价 表 )为 准 ;
(2)大 写 金额 和 小 写 金 额不 一 致 的 , 以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单 价 金额 小 数 点 或 者百 分 比 有 明 显错 位 的 , 以 开标 一 览 表 的 总价 为 准 , 并 修改 单 价 ;
(4)总 价 金额 与 按 单 价 汇总 金 额 不 一 致的 , 以 单 价 金额 计 算 结 果 为准 。
同 时 出现 两 种 以 上 不一 致 的 ,按 照 前款 规 定 的 顺 序修 正 。修 正 后的 报 价 按 照 上述 规 定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后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不 确 认的 , 其 投 标 无效 。
26.3 投 标 文件 澄 清
26.3.1 对 于 投标 文 件 中 含 义不 明 确 、同 类 问题 表 述 不 一 致或 者 有 明 显 文字 和 计 算 错 误的 内
容 , 评标 委 员 会 应 当以 书 面 形 式 要求 供 应 商作 出 必要 的 澄 清 、 说明 或 者 补 正 。
26.3.2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者 补 正 应 当 采用 书 面 形 式 ,并 加 盖公 章 ,或 者 由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权 的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者 补 正 不 得 超出 投 标 文 件 的范 围 或 者 改 变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性 内 容 。
26.3.3 评 标 委员 会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主 动 提出 的 澄 清 、 说明 。
26.3.4 有 效 的书 面 澄 清 材 料, 是 投 标 文 件的 补 充 材 料 ,成 为 投 标 文 件的 组 成 部 分 。
26.4 同 品 牌多 家 供 应 商处 理 原则 (不 适 用于 本 项 目 )
24
26.4.1 采 用 最低 评 标 价 法 的采 购 项 目 ,提 供 相同 品 牌 产 品 的不 同 供 应 商 参 加 同一 合 同 项 下
投 标 的 ,以 其 中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审 查 且 报 价 最低 的 参 加 评 标;报 价 相同 的 ,由 采 购人 或 者
采 购 人委 托 评 标 委 员会 按 照 招 标 文件 规 定 的 方 式确 定 一 个 参 加评 标 的 供 应 商 ,招 标 文件 未 规 定 的
采 取 随机 抽 取 方 式 确定 , 其 他 投 标无 效 。
26.4.2 使 用 综合 评 分 法 的 采购 项 目 ,提 供 相同 品 牌 产 品 且通 过 资 格 审 查、符 合 性审 查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参 加 同一 合 同 项 下 投标 的 ,按 一 家 供 应 商计 算 ,评 审 后得 分 最 高 的 同品 牌 供 应 商 获 得 中
标 人 推荐 资 格 ;评 审 得分 相 同 的 ,由 采 购人 或 者 采 购 人委 托 评 标 委 员会 按 照 招 标 文件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一个 供 应 商获 得 中标 人 推 荐 资 格 ,招 标 文件 未 规 定 的 采取 随 机 抽 取 方式 确 定 ,其 他 同品 牌 供
应 商 不 作 为中 标 候 选 人 。
26.4.3 非 单 一产 品 采 购 项 目 ,根 据 采购 项 目 技 术 构成 、产 品 价格 比 重 等 合 理确 定 核 心 产 品,
核 心 产品 见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 多 家 供 应 商提 供 的核 心 产 品 品 牌相 同 的 , 按 前两 款 规 定 处 理。
26.5 比 较 与评 价
26.5.1 评 标 委员 会 应 当 按 照招 标 文 件 中 规定 的 评 标 方 法和 标 准 ,对 符 合性 审 查 合 格 的投 标
文 件 进行 商 务 和 技 术评 估 , 综 合 比较 与 评 价 。
26.5.2 评 标 委员 会 认 为 供 应 商 的 报 价明 显 低 于 其 他通 过 符 合 性 审查 供 应 商 的 报 价,有 可 能
影 响 产品 质 量 或 者 不能 诚 信 履 约 的 ,应 当 要求 其 在 评 标 现场 合 理 的 时 间内 提 供 书 面 说明 ,必 要 时
提 交 相关 证 明 材 料 ; 供 应 商不 能 证明 其 报 价 合 理性 的 , 评 标 委员 会 应 当 将 其作 为 无 效 投 标处 理 。
26.6 推 荐 中标 候 选 人 名 单
26.6.1 采 用 最低 评 标 价 法 的 ,评 标 结果 按 投 标 报 价由 低 到 高 顺 序排 列 。投 标 报价 相 同 的 并
列 。 投标 文 件 满 足 招标 文 件 全 部 实质 性 要 求 且 投标 报 价 最 低 的 供 应 商为 排 名第 一 的 中 标 候选 人 。
26.6.2 采 用 综合 评 分 法 的 ,评 标 结果 按 评 审 后 得分 由 高 到 低 顺序 排 列 。得 分 相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由 低 到 高 顺 序排 列 。得 分 且投 标 报 价 相 同的 并 列 。投 标 文件 满 足 招 标 文件 全 部 实 质 性要 求 ,
且 按 照评 审 因 素 的 量化 指 标 评 审 得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为 排 名第 一 的 中 标 候选 人 。
27.确 定 中标 供 应 商
27.1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应 当 在评 标 结 束 之 日起 2 个 工 作日 内 将 评 标 报告 送 采 购 人 。
27.2 采 购 人应 当 在 收 到 评标 报 告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日 内 ,在 评 标报 告 确 定 的 中标 候 选 人 名 单
中 按 顺序 确 定 中 标 人 。中 标 候选 人 并 列 的 ,由 采 购人 或 者 采 购 人委 托 评 标 委 员会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方 式 确定 中 标 人 。
27.3 采 购 人自 行 组 织 招 标的 ,应 当 在评 标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确 定 中 标人 。中 标 候选 人 并
列 的 ,由 采 购 人 或 者采 购 人 委 托 评标 委 员 会 按 照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方式 确 定 中 标 人。
28.废 标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应 予 废 标 , 并将 废 标 理 由 通知 所 有 供 应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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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 合 专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或 者 对招 标 文 件 作 实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不 足 三家 的 ;
(2)出 现 影响 采 购 公 正 的违 法 、 违 规 行为 的 ;
(3)供 应 商的 报 价均 超 过 了 采 购预 算 , 采 购 人不 能 支 付 的 ;
(4)因 重 大变 故 , 采 购 任务 取 消 的 。
29.保 密
评 标 委员 会 成 员 以 及与 评 标 工 作 有关 的 人 员 不 得泄 露 评 标 情 况以 及 评 标 过 程中 获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
30.禁 止 行为
30.1 供 应 商不 得 与采 购 人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恶 意 串通 ;不 得 向采 购 人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或 者 评
标 委 员会 成 员 行 贿 或者 提 供 其 他 不正 当 利 益 ;不 得 提供 虚 假 材 料 谋取 中 标 ;不 得 以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采购 工 作 。 供 应 商 违 反 政府 采 购 法 律 法规 相 关 规 定 的, 依 法 追 究 法律 责 任 。
30.2 供 应 商应 当 遵循 公 平 竞 争 的原 则 , 不 得 恶意 串 通 , 不 得妨 碍 其 他 供 应 商的 竞 争行 为 ,
不 得 损害 采 购 人 或 者其 他 供 应 商的 合 法权 益 。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串 通 投标 , 其 投 标 无效 :
(1)不 同 供 应 商的 投 标文 件 由 同 一 单位 或 者 个 人 编制 ;
(2)不 同 供 应 商委 托 同一 单 位 或 者 个人 办 理 投 标 事宜 ;
(3)不 同 供 应 商的 投 标文 件 载 明 的 项目 管 理 成 员 或者 联 系 人 员 为同 一 人 ;
(4)不 同 供 应 商的 投 标文 件 异 常 一 致或 者 投 标 报 价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不 同 供 应 商的 投 标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不 同 供 应 商的 投 标保 证 金 从 同 一单 位 或 者 个 人的 账 户 转 出 。
五 、 中标 信 息 公 告 与签 订 合 同
31.中 标 信息 公 告
31.1 中 标 人确 定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日 内 ,采 购 人或 者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应 将 中 标结 果 在 供 应 商须
知 前 附表 中 规 定 的 公告 媒 体 上 公 布。
31.2 招 标 文件 随 中 标 结 果同 时 公 告。但 中 标结 果 公 告 前 招标 文 件 已 公 告的 ,不 再 重复 公 告 。
32.中 标 通知
采 购 人或 者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应 当 自 发布 中 标 公 告 的同 时 ,发 出 中标 通 知 书,中 标 通知 书 对 采 购
人 和 中标 人 具 有 同 等法 律 效 力 。
中 标 通知 书 发 出 后 ,中 标 人 无 正 当理 由 不 得 放 弃中 标 。
33.履 约 保证 金
33.1 本 项 目是 否 缴 纳 履 约保 证 金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33.2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交 纳履 约 保 证 金 的 ,中 标 人在 签 订 采 购 合同 前 ,向 采 购人 提 交 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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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保 证金 。 联 合 体 成交 的 , 履 约 保证 金 以 联 合 体各 方 或 联 合 体中 牵 头 人 的 名义 提 交 。
33.3 中 标 人没 有 按 照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的 规 定 提交 履 约 保 证 金的 ,视 为 放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不 予 退 还 。
34.签 订 合同
34.1 招 标 文件 和 中 标 供 应商 的 投 标 文 件均 为 签 订 政 府采 购 合 同 的 依据 。
34.2 中 标 供应 商 应 当 在 中标 通 知 书 发 出之 日 起 30 日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政 府 采 购 合 同。
34.3 采 购 人不 得 向 中 标 供应 商 提 出 超 出招 标 文 件 以 外的 任 何 要 求 作为 签 订 合 同 的条 件 ,不
得 与 中标 供 应 商 订 立背 离 招 标 文 件确 定 的 合 同 文本 以 及 采 购 标的 、规 格 型号 、采 购 金额 、采 购 数
量 、 技术 和 服 务 要 求等 实 质 性 内 容的 协 议 。
34.4 自 政 府采 购 合 同 签 订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日 内 ,本 项 目政 府 采 购 合 同在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媒 体 上 公 告 ,但 政 府 采 购 合同 中 涉 及 国 家秘 密 、 商 业 秘密 的 内 容 除 外。
六 、 其他 规 定
35.招 标 代理 服 务 费 。
35.1 中 标 人是 否 缴 纳 投 招标 代 理 服 务 费及 相 关 要 求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36.询 问 、质 疑 、 投 诉
36.1 供 应 商对 政 府 采 购 活动 事 项 有 疑 问的 , 可 以 向 采购 人 或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提 出 询问
