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S3401110849006505001001)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4/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fabz00805
预算金额900万元
招标公司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联系人付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79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
监理招标
2023BFABZ00805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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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21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1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2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22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23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25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25 1. 总则............................................................................................................................................ 26 2. 招标文件.................................................................................................................................... 30 3. 投标文件.................................................................................................................................... 31 4. 投标............................................................................................................................................ 35 5. 开标............................................................................................................................................ 36 6. 评标............................................................................................................................................ 37 7. 合同授予.................................................................................................................................... 38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9 9. 纪律和监督................................................................................................................................ 40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1 第三章评标办法..................................................................................................................................... 45 1. 评标方法.................................................................................................................................... 61 2. 评审标准.................................................................................................................................... 61 3. 评标程序.................................................................................................................................... 6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8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1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16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117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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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监理 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皖发改社会函<2023> 94 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首都 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复函 1.4 招标人: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1.5 项目业主: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监理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ABZ00805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FABZ00805
2.5 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2.6 建设规模: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建设用地位于安徽 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东部,项目净用地面积约 71.4 亩,其中科教综合楼 及动力中心已建,约 9.42 万㎡。本期新建项目净用地面积约 36 亩,建筑面积约 14.5 万㎡,其中地上约 8.6 万㎡,地下约 5.9 万㎡,规划床位 1000 张,建筑限高 100 米。2.7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89743.86 万元。
2.8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5 月(具体 以开工令为准),建设周期约 900 日历天。
2.9 监理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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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结束及缺陷责任期结束止(监理服务期约 900 日历天,监理延期服务费用已含在 报价中不另增加,质保期内责任鉴定不增加费用)
2.10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范围包含建设内容中所涵盖的基坑支护、土方外运、土建、室外总体、安装、装饰和设备采购等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详见合同条款。
2.11 项目类别:工程服务
2.12其他:本招标项目概算:900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甲 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 人须具备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居住建 筑和钢结构厂房项目监理业绩不予认可)。
3.3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 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4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无。
3.5 投标人应该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6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 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4 月 28 日 00:00 至 2023 年 05 月 19 日 09:30。4.2 获取方式:
4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 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 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 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797,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05 月 19 日 09:30 ,投标人 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名称)递交电子投标
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 2023 年 05 月 19 日 09:30 。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 楼 4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福州路与安徽路交口西南角 邮 编:230601
联 系 人: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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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551-62636906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797、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电 话: 0551-66223530、66223546
9.其他事项说明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
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0.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
交即可):
标段简称:1 标段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3185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7675369469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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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 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见招标公告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 概算投资额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业绩要求:见附录 2 (3)信誉要求:见附录 3 (4)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附录 4(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 5 (6)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附录 6 (7)其他要求:见附录 7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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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有异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 相关规定提出。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 用记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 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 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 限制期内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 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 | 时间:2023 年 05 月 9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 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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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形式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时间:2023 年 05 月 9 日 17 时 30 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 法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 预缴增值税。