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物业管理服务(两年)合同公告
金额
143.0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6/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306003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物业管理服务(两年)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306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6-01 —— 2025-05-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详见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766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甲方每三个月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进行结算支付,以月评分方式实施考核,总分为100分,月考核得分大于等于95分,全额支付当月物业服务费用;95分以下按所得分数除以100乘以月平均费用支付,连续3个月累加。根据考核结果,由乙方于下三个月首月的5号以前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甲方凭发票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三个月的物业费。连续或累计3个月得分低于90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766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同上;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766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同上;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766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同上;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766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同上;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766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同上;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766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同上;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7667.0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同上;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鲤鱼池支行(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106380005020116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符合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质量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详见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款项支付义务。 6.2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监督,并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算与服务款项支付相挂钩。 6.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提供满足合同以及甲方要求的人员入场提供服务。 6.4乙方保证岗位人员尽量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换人。经甲方同意方可调整人员,调整后的人员必须满足合同及甲方要求。 6.5乙方及其在岗服务人员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6乙方及其在岗服务人员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失泄密事件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7乙方应当亲自履行本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至第三方。 6.8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规程,且乙方或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相关信息、资料等秘密,均应进行保密。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6.9乙方及其在岗服务人员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食品中毒、发生泄密事件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6.10合同期满,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天内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以及甲方的设备设施。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需求服务人员的数量入场提供服务,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预估总金额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十五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有权不支付上述费用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预估总金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7.5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违约的,乙方除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保函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项目中标价为两年2861336.76元,合同一年一签,本次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合同金额为1430668.38元。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11.2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电子邮箱发出的,自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12.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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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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