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转让标的的成交价款和过户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受让方被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成交价款。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交易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房屋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和过户保证金。
四、过户保证金在受让方按《房屋交易合同》要求完成过户手续,并经转让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将过户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五、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受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及过户保证金且交易双方结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按与转让方的约定无息划转成交价款和过户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一、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二、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实地查看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转让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及标的过户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在标的坐落处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标的移交后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标的移交前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欠费、滞纳金、罚款等由转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六、标的移交完毕后,受让方负责办理标的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协助。受让方应当在标的移交完毕次日起3个月内完成标的过户工作。因受让方怠于办理过户有关手续或没有缴纳相关税费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过户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七、标的成交后,因转让方原因不能按期顺利移交标的和有关权证资料超过3个月的,转让方一次性全额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过户保证金,并承担受让方已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和收回标的,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给予其他赔偿或补偿。
八、如因转让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移交标的或标的无法过户,由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九、标的成交后,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开票产生的税额由转让方来承担。
十、其他事项详见《房屋交易合同》(样本)等。
十一、本项目公告的内容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二、看房联系人及电话:李先生,18981354087。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房屋交易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转让方的部分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房屋交易合同》;
8.?《房屋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和过户保证金的;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同时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成交价款的2%,本次交易中转让方所遭受的损失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账户:
收款单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所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8111001012700741084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