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___ □单价:___ 费率:百分之 定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监理费率为 0.9%□有,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银行电 汇 第二类: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 险 第三类:电子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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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8 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 金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 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 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 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 查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 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 本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 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 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 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 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 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 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 招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 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 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 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 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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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 分多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 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 投标无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 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6)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现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 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后期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存在造假情况的,将视情况追 究评标委员会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对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 的保函编号相同、多家投标人的保函为同一机构出 具;保函存在明显 PS 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 行重点关注,及时进行询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 录。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 证金的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 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 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 情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 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 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 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 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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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7.1 | 监理大纲编制的特殊 要求 | (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本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 先行施工,后期医疗、净化等专项施工较多,涉及多 单位作业协调;工期紧任务重; (2)其他:/。 投标人必须在技术文件中重点阐述。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不允许□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 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 程保函密封和标记要 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光盘)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及工程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 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_30_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 计时为准); (5)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 的报价文件并进行评审。 |
12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人数 | 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_3_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 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纸质 (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纸质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 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 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形式: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暂定合同价(89743.86 万元*中标费率)的 2 % (3)退还: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退还 30%; 工程综合初验并整改合格后 10 日内退还 40%;工程 竣工结算审计定案后 10 日内退还 30%。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 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 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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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 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5)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 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 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 即付独立保函。 (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 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如有)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 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 服务系统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 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10.2.1 | 投标所需资料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 行扫描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 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 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 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 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4)投标人提供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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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 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 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 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 供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 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
10.2.2 | 相关政策要求 | 1.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管农民工工资 发放、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在监理过程中编制各 项监理报告至业主方备案;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水 电气部门对接并协调。 2.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 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 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文件)。3.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 知》执行。 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 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5.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或说 明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 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 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 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 标委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 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 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 释进行判定。 |
15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 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 标代理服务费以(89743.86 万元*中标费率)为计算 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收费 标准 4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 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10.5 | 其他 | (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合肥市及其所 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记入不良行 为记录,并予以曝光。 (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 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 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 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 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 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 理。 (3)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 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 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 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 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 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 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 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 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 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 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 责任。 |
16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6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 合同条款”和“委托人要求”等章节中 “委托人”和“监理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7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 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 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 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 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 解释。 |
10.8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8.1 | 付款方式 | 按实际施工单位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0%支付对应的 监理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所有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 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监理费的 85%,竣工验收备案 完成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监理费的 90%,审计完成 后付至审计价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质量回访 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的支付应提出申请,并 附证明材料,经委托人审核后才办理支付手续。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 交等额余款,则在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 价款的 100%。 |
