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TBN-ZC-2022-557(中心编号:XYYC-ZFCG202211HW-030001)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ycgycsyy1101
三、项目名称
宜城市人民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集成平台及基本业务系统硬件采购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北融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2幢02单元10层3号
中标(成交)金额:338(万元)
货物类 |
名称:宜城市人民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集成平台及基本业务系统硬件采购项目(第三次)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
五、评审专家名单
高艳丽,黄俊,李行,龚家成,张郑华(采购人代表)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3-01-31
2、评审地点: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号评标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规定标准收取。财务联系电话:027-87338981
2、收费金额:4.118(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发布公告的媒介: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如投标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宜城市人民医院
地址:宜城市龙门路18号
联系方式:廖主任 0710-426836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地铁四号线楚河汉街C出口知音广场2号门)
联系方式:彭贵虎/彭付江 027-873206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彭贵虎
电话:027-87262766-623
- 招标文件.pdf招标文件.pdf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项目属性 | 货物 |
1.1.2 | 招标项目名称 | 宜城市人民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集成平台及基本业务系统硬件采购项目(第三次) |
1.1.3 | 招标项目编号 | STBN-ZC-2022-557 |
1.1.4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自筹 |
1.1.4 | 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货物交货期限 | 见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 | |
1.1.5 | 招标范围 | 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 |
1.1.5 | 货物交货地点 | 宜城市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
1.1.6 | 技术指标及服务要求 | 见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 |
1.2.1 | 采购人 | 名称:宜城市人民医院地址:宜城市龙门路18号联系人:廖主任电话:0710-4268367 |
1.2.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联系人:彭贵虎/彭付江电话:027-87320607 |
1.3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详见第一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见第四章《附表1:资格审查表》 |
(3)其他要求:见第四章《附表1:资格审查表》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母公司、股东单位和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采用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 ||
1.3.4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不接受接受限于已注明“进口”的产品 |
1.8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9 | 现场考察 | √不统一组织□统一组织集中地点:集中时间:□自行考察现场有需要的供应商在下列时间自行踏勘。时间:2022年**月**日-2022年**月**日,每日**:**-**:**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注意事项: |
1.10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允许分包的内容: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2 | 偏差 | 商务:实质性商务条件不允许允许技术: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超出视为不响应最高项数:以评分标准为准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见招标文件 |
1.12.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产品技术白皮书或第三方检验报告或使用说明书,或产品制造商公开发行的宣传彩页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10% | ||
1.13.2.1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标的所属行业:工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1.13.2.1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接受联合体或分包的,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报价扣除比例:4% |
1.13.3 | 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拟采购产品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是,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否 |
1.13.3 | 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价格扣除比例:1% |
1.13.4 |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价格扣除比例:1% |
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公告形式 |
3.1 | 投标文件签字及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 |
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投标文件封面中供应商落款处需填写联合体所有组成成员单位的名称,投标文件封面仅由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电子印章即可,联合体协议书应由联合体各方盖单位章后将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 | ||
3.1.7 | 投标文件份数 | 电子投标文件 |
3.3.5 | 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见招标公告(如有) |
3.3.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含数据电文等形式)的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上述合理的时间指的是评标委员会向供应商提出书面要求后30分钟内。 |
3.7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 |
3.8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
3.8.1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至投标截止前三年(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则从成立当年起算,至投标截止前) |
3.9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4.2 | 投标文件递交 |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包)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供应商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 |
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4.2 | 投标截止时间 | 同招标公告以及补充公告(如果有) |
4.2 |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 同招标公告以及补充公告(如果有) |
5 | 开标 | 网上开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9.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否 |
9.1.1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人 |
9.1.2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 |
9.2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要求 |
12.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
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 |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
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联系我们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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