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198.6万元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7/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xdcg-2022-0024
预算金额200万元
招标公司陕西省水利厅机关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诚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申女士17792860019
中标公司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198.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XDCG-2022-0024
二、项目名称: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57号 | 1,986,000.00元 |
合同包1(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
服务类(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 | 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和湖【2018】314号)、《关于对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省级复核的通知》(2021年4月13日),结合汉中、安康、商洛三市规模以下河流划界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和复核要点,开展规模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复核工作。本次复核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划界成果资料收集、制定复核工作流程、现场查勘、河流划界技术成果复核、提出整改意见、图件拼接、建立成果数据库、编制复核情况报告、划界成果上报等。 | 工作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要求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交成果文件 | 产品质量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审查 | 1,986,000.00 |
王芳、杨富平、吉玉洁(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成交代理服务费的金额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标准计算,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 | 2.29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2、缴纳方式:供应商公户银行转账
3、 户名:陕西诚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
账 号:61050178150000000756
查看是否到账请联系申女士:17792860019
4、开具发票请提前联系代理机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陕西省水利厅机关
地址:尚德路150号
联系方式:6183509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诚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凤城七路长和国际B座16楼
联系方式:187295225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元
电话:18729522528
陕西诚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07月04日
相关附件:
陕西省水利厅机关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中标(成交)明细.pdf 陕西省水利厅机关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中标(成交)明细.pdf 竞争性磋商文件(河湖划界成果复核)终稿.pdf 竞争性磋商文件(河湖划界成果复核)终稿.pdf
陕西省水利厅机关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中标(成,陕西省水利厅机关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中标(成
交)明细交)明细
受受陕西省水利厅机关,陕西省水利厅机关委托,采用委托,采用进行采购进行采购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编码:(项目编码:CXDCG-2022-
0024)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
一、合同包1(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
、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标(成交)总价:总价:1986000.00元元
1.1、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
服务类服务类
序序 号号 | 品品 目目 名名 称称 | 标 的标 的 名 称名 称 | 服 务 范 围 服 务 范 围 | 服 务 要 服 务 要 求求 | 服 务服 务 时 间时 间 | 服 务 标 准 服 务 标 准 | 数 量数 量 | 计计 量量 单单 位位 | 单 价单 价 (元元 ) | 总 价总 价 (元元 ) |
1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 陕西 省规 模以 下河 流管 理保 护范 围划 定成 果复 核工 作 | 知》(水和湖【2018 】314 号)、《关于对河湖管理范 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 围划定成果进行省级复核的通知》(2021 年4 月13 日),结合汉中、安康、商洛三市规模以下河流划界工作 进展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和复核要点,开展规模以下河流 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复核工作。本次复核工作主要内容包 括:划界成果资料收集、制定复核工作流程、现场查勘、 河流划界技术成果复核、提出整改意见、图件拼接、建立 成果数据库、编制复核情况报告、划界成果上报等。 | 工作成果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政 策、技术 标准以及 本项目采 购需求的 要求 | 合同 后30 签订 天内 按照 采购 人要 求提 交成 果文 件 | 产品质量完 全符合法 律、法规、 规程、规 范、技术标 准的要求, 并通过上级 有关部门的 验收审查 |
1.00项1,986,000.001,986,000.00
-第1页-
项目编号:CXDCG-2022-0024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
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陕西省水利厅机关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诚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二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竞争性磋商服务内容及要求
第五章评审方法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1页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章磋商公告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安市凤城
七路长和国际B座16楼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06月30日14
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XDCG-2022-0023
项目名称: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00,000.00元
采购需求:共划分为1个合同包。
合同包1(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
合同包预算金额:2,000,000.00元
品目 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 单 位) | 技术规格、参 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 (元) |
1-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 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 | 1(项) | 详见竞争性磋 商文件 | 2,00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交成果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第2页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
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
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联合印发《关
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
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
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财库〔2021〕20号)。
(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
办采〔2020〕1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
财办采〔2018〕23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响应磋商文件并参加磋商活动的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
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2)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
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
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3)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0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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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
资产负债表);(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任意
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5)税收缴纳证明:提供递交磋商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时间以税款所属日期为准、税
种须同时包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凭据应有税务机关或代收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依法免税或无须缴纳税收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6)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
誉,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供应
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日期为从磋商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网页截图
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8)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的书面声明;(9)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10)若与
其他供应商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则投标无效。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2年6月20日9时起至2022年6月24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
地点:西安市凤城七路长和国际B座16楼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50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6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安市凤城七路长和国际B座16楼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2年6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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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地点:西安市凤城七路长和国际B座16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凡有意参加磋商的潜在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文件费须现金支付(疫情期间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请提前联
系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请各潜在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
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
府采购供应商库。
八、凡对本次竞争性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
名 称:陕西省水利厅机关 |
地 址:西安市尚德路150号 |
联系方式:029-61835925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 称:陕西诚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地 址:西安市凤城七路长和国际B座16楼 |
开户名称:陕西诚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 |
账 号:61050178150000000756 |
联 系 人:王先生 |
联系方式:18729522528 |
3.项目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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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