10.8.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 1.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 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如有):总监姓名;证书 号; (2)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 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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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 标保证金扫描件(如采用);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 (1)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商务 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评分情况进行公示,其中 技术文件还将公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 (2)公示投标人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及依据。 | ||
10.8.3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 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 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 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 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 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 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总监及项目 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 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 容为准。 4.重要提示: (1)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标人不得挂靠,否则招标人有权 取消其预中标资格,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对其进行相关处理。 (2)投标人一且中标,投标文件拟派监理人员必须到位,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相关处理。 (3)本招标文件所述工程概算总投资(监理收费计费额)可 能与工程合同价有较大差别,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并综合 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谨慎报价。 (4)投标人中标后所有配备人员不得随意发生变更。(5)投标人必须考虑到工程开工时间的不确定性,在此投 标中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中标后不得因此提出索赔。(6)中标人在监理过程必须设专人监管农民工资发放、扬 尘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每月编报专项报告至业主方备案,同 时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水电气部门对接并协调。若因中标 人监督不到位未提前告知发包人,引发的农民工讨薪现象,将予以 1 万元(每次)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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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本项目如建设工期延长,监理服务周期相应延长,监 理服务费不因此给予调整,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 素,谨慎报价。 (8)投标人须对投标人文件中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 性负责,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招标人有权组织对预中标人的履 约能力、业绩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如有证据证明实际考察 情况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不符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相关处理。 (9)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收集、归档、分类装订工程建设所 有资料,完工后根据招标人需求,向招标人提交相关纸质版 及电子版资料。 (10)工程监理单位需对该工程中涉及到的材料的负责,对 所有材料进行全程的跟踪、检查、把关,以确保材料的质量 达到招标人的要求。 (1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服务期间同时只能有 2 个 在监理项目(包含本项目),不得在其他项目监理中任职任 何监理人员岗位。若违反以上要求,处违约金 50 万元,并 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12)在建设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时配备、承诺配备 及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及时到位,配备专业人员,未经招标 人同 意,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或者减少上述人员。若更换 总监或总监代表,处违约金 50 万元;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业绩评分的每更换一人处违约金 10 万元,没有业绩评分 的每更换一人处违约金 1 万元(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更换 除外)。根据现场施工情况,保证监理人员每天到场数量,招标人有权根据监理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其增加专业人 员,监理单位必须服从,否则, 视同中标人违约,招标人 有权解除合同。 中标人中标后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 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 号)、 (1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落实重 点工程项目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 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代赈函〔2022〕275 号)规定。 (14)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合建〔2021〕32 号),做好工程声像文件的形成、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 作。 | ||
10.8.4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中标人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 版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 份;同时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壹 份(U 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提供给招标人,招标人审核无误后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发放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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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如招标范围内工程需创相关奖励的,中标人须积极配合,并及时调整监理大纲和监理目标,费用不调整。 (3)中标人必须对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结算审计持严谨、负责的态度,结算审计中若(A-B)/B>10%时(其中:A 指监理人 审定承包人送审的工程结算总造价,B 指经审计机构审定后 的工程结算总造价),自 10%超出部分乘以 2 倍监理费率的支 付违约金(即(A-B*1.10)*2*监理费费率),委托人在支付结 算款时直接予以扣除。若(A-B)/B>15%时,自 10%至 15%部分 按乘以 2 倍监理费费率的支付违约金,超出 15%部分按乘以 5 倍 监 理 费 费 率 支 付 违 约 金 ( 即 ((A-B*1.15)*5+(B*1.15-B*1.10)*2)*监理费费率。 (4)监理人中标后合同内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对基坑 支护、建筑、结构、内外装、机电、医疗专项、人防、消防、绿建等内容进行专业讲图,如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图纸不熟悉 或专业知识欠缺,招标人有权增加或更换相关专业人员。(5)监理人中标后配备 3 人(土木工程专业 2 人,机电安 装相近专业 1 人)驻场辅助招标人工作,人员不低于本科学 历,不少于两年建设单位或监理或施工管理工作经验或类似 公共建筑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审经验,人员驻场前须经招标人 确认,如人员不满足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 (6)在监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委托人办理工程报审报建、各 类招标过程的技术服务、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优化建议、合同 的拟定、施工许可证办理以及设计协调等工作。 (7)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使用同一食堂。 (8)监理合同中所列写的人员被派驻现场前,必须全部在 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现场人员无备案或与合同所列人员 不符。 (9)监理人应按照投标文件配备项目专业人员,根据现场施 工情况,保证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每天到场数量,其中项目开 工至结构验收阶段,所有土建专业监理人员必须全部参加现 场考勤,安装专业根据实际需要配合到场;委托人有权根据 监理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其增加专业人员,监理人应当 服从。监理人应定期组织专家(非项目人员)进行质量安全 检查,每月不低于一次,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现场施工 有违约事实的,监理人应在通报中告知。检查结果写入当月 月报报送至委托人。 (10)监理人中标后须满足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相 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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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扫描件。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已完成证明材料须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和监理单位盖章。
2.以上涉及到的材料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 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工程总建筑面积等),应另 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同一内容不一致的以“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为准。
4.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 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冷藏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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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
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 员 | 资格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如有)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 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总监理工 程师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拟派总监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签订监理合同之前,不得承 担超过 2 个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本项目),超过 2 个的(包含本项 目),在签订合同之前需从超出项目上撤离,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书面 承诺(投标人对承诺真实性负责,格式详见承诺函)。 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书材料扫描件和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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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监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 ||||
执业资格/学历要求 | 专业 | 岗位 | 人员配额 | 备注 |
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 房屋建筑工程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1 人 | |
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 | 土建 | 土建专业造价工程师 | 1 人 | 可兼任 |
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 | 安装 | 安装专业造价工程师 | 1 人 | 可兼任 |
省级及以上监理工程师 | 房屋建筑工程 |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 3 人 | |
机电安装工程 | 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 | 3 人 | ||
中级及以上职称 |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 1 人 | 专职,不可 兼任 |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 | BIM 工程师 | 1 人 | |
/ | / | 监理员 | 3 人 | |
/ | / | 见证取样员 (可兼任) | 1 人 | |
/ | / | 资料员 | 1 人 |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土木工程或机电安 装相近专业 | 驻场辅助人员 | 3 人 | 土 木 工 程 专业 2 人,机 电 安 装 相 近 专 业 1 人 |