36.2 供 应 商认 为 招 标 文 件、招 标 过程 和 中 标 结 果使 自 己 的 权 益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知 道 或
者 应 知其 权 益 受 到 损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日 内 , 以 书 面形 式 向 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提 出 质 疑 。
36.3 供 应 商提 出 质 疑 的 ,应 提 供 质 疑 书原 件 。
36.4 质 疑 书应 当 由 供 应 商法 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 权的 投 标 代 表 签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单 位 章 ,质 疑
书 由 授权 的 投 标 代 表签 字 的 应 附 供 应 商 法 定 代表 人 委 托 授 权书 。
36.5 供 应 商对 采 购人 或 采 购 代 理机 构 的 答 复 不满 意 ,或 采 购人 或 采 购 代 理机 构 未 在 规 定的
期 限 作出 答 复 的 , 可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日 内 , 按 政 府采 购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程 序 ,向 财 政 部
提 出 投诉 。
37.发 生 下列 情 况 之 一 ,供 应 商将 被 列入 不 良 记 录 名单 ,在 1~ 3 年 内 禁止 参 加 政 府 采购 活 动 ,
并 予 以公 告 :
(1)开 标 后在 投 标 有 效 期内 , 供 应 商 撤 回 其投 标 ;
(2)中 标 后无 正 当 理 由 不与 采 购 人 签 订政 府 采 购 合 同;
(3)中 标 后未 按 照 招 标 文件 和 中 标 供 应商 的 投 标 文 件订 立 政 府 采 购合 同 , 或 者 与采 购 人 另 行
订 立 背离 合 同 实 质 性内 容 的 协 议 的;
(4)将 中 标项 目 转 让 给 他人 , 或 者 在 投标 文 件 中 未 说明 , 且 未 经 采购 招 标 机 构 同意 , 将 中 标
项 目 分包 给 他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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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 绝 履行 合 同 义 务 的;
(6)《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 第 七十 七 条 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政 府 采 购 法 实施 条 例 》
第 七 十二 条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7)其 他 违反 法 律 法 规 相关 规 定 的 情 形。
38.其 他 规定 。
38.1 投 标 文件 的 其 他 规 定见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
39.未 尽 事宜
39.1 其 他 未尽 事 宜 按 政 府采 购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执 行 。
40.文 件 解释 权
40.1 本 招 标文 件 的 解 释 权归 采 购 人(或 采 购代 理 机 构 )所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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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1)评审因素见下表业
29
序号 | 评审因紧 | 评审细则 | 分值 | 备注 | |
投标报价(10分) | l.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它供应商的价格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10%。2.幽近采趋预氢的报价不进入价格分计上C标为无效标。 | 驻 | |||
仍上 | 商务评审(25分) | 业绩(15分) | 借应商提供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公路建议或养护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隧道、交安设施或机电等)每一项得3分,最多得15分。 | 专册1 | |
人员(8分) | 供应面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得3分,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必须含公路或磋道专业)符3分,近6年内每具备1个类似项目的业绩得1分,最多得2分 | ||||
企业信誉(2分) | 供应商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度公路工程试骏检测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为鑫A-缓的加2分,A级的加1分,B级的不加分,C级的扣2分。如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度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尚未取得信用评价的甚应简,其信用等缓参题“全国公路建设币信用信总省理系统”全国公路从业单位2020年度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供应商,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 ||||
州盖然界 | 技术评审(65分) | 检测方案(20分) | 针对本项目的检测方案:1、可行性、完整性、针对性强的得20分:2、可行性、完整性、针对性较强的得12分:3、可行性、完整性、针对性一艘得6分:4、方案未提供的得0分。 | 20 | |
检测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C15分) | 针对本项目检测重点、难点问题的把握程度:1、内容准确、全面,针对性强的得15分;2、内容基本准确、全面,针对性技强的得9.分:3、内容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4分:4、内容宋批供的得0分。 | 1仪 | |||
供应商的保证措施《10分) | 针对本项目的保证播施要求:1、保证播施有效,针对性强的得10分;沭部照(2、保证播施基本有效,针对性较强的得7分3、保证播施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4分:4、保证播施未提供的得0分。 | 收33赫专愿 | |||
检测工作的管理制度(10分) | 针对本项目的管理制度:1、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针对性强的得10分:2、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完善,针对性较强的得7分:3、管理制度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4分:4、管理制度未提供的得0分。 | 10 | |||
服务内容的建议(10分) | 针对本项目供应商所提的建议:1、建议合理性、可行性强的得10分:2、建议合理性、可行性较强的得7分:3、建议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4分:4、建议未提供的得0分。 | 10 |
说明:(1)符合性审查相关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26.1。
(2)核价原则弹见供应商须知26.2..
(3)价格扣除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定标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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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____________项目
合
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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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同协 议 书
一、合同概况
合同编号:
合同签立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甲方(采购人全称):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乙方(供应商全称):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检测项目内容:本次招标范围为甘肃省公路局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巡回检测政府采购项目,分
为 1 个标段。
采购内容: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原材料、
关键工艺工序控制、重点部位、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资料等进行巡回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范围:2022 年已
批复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灾害防治工程、危隧改造工程以及小修工程,详见普通干线
公路巡回检测检查项目一览表。
服务期:项 目 开工 之 日 起 至 项目 交 工 验 收 之日 止
检测频率:每月巡回检测检查 1 次,并于每月 20 日前出具巡回检测报告,上报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
中心。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
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做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其他合同文件。
2、检测服务要求: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
原材料、关键工艺工序控制、重点部位、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资料等进行巡回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范围:
2022 年已批复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灾害防治工程、危隧改造工程以及小修工程,详见
普通干线公路巡回检测检查项目一览表。检测频率:每月巡回检测检查 1 次,并于每月 20 日前出具巡回
检测报告,上报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3、乙方参与检测工作的主要人员情况。
质量巡回报告审核、签发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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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母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对位 | 本项目担任职责 | 证书编号 |
主要检测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 名 | 义位 | 职 称 | 职业资格证书编母 | 检测任务分工 |
4、北他。
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X 招人 标专历)
2.本项目检测服务费用中的总价(包括人工、设备、管理、办公、交通室 x&2f 27*
评审咨询费、利润、保险、税费、风险及有关的其它费用等,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
义务和一般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乙
方因亮成本项目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含因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税费而引起的费用的增
加)和各冲公司取资(法定挺留基金、上级管理资、法定利润等)均由名万东担,并包含在乙万
的报价之内,甲方不另行支付。因工程需要,需外委试验的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单
独支付。数据录入、后续服务费、报告审查等不单独支付,均包含在乙方的报价之内甲方不另行
支付。
3、支付方式。
本合同费用纳入甲方部门预算。乙方在合同履行完成并经甲方验歌合格(提交验收报告等文
件)后,由甲方根据乙方按照合同金额开具的发票,在财政预算范围内安排一次性支付。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必须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妻求升段扣签工作,及时向申方挑供抽梳结果,按时上报抽检报香
