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沐川县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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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4/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1129202200011
预算金额35万元
招标公司沐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王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老师0833-2408676
中标公司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沐川县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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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29202200011 | |||||||||||||||||||||
二、项目名称 | |||||||||||||||||||||
沐川县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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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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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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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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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世刚,向元斌,王永刚(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参照相关标准收费。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7000 | ||||||||||||||||||||
七、公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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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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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补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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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补充事宜 | |||||||||||||||||||||
其它补充事宜内容url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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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沐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地址 | 沐川县沐溪镇建设街274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王老师 。联系电话: 18980265456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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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4幢(邦泰中心B座)15楼3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张老师 。联系电话: 0833-2408676 | ||||||||||||||||||||
3.项目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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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张老师 | ||||||||||||||||||||
项目联系电话 | 0833-2408676 | ||||||||||||||||||||
十、附件 | |||||||||||||||||||||
采购文件 | |||||||||||||||||||||
评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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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聘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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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附件信息:
挂网定稿-沐川县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doc挂网定稿-沐川县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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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情况.pdf评审情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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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511129202200011
项目名称:沐川县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采购项目
采 购 人:沐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四川·乐山
沐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共同编制 |
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共同编制 |
2022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5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39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9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40
第九章 评审方法67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75
磋商邀请
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沐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人)委托,拟对沐川县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511129202200011
项目名称:沐川县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采购项目
采 购 人:沐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5.00万元
最高限价:35.00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CMAF(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需包含食品);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1.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2022年04月01日9:00时至2022年04月11日17: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
2.磋商文件获取费用:免费获取(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获取。
3.1政采云平台获取:直接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选择本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3.2邮箱获取: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将以下资料加盖公章扫描发送至QQ邮箱(1334383593@qq.com):介绍信(内容包含项目名称、编号、包号、经办人的联系电话、联系邮箱等)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磋商文件获取地点: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4幢(邦泰中心B座)15楼3号)。
注: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04月14日14时00分;
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4幢(邦泰中心B座)15楼3号);
3.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五、开启
时间:2022年04月14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4幢(邦泰中心B座)15楼3号)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和乐山政府采购网(https://lszfcg.zcy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沐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沐川县沐溪镇建设街274号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189802654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4幢(邦泰中心B座)15楼3号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方式:0833-2408676