注: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须符合以上所列要求。人员岗位资格和人员数量配备满足以上所列要求即可(投 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以列表予以响应,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投标人自行考虑拟配 备的人员,需满足上述要求,投标时,只需要提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造价工程师、安装专业造价 工程师、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并承诺资格资历等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本表其他人员不作初步评审要求,中标后配备报招标人审批通过后上岗,投标时无需提供人员 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2)监理人中标后合同内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对基坑支护、建筑、结构、内外装、机电、医疗专项、人 防、消防、绿建等内容进行专业讲图,如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图纸不熟悉或专业知识欠缺,招标人有权增加或 更换相关专业人员。 (3)监理人中标后配备 3 人(土木工程专业 2 人,机电安装相近专业 1 人)驻场辅助招标人工作,人员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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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驻场前须经招标人确认,如人员不满足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 人员配备通则: 1.表中所列人员配额及资格要求为最低限度。 2.各类助理人员配额由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3.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如配备国家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无须具备监理工程师或以上执业资格。 4 4.岗位人员执业证书如不能反映专业的,可在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或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方面反映。5.相近专业是指招标文件要求专业和投标文件配备专业之间为建设部、水利部、交通部等不同行业(部门) 定义的具备同一或类似功能的专业关系,或要求专业的功能涵盖在配备专业之中。例如:建设部的市政公用 工程与交通部的道路与桥梁工程、绿化(要求专业)与市政公用工程或环境工程(配备专业)均为相近专业。6.除总监理工程师外,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其余人员可认可相近专业。 7.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招标人需求进场,除已注明的分阶段进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须按招标人要求常驻 现场。 8.监理组织机构所有人员均不得外聘。 |
于本科学历,不少于两年建设单位或监理或施工管理工作经验或类似公共建筑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审经验,人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最低要求)
1、办公用品一览表
序号 | 名 称(规格、型号) | 数 量 | 备 注 |
1 | 投影仪 | 1 套 | |
2 | 电脑 | 10 以上并满 足要求 | |
3 | 激光打印机 | 1 台 | |
4 | 激光复印机 | 1 台 | |
5 | 高清数码相机 | 1 部 | |
6 | 摄像机 | 1 部 | |
7 | 扫描仪 | 1 部 | |
8 | 手持对讲机 | 若干 | |
9 | 办公桌椅 | 若干 | |
10 | 考勤打卡机(要求面部识别+指 纹;项目监理部自设) | 1 套 | |
11 | 无人航拍机 | 1 台 |
2、检测设备一览表
序号 | 名 称(规格、型号) | 数 量 | 备 注 |
1 | 30-50 米钢尺、5-10m 卷尺、铝合 金靠尺、塞尺、2m 检测 | 全部配备,满足监 理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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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尺 | |||
2 | 水准仪、测距仪、光学经纬仪、混凝土钢筋保护层检测仪、坍 落度检测仪 | 各 1 台 | |
3 | 全自动数字回弹仪 | 1 台 | |
4 | 数字万能表 | 1 台 | |
5 | 台秤 | 2 台 | |
6 | 留样桶 | 满足需求 | |
7 | 游标卡尺 | 满足需求 | |
8 | 空鼓锤 | 满足需求 |
注: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除上述以外,投标人根据监理内容满足施工现场质量
安全检查及留样要求,投标人承诺响应即可。如投标人未响应,将视为投标无效。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 格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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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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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 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
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 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工程项目的其他工程咨询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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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 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
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
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名单;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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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 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监理费用或 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 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
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
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
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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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
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
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 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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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 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 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 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监理报酬清单;
(3)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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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 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 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 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 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 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
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
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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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 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 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4.5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 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 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 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 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 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 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 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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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 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 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 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监理方案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
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
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
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
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
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 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 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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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 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 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 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 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 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 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 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 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 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 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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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
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
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 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 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文件相应内容;
(6)开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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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 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
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 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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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
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
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
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
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
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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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
