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西西江临港赤水港务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港赤水圩作业区码头散货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能力提升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3/11/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谈判结果:
根据集团公司环保检查整改要求,赤水港拟采购1套处理能力60m³/h的煤污水处理设备、淤泥压滤机等及配套基础 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交钥匙”项目。为尽快完成整改,提升环保能力,根据《广西北港西 江港口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23-01)规定,港口公司同意采用直接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项目范围为1套处理能力60m³/h的煤污水处理设备、淤泥压滤机等,包括配套 基础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交钥匙”项目,本项目最高限价¥630,356.00元整(人民币陆拾 叁万叁佰伍拾陆元整)。10月31日谈判小组与防城港中港建 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港建设)进行洽谈,经洽谈中港建设同意按项目最高限价¥630,356.00元整(人民币陆拾叁万叁佰伍拾陆元整)下浮2%收取费用,最后总价为¥617,748元(人民币陆拾壹万柒仟柒佰肆拾捌元整),具体洽谈结果如下:
一 、合同形式: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617,748元(人民币陆拾壹万柒仟柒佰肆拾捌元整)。本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设计、材料和部件采购、制造、出厂试验与检验、包装、运输、仓储、保管、转运、装卸、设备及材料的二次倒运、保险等费用,以及设备调试费、缺陷修复费、设备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费,同时包括设计联络会、培训、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技术服务等费用,以及完成这些工作的人员劳务费、差旅费及其各种税费,还包括卖方完成本合同的风险和保险等合同明示或隐含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二、价格调整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不作调整。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增值税税率变化外,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行业发布的相关设计、施工、验收、概预算标准、规范、规定或规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指导意见、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取费计价文件等。
3.增值税税率调整
本合同签约合同价均为含税价格,价格组成包括不含税价和9%增值税款,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变化,但如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发布新的税务政策导致开票税率的必须变动,则结算时含税合同价格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具体如下:
工程结算价=已按照9%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合同价-已按照9%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1+9%)*(1+X%)
以上公式中的X%为承包人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
三、合同价款支付
1.付款:
(1).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30%,预付款支付为合同生效后,卖方向买方提交预付款申请及买方认可的全额预付款保函,经买方审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卖方按合同要求把货物全部运到项目现场(交货点)并完成安装及调试且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到卖方的付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5%,并退回预付款保函。合同结算金额的5%留作质保金,质量保证期届满 并通过最终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退回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卖方在买方每次支付款项之前出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当支付至结算价95%时,卖方必须出具至100%结算款的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
2.质量保证及质保金
结算价尾款5%视作质保金,质量保证期届满,通过最终验收,买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将尾款付清卖方,尾款不计利息。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 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买方代表认定的卖方及其分包商所做的工作、提供的设备、工艺和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合同要求时,称为缺陷。买方代表发现缺陷后,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
负责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缺陷和更换设备。
质量保证期系指按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签认“设备交货验收表”后卖方所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材料 和性能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包含机器主要设备也包含机器的重要部件,即机器正常运转的所有设备。
根据有关部门(包括劳动安全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的规定不相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 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由此产生的到交货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或在一天内无法完成修复的,买方可采取包括聘请第三方维修在内的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它权力不受影响。
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存在上述缺陷,以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则质量保证期无效。从缺陷处理合格并验收后,按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卖方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买方。安装工人和检验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规定的与项目相符的岗位证书。
卖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安装及调试,并接受买方代表的监督检查。
买方代表对设备质量的检查、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全天的响应服务,针对卖方对买方的服务通知,必须按照售后服务要求的时间段内到达现场处理。
四、合同工期:90日历天。
合同签订后3天内,卖方应提交详细的设备设计、制造,试验、验收、供货、安装进度计划,由买方审批,此计划批准后即为合同文件的内容之一,
五、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根据集团公司环保检查整改要求,赤水港拟采购1套处理能力60m³/h的煤污水处理设备、淤泥压滤机等及配套基础 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交钥匙”项目。为尽快完成整改,提升环保能力,根据《广西北港西 江港口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23-01)规定,港口公司同意采用直接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项目范围为1套处理能力60m³/h的煤污水处理设备、淤泥压滤机等,包括配套 基础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交钥匙”项目,本项目最高限价¥630,356.00元整(人民币陆拾 叁万叁佰伍拾陆元整)。10月31日谈判小组与防城港中港建 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港建设)进行洽谈,经洽谈中港建设同意按项目最高限价¥630,356.00元整(人民币陆拾叁万叁佰伍拾陆元整)下浮2%收取费用,最后总价为¥617,748元(人民币陆拾壹万柒仟柒佰肆拾捌元整),具体洽谈结果如下:
一 、合同形式: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617,748元(人民币陆拾壹万柒仟柒佰肆拾捌元整)。本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设计、材料和部件采购、制造、出厂试验与检验、包装、运输、仓储、保管、转运、装卸、设备及材料的二次倒运、保险等费用,以及设备调试费、缺陷修复费、设备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费,同时包括设计联络会、培训、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技术服务等费用,以及完成这些工作的人员劳务费、差旅费及其各种税费,还包括卖方完成本合同的风险和保险等合同明示或隐含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二、价格调整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不作调整。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增值税税率变化外,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行业发布的相关设计、施工、验收、概预算标准、规范、规定或规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指导意见、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取费计价文件等。
3.增值税税率调整
本合同签约合同价均为含税价格,价格组成包括不含税价和9%增值税款,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变化,但如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发布新的税务政策导致开票税率的必须变动,则结算时含税合同价格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具体如下:
工程结算价=已按照9%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合同价-已按照9%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1+9%)*(1+X%)
以上公式中的X%为承包人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
三、合同价款支付
1.付款:
(1).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30%,预付款支付为合同生效后,卖方向买方提交预付款申请及买方认可的全额预付款保函,经买方审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卖方按合同要求把货物全部运到项目现场(交货点)并完成安装及调试且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到卖方的付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5%,并退回预付款保函。合同结算金额的5%留作质保金,质量保证期届满 并通过最终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退回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卖方在买方每次支付款项之前出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当支付至结算价95%时,卖方必须出具至100%结算款的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
2.质量保证及质保金
结算价尾款5%视作质保金,质量保证期届满,通过最终验收,买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将尾款付清卖方,尾款不计利息。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 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买方代表认定的卖方及其分包商所做的工作、提供的设备、工艺和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合同要求时,称为缺陷。买方代表发现缺陷后,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
负责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缺陷和更换设备。
质量保证期系指按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签认“设备交货验收表”后卖方所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材料 和性能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包含机器主要设备也包含机器的重要部件,即机器正常运转的所有设备。
根据有关部门(包括劳动安全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的规定不相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 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由此产生的到交货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或在一天内无法完成修复的,买方可采取包括聘请第三方维修在内的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它权力不受影响。
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存在上述缺陷,以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则质量保证期无效。从缺陷处理合格并验收后,按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卖方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买方。安装工人和检验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规定的与项目相符的岗位证书。
卖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安装及调试,并接受买方代表的监督检查。
买方代表对设备质量的检查、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全天的响应服务,针对卖方对买方的服务通知,必须按照售后服务要求的时间段内到达现场处理。
四、合同工期:90日历天。
合同签订后3天内,卖方应提交详细的设备设计、制造,试验、验收、供货、安装进度计划,由买方审批,此计划批准后即为合同文件的内容之一,
五、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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