2022年03月31日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最高限价及 包数划分情况 |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35.00 万元,最高限价为: 35.00 万元; 包数:1包; 供应商的报价若超过采购人设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之一,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
2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注: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由磋商小组现场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2、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评审后等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供应商担承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 |
3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下称《办法》)。本项目为以下勾选项方式扶持中小企业,须提供材料的要求详见本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 )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所投货物制造商(货物类项目,下同)或承接服务供应商(服务类项目,下同)须全部是中小企业,否则作资格性审查不通过处理。 ( )本项目部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的内容见本文件第四章项目要求。即:对本文件规定专门面向的内容,投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制造商或承接服务供应商须全部是中小企业,否则作资格性审查不通过处理。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投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制造商或承接服务供应商全部是小微企业的给予投标总价10%的价格扣除;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所投货物制造商或承接服务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或者项目允许中标后分包且投标供应商约定货物制造商或承接服务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享受投标总价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金额参与评审。价格不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政策。 |
4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 |
5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6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
7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8 | 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优先采购品目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产品有属于优先采购品目的,对供应商采取以下优先办法: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评分细则中给予加分体现; (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本项目产品有属于优先采购品目且供应商所投该类产品均属于优先采购品目的,给予该供应商总报价1%的价格扣除。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产品有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供应商须提供符合相应要求的产品,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本文件规定与国家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所投无线局域网产品在“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所在页(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否则不予认定。 三、信息安全产品采购政策 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规定,本项目产品有信息安全产品的(通常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须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注:本项目产品是指投标最终产品不涉及主要配置、辅材等。 四、其他相关政府采购强制、优先、促进、惩戒等政策,如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 |
9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10 | 样品 (若涉及) | ☑不提供 □提供,提供样品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样品开标当天由供应商自行保管。 样品的生产、提供、运输及保管、展示、安装等全部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 |
11 |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 □本项目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
12 | 响应文件格式 | 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1)供应商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按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或保留原样);但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响应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不能识别的,视为未提供。 |
13 | 响应文件的签署 | (1)所有要求供应商盖章的地方,盖供应商(法定名称)鲜章,不得以其他印章代替; (2)具体要求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3)自然人参与磋商的签署自然人名字。 (4)联合体磋商的,响应文件由牵头方签署(联合体协议除外)。 |
14 | 装订要求 |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逐页编码。一般情况下使用A4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
15 | 包装和密封要求 |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详见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
16 | 响应文件递交 |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
17 | 采购文件咨询 | 联系人: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0833-2408676 。 |
18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同时一次性缴纳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
19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代理公司负责答复。 |
20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代理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代理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代理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833-2408676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4幢(邦泰中心B座)15楼3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交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
21 | 供应商投诉 | 供应商没有依法进行质疑的事项,直接提起投诉的,不予受理。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沐川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3-4607568 地址:沐川县沐溪镇滨河南路12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22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
23 | 共同编制 | 本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各自承担磋商文件相关内容责任。 |
24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同意进口产品参加响应,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25 | 招标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7000.00元(采购预算的2%)。 2、支付方式: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并支付。 名 称: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红星路支行 账 号:2313399509100052251 |
26 |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 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 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2018]123 号”)。相关网址:http://202.61.88.41:9009/static/login/login.html |