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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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 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 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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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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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 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 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 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 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 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 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 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 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 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 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 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 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 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 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 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 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 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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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 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 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 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 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 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 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 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 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 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 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 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 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 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 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 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 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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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 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 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 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 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 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 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 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 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 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 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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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 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 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 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 选人顺序。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商务部分:50 分 (2)技术部分:40 分 (3)投标报价:10 分 |
2.2.2 | 评标基准 价计算 |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 (1)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计算 ①当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取所有 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 价平均值; ②当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 a.其中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 等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70%的投标人数量>5 家,取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招 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70%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 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 b.其中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 等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70%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取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 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60%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 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如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 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60% 的投标人为 1 家时,则该投标人评标价即为评标价平均值)注: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否 决所有投标。 (3)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C 值 C 值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 5,根据余数对应取 C 值,见下表(多 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 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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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 C 值
C 值
余数
0 0.95
1 0.96
2 0.97
3 0.98
4 0.99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
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
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 变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 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 行投标的情形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 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投标报价 |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 容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 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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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 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 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监理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2 项规定 | ||
投标人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监理大纲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响应 |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 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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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 字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 标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 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其它情形 | (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 实质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3 (1) | 商务评分 标准 | 投标人认证 | 6 分 | 投标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 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证书 得 2 分,满分 6 分(同类体系认证证书仅计取一次得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 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 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 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 审依据。 |
投标人信用 | 3 分 | 根据投标人在合肥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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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AAA 级得 3 分;AA 级得 2 分;其余等级或未获得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分。 注:(1)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方式如下:以投 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合 肥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如投标人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分资质等级)”和“监 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资质等级)”中的信用等级 不一致的,以投标人获得的较高信用等级为准(如某 企业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分资质等级)”中信用等级为 AAA 级,同时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 果(分资质等级)”信用等级为 AA 级或无评价级别,则本项计为 AAA 级)。 (2)投标人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评价 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承诺 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评标委 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 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 |||
投标人类似 项目业绩 | 11 分 | 1.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 建筑面积不少于 20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监理业 绩或单个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万平方米公 共建筑项目监理业绩,每个得 3 分,满分 5 分。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具有承担过单个 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8 万平方米或单个合同中单 体合同总投资金额不少于 5 亿元的医院类的监理业 绩,每项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 注: (1)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2)同一业绩满足多个条件仅计分一次;经评标委 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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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中的要求。 | ||||
投标人获奖 | 2 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 人获得省级及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 记注册的协(或学)会颁发的“先进或优秀监理企业”称号的得 2 分,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的行政主管部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或学)会颁发的“先 进或优秀监理企业”称号的得 1 分;此项满分 2 分。 注: (1)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仅以最高表彰计取一次,本 次最多计取 1 个奖项;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 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 杯、奖牌、奖状; (3)“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 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学)会在中国社会组 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 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5)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 国社会组织信用 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 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