司时在每次检陇后,及时将松重结果书面反馈至是设单值。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通知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对较严重问题以及反颁后未
按要求整改的问题,应及时报送甲方。
乙万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故,对前期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部改圾求,相关革位拒不就改或系改不利的
乙方再次上报甲方,并在未按要求整改的内容后注明“上次整改通知单中未整改项目”,。
33
3.必须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设备和人员,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具有一线施工管理经验和试验检
测能力。
4.巡回检查组人员应基本固定,乙方业务负责人应加强巡回检查报告的审核和对检查过程的监督管理,
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具有代表性,对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巡回检查组食宿、交通自理,工作期间不得与项目办、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不得接受
宴请和礼品等。
(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有权依据项目工程实际,要求乙方进行巡回检查外的专项试验检测工作,乙方不得拖延或拒绝。
2.如发现乙方缺乏试验检测工作能力,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协议,另选试验检测单位。
3.有权对不称职的乙方检测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出异议,乙方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诉讼裁决。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一正三副,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邮编: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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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 同 条款
1.定 义
本 合 同下 列 术 语 应 解释 为 :
1.1 “ 甲 方” 是 指 采购 人 。
1.2 “ 乙 方” 是 指 中标 /成 交 供应 商 。
1.3 “ 合 同” 系 指 甲乙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中 载 明的 甲 乙 双 方 所达 成 的 协 议 ,包 括 所 有 的 附
件 、 附录 和 上 述 文 件所 提 到 的 构 成合 同 的 所 有 文件 。
1.4 “ 服 务” 是 指 乙方 按 照 招 标 (采 购)、 投 标 (响 应)文 件 要求 , 向 采 购 人提 供 的 技 术 支持
服 务 。
1.5 “ 项 目 现场 ” 是 指 甲方 指 定 的 最 终服 务 地 点 。
1.6 “ 天” 除 非 特别 指 出 , “ 天 ” 均 为 自然 天 。
2.服 务 标准
2.1 乙 方 为甲 方 交 付 的 服务 应 符 合 招 标(采 购 )文 件 所述 的 内 容 , 如果 没 有 提 及 适用 标 准 ,
则 应 符合 相 应 的 国 家标 准 。 这 些 标准 必 须 是 有 关机 构 发 布 的 最新 版 本 的 标 准。
2.2 除 非 技术 要 求 中 另 有规 定 , 计 量 单位 均 采 用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法定 计 量 单 位 。
3.服 务
3.1 乙 方 应按 照 合 同 的 规定 , 向 甲 方 提供 符 合 要 求 的服 务 。
4.知 识 产权
4.1 乙 方 应保 证 所 提 供 的服 务 免 受 第 三方 提 出 侵 犯 其知 识 产 权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 版权 等 )
的 起 诉。 因 侵 害 他 人知 识 产 权 而 产生 的 法 律 责 任, 全 部 由 供 应商 承 担 。
4.2 甲 方 委托 乙 方 开 发 的产 品 , 甲 方 享有 知 识 产 权 ,未 经 甲 方 许 可不 得 转 让 任 何第 三 人 。
5.保 密 条款
5.1 甲 乙 双方 应 对 在 本 合同 签 订 或 履 行过 程 中 所 接 触的 对 方 信 息,包 括 但不 限 于 知 识 产权 、
技 术 资料 、 技 术 诀 窍、 内 部 管 理 及其 他 相 关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务 。
5.2 乙 方 在使 用 甲 方 为 乙方 及 其 工 作 人员 提 供 的 数 据、 程 序 、 用 户名 、 口 令 、 资料 及 甲 方
相 关 的业 务 和 技 术 文档 ,包 括 税收 政 策 、方 案 设计 细 节 、程 序 文件 、数 据 结构 ,以 及 相关 业 务 系
统 的 硬软 件 、 文 档 、测 试 和 测 试 产生 的 数 据 时 ,应 遵 循 以 下 规定 :
(1)应 以 审慎 态 度 避 免 泄露 、 公 开 或 传播 甲 方 的 信 息;
(2)未 经 甲方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对 有 关 信息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 复 制 ;
(3)未 经 甲方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将 信 息 以任 何 方 式 (如 E- mail)携 带 出甲 方 场 所 ;
(4)未 经 甲方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将 信 息 透露 给 任 何 其 他人 ;
(5)甲 方 以书 面 形 式 提 出的 其 他 保 密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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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保 密 期限 不 受 合 同 有效 期 的 限 制 ,在 合 同 有 效 期结 束 后 , 信 息接 受 方 仍 应 承担 保 密 义
务 , 直至 该 等 信 息 成为 公 开 信 息 。
5.4 甲 乙 双方 如 出 现 泄 密行 为 , 泄 密 方应 承 担 相 关 的法 律 责 任 , 包括 但 是 不 限 于对 由 此 给
对 方 造成 的 经 济 损 失进 行 赔 偿 。
6.服 务 质量 保 证
6.1 乙 方 应保 证 所 提 供 的服 务 , 符 合 合同 规 定 的 技 术要 求 。 如 不 符时 , 乙 方 应 负全 责 并 尽
快 处 理解 决 , 由 此 造成 的 损 失 和 相关 费 用 由 乙 方负 责 , 甲 方 保留 终 止 合 同 及索 赔 的 权 利 。
6.2 乙 方 应保 证 通 过 执 行合 同 中 全 部 方案 后 , 可 以 取得 本 合 同 规 定的 结 果 , 达 到本 合 同 规
定 的 预期 目 标 。 对 任何 情 况 下 出 现问 题 的 , 应 尽快 提 出 解 决 方案 。
6.3 如 果 乙方 提 供 的 服 务和 解 决 方 案 不符 合 甲 方 要 求, 或 在 规 定 的时 间 内 没 有 弥补 缺 陷 ,
甲 方 有权 采 取 一 切 必要 的 补 救 措 施, 由 此 产 生 的费 用 全 部 由 乙方 负 责 。
7.履 约 保证 金 ( 不 要 求)
7.1 乙 方 应在 签 署 合 同 前, 以 银 行 电 汇形 式 向 甲 方 提供 。
7.2 履 约 保证 金 具 体 金 额及 返 还 要 求 见合 同 条 款 前 附表 。
7.3 如 乙 方未 能 履 行 合 同规 定 的 义 务 ,甲 方 有 权 按 照本 合 同 的 约 定从 履 约 保 证 金中 进 行 相
应 扣 除。 乙 方 应 在 甲方 扣 除 履 约 保证 金 后 15 天 内 ,及 时 补 充 扣 除部 分 金 额 。
7.4 乙 方 不履 行 合 同 , 或者 履 行 合 同 义务 不 符 合 约 定使 得 合 同 目 的不 能 实 现 , 履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还 , 给 甲 方 造成 的 损 失 超 过履 约 保 证 金 数额 的 , 还 应 当对 超 过 部 分 予以 赔 偿 。
8.服 务 时间 、 地 点 与 验收
8.1 服 务 地点 :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指 定 地 点。
8.2 服 务 时间 :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指 定 时 间。
8.3 甲 方 应在 乙 方 完 成 相关 服 务 工 作 后及 时 对 服 务 质量 、 技 术 指 标、 服 务 成 果 进行 验 收 。
9.违 约 责任
9.1 服 务 缺陷 的 补 救 措 施和 索 赔
(1)如 果 乙方 提 供 的 服 务不 符 合 本 合 同约 定 以 及 招 标文 件 、投 标 文件 关 于 服 务 的要 求 和 承 诺,
乙 方 应按 照 甲 方 同 意的 下 列 一 种 或几 种 方 式 结 合起 来 解 决 索 赔事 宜 :
① 乙 方 同意 将 服 务 款 项目 退 还 给 甲 方,由 此 发生 的 一 切 费 用和 损 失 由 乙 方承 担 。如 甲 方以 适
当 的 条件 和 方 法 购 买与 未 履 约 标 的相 类 似 的 服 务, 乙 方 应 负 担新 购 买 类 似 服务 所 超 出 的 费用 。
② 根 据 服务 的 质 量 状 况以 及 甲 方 所 遭受 的 损 失 , 经过 甲 乙 双 方 商定 降 低 服 务 的价 格 。
(2)如 果 在甲 方 发 出 索 赔通 知 后 10 日 内 乙方 未 作 答 复,上 述 索赔 应 视 为 已 被乙 方 接 受。如 果
乙 方 未能 在 甲 方 发 出索 赔 通 知 后 10 日 内 或甲 方 同 意 延 长的 期 限 内 , 按照 上 述 规 定 的任 何 一 种 方
法 采 取补 救 措 施 ,甲 方 有权 从 应 付 服 务款 中 扣 除 索 赔金 额 或 者 没 收履 约 保 证 金,如 不 足以 弥 补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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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损 失的 , 甲 方 有 权进 一 步 要 求 乙方 赔 偿 。
9.2 延 迟 履约 的 违 约 责 任
(1)乙 方 应按 照 本 合 同 规定 的 时 间 、 地点 提 供 服 务 。
(2)在 履 行合 同 过 程 中 ,如 果 乙 方 遇 到可 能 妨 碍 按 时提 供 服 务 的 情形 时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将 迟 延的 事 实 、可 能 迟延 的 期 限 和 理由 通 知 甲 方 。甲 方 在收 到 乙 方 通 知后 ,应 尽 快对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 并确 定 是 否 同 意延 期 提 供 服 务。
(3)除 甲 乙双 方 另 有 约 定外 , 如 果 乙 方没 有 按 照 合 同规 定 的 时 间 提供 服 务 , 且 没有 在 甲 方 同
意 的 延长 的 期 限 内 进行 补 救 时 ,甲 方 有权 从 服 务 款 中扣 除 或 要 求 乙方 另 行 支 付 误期 赔 偿 费 而 不影
响 合 同项 下 的 其 他 补救 方 法 。 赔 偿费 按 每 日 加 收合 同 金 额 的 0.5%(各 单 位可 根 据 实 际 情况 重 新 设
定 )计 收 ,直 至 交 货 或 提供 服 务 为 止 。但 误 期 赔 偿 费的 最 高 限 额 不超 过 合 同 价 的 15%(各 单 位可 根
据 实 际情 况 重 新 设 定 )。
(4)如 果 乙方 延 迟 履 约 超过 30 日 ,甲 方 有权 终 止 全 部 或部 分 合 同 ,并 依 其认 为 适 当 的 条件 和
方 法 购买 与 未 履 约 类似 的 服 务 ,乙 方 应负 担 购 买 类 似服 务 所 超 出 的费 用 。但 是 ,乙 方 应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未 终 止 的 部 分。
9.3 未 履 行合 同 义 务 的 违约 责 任
(1)守 约 方有 权 终 止 全 部或 部 分 合 同 。
(2)由 违 约一 方 支 付 违 约金 , 违 约 金 标准 见 合 同 条 款前 附 表 (各 单 位可 根 据 实 际 情况 自 行 约
定 )。
(3)违 约 金不 足 以 弥 补 守约 方 实 际 损 失、 可 预 见 或 者应 当 预 见 的 损失 , 由 违 约 方全 额 予 以 赔
偿 。
10.不 可 抗力
10.1 如 果 合同 双 方 因 不 可抗 力 而 导 致 合同 实 施 延 误 或合 同 无 法 实 施,不 应 该承 担 误 期 赔 偿
或 不 能履 行 合 同 义 务的 责 任 。
10.2 本 条 所述 的 “ 不 可 抗力 ” 系 指 那些 双 方 不 可 预见 、 不 可 避 免、 不 可 克 服 的客 观 情 况 ,
但 不 包括 双 方 的 违 约或 疏 忽 。 这 些事 件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战 争 、严 重 火 灾 、 洪水 、 台 风 、 地震 等 。