27 | 疫情防控须知 | 为严格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防止交叉感染,在疫情防控期间,各供应商原则上最多派1名人员到场,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进入开标现场的人员必须至少提前 30 分钟到达,并携带身份证原件、佩戴口罩,自觉接受身份核验、体温检测、报告登记等疫情排查措施,服从防疫管控。 |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沐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无。(本项目不涉及)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涉及)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7项规定的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涉及)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4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实质性要求)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实质性要求)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涉及)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验收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支付程序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提出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执行。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0.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本项目拟定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一)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CMAF(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需包含食品);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二)资质性要求: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
1、重大违法中较大数额认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本项目“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20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复印件,②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③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④其他组织形式供应商: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事业单位可提供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提供承诺函);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条件:无;
9、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CMAF(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需包含食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注:
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的公章(鲜章)。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4、资格审查依据上述“资格证明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供应商有一项未提供或提供材料无效的,资格审查将不通过。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沐川县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采购项目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最高限价:35.00万元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本次采购项目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内容:县本级抽检140个批次,“你点我检”专项抽检15个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275个批次,共计430个批次的抽检工作(详见附表)。
(1)对本县销售食用农产品(除批发市场外),餐饮食品(除学校食堂及配餐公司外),以及当地“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食品进行抽检。组织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应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抽样前的监管和执法检查等工作。
(2)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小食杂店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地方特色食品、“三小” 食品进行抽检。
(3)全年均衡开展。应根据当地“三小”和餐饮单位数量、消费量和季节特点等因素确定抽样频次和批次开展抽检;对食用农产品应每月抽检。
2、服务要求:
(1)承检机构在执行抽样任务时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有关规定,以及《2022 年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要求等相关规定执行。抽样过程中发现企业停产的要做好记录报告。任务全部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实时录入抽样检验信息,使用移动终端抽样和出具电子检验报告,抽样编号自动生成。食品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程》执行。
(2)抽检任务数据全部报送至“国抽信息系统”,全面在线进行计划制定、任务部署、基础表编辑、抽样检验数据录入、核查处置领取办理审核及公示信息上传等工作,全面遵守系统各环节数据填报时限要求。数据上报人员应经过统一培训,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对抽检中发现的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合格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 24 小时之内报告组织实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并抄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3)承检机构应承诺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体系,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
(4)每个样品均要由承检机构、检验部门专人统一编号、登记、封存。样品采集后,承检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将样品由专人送达,并具备满足速冻及冷饮类储运条件的设备。
(5)采集的样品在贮存、运输等过程中,承检机构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包装破损及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每个样品均要制备检测样和复检样。
(6)承检机构必须按要求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样品送检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相关检测数据及信息承检机构不得对外发布或另做他用。
(7)由于抽检工作的特殊性,承检机构应当能够密切配合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按要求合理安排采样时间,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检验检测任务。
(8)承检机构将协助编制抽检监测计划,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参数、判定依据/参数等服务。在“计划”执行完毕,协助撰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书,详细对该地区抽检监测数据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报告书交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一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方面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方案。为采购人随时提供食品检测咨询服务。
(9)运输储藏需满足样品的有效期,对特殊的样品要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措施。
(10)承检单位主动向采购人提供进度报告、发布进度信息,承检机构不得故意隐瞒、修改检测结果。
(11)对抽检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的,承检单位应及时向监管机构进行通报。
(12)承检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协助采购方对相关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时间:抽检机构负责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抽检任务,并汇总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2)付款方式:成交人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后支付全部费用。本次采购价格为包干价,即包括差旅费、交通费、购样费、检验费等全部开支。
(3)验收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4)其他未尽事宜按双方合同约定。
注:
1、本章节的以上标注有“(实质性要求)”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不允许有负偏离。