投标人项目 获奖 | 4 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 人所监理的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获得省级及以上 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 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 2 分;获得市 级及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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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得 1 分;满分 4 分。 注: (1)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仅以最高表彰计取一次,本 次最多计取 2 个奖项; (2)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项目合同扫描件;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 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 针对鲁班奖,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a.提供中国建筑 业协会颁奖文件或中国建筑业协会官网截图,同时通 过业绩合同体现投标人名称即可; b.提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奖文件或中国建设监理 协会颁奖文件官网截图,且颁奖文件或截图中须体现 出投标人名称及其监理项目名称。 (4)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 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 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 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 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
总监理工程 师业绩 | 3 分 |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承担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20 万平方米公共 建筑或单个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万平方米 公共建筑项目监理业绩(本人须在项目中担任总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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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岗位)的,得 1 分;承担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 不少于 8 万平方米或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金额不少 于 5 亿元的医院类的监理业绩(本人须在项目中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另加 2 分。满分 3 分。 注: 1.业绩不限时间;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 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 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 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 供虚假材料; (2)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 2.以上涉及到的材料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 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 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总建筑 面积、工程总投资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应另附 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 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 认可。 3.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业绩要求,只计取一次得 分。 | ||||
总监理工程 师代表业绩 | 3 分 |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 具有(参与即可)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 万平 方米或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金额不少于 3 亿元的医 院类的监理业绩,得 3 分,满分 3 分。 注: 1.业绩不限时间;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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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 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 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 提供虚假材料; (2)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 2.以上涉及到的材料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 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 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总建筑 面积、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 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 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
专业监理工 程师业绩 | 6 分 | 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 1、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 万㎡公共建筑 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每个专 业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个满足上述的业绩得 3 分,满分 3 分。 2、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金额不少于 1 亿元公共 建筑监理业绩(本人须在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每个专 业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个满足上述的业绩得 3 分,满分 3 分。 注: 1.业绩不限时间;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 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 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 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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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 (2)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 2.以上涉及到的材料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 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 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总建筑 面积、工程总投资金额或人员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 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 可。 | ||||
监理人员资 历 | 6 分 | 1.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一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者一级造价师注册证书或一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证书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的得 2 分,满分 2 分。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一级造价师注册证书或一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的得 2 分,满分 2 分。 3.拟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职称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者国家级注册监理工 程师或一级造价师注册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证书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的得 2 分,满分 2 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的相关证书扫描件和投 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监理人员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 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 ||
总监理工程 师获奖 | 2 分 |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省级及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 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或学)会颁发的优秀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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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称号的得 2 分,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获得市 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或学)会颁发的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称号的得 1 分,满分 2 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 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 杯、奖牌、奖状;以最高获奖计取一次。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 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 息公示平台(试运行)” 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学)会在中国社会组 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 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4)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 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 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
总监理工程 师项目奖项 | 2 分 |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的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本 人须在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获得省级及以 上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的得 2 分,获得市级及 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 协(或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的得 1 分,同一个项 目多次获奖仅计取最高得分,本项仅计取一次得分,满分 2 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业绩合同扫描件,拟任总 监须在获奖业绩中任职总监(若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 官网文件截图中体现出投标人名称、监理项目名称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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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则无需提供获奖业绩合同扫描件);(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 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 针对鲁班奖,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a.提供中国建筑 业协会颁奖文件或中国建筑业协会官网截图,同时通 过业绩合同体现投标人名称即可; b.提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奖文件或中国建设监理 协会颁奖文件官网截图,且颁奖文件或截图中须体现 出投标人名称及其监理项目名称。 (3)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 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 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 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 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