10.3 在 不 可抗 力 事 件 发 生后 ,当 事 方应 及 时 将 不 可抗 力 情 况 通 知合 同 对 方 ,在 不 可抗 力 事
件 结 束后 3 日 内 以书 面 形 式 将 不可 抗 力 的 情 况和 原 因 通 知 合同 对 方 ,并 提 供相 应 的 证 明 文件 。合
同 各 方应 尽 可 能 继 续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并 积 极寻 求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履 行 不受 不 可 抗 力 影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合同 各 方 应 通 过友 好 协 商 在 合理 的 时 间 内 达成 进 一 步 履 行的 协 议 。
11.合 同 纠纷 的 解 决 方 式
11.1 合 同 各方 应 通 过 友 好协 商 , 解 决 在执 行 合 同 过 程中 所 发 生 的 或与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端 。 如协 商 30 日 内 (根 据 实际 情 况 设 定 )不 能 解决 , 可 以 按 合同 规 定 的 方 式提 起 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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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诉 讼 应由 服 务 所 在 地人 民 法 院 管 辖。 诉 讼 费 除 人民 法 院 另 有 判决 外 应 由 败 诉方 负 担 。
11.3 如 诉 讼事 项 不 影 响 合同 其 他 部 分 的履 行 , 则 在 诉讼 期 间 , 除 正在 进 行 诉 讼 的部 分 外 ,
合 同 的其 他 部 分 应 继续 执 行 。
12.合 同 修改 或 变 更
12.1 如 无 重大 变 故 , 甲 方双 方 不 得 擅 自变 更 合 同 。
12.2 如 确 需变 更 合 同,甲 乙 双方 应 签 署 书 面变 更 协 议 。变 更 协议 为 本 合 同 不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12.3 在 不 改变 合 同 其 他 条款 的 前 提 下 ,甲 方 有 权 在 合同 价 款 10%的 范 围内 追 加 与 合 同标 的
相 同 的货 物 或 服 务 ,并 就 此 与 乙 方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乙 方 不 得 拒绝 。
13.合 同 中止
13.1 合 同 在履 行 过 程 中,因 采 购计 划 调 整 ,甲 方 可以 要 求 中 止 履行 ,待 计 划确 定 后 继 续 履行 ;
合 同 履行 过 程 中 因 供应 商 就 采 购 过程 或 结 果 提 起投 诉 的 , 甲 方认 为 有 必 要 或财 政 部 责 令 中止 的 ,
应 当 中止 合 同 的 履 行。
14.违 约 终止 合 同
14.1 若 出 现如 下 情 况 , 在甲 方 对 乙 方 违约 行 为 而 采 取的 任 何 补 救 措施 不 受 影 响 的情 况 下 ,
甲 方 可向 乙 方 发 出 书面 通 知 书 , 提出 终 止 部 分 或全 部 合 同 。
14.1.1 如 果 乙方 未 能 在 合 同规 定 的 期 限 或甲 方 同 意 延 长的 期 限 内 提 供服 务 ;
14.1.2 因 乙 方技 术 人 员 自 身技 术 能 力 、经 验 不足 等 原 因 造 成甲 方 硬 件 设 备、应 用 系统 发 生
重 大 紧急 故 障 或 应 用系 统 数 据 丢 失, 带 来 重 大 影响 和 损 失 的 ;
14.1.3 乙 方 对甲 方 硬 件 设 备 、应 用 系统 重 大 紧 急 故障 没 有 及 时 响应 ,或 不 能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解 决 处理 故 障 , 恢 复系 统 正 常 运 行的 ;
14.1.4 不 能 满足 本 项 目 技 术需 求 的 管 理 要求 和 规 范 , 且经 多 次 整 改 无明 显 改 进 的 ;
14.1.5 在 合 同规 定 的 每 个 服务 年 度 (12 个 自 然月 )内 ,在 运 行维 护 支 持 服 务过 程 中 ,出 现 2
次 经 甲乙 双 方 确 认 的违 规 操 作 的 。
14.2 如 果 甲方 根 据 上 述 第 14.1 条 的 规定 , 终 止 了 全部 或 部 分 合 同, 甲 方 可 以 适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购 买 乙 方 未 能提 供 的 服 务 ,乙 方 应对 甲 方 购 买 类似 服 务 所 超 出的 费 用 负 责。同 时 ,乙 方 应
继 续 执行 合 同 中 未 终止 的 部 分 。
15.破 产 终止 合 同
15.1 如 果 乙方 破 产 或 无 清偿 能 力 ,甲 方 可在 任 何 时 候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乙 方 终 止 合 同而 不 给
乙 方 补偿 。
15.2 该 终 止协 议 将 不 损 害或 影 响 甲 方 已经 采 取 或 将 要采 取 的 任 何 行动 或 补 救 措 施的 权 利 。
16.其 他 情况 的 终 止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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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若 合 同继 续 履 行 将 给甲 方 造 成 重 大损 失 的 , 甲 方可 以 终 止 合 同而 不 给 予 乙 方任 何 补
偿 。
16.2 乙 方 在执 行 合 同 的 过程 中 发 生 重 大事 故 ,对 履 行合 同 有 直 接 影响 的 ,甲 方 可以 终 止 合
同 而 不给 予 乙 方 任 何补 偿 。
16.3 甲 方 因重 大 变 故 取 消或 部 分 取 消 原来 的 采 购 任 务,导 致 合同 全 部 或 部 分内 容 无 须 继 续
履 行 的, 可 以 终 止 合同 而 不 给 予 乙方 任 何 补 偿 。
17.合 同 转让 和 分 包
17.1 乙 方 不得 以 任 何 形 式将 合 同 转 包 ,或 部 分 或 全 部转 让 其 应 履 行的 合 同 义 务 。
17.2 除 经 甲方 事 先 书 面 同意 外 , 乙 方 不得 以 任 何 形 式将 合 同 分 包 。
18.适 用 法律
18.1 本 合 同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现 行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规 章 ,如 合 同条 款 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章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规 章修 改 本 合 同 。
19.合 同 语言
19.1 本 合 同语 言 为 中 文 。
19.2 双 方 交换 的 与 合 同 有关 的 信 件 和 其他 文 件 应 用 合同 语 言 书 写 。
20.合 同 生效
20.1 本 合 同应 在 双 方 签 字盖 章 后 生 效 。
21.合 同 效力
21.1 除 本 合同 和 甲 乙 双 方书 面 签 署 的 补充 协 议 外,其 他 任何 形 式 的 双 方约 定 和 往 来 函件 均
不 具 有合 同 效 力 , 对本 项 目 无 约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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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第 一 部分 商 务 部分
一 、 投标 函 (格 式 附后 )
附 件 1- 1 法 定 代表 人 身 份 证 明复 印 件 (法 定 代表 人 参 加 投 标)
附 件 1- 2 法 定 代表 人 授 权 书 (授 权 代表 参 加 投 标)
附 件 1- 3 授 权 委托 书 (格 式 二 )(适 用 于自 然 人 委 托 投标 )
二 、 开标 一 览 表 (格 式 附后 )
三 、 分项 价 格 表 (格 式 附后 )
四 、 商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格 式 附后 )
五 、 投标 保 证 金
六 、 供应 商 的 资 格 证明 材 料
(一 )供 应 商基 本 情 况 表(附 件 6- 1)
(二 )参 加 政府 采 购 活 动 的供 应 商 应 当 具备《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第 二 十二 条 及《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政 府 采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十七 条 规 定 第 一 款规 定 的 条 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附 件 6- 2- 1 法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的营 业 执 照 副 本复 印 件 或 自 然人 的 身 份 证 明复 印 件 ;
附 件 6- 2- 2 法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的税 务 登 记 证 副本 复 印 件 (按 规 定可 不 进 行 税 务登 记 的 不
提 供 );
附 件 6-2- 3 供 应 商提 供 具 有 2020 年 度 经第 三 方 审 计 机构 出 具 的 财 务审 计 报 告 或 其基 本 开
户 银 行出 具 的 资 信 证明 ;
附 件 6- 2- 4 提 供 2021 年 内 任意 一 个 月 的 依法 缴 纳 税 收 和社 会 保 障 资 金的 相 关 材 料 ;
附 件 6- 2- 5 具 备 履行 合 同 所 必 需的 设 备 和 专 业技 术 能 力 的 证明 材 料 (由 供 应商 根 据 项 目
需 求 提供 说 明 材 料 );
附 件 6- 2- 6 参 加 政府 采 购 活 动 前三 年 内 在 经 营活 动 中 没 有 重大 违 法 记 录 的书 面 声 明 ;
附 件 6-3、 供 应商 须 为 未 被 列入 “信 用 中国 ” 网 站“ 记 录 失信 被 执 行 人 或重 大 税 收 违 法案 件
当 事 人名 单 或 政 府 采购 严 重 违 法 失信 行 为 ”记 录 名单 ;不 处 于“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政 府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行 为 信 息 记 录 ”中 的 禁止 参 加 政 府 采购 活 动 期 间 ;未 被 列入“信 用 甘肃 ”网 站 记录 失 信 被
执 行 人或 财 政 性 资 金管 理 使 用 领 域相 关 失 信 责 任主 体 、统 计 领域 严 重 失 信 企业 及 其 有 关 人员 等 方
可 参 加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以 投 标截 止 前 5 个 工 作日 内 在“信 用 中国 ”网 站、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及“信
用 甘 肃 ” 网 站 现场 查 询 结 果 为准 , 如 相 关 失信 记 录 失 效 ,供 应 商 需 提 供相 关 证 明 资 料) 。
附 件 6-4、 本 项目 不 允 许 分 包不 允 许 转 包 ,不 接 受 联 合 体投 标 承 诺 。
附 件 6- 5、 符 合 招标 文 件 要 求 的供 应 商 特 定 资格 条 件 的 证 明材 料 。
40
6-5-1、 具 有交 通 运 输 部 核发 且 有 效 的 公路 工 程 综 合 甲级 试 验 检 测 机构 等 级 证 书 ;
6-5-2、 具 有省 级 及 以 上 质量 技 术 监 督 机构 颁 发 的 有 效的 检 验 检 测 机构 资 质 认 定 证书 。
七 、 提供 符 合 政 府 采购 政 策 的 证 明材 料 附 件
7- 1 中 小 企业 声 明 函(格 式 附后 )
7-2、 监 狱企 业
7-3 残 疾 人福 利 性 单 位 声明 函
7-4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
八 、 供 应 商须 知 前附 表 要 求 的 其他 投 标 资 料
8-1 供 应 商近 五 年完 成 的 类 似 项目 情 况 表
8-2 供 应 商拟 委 派的 项 目 负 责 人简 历 表
九 、 供应 商 认 为 需 提供 的 其 他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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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分 技 术 部分
一 、 服 务 方案
二 、 技术 响 应 与 偏 离表
三 、 投标 标 的 物 符 合招 标 文 件 规 定的 证 明 文 件
四 、 其他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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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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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 ____________(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
根 据 ________(项 目 名称 )(项 目 编号 :________)的 投 标邀 请 ,________(姓 名、职 务 )代 表供