2、本章节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采购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附表1:2022年沐川县全年食品抽检计划表
序号 | 任务名称 | 数量 | 不合格率要求 |
1 | 食用农产品 | 275 批次 | ≥3% |
2 | 县本级抽检 | 140批次 | ≥6% |
3 | “你点我检”专项抽检 | 15批次 | 根据实际品种而定,暂不做要求 |
附表2:食用农产品275批次抽检计划表
食品 亚类(二级) | 食品 品种(三级) | 食品 细类(四级) | 是否 必检 品种 | 抽检项目 | 抽检批次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牛肉 | 是 | 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 多西环素、土霉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2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是 | 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 多西环素、土霉素、挥发性盐基氮、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15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羊肉 | 是 | 恩诺沙星、 磺胺类(总量)、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2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禽肉 | 鸡肉 | 是 | 恩诺沙星、甲氧苄啶、尼卡巴嗪、 沙拉沙星、多西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7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禽肉 | 鸭肉 | 否 | 氯霉素、氟苯尼考、恩诺沙星、多西环素、土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5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副产品 | 猪肝 | 否 | 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多西环素、土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 | 8 |
蔬菜 | 豆芽 | 豆芽 | 是 | 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 亚硫酸盐(以 SO2 计)、总汞(以 Hg 计)、铅(以 Pb 计) | 10 |
蔬菜 | 鲜食用菌 | 鲜食用菌 | 否 | 镉(以 Cd 计)、总砷(以 As 计)、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百菌清 | 5 |
蔬菜 | 鳞茎类蔬菜 | 韭菜 | 是 | 镉(以Cd 计)、腐霉利、毒死蜱、克百威、二甲戊灵、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 10 |
蔬菜 | 叶菜类蔬菜 | 菠菜 | 是 | 镉(以 Cd 计)、毒死蜱、 氟虫腈、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 5 |
蔬菜 | 叶菜类蔬菜 | 大白菜 | 否 | 毒死蜱、甲拌磷、水胺硫磷、吡虫啉、啶虫脒、克百威、唑虫酰胺 | 5 |
蔬菜 | 叶菜类蔬菜 | 普通白菜 | 是 | 啶虫脒、毒死蜱、 甲拌磷、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 | 15 |
蔬菜 | 叶菜类蔬菜 | 芹菜 | 是 | 毒死蜱、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氧乐果、 苯醚甲环唑、二甲戊灵、甲基异柳磷、 | 15 |
蔬菜 | 叶菜类蔬菜 | 油麦菜 | 是 | 阿维菌素、氟虫腈、 啶虫脒、克百威、灭多威、噻虫嗪、毒死蜱 | 10 |
蔬菜 | 茄果类蔬菜 | 茄子 | 是 | 镉(以 Cd 计)、氧乐果、 克百威、噻虫胺、噻虫嗪 | 10 |
蔬菜 | 茄果类蔬菜 | 辣椒 | 是 | 啶虫脒、镉(以Cd 计)、氧乐果、 噻虫胺、噻虫嗪、吡唑醚菌酯、吡虫啉、 | 10 |
蔬菜 | 茄果类蔬菜 | 番茄 | 否 | 敌敌畏、毒死蜱、腐霉利、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溴氰菊酯 | 5 |
蔬菜 | 茄果类蔬菜 | 甜椒 | 否 | 啶虫脒、吡虫啉、噻虫胺、甲胺磷、水胺硫磷 | 5 |
蔬菜 | 瓜类蔬菜 | 黄瓜 | 否 | 腐霉利、倍硫磷、哒螨灵、敌敌畏、毒死蜱、甲拌磷 | 5 |
蔬菜 | 豆类蔬菜 | 豇豆 | 是 | 克百威、灭蝇胺、水胺硫磷、氧乐果、 啶虫脒、倍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 10 |
蔬菜 | 豆类蔬菜 | 菜豆 | 否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水胺硫磷、吡虫啉、多菌灵 | 10 |
蔬菜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山药 | 否 | 克百威、涕灭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铅(以 Pb 计) | 4 |
蔬菜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胡萝卜 | 否 | 甲拌磷、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4 |
蔬菜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姜 | 是 | 铅(以 Pb 计)、噻虫胺、 噻虫嗪、吡虫啉、克百威、镉(以Cd 计) | 10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鱼 | 是 | 孔雀石绿、恩诺沙星、地西泮、 磺胺类(总量)、挥发性盐基氮、氯霉素 | 15 |
水产品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 | 是 | 恩诺沙星、 孔雀石绿、氯霉素、磺胺类(总量)、挥发性盐基氮、 | 3 |
水产品 | 其他水产品 | 其他水产品(重点品种:牛蛙) | 是 |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 孔雀石绿、氯霉素 | 5 |
水果类 | 仁果类水果 | 苹果 | 否 | 敌敌畏、毒死蜱、甲拌磷、啶虫脒 | 5 |
水果类 | 仁果类水果 | 梨 | 否 | 敌敌畏、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水胺硫磷 | 5 |
水果类 | 核果类水果 | 枣 | 否 | 糖精钠(以糖精计)、多菌灵、氧乐果、氟虫腈 | 5 |
水果类 | 核果类水果 | 桃 | 否 | 苯醚甲环唑、敌敌畏、溴氰菊酯、多菌灵 | 5 |
水果类 | 柑橘类水果 | 柑、橘 | 是 | 苯醚甲环唑、丙溴磷、 联苯菊酯、水胺硫磷、毒死蜱、氯唑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10 |
水果类 | 柑橘类水果 | 橙 | 否 | 丙溴磷、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三唑磷、杀扑磷、水胺硫磷 | 5 |
水果类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葡萄 | 否 | 苯醚甲环唑、己唑醇、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5 |
水果类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猕猴桃 | 是 | 氯吡脲、多菌灵、氧乐果、敌敌畏 | 5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香蕉 | 是 | 腈苯唑、吡虫啉、噻虫嗪、 苯醚甲环唑、甲拌磷、联苯菊酯、烯唑醇、吡唑醚菌酯 | 10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是 | 甲硝唑、地美硝唑、氯霉素、氟虫腈、呋喃唑酮代谢物 | 10 |
鲜蛋 | 鲜蛋 | 其他禽蛋 | 否 | 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 | 5 |
豆类 | 豆类 | 豆类 | 否 | 铅(以 Pb 计)、铬(以Cr 计)、吡虫啉、2,4-滴和 2,4-滴钠盐、赭曲霉毒素 A | 10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籽类(重点品 种:芝麻、花生) | 是 | 酸价(以脂肪计)、黄曲霉毒素 B1(仅花生检测黄曲霉毒素 B1)、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 | 10 |
合计275批次 |
附表3:县本级140批次食品抽检计划表
食品 大类(一级) | 食品 亚类(二级) | 食品 品种(三级) | 食品 细类(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抽检 批次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大米 | 大米 | 较高 | 铅(以 Pb 计)、镉(以Cd 计)、黄曲霉毒素 B1 | 5 |
粮食加工品 | 小麦粉 | 小麦粉 | 小麦粉 | 较高 | 过氧化苯甲酰、镉(以 Cd 计)、黄曲霉毒素 B1、苯并[a]芘、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 A、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偶氮甲酰胺 | 2 |
粮食加工品 | 挂面 | 挂面 | 挂面 | 一般 | 铅(以 Pb 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花生油 | 高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铅(以 Pb 计)、苯并[a]芘、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黄曲霉毒素 B1、溶剂残留量 | 3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玉米油 | 高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黄曲霉毒素 B1 | 3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芝麻油 | 高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乙基麦芽酚、溶剂残留量 | 3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菜籽油 | 高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铅(以 Pb 计)、苯并[a]芘、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乙基麦芽酚、溶剂残留量 | 3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大豆油 | 高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溶剂残留量 | 3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食用植物调和油 | 高 |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乙基麦芽酚、溶剂残留量 | 3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煎炸过程用油(餐饮环节) | 煎炸过程用油 | 高 | 酸价、极性组分 | 2 |