人员配备 | 2 分 |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组成员除满足资格审查基础 配备的资质及人数要求外,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增 加 1 名得 2 分,满分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的相关证书扫描件。同 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人 员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 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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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2) | 技术评分 标准 | 综合服务能 力 | 4 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方 案的完善性、可操作性、响应及时性以及监理人员的 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1≤合格<2 分;2≤良好<3 分;3≤优秀≤4 分;未 提供不得分。 |
服务承诺 | 3 分 | 1、承诺向招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以外其他的相关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报 审、施工招标过程的技术服务、施工合同的拟定以及 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图纸复核、施工合同的拟定、洽谈以及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工程现场前期的准备 工作、设计协调、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初审、工程备 案以及工期控制等全过程服务。 2、承诺监理服务费用不因工程延期而增加。 3、承诺一旦中标,将根据工程需要及招标人要求提 供相关办公、检测设备和施工现场用的电动自行车。4、承诺一旦中标,完全响应招标人对于项目监理人 员配备数量及资格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加 监理人员,投标人无条件服从。 5、其它优惠条件及承诺,投标人自行承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承诺进行综合评分,0.5≤合 格<1 分;1≤良好<2 分;2≤优秀≤3 分;未提供 不得分。 | ||
新技术应用 | 3 分 | 投标人针对管理和监理现场服务所采用的 BIM 新技 术和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应用自行表述或承诺。评审 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综合分析。主要考察点为:投标人 的 BIM 技术应用和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结合本企业 作为责任主体参与的实际案例(须有项目名称、项目 地址及规模、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等基本情况)进行阐 述,阐述新技术的起到的作用、应用创新,在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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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计划。无实际案例或未作为责任主体参与的不得 分。 0.5≤合格<1 分;1≤良好<2 分;2≤优秀≤3 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咨询服务合同或监理合同及施 工许可证扫描件(提供的文件须真实有效,否则一经 发现将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予 以处罚)。上述材料中须体现 BIM 技术应用和项目管 理信息化系统应用,否则另须提供业主方证明材料扫 描件。 | ||||
监理范围、监 理内容、监理 依据、监理工 作目标 | 2 分 |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0.5≤合格<1 分;1≤良好<1.5 分;1.5≤优秀≤2 分) 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 ||
监理机构设 置和岗位职 责、监理工作 程序、方法和 制度、公平公 正作风、职业 素养、廉政风 险 | 4 分 |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有具体措施、监理工作程 序、方法和制度、公平公正作风、职业素养、廉政风 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1≤合格<2 分;2≤良好<3 分;3≤优秀≤4 分)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 ||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 施 | 5 分 |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阐述针对施工的特色质量控制及验收标准、质量通病 及解决方法、质量监理的核心、项目开工的组织、编 制项目总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进度和流水作业 安排、成本管控的措施、安全管控的要点、环保监理 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1≤合格<3 分;3≤良好<4 分;4≤优秀≤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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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 ||||
监理组织协 调内容及措 施、合同、信 息管理方案 | 4 分 |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合同、信息管理方案(1≤合格<2 分;2≤良好<3 分;3≤优秀≤4 分)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 ||
监理工作重 点、难点分析 及合理化建 议 | 5 分 | 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协调管理方面(经招标人 提供的图纸)的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1≤合格<3 分;3≤良好<4 分;4≤优秀≤5 分)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 ||
专项验收、竣 工验收移交、配合审计的 措施及监理 过程中的注 意事项 | 5 分 | 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移交、配合审计的措施及监理过 程中的注意事项。 阐述竣工验收阶段专项验收流程、采取的措施及注意 事项。 (1≤合格<3 分;3≤良好<4 分;4≤优秀≤5 分)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 ||
材料进场检 验复测的内 容 | 5 分 | 针对本项目描述需要进场检验复验的材料、取样数量 及复验的项目。 (1≤合格<3 分;3≤良好<4 分;4≤优秀≤5 分)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 ||
2.2.3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评标价 | 10 分 | (1)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 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2)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 差率*100*E1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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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率*100*E2 其中:E1=0.5、E2=0.3,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0 分计算。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 位“四舍五入”。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 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 站、汽车站、冷藏库等),居住建筑和钢结构厂房项目监理业绩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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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 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 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 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总监理工 程师或主要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 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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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 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商务部分得分 A 的计算
投标人本章第 2.2.3(1)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打分的平均值确定。
(2)技术部分得分 B 的计算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纵向 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 标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 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 同投标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 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 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 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技 术打分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均纳入上述情形进行偏差率计算(详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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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单位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 ||||||
评委名称 | 评委 1 | 评委 2 | 评委 3 | 评委 4 | 评委 5 | |
投标单位 1 | 28.0 分 (最高分) | 30.0 分 (最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
投标单位 2 | 28.0 分 (最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4.0 分 (次高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3 | 26.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4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次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
投标单位 5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6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30.0 分 (最高分) | |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 | 【(28.0-26.0)÷28.0】×100%=7.14% | |||||
例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 横向偏差 | 对投标单位 1 计算横向偏差={28.0-}÷ ×100%={28.0-24.25}÷<24.25>×100%=15.46% | |||||
对投标单位 2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5.50}÷<25.50>×100%=9.80% |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 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技术打分 差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 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 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依此类推。若 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详见示例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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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技术打分最大 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部分得分 B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部分(本章第 2.2.3(2)目)中对应的各评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 的得分;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即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 B 。
(3)以上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委对技术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3(2)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
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对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公布。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 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 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4.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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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 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
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
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监理机构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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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 评标结果
