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温馨丽苑小区3套房屋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8/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15924418374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091210时至2024091310时(延时的除外)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s://www.rmfysszc.gov.cn/statichtml/rm_qindex/2877/rm_qindex.shtml)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温馨丽苑小区3套房屋,建筑总面积为:727.05平方米。(该标的物拍卖范围以评估报告显示内容为准。)

拍卖标的存在以下瑕疵:

该标的物水电暖、物业欠费情况不详,需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议价:2529915.88,起拍价:2529915.88,保证金:252991,增价幅度:1000以及其整倍数) 

咨询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内蒙古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等工作(意向竞买人请于2024813日—— 911日进行咨询,咨询电话:15924418374

二、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权属转移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相关主体、数额。相应主体应承担的税费及其它变更权属所需费用最终以相关职能部门核定为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前七天前与本院联系。

八、拍卖竞价前系统将锁定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九、拍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7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现代分理处,账号:6228403067907777760

  1. 网上报名: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账号,选择意向标的,点击报名,按网页提示签订报名协议、缴纳保证金后即可取得竞价资格。

https://www.rmfysszc.gov.cn/helpcenter.html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及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rmfysszc.gov.cn/helpcenter.html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二、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能通知到的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或联系无法联系上的),无法通知或没有接到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内蒙古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924418374

举报监督电话:0474-8988592

咨询联系人:15924418374

技术咨询:023-630888811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