应 商 ________(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参 加 本项 目 招 标 的 有关 活 动 。 据 此函 , 作 如 下 承诺 :
1.同 意 在本 项 目 招 标 文件 中 规 定 的 开标 日 起 ______天 遵 守本 投 标 文 件 中的 承 诺 ,且 在 期满 之
前 均 具有 约 束 力 。
2.具 备 政府 采 购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参 加 政 府 采 购活 动 的 供 应 商应 当 具 备 的 条件 :
(1)具 有 独立 承 担 民 事 责任 的 能 力 ;
(2)具 有 良好 的 商 业 信 誉和 健 全 的 财 务会 计 制 度 ;
(3)具 有 履行 合 同 所 必 需的 设 备 和 专 业技 术 能 力 ;
(4)有 依 法缴 纳 税 收 和 社会 保 障 资 金 的良 好 记 录 ;
(5)参 加 此项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没 有 重 大 违 法记 录 。
3.具 备 本项 目 招 标 文 件中 规 定 的 其 他资 格 条 件 。
4.提 供 供 应 商须 知 规定 的 全 部 投 标文 件 ,包 括 投标 文 件 正 本______份 ,副 本______份 ,电 子
文 档 ______份 , 开标 一 览 表(投 标 报价 表 、 投 标 保证 金 )______份 。
5.已 详 细审 阅 全 部 招 标文 件 (包 括 招标 文 件 澄 清 函 ), 理 解 供 应 商须 知 的所 有 条 款 。
6.完 全 理解 贵 方 “ 最 低 报价 不 能 作 为 中标 的 保 证 ”的 规 定。
7.接 受 招标 文 件 中 全 部合 同 条 款 ,且 无 任何 异 议 ;保 证 忠实 地 执 行 双 方所 签 订 的 合 同 ,并 承
担 合 同规 定 的 责 任 和义 务 。
8.完 全 满足 和 响 应 招 标文 件 中 的 各 项商 务 和 技 术 要求 ,若 有 偏差 ,已 在 投标 文 件 中 明 确说 明 。
9.如 果 在开 标 后 规 定 的投 标 有 效 期 内撤 回 投 标 , 贵方 可 不 予 退 还我 方 的 投 标 保证 金 。
10.愿 意 提供 任 何 与 投 标有 关 的 数 据 、情 况 和 技 术 资料 等 。
11.我 方 已详 细 审 核 全 部投 标 文 件 、 参考 资 料 及 有 关附 件 , 确 认 无误 。
12.对 本 次招 标 内 容 及 与本 项 目 有 关 的知 识 产 权 、 技术 资 料 、 商 业秘 密 及 相 关 信息 保 密 。
13.与 采 购人 和 采 购 代 理机 构 无 任 何 的隶 属 关 系 或 者其 他 利 害 关 系。
附 件 1- 1: 法 定代 表 人 身 份 证明 复 印 件 (法 定 代表 人 参 加 投 标)
附 件 1- 2: 法 定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授 权 代表 参 加 投 标)
附 件 1- 3: 授 权委 托 书 (自 然 人提 供 )
供 应 商 名 称 :____________供 应 商 公 章 :____________
44
供 应 商 地 址 :____________邮 编 : ____________
电 话 : ____________传 真 :____________
法 定 代表 人 或 供 应 商 代 表(签 字 或盖 章 ): ____________
联 系 电话 : ____________
日 期 :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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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1 法 定 代表 人 身 份 证 明复 印 件 (法 定 代表 人 参 加 投 标的 )
法 定 代表 人 身 份 证 明复 印 件
附 件 1- 2 法 定 代表 人 授 权 委 托书 (授 权 代表 参 加 投 标 的 )
法 定 代表 人 授 权 委 托书 (格 式 一 )(适 用 于法 人 投 标 )
____________(供 应 商 名 称)的 法 定代 表 人 ________(姓 名 、职 务 )授 权 ________(供 应 商 代 表
姓 名 、职 务 )为 本 公司 的 供 应 商代 表 ,就 ________(项 目 名称 )投 标 及相 关 事 务 代 表本 公 司 处 理 与
之 有 关的 一 切 事 务 。
委 托 期限 : 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理 人无 转 委 托 权 。
本 授 权书 于 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签 字生 效 , 特 此 声明 。
授 权 代表 身 份 证 明 复印 件
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 ):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表 人 (签 字 或盖 章 ): ____________________
授 权 代表 (签 字 或盖 章 ):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 ____日
说 明 :授 权 用 投 标 专用 章 的 , 与 公章 具 有 相 同 法律 效 力 。
46
附件 1-3
授 权 委托 书 (格 式 二)(适 用 于自 然 人 投 标 )
致 : ____________(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
我 ________(姓 名 )系 自 然人 , 现 授 权 委托 ____________(姓 名 )以 本 人名 义 参 加
____________(项 目 名称 )的 投 标活 动 ,并 代 表本 人 全 权 办 理针 对 上 述 项 目的 投 标 、签 约 等具 体 事
务 和 签署 相 关 文 件 。
本 人 对被 授 权 人 的 签字 事 项 负 全 部责 任 。
授 权 委托 代 理 期 限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代 理 人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
我 已 在下 面 签 字 , 以资 证 明 。
自 然 人签 字 并 在 签 名处 加 盖 食 指 指印 :
年
月
日
47
二、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引 | ||
】 | 包母 | |||
2 | 总报价人民币 | 大写:人民币___元小写:X_:标专照 | ||
服务期 | ||||
备注 |
供应面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共投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___月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8
三、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
金额单位:元
序母 | 服务内容 | 报价 | 各注(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
气。 | |||
2 | |||
3 | |||
1 | |||
5 | 抚专甩 | ||
6 | |||
“ | |||
g | |||
总计 | 大写:人民币小写:X |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年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四、商务条款偏离宏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 | 说明 |
(涵中 | |||||
4 | Z | ||||
?标专序 | |||||
说明:如有偏离,则必须注明“偏离”:未注明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 、 投标 保 证 金
说 明 :可 提 供 付 款 凭证 或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具 的 保 函 原 件。
保 证 金汇 款 声 明 函
保 证 金汇 款 声 明 函
致 : ____________(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
我 方 为 ____________(项 目 名称 )(政 府 采购 编 号 : ________)递 交 保证 金 人 民 币________元
(大 写 (人 民 币
元 )已 于 ______年 ____月____日 以 银行 主 动 划 账 方式 划 入 甘 肃 省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账户 。
详 见 附件 : 银 行 出 具的 汇 款 单 或 转账 凭 证 复 印 件。
退 还 保证 金 时 请 按 以下 内 容 划 入 我方 账 户 。若 因 内容 不 全 、错 误、字 迹 潦草 模 糊 导 致 该项 目
保 证 金未 能 及 时 退 还或 退 还 过 程 中发 生 错 误 , 我方 将 承 担 全 部责 任 和 损 失 。
单 位 全称 :
开 户 银行 :
开 户 账号 :
供 应 商 (公 章):
地 址 :
项 目 联系 人 :
电 话 (手 机):
汇 款 单或 转 账 凭 证 复印 件
51
六、供应商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附件6一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启【 | |||||
营业执照号 | 中级职称人员 | 招将专用 | |||||
注册资金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 技工 | ||||||
基本帐户帐号 | |||||||
经营范围 | |||||||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 供应厨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1)供应商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供应商为上市公司,供应商应提供股权占公司的股份总数5%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2)供应商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技有股权(出资额)比例;(3)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共他单位名称 | ||||||
所属社保机构名称及北联系方式 | |||||||
备注 |
注:1.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供应商,应在本表后附有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时有关部
门的合法批件、变更前、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2.如检测资质为非独立法人所有,则须附非独立法人与供应商的归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 月 日
52
供应商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53
附 件 6- 2- 1 法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的营 业 执 照 副 本复 印 件 或 自 然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示 例 略 )
附 件 6- 2- 2 法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的税 务 登 记 证 副本 复 印 件 (按 规 定可 不 进 行
税 务 登记 的 不 提 供 )
(示 例 略)
附件 6- 2-3 供 应 商 提 供 具有 2020 年 度 经第 三 方 审 计 机构 出 具 的 财 务审 计 报
告 或 其基 本 开 户 银 行出 具 的 资 信 证明 ;
备 注 :1.供 应 商提 供 的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资 产 负债 表 、 损 益 表等 加 盖 公 章 的
扫 描 件。
附件 6- 2-4 提 供 2021 年 内 任意 一 个 月 的 依法 缴 纳 税 收 和社 会 保 障 资 金的 相 关
材 料 ;
附 件 6- 2- 5 具 备 履行 合 同 所 必 需的 设 备 和 专 业技 术 能 力 的 证明 材 料 (由 供
应 商 根据 项 目 需 求 提供 说 明 材 料 )
附 件 6- 2- 6
参 加 政府 采 购 活 动 前三 年 内 在 经 营活 动 中
没 有 重大 违 法 记 录 的书 面 声 明
本 单 位郑 重 声 明 :
我 单 位在 参 加 采 购 活动 前 三 年 内 在经 营 活 动 中 没有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第 二 十二 条 第 一 款 及《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实 施 条例 》第 十 七条 规 定 第 (五 )
项 所 称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包 括 :
我 单 位未 因 经 营 活 动中 的 违 法 行 为受 到 刑 事 处 罚或 者 责 令 停 产停 业 、 吊 销 许可
证 或 者执 照 、 较 大 数额 罚 款 等 行 政处 罚 。
特 此 声明 !