调味品 | 酱油 | 酱油 | 酱油 | 一般 | 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 | 2 |
调味品 | 食醋 | 食醋 | 食醋 | 一般 | 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2 |
调味品 | 酱类 | 酿造酱 | 黄豆酱、甜面酱等 | 一般 | 氨基酸态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2 |
调味品 | 调味料酒 | 调味料酒 | 料酒 | 一般 |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2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鸡粉、鸡精调味料 | 一般 | 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2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其他固体调味料 | 一般 | 铅(以 Pb 计)、总砷(以 As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阿斯巴甜、苏丹红 I-IV | 2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辣椒酱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 | 一般 |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罗丹明 B | 3 |
调味品 | 味精 | 味精 | 味精 | 一般 | 谷氨酸钠、铅(以 Pb 计) | 1 |
调味品 | 食盐 | 食用盐 | 普通食用盐 | 一般 | 碘(以 I 计)、铅(以Pb 计)、总砷(以 As 计)、镉(以 Cd计)、总汞(以 Hg 计)、钡(以 Ba 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氯化钠 | 2 |
调味品 | 食盐 | 食用盐 | 风味食用盐 | 一般 | 钡(以 Ba 计)、铅(以 Pb 计)、总砷(以 As 计)、镉(以 Cd 计)、总汞(以 Hg 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2 |
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 | 高 | 铬(以 Cr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氯霉素 | 3 |
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高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氯霉素 | 3 |
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发酵肉制品 | 发酵肉制品 | 高 |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氯霉素、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4 |
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高 |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合成着色剂(胭脂红)、糖精钠(以糖精计)、氯霉素、酸性橙Ⅱ、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商业无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4 |
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熟肉干制品 | 熟肉干制品 | 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氯霉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2 |
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熏烧烤肉制品 | 熏烧烤肉制品 | 高 | 铅(以 Pb 计)、苯并[a]芘、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氯霉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2 |
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高 |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氯霉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2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巴氏杀菌乳 | 高 | 蛋白质、酸度、三聚氰胺、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3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灭菌乳 | 高 | 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脂肪、三聚氰胺、商业无菌 | 3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发酵乳 | 高 | 脂肪、蛋白质、酸度、乳酸菌数、山梨酸及其钾盐、三聚氰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大肠菌群、酵母、霉菌 | 3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调制乳 | 高 | 蛋白质、三聚氰胺、商业无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3 |
饮料 | 饮料 | 包装饮用水 | 饮用天然矿泉水 | 高 | 界限指标、镍、锑、溴酸盐、硝酸盐(以 NO3 -计)、亚硝酸盐(以 NO 2-计)、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2 |
饮料 | 饮料 | 包装饮用水 | 饮用纯净水 | 高 | 电导率、耗氧量(以 O2 计)、亚硝酸盐(以 NO2 -计)、余氯(游离氯)、溴酸盐、三氯甲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2 |
饮料 | 饮料 | 包装饮用水 | 其他类饮用水 | 高 | 耗氧量(以 O2 计)、亚硝酸盐(以 NO2 -计)、余氯(游离氯)、溴酸盐、三氯甲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2 |
饮料 | 饮料 |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霉菌和酵母、展青霉素 | 2 |
饮料 | 饮料 | 蛋白饮料 | 蛋白饮料 | 较高 | 蛋白质、三聚氰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2 |
饮料 | 饮料 | 碳酸饮料(汽水) | 碳酸饮料(汽水) | 一般 | 二氧化碳气容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霉菌、酵母 | 2 |
饮料 | 饮料 | 茶饮料 | 茶饮料 | 较高 | 茶多酚、咖啡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 | 2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方便面 | 油炸面、非油炸面、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 | 较高 |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8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调味面制品 | 调味面制品 | 较高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8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其他方便食品 | 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及其他熟制方便食品等 | 较高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黄曲霉毒素 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8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 | 3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含油型膨化食品和非含油型膨化食品 | 较高 |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黄曲霉毒素 B1、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2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食品 | 干制薯类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铅(以 Pb 计)、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2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食品 | 薯泥(酱)类 | 一般 |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商业无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2 |
糖果制品 |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 糖果 | 糖果 | 一般 | 铅(以 Pb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2 |
糖果制品 |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 果冻 | 果冻 | 一般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 | 2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茶叶 | 茶叶 | 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 一般 | 铅(以 Pb 计)、氟、吡虫啉、乙酰甲胺磷、联苯菊酯、灭多威、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和 S-氰戊菊酯、甲拌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毒死蜱、甲氧滴滴涕、氯酞酸甲酯、灭螨醌、特乐酚、毒虫畏、草甘膦 | 3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 含茶制品 | 速溶茶类、其它含茶制品 | 一般 | 铅(以 Pb 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3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 代用茶 | 代用茶 | 一般 | 铅(以 Pb 计)、哒螨灵、啶虫脒、唑螨酯、克百威、炔螨特、毒死蜱、吡虫啉、井冈霉素 | 3 |