电话:18729522528 |
陕西诚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9日
第6页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 编 列 内 容 |
1 | 采 购 人:陕西省水利厅机关 地 址:西安市尚德路150号 联系方式:029-61835925 |
2 |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诚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凤城七路与明光路十字长和国际B座16楼 联 系 人:王元 邮 编:710000 电 话:18729522528 |
3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4 | 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
5 | 磋商报价: 1、供应商自主报价;(项目要求中所提及内容的总价款,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 接收,按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应的磋商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的所有费用。(此报价为成交人为完 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成交人的合理利润。包括(科 研业务费、差旅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试验与监测费、科研协作费、成果 |
第7页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文件编制和印刷费、资料费、项目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与本项目工作相关的一切 费用)。 | |
6 | 资格证明资料: (1)供应商为响应磋商文件并参加磋商活动的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 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 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 章附于磋商文件中)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0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 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 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加盖公章附于磋商文件中);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 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 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 单,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于磋商文件中;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 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 纳税收的相关凭据(时间以税款所属日期为准、税种须同时包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税),凭据应有税务机关或代收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或无须缴纳税 收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须装订到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6)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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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日期为从磋商文件发售之日起 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网页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 采购活动)(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到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7)供应商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原件须装订 到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8)供应商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纸质证件 加盖公章装订到磋商响应文件中) (9)提供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清单(若有,复印件附于磋商响应文件中;若无,出 具相关声明附于磋商响应文件中)。若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则投标无效。 上述资质条件缺少任何一项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均按无效磋商处理。 | |
7 | 磋商保证金:¥:20000.00元(贰万元整) 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磋商保证金的缴纳形式:转账、电汇、投标担保函。 供应商以银行转账、电汇(转账时请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磋商结束之后以转账形式退到供应商的账户。供应商以担保机构保函形式缴纳磋商 保证金的,在磋商前担保机构保函原件与磋商一览表一并密封提交,磋商结束之后 将担保机构保函原件退回。 供应商以银行转账、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须在2022年6月30日14:30前存入以下帐户。 开户名称: 陕西诚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 |
第9页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附件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
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第67页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第68页
陕西省规模以下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
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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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磋商响应单位类型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下列事项(按照实际情况勾选或填空):
1、□本企业(单位)为直接磋商响应单位,提供本企业(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企业为______
(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企业(单位)为代理商,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后附其他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
注: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扣减条件的供应商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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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本企业(单位)作为_(采购人名称)_____单位的____项目(磋商响应人名称)所投(标的名称)
的服务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有关规定,
作出如下声明:
本企业为______(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企业(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单位(请填写:是、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企业(单位)提供本企业(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
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声明函经制造商和磋商响应人共同盖公章生效。
服务商(盖章):
磋商响应人(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
注:1、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扣减条件的供货商须提交。
2、磋商响应人所投或均为自己提供本项全部技术服务,可不提供此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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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2014年6月10日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
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
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 |
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 |
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 |
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
〔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 |
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 |
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 |
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 |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 |
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 |
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 |
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 |
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 |
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 |
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 |
的比例要求。 |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 |
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 |
采购力度。 |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 |
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 |
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 |
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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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
财库〔2017〕141号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
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
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
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
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
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
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
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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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
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
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
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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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
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由本单位制造的(标的名称)货物(由本
单位承担工程),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标的名称)货物(不包括使用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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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下列事项(按照实际情况勾选或填空):
本单位为直接磋商响应人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本企业(单位)(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如果是,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磋商响应人(盖章):
日期:
注: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价格扣减条件的供货商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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