供 应 商名 称 (公 章): ____________
法 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 权代 表 (签 字 或盖 章 ): 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年____月 ____日
说 明 :授 权 用 投 标 专用 章 的 , 与 公章 具 有 相 同 法律 效 力 。
附 件 6-3 供 应 商须 为 未 被 列 入“ 信 用 中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记
录 失 信被 执 行 人 或 重大 税 收 违 法 案件 当 事 人 名 单或 政 府 采 购 严重 违 法 失 信 行为 ” 记
录 名 单;不 处 于“ 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政 府 采购 严 重 违 法 失信 行 为 信
息 记 录” 中 的 禁止 参 加 政 府 采购 活 动 期 间 。( 以 投 标 截 止五 日 内 在 “ 信 用 中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及“ 信 用 甘肃 ”
网 站( www.gscredit.gov.cn)查 询 结果 为 准 ,如 相 关失 信 记 录 已 失效 ,供 应 商需 提
供 相 关证 明 资 料 ) ;
6-4、 本 项目 不 允 许 分 包不 允 许 转 包 ,不 接 受 联 合 体投 标 。
附 件 6- 5、 符 合 招标 文 件 要 求 的供 应 商 特 定 资格 条 件 的 证 明材 料 。
6-5-1、 具 有交 通 运 输 部 核发 且 有 效 的 公路 工 程 综 合 甲级 试 验 检 测 机构 等 级 证
书 ;
6-5-2、具 有 省级 及 以 上 质 量技 术 监 督 机 构颁 发 的 有 效 的检 验 检 测 机 构资 质 认 定
证 书 。
七 、 提供 符 合 政 府 采购 政 策 的 证 明材 料
附 件 7- 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 单 位郑 重 声 明 , 根据 《 政 府 采 购促 进 中 小 企 业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的 规 定, 本 单 位 为 ____________(请 填 写: 中 型 、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即 , 本
单 位 同时 满 足 以 下 条件 :
1.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部 国 家 统计 局 国 家 发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财 政 部关 于
印 发 中小 企 业 划 型 标准 规 定 的 通 知》 (工 信 部联 企 业 〔 2011〕 300 号 )规 定 的划 分 标
准 , 本单 位 为 ______(请 填 写: 中 型 、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2.本 单 位参 加 ____________单 位 的____________项 目 采购 活 动 提 供 本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由 本 企业 提 供 服 务,或 者 提供 其 他 ____________(请 填 写:中 型、小 型、微
型 )企 业 制造 的 货 物 。 本条 所 称 货 物 不包 括 使 用 大 型企 业 注 册 商 标的 货 物 。
本 单 位对 上 述 声 明 的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 将依 法 承 担 相 应责 任 。
企 业 名称 (公 章 ): 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 注 :1.填 写 前请 认 真 阅 读 《工 业 和 信 息 化部 国 家 统计 局 国 家 发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关 于 印 发 中 小企 业 划 型 标 准规 定 的 通 知 》(工 信 部联 企 业〔 2011〕300
号 )和 《 财政 部 工 业 和信 息 化 部 关 于印 发 〈 政 府 采购 促 进 中 小 企业 发 展 管 理 办法 〉
的 通 知》 (财 库 〔 2020〕 46 号 )相 关 规定 。
2.授 权 用投 标 专 用 章 的, 与 公 章 具 有相 同 法 律 效 力。
55
附 件 7- 2 “ 节 能 产品 ”“环 境 标志 产 品 ”、信 息 安全 认 证 产 品 等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其 他 证明 材 料 文 件
说 明 :
1.供 应 商提 供 的 产 品 属于 《 节 能 产 品政 府 采 购 清 单》 内 产 品 , 应同 时 提 供 有 效
期 内 的节 能 产 品 证 书及 最 新 一 期 的节 能 产 品 政 府采 购 清 单 首 页及 产 品 所 在 页的 复 印
件 (均 需 要加 盖 供 应 商 公章 );
2.供 应 商提 供 的 产 品 属于 《 环 境 标 志产 品 政 府 采 购清 单 》 内 产 品, 应 同 时 提 供
有 效 期内 的 环 境 标 志产 品 证 书 及 最新 一 期 的 环 境标 志 产 品 政 府采 购 清 单 首 页及 产 品
所 在 页的 复 印 件 (均 需 要加 盖 供 应 商 公章 );
3.供 应 商提 供 的 产 品 属于 信 息 安 全 认证 产 品 的 , 应提 供 相 关 证 明。
4.未 按 上述 要 求 提 供 、填 写 的 , 评 标时 不 予 以 考 虑。
(示 例 略)
56
八、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投标文件
8-1供应商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检测服务费 | |
检测服务期限 | |
检测内容 | |
项目负贡人 | 专历 |
项目描述 | |
条注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供应商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合同协议书等材料的彩色扫描件或出具的业绩证明
材料(必须反映出工程内容以及其他基本信息)彩色扫描件。如无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则该
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以往业绩的拥有者必须是与企业名称完全一致才算有效,母、子公司之同的业绩不
施互相认同。如近年来,供应商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系组或法人名称交山时,应批供州
关部门的合法批作或其他相关证明材科来近明其所附业绩的纸派性。
职
8-2供应商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午的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 ||||||
技术职称 | 学历 | 拟在本标段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工程检测年1 | |||||||
毕业学校 | 专业,学制月毕业于学校年 | |||||||
时门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
,希专用 | ||||||||
获奖情况 | ||||||||
说明在岗情况 | ||||||||
备注 |
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
所要求其他相关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及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姓名、工程内容以及其他基
本信息)彩色扫描件。如无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则该业绩不于认定。
2、本表后应附项目负责人与本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供应商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近6个月社保缀费证明(并加盖缀费证明专用章)。
3、自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各注栏说明规在负贡的工作内容
58
九 、 供应 商 认 为 需 提供 的 其 他 资 料
(示 例 略)
59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0
一 、 服务 方 案
服 务 方案 主 要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以 下 内 容 )
( 一 )检 测 方 案 :
1、 现 场从 事 检 测 人 员安 排
针 对 本项 目 实 际 情 况, 通 过 框 图 形式 , 明 确 拟 投入 检 测 的 人 员构 成 及 分 组 情况
等 情 况。
2、 检 测仪 器 、 设 备 和设 施 的 配 备
供 应 商根 据 拟投 检 测 的 现 场工 作 需 要 , 对其 拟 投 入 本 项目 的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设 施 的配 备 等 情 况 作简 要 介 绍 (应 提 出相 应 的 设 备 解决 方 案 和 检 测工 作 实 施 方 案。
3、 检 测工 作 方 案 、 程序 和 措 施