酒类 | 蒸馏酒 | 白酒 |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 高 | 酒精度、铅(以 Pb 计)、甲醇、氰化物(以 HCN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12 |
酒类 | 发酵酒 | 黄酒 | 黄酒 | 较高 | 酒精度、氨基酸态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12 |
酒类 | 发酵酒 | 啤酒 | 啤酒 | 一般 | 酒精度、原麦汁浓度、甲醛 | 12 |
酒类 | 发酵酒 | 葡萄酒 | 葡萄酒 | 较高 | 酒精度、甲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12 |
酒类 | 发酵酒 | 果酒 | 果酒 | 较高 | 酒精度、展青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12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酱腌菜 | 较高 | 铅(以 Pb 计)、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阿斯巴甜、大肠菌群、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15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蔬菜干制品 | 蔬菜干制品 | 一般 |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15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食用菌制品 | 干制食用菌 | 一般 | 铅(以 Pb 计)、总砷(以 As 计)、镉(以 Cd 计)、总汞(以 Hg 计) | 15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食用菌制品 | 腌渍食用菌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15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蜜饯 | 蜜饯类、凉 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糕类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合成着色剂(亮蓝、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5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水果干制品 | 水果干制品(含干枸杞) | 一般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哒螨灵、啶虫脒、克百威、炔螨特、毒死蜱、吡虫啉、唑螨酯、肟菌酯、噁唑菌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 5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果酱 | 果酱 | 一般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商业无菌 | 5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开心果、杏仁、扁桃仁、松仁、瓜子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黄曲霉毒素 B1、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大肠菌群、霉菌 | 5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黄曲霉毒素 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大肠菌群、霉菌 | 5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白砂糖 | 一般 | 蔗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3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绵白糖 | 一般 | 总糖分、还原糖分、色值、干燥失重、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3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赤砂糖 | 一般 | 总糖分、不溶于水杂质、干燥失重、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3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红糖 | 一般 | 总糖分、不溶于水杂质、干燥失重、螨 | 3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冰糖 | 一般 | 蔗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3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方糖 | 一般 | 蔗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3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 | 淀粉 | 一般 | 铅(以 Pb 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 | 3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制品 | 粉丝粉条 | 较高 |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3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较高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三氯蔗糖、丙二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 | 10 |
糕点 | 糕点 | 月饼 | 月饼 | 较高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 | 10 |
糕点 | 粽子 | 粽子 | 粽子 | 较高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商业无菌 | 10 |
豆制品 | 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 | 腐乳、豆豉、纳豆等 | 较高 | 黄曲霉毒素 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3 |
豆制品 | 豆制品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豆干、豆腐、豆皮等 | 较高 |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 | 3 |
豆制品 | 豆制品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腐竹、油皮及其再制品 | 较高 | 蛋白质、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3 |
蜂产品 | 蜂产品 | 蜂蜜 | 蜂蜜 | 高 | 果糖和葡萄糖、蔗糖、氯霉素、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洛硝达唑、甲硝唑、地美硝唑、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霉菌计数、嗜渗酵母计数 | 2 |
餐饮食品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自制) | 发酵面制品(自制)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7 |
餐饮食品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自制) | 油炸面制品(自制) | 较高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 7 |
餐饮食品 | 肉制品(自制) | 熟肉制品(自制) | 肉冻、皮冻(自制) | 高 | 铬(以 Cr 计) | 7 |
餐饮食品 | 复合调味料(自制) | 半固态调味料(自制) | 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 | 较高 | 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 7 |
餐饮食品 | 水产及水产制品(自制) | 水产及水产制品(自制) | 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 | 高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吸虫囊蚴、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7 |
餐饮食品 | 坚果及籽类食品(自制) | 坚果及籽类食品(自制) | 花生及其制品(自制) | 较高 | 黄曲霉毒素 B1 | 7 |
餐饮食品 | 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 | 较高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8 |
餐饮食品 | 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 | 较高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8 |
餐饮食品 | 其他餐饮食品 | 火锅菜品(餐饮) | 非发酵性豆制品(餐饮)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 5 |
餐饮食品 | 其他餐饮食品 | 火锅菜品(餐饮) | 粉丝、粉条(餐饮) | 较高 | 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 5 |
餐饮食品 | 其他餐饮食品 | 主食类(餐饮) | 米粉制品(餐饮)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5 |
餐饮食品 | 其他餐饮食品 | 酒类(餐饮) | 散装配制酒(餐饮单位自制) | 较高 | 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5 |
餐饮食品 | 其他餐饮食品 | 凉菜类(餐饮) | 酱腌菜(餐饮)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5 |