结 合 检测 工 作 的 阶 段划 分 检 测 内 容, 对 项 目 质 量控 制 、 检 测 工作 的 方 法 、 流程
和 措 施进 行 阐 述 。
4、 其 他。
( 二 )检 测 工 作 的 重点 与 难 点 分 析
根 据 招标 文 件 并 结 合项 目 实 际 , 对本 项 目 检 测 工作 需 要 特 别 给予 重 视 的 问 题、
重 点 (关 键)和 难 点逐 一 论 述 并 给出 对 策 与 解 决方 法 。
( 三 )供 应 商 的保 证 措施
结 合 本项 目 的 特 点 ,阐 述 在 检 测过 程 中 采 取 的保 证 措 施 。
( 四 )检 测 工 作的 管 理 制度
结 合 本项 目 实 际 , 制订 检 测 工 作 在项 目 质 量 等 方面 得 责 任 制 度, 检 测 人 员 廉政
管 理 制度 及 资 料 管 理制 度 、 工 作 报告 制 度 和 其 他检 测 工 作 制 度, 并 提 出 落 实这 些 制
度 的 相应 措 施 。
( 五 )服 务 内 容 的 建议 。
( 六 )其 他
61
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
合同段(标段) | 服务内容 | 投标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填写:负偏离或无偏离 |
1帆鹏招标专用3 | ||
说明:在偏高项如满足要求必须注明无偏离,如不满足,注明负偏离,优于招
标文件要求,注明正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拐: 年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君
三 、 投标 标 的 物 符 合招 标 文 件 规 定的 证 明 文 件
(示 例 略)
63
四 、 其他 资 料
公 章 授权 书 (如 有)
公 章 授权 书
致 :____________(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
______(供 应 商名 称 )______,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法 企 业 , 法 定地 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 在 参与 ______(项 目 名称 )(项 目 编号 )______投 标 活动 中 ,
我 公 司授 权 投 标 专 用章 在 此 次 活 动中 代 为 公 章 使用 。
投 标 专用 章 所 签 署 的投 标 文 件 、 澄清 等 , 我 公 司承 认 并 同 意 具备 与 我 公 司 公章
签 署 等同 的 法 律 的 效力 。
投 标 专用 章 签 署 的 所有 权 的 撤 销 而失 效 。
投 标 专用 章 : ______________(盖 章 )
公 司 公章 : ________(盖 章 )
供 应 商法 定 代 表 人 :______(签 字 或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64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65
第六章 项目服务需求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 对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的 项 目 管 理 、 工
程 原 材 料 、 关 键 工 艺 工 序 控 制 、 重 点 部 位 、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 工 程 资 料 等 进 行 巡 回 检
测 检 查。检 测 检 查范 围 :2022 年 已 批 复普 通 干 线 公 路养 护 工 程 、水 毁 修 复工 程 、灾
害 防 治 工 程 、 危 隧 改 造 工 程 以 及 小 修 工 程 , 详 见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巡 回 检 测 检 查 项 目 一
览 表 。 每月 巡 回 检 测 检 查 1 次 , 并 于每 月 20 日 前 出 具巡 回 检 测 报 告 ,上 报 采 购 人 。
( 检 测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 一 )项 目 管 理
1. 项 目法 人
(1) 项 目办 机 构 、 人 员组 成 、 资 历 等是 否 满 足 要 求, 是 否 存 在 挂名 现 象 。
(2) 招 标、 合 同 签 订 情况 是 否 合 规 。
(3) 项 目管 理 主 体 责 任履 行 是 否 到 位。
(4)专 业 分 包、劳 务 分 包 、劳 务 派 遣 、设 备 租 赁等 是 否 符 合 国家 、行 业 相 关规
定 及 招标 文 件 有 关 要求 。
(5)项 目 法人 及 项 目 办 管理 制 度 是 否 建立 健 全 并 贯 彻执 行 到 位 ;项 目 日常 检 查 、
调 度 等工 作 是 否 有 效开 展 ; 落 实 上级 有 关 要 求 是否 到 位 。
(6) 农 民工 工 资 支 付 情况 。
2. 监 理单 位
(1)监 理 单 位人 员 等 履 约 是 否 到位 ;监 理 职 责是 否 履 行 ;监 理 计 划 、监 理 细 则
是 否 制定 。
(2) 监 理人 员 变 更 是 否履 行 相 关 程 序; 监 理 人 员 日常 管 理 是 否 到位 。
(3) 监 理人 员 巡 检 、 旁站 、 验 收 、 抽检 是 否 到 位 ;监 理 资 料 是 否完 整 、 真 实 、
规 范 。
(4) 监 理指 令 是 否 准 确有 效 , 并 按 要求 闭 合 。
3.施 工 单位
(1) 施 工单 位 人 员 、 机械 设 备 等 履 约是 否 到 位 , 并满 足 施 工 要 求。
(2)施 工 关 键工 序 、工 艺 质 量控 制 是 否 满 足规 范 和 设 计 要 求 ;不 同 施 工内 容 工
序 、 工 艺 之 间 衔 接 是 否 顺 畅 ; 是 否 按 照 批 复 施 工 图 设 计 组 织 施 工 ; 设 计 变 更 是 否 履
行 相 关程 序 。
(3)安 全 生 产管 理 制 度 是 否健 全 ;安 全 生 产管 理 人 员 是 否到 位 ;安 全 生 产教 育
培 训 、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 应 急 预 案 、 技 术 交 底 等 是 否 到 位 ; 安 全 经 费
66
使 用 是否 合 规 。
( 二 )外 购 交 通 产 品
主 要 外 购 交 通 产 品 : 路 面 沥 青 、 集 料 、 桥 梁 支 座 、 伸 缩 缝 、 钢 绞 线 、 锚 具 、 隧
道 防 水 板 和 钢 拱 架 、 路 基 土 工 布 和 土 工 格 栅 、 粘 接 材 料 、 灌 缝 胶 、 贴 缝 带 、 标 线 漆
等 。 抽检 时 按 批 次 现场 取 样 。
( 三 )关 键 部 位 施 工工 艺 工 序 检 查及 实 体 质 量 检测
1.路 基 工 程 : 路 基 填 料 及 压 实 度 、 排 水 、 支 挡 防 护 等 工 程 进 行 检 测 检 查 , 重 点
对 “ 三 背 ” 回 填 、 特 殊 路 基 处 理 、 基 坑 、 构 造 物 基 础 等 关 键 部 位 施 工 工 艺 工 序 及 实
体 质 量检 测 检 查 。
2.路 面 工 程 : 检 测 沥 青 、 碎 石 、 机 制 砂 、 砂 砾 、 水 泥 、 添 加 剂 等 原 材 料 技 术 指
标 ; 检 测 检 查 集 料 级 配 、 混 合 料 配 合 比 、 拌 和 、 运 输 、 摊 铺 、 碾 压 、 养 生 等 施 工 工
艺 工 序 控 制 ; 检 测 检 查 压 实 度 、 平 整 度 、 弯 沉 值 、 厚 度 、 纵 断 高 程 、 宽 度 、 横 坡 等
实 体 质 量 检 测 检 查 。 重 点 对 碎 石 封 层 、 罩 面 、 重 铺 等 养 护 工 程 沥 青 、 集 料 等 材 料 性
能 , 混 合 料 设 计 、 施 工 准 备 、 施 工 工 艺 、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等 方 面 检 测 检 查 。 施 工 质 量
抽 检 的主 要 内 容 :
(1)理 论 密 度及 马 歇 尔 击 实试 验 :路 面 项 目每 层 根 据 情 况进 行 击 实 试 验 ,测 定
混 合 料相 应 的 体 积 指标 及 马 歇 尔 稳定 度 及 流 值 等。
(2)混 合 料 级配 、油 石 比 :路 面 项 目每 层 根 据 情 况进 行 抽 提 试 验 检测 级 配 稳 定
性 及 油石 比 等 。
(3)压 实 度、厚 度:每 个 标 段每 层 根 据 情 况进 行 压 实 度、厚 度、劈 裂 强 度检 测
等 。
(4) 路 面渗 水 性 能 : 每个 标 段 每 层 根据 情 况 检 测 施工 沥 青 路 面 的密 水 性 能 。
(5)碎 石 封 层:沥 青 和 集料 技 术 指 标、施 工 环 境温 度 、洒(撒 )布 率、外 观 质
量 等 。
(6)罩 面 :沥 青 和集 料 技 术 指 标 、沥 青 混合 料 配 合 比、平 整 度、压 实 度 、厚 度 、
外 观 质量 等 。
(7) 重 铺
垫 层 :石 灰 、 土 料 、砂 石 料 、 石 灰剂 量 、 含 水 量。
基 层 和 底 基 层 : 水 泥 、 石 灰 、 添 加 剂 、 集 料 等 原 材 料 ; 水 泥 或 石 灰 剂 量 ; 混 合
料 配 合 比 、 拌 合 、 运 输 、 摊 铺 、 碾 压 、 养 生 等 施 工 工 艺 工 序 ; 压 实 度 、 弯 沉 值 、 平
整 度 、纵 断 高 程 、 宽度 、 厚 度 、 横坡 等 实 体 质 量。
67
面 层 : 沥 青 、 砂 砾 、 碎 石 、 添 加 剂 、 矿 粉 等 原 材 料 ; 混 合 料 配 合 比 、 拌 合 、 运
输 、摊 铺 、碾 压 等 施 工 工艺 工 序 ;压 实 度、平 整 度、厚 度 、宽 度、渗 水 系 数、横 坡、
弯 沉 值、 纵 断 高 程 等实 体 质 量 。
3.桥 梁 工 程 : 重 点 对 标 准 化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加 强 对 结 构 尺 寸 、 钢 筋 加 工 、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关 键 部 位 施 工 工 艺 工 序 及 实 体 质 量 检 测 检 查 。 施 工
质 量 抽检 的 主 要 内 容:
(1)施 工 质量 抽 检 混 凝 土强 度 、钢 筋 保护 层 厚 度 、墩 台 垂直 度 、构 件 几何 尺 寸 、
裂 缝 宽度 、 桥 面 平 整度 、 外 观 质 量等 。
(2) 桥 梁护 栏 提 质 升 级工 程 施 工 质 量抽 检 同 交 通 安全 设 施 检 查 内容 。
(3)钢 结 构 桥梁 施 工 质 量 抽检 涂 层 厚 度 及 涂层 附 着 力 、高 强 螺 栓终 拧 扭 矩(若
有 ) 等, 并 对 第 三 方焊 缝 等 无 损 检测 结 果 进 行 复核 。
(4)桥 梁 预 防性 养 护 工 程 施工 质 量 抽 检 混 凝土 强 度 、碳 纤 维 复合 材 料 粘 贴 质量
检 验 、伸 缩 缝 安 装 检测 、 裂 缝 注 胶检 测 等 。
4.隧 道 工 程 :重 点 对 衬砌 加 固 、仰 拱 加 固 、裂 缝 处 治 、渗 漏 水 处治 、中 心 水 沟、
防 排 水 设 施 、 外 观 质 量 等 关 键 施 工 工 艺 工 序 及 实 体 质 量 进 行 检 测 检 查 。 施 工 质 量 抽
检 的 主要 内 容 :
(1)衬 砌 加 固:新 设 衬 砌结 构 的 强 度、厚 度 、大 面 平 整度 、净 空 断 面(是 否 侵
入 设 计内 轮 廓 、 建 筑限 界 ) 、 钢 筋保 护 层 厚 度 、锚 栓 ( 杆 ) 拉拔 力 等 。
(2) 仰 拱加 固 : 新 设 混凝 土 结 构 层 厚度 、 混 凝 土 质量 等 。
(3)裂 缝 处 治:裂 缝 修 补材 料 、表 面 处 理 、表 面 封 闭、灌 胶 、灌 胶 嘴、修 补 工
艺 和 顺序 等 。
(4) 路 面: 同 路 面 工 程。
(5)机 电 设 备:重 点 检 测检 查 机 电 设 施的 设 备 、型 号、规 格 、性 能 、安 装 工 艺
及 实 体工 程 的 施 工 工艺 和 质 量 控 制。
5.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重 点 检 测 检 查 交 通 标 线 逆 反 射 系 数 、 玻 璃 珠 含 量 、 厚 度 等 ;
重 点 检 测 检 查 交 通 标 志 的 建 筑 限 界 、 设 置 位 置 、 版 面 布 置 、 尺 寸 、 构 件 防 腐 、 反 光
膜 、 立 柱 竖 直 度 等 ; 重 点 检 测 检 查 护 栏 的 建 筑 限 界 、 设 置 位 置 、 结 构 形 式 、 防 护 等
级 、 构 件 防 腐 、 高 度 、 埋 深 、 立 柱 外 侧 境 保 护 层 净 距 、 端 头 处 理 等 。 施 工 质 量 抽 检
的 主 要内 容 :
(1) 标 线: 标 线 长 、 宽、 间 隔 、 厚 度、 标 线 逆 反 射系 数 等 。
(2) 标 志: 立 柱 竖 直 度、 标 志 板 净 空、 标 志 面 反 光膜 等 级 及 逆 反射 系 数 等 。
68
(3)波 形 梁 钢护 栏 :波 型 梁 板基 底 金 属 厚 度、波 型 梁 板钢 护 栏 立 柱 壁 厚 、波 形
梁 钢 护栏 立 柱 埋 入 深度 、 波 形 梁 钢护 栏 横 梁 中 心高 度 等 。
(4) 混 凝土 防 护 栏 : 混凝 土 护 栏 强 度、 混 凝 土 护 栏断 面 尺 寸 等 。
6.水 毁 修 复 工 程 ( 灾 害 防 治 工 程 ) : 重 点 检 测 检 查 抗 滑 桩 、 钢 管 桩 、 路 肩 墙 、
挡 墙 、 锚 索 框 格 梁 防 护 、 石 笼 防 护 、 防 护 网 、 土 方 卸 载 、 排 水 设 施 等 关 键 施 工 工 艺
工 序 及实 体 质 量 。 施工 质 量 抽 检 的主 要 内 容 :
(1)抗 滑 桩、钢 管 桩:桩 长 、桩 径、间 距 、数 量 、桩 身 混凝 土 连 续 和 完整 性 等 。
(2)路 肩 墙、挡 墙 :基 础 深 度 、截 面 尺 寸 、高 度 、混 凝 土 强度 、墙 背 填 料及 压
实 度 等。
(3) 锚 索框 格 梁 防 护 :锚 索 直 径 、 长度 、 拉 拔 力 等。
(4) 石 笼防 护 : 石 料 规格 、 钢 丝 或 铁丝 防 腐 、 尺 寸、 码 砌 质 量 等。
(5)防 护 网:高 度 尺 寸、稳 定 稳 固、网 眼 密 度、防 腐 处 理、主 干 直 径、网 面 大
小 、 使用 材 质 等 。
(6) 锚 杆: 灌 浆 强 度 、数 量 、 拔 力 、深 度 、 孔 位 、锚 杆 垫 板 等 。
(7) 路 基: 同 路 基 工 程。
(8) 路 面: 同 路 面 工 程。
7.小 修 工程 :重 点 检测 检 查 油 路 修补 、裂 缝 处治 、标 线 施划 、构 造 物维 修 、“ 两
个 集 中” 养 护 工程 等 关 键 施 工工 艺 工 序 及 实体 质 量 。 施 工质 量 抽 检 的 主要 内 容 :
(1)工 程 量 复核 :检 测 过 程中 ,检 测 单 位应 根 据 具 体 检测 项 与 被 检 测 单位 计 量
支 付 报表 中 尺 寸 、 工程 量 进 行 复 核。
(2)油 路 修 补:原 材 料 和沥 青 混 合 料 质量 、外 观 质 量、平 整 度、压 实 度 、接 缝
处 高 差、 接 缝 顺 直 度及 施 工 工 艺 是否 满 足 设 计 和规 范 要 求 。
(3)裂 缝 处 治:灌 缝 和 贴缝 材 料 质 量 、外 观 质 量及 施 工 工 艺 是否 满 足 设 计 和 规
范 要 求。
(4)标 线 施 划:玻 璃 珠 含量 、长 度、宽 度 、厚 度 、标 线 横 向偏 位 、标 线 逆 反射
系 数 及施 工 工 艺 是 否满 足 设 计 和 规范 要 求 。
(5)构 造 物 维修 :材 料 及 外观 质 量 是 否 满足 设 计 和 规 范 要求 。其 他 实 测项 目 应
根 据 具体 实 施 内 容 ,按 照 《 公 路 养护 工 程 质 量 检验 评 定 标 准 》进 行 检 测 。
8.加 固 特 殊 材 料 : 植 筋 胶 、 粘 钢 胶 、 裂 缝 胶 、 粘 贴 纤 维 复 合 材 料 用 结 构 胶 、 聚
合 物 混凝 土 、 聚 合 物砂 浆 等 关 键 特殊 材 料 进 行 性能 检 测 。
( 四 )安 全 、 环 保 及路 域 环 境 等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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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全 管 理 : 检 查 安 全 责 任 、 安 全 制 度 、 安 全 措 施 、 安 全 经 费 、 安 全 培 训 、 风
险 防 控 、 隐 患 整 治 等 内 容 , 重 点 检 查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 交 通 保 障 作 业 方 案 、 养 护 作 业
区 布 设、 交 通 组 织 、信 息 发 布 、 危险 性 较 大 工 程等 内 容 。
2.环 境 保 护 : 检 查 涉 及 的 环 保 审 批 手 续 、 养 护 作 业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 废
渣 污 水的 环 保 处 理 ,施 工 废 弃 物 、扬 尘 、 噪 声 等方 面 内 容 。
3.路 域 环 境 治 理 : 检 查 路 容 路 貌 、 垃 圾 杂 物 、 锥 桶 摆 放 、 施 工 现 场 、 便 道 、 驻
地 拌 和场 站 、 预 制 场等 方 面 内 容 。
( 五 )检 测 报 告
检 查 报 告应 做 到 内 容 完整 、准 确 、清 晰 ,数 据 真 实,结 论 正 确 ,签 字 盖 章齐 全 ;
检 测 发 现 的 问 题 按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 共 性 问 题 、 个 性 问 题 分 类 并 提 出 建 议 。 小 修 工 程
应 明 确 指 出 检 测 项 目 的 检 测 范 围 和 抽 检 比 例 、 检 测 结 果 、 与 被 检 测 单 位 计 量 支 付 报
表 工 程量 复 核 结 果 。
( 六 )标 准 、 规 范 及有 关 技 术 文 件
1.质 量 巡回 检 测 相 关 规章 、 规 定 、 办法
《 公 路养 护 工 程 管 理办 法 》 ( 交 公路 发 〔 2018〕 33 号 )
《 甘 肃省 国 省 干 线 公路 养 护 工 程 作业 及 管 理 工 作规 定 》 ( 甘 交公 路 〔 2021〕 19
号 )
2.标 准 、规 范 、 规 程 等
《 公 路养 护 技 术 规 范》 ( JTG H10-2009)
《 公 路路 基 养 护 技 术规 范 》 (JTG 5150-2020)
《 公 路桥 涵 养 护 规 范》 ( JTG5120-2021)
《 公 路隧 道 养 护 技 术规 范 》 (JTG H12-2015)
《 公 路养 护 安 全 作 业规 程 》 (JTGH30-2015)
《 公 路工 程 施 工 安 全技 术 规 范 》 (JIG F90-2015)
《 公 路环 境 保 护 设 计规 范 》 (JTG B04-2010)
《 公 路工 程 施 工 监 理规 范 》 (JTG G10— 2016)
《 公 路养 护 工 程 质 量检 验 评 定 标 准 第 一 册 土 建 工程 》 (JTG 5220-2020)
《 公 路工 程 质 量 检 验评 定 标 准 第 一 册 土 建 工程 》 (JTG F80/1 -2017)
《 公 路工 程 质 量 检 验评 定 标 准 第 二 册 机 电 工程 》 ( JTG 2182— 2020)
《 公 路沥 青 路 面 预 防养 护 技 术 规 范》 ( JTG/T 5142- 01-2021)
《 公 路沥 青 路 面 再 生技 术 规 范 》 (JTG/T 552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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