合计140批次 |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所有服务和商务要求。其中,按本磋商文件“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中在磋商过程中变动的内容经磋商后完全响应的,即为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本项目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商务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磋商响应文件装订(胶装)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
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目录
(目录及页码供应商自行据实编制)
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
一、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材料
(必须提供)
根据供应商性质,提供供应商应当具有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其他组织证书(证件)、自然人身份证件等能够证明供应商有效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内)复印件盖加单位鲜章。
投标供应商: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六、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必须提供)
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依法参加项目编号为 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现本公司郑重承诺:
本公司参加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如本公司提供虚假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公章):
年 月 日
六、投标供应商和投标产品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投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磋商响应文件装订(胶装)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
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其他响应文件部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一、磋商响应函
(必须提供)
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采购活动。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响应的有关事宜。
1、我方的报价(包括磋商过程中的各次报价)均是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该项目所需内容的全部价款。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项目,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3、我方为本项目提交“资格性响应文件”一正本二副本,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一正本二副本,用于磋商及符合性审查;
4、我方完全接受并认可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规定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前法定时限内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5、我方完全接受并认可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规定要求,并通过我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作出了全面的积极响应,如因我方提供的响应没有完全到达或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磋商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监督等单位或组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作出的认定、处置行为,我方完全同意。
6、我方完全尊重并认可磋商文件中规定并赋予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的权利,对采购人选择的结果完全认同并无异议。
7、我方愿意提供贵公司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响应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8、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9、如本项目评审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10、本供应商对上述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11、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的行为。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进口产品、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磋商费用、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磋商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投标货币、联合体投标、知识产权、磋商保证金、磋商有效期、合同分包、合同转包等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四、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响应产品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五、如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单位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单位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 期:XXXX。
四、报价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X)。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XX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XX份,用于磋商报价。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XX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报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序号 | 服务内容 | 完成时间 | 报价(万元) |
1 | |||
2 | |||
3 | |||
…… | |||
合计(万元) | |||
总价 | 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 |
备注: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报价合计为本表中“总价”之和;价格构成由供应商依据本项目价格构成情况详细填写。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六、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单项内容 | 单项价格(单位:万元) |
1 | ||
2 | ||
3 | ||
… … | ||
注:1、投标供应商必须按“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详细报出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此报价为结算基础价,最终结算价以供应商磋商后的最终报价同比例下浮作为最终结算单价。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报价表”报价合计相等。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XXXX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________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说明: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提供。
九、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企业郑重声明,本企业 (填写:“是”或“不是”)监狱企业。即,本企业同时 (填写:“满足”或“不满足”)以下条件: 1、本企业 (填写:“是”或“不是”)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的监狱企业;
本企业全部产权属于 (请选填: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监狱企业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说明:非监狱企业不提供。
十、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包号:第XX包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十一、商务应答表
包号:第XX包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十二、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备注 |
注:以上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十三、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管理 人员 | ||||||||
管理 人员 | ||||||||
管理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十四、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书
四川海纳恒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对本项目“ ”(项目名称)项目 (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中关于售后服务的要求及内容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充分的理解,现就我单位对本项目磋商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表述如下:
1、关于本项目整体的保障措施事项以及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售后服务事项:
(1)我单位为本项目提供的整体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为:;
(2)我单位为本项目提供的整体售后服务保障措施为:;
2、我单位承诺:我单位的磋商响应文件中表述的所有售后服务相关内容均为我单位合理、合法、正规渠道、有偿取得的服务内容表述,不存在对本项目应当提供的售后服务的,如若我单位中标(成交)后,在提供本项目售后服务时的服务成果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我单位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处理,并自愿承担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项目财政监管部门可能要求我方承担的所有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鲜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年月 日
注:1、此售后服务承诺书中的“”内容由供应商自行据实填写,供应商应当结合磋商文件的售后服务要求及评审标准,尽可能充分、完整据实表述其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内容;若因供应商表述不完整、不充分,造成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响应无效或评审不利,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此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及内容不得进行删减性修改,但可按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增加相应的内容,具体由供应商自行据实编制。
十五、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内容由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自行编制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企业实力、履约能力、服务方案、人员配置以及检测仪器设备配置。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
1 | 报价 10% | 10分 | 以本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其他证明函件。 | 共同评分因素 | |
2 | 企业实力 19% | 19分 | 1、供应商具有省(部)级或以上食品企业检测技术示范中心的得3分;具有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得3分;具有CATL(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的得2分;具有食品检测复检机构资质的得2分;本项满分为10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2、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参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验证结果获得满意证书的每有一次得0.5分,最多得5分;本项满分为5分。 注:提供能力验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3、供应商具有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得1分;具有食品类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得3分;本项满分为4分,不具备则不得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 共同评分因素 | |
3 | 履约能力 8% | 8分 | 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每有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本项目满分为8分,未提供则不得分。 注:须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 共同评分因素 | |
4 | 服务方案 45% | 实施方案15% | 15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样品抽取;②样品运输;③样品检测;④工作进程安排;⑤量值溯源阐述;以上五项内容均有体现且满足采购实际需求的得15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者不能满足采购实际需求的扣1.5分,扣完为止;本项满分为15分,未提供实施方案则不得分。 注:存在缺陷是指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或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或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4 | 服务方案 45% | 质量保障措施12% | 12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质量控制目标;②质量管理制度;③全程质量控制措施;以上三项内容均有体现且满足采购实际需求的得12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4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者不能满足采购实际需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本项满分为12分,未提供质量保障措施则不得分。 注:存在缺陷是指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或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或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4 | 服务方案 45% | 培训方案9% | 9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培训计划;②培训内容;③培训技术人员安排;以上三项内容均有体现且满足采购实际需求的得9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者不能满足采购实际需求的扣1.5分,扣完为止;本项满分为9分,未提供培训方案则不得分。 注:存在缺陷是指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或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或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4 | 服务方案 45% | 应急方案9% | 9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应急方案进行综合评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应急服务管理制度;②应急小组建立;③食品安全应急检测措施;以上三项内容均有体现且满足采购实际需求的得9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者不能满足采购实际需求的扣1.5分,扣完为止;本项满分为9分,未提供应急方案则不得分。 注:存在缺陷是指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或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或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5 | 人员配置 12% | 12分 | 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团队进行综合评分: 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得2分,具有高级或以上职称的得4分,本项满分为4分。 供应商为本项目每配备1名抽样技术人员得0.2分,最多得4分,本项满分为4分。 供应商为本项目每配备1名食品检测技术人员得0.2分,最多得4分,本项满分为4分。 注:(1)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 须提供以上人员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人员须提供在职证明材料。 | 共同评分因素 | |
6 | 检测仪器设备配置6% | 6分 | 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综合评分: 1、供应商配备液相色谱仪的,每配备1台的得0.5分,最多得2分,本项满分为2分。 2、供应商配备气相色谱仪的,每配备1台的得0.5分,最多得2分,本项满分为2分。 3、供应商配备三重四极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的,每配备1台的得0.5分,最多得1分,本项满分为1分。 4、供应商配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每配备1台的得0.5分,最多得1分,本项满分为1分。 注:以上为自有设备须提供设备照片和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为租赁设备则须提供设备照片、租赁合同复印件和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 共同评分因素 |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XXXX。
是否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X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项目基本内容
项目完成时间、地点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 ;
2、 ;
3、 .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服务费用
本项目服务费用为服务总费用(包含设计服务费、调研差旅费、成品工本费等),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服务费支付方式: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乙方双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附件
1、磋商文件
2、响应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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