3.8.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 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 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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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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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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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
2. 工程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3. 工程规模: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建设用地位于安徽医 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东部,项目净用地面积约 71.4 亩,其中科教综合楼及 动力中心已建,约 9.42 万㎡。本期新建项目净用地面积约 36 亩,建筑面积约 14.5 万㎡,其中地上约 8.6 万㎡,地下约 5.9 万㎡,规划床位 1000 张,建筑限高 100 米。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89743.86 万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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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监理费用
监理费用暂定(大写):(¥)。
备注:暂定监理费用=约 六、期限
万元×中标费率,本项目中标费率为 %。
监理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审定结束及
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
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盖章)委托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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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监理人:(盖章)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电子邮箱: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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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 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
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
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 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 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 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 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 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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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 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 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 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 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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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 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 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 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 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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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 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 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 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 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 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 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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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 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 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 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 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 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 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 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 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 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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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 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 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 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 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 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 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 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 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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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 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 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 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 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 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 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 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
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
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如因监理人不合
理安排导致其遭受的损失,委托人不予赔偿。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 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
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
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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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不合理安排导致其遭受的损失除外。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 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 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 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 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 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 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 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 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 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 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 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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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 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 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 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 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 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 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 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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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 不采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 双方的合同补充文件;
2. 双方的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
4. 招标文件
5. 合同专用条件;
6. 合同通用条件;
7. 附录
8. 投标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及技 术资料、委托人的需求和要求、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合同文 件,对本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本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等与项目有关的全部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负责督促和配合相关设计单位(包含水、电、气、热等)按计划节点时间完 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报批等工作;
2)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提供项目主要材料、设备的详细技术参数和推荐品牌;
3)负责做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4)负责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填制,提出详细的项目资金需求计划,审核工程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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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的申签、上报工作;
5)负责审核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落实施工图深化设计工作;6)负责工程各类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与移交工作;
7)负责工程结算、决算初审,并配合审计单位进行决算上报;
8)负责编制各类会议纪要、报表、建立各类工程台账,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日 常建立与管理工作;
9)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包括不良行为及执行合 同中的奖惩记录工作,做好项目后评估工作等)
10)协助做好项目的移交工作,负责协助管理质保期的维修服务;
11)负责项目各类检查、指导、参观的接待、讲解和资料准备工作,做好项目 宣传工作;
12)按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做好“三控、两管、一协调”工作;13)负责办理委托人交代的其他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负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特点(包括但不限于基 坑支护、基础、房屋、围墙、地面硬化,给排水、暖通、强弱电建设、医疗专项、消防、人防、绿建、室外、绿化、管网、BIM 技术应用、智慧医疗等一切工作)监理、管理和 督导,工期阶段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工程决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及监理服务。
(一)根据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 服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及要求为委托人提供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实施监理工作前,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确定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和职能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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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实质性开工前的行政审批手续及所有准备工作,如协 助办理施工临时用电、用水等;
(3)协助办理人防、消防、交通、园林、环保、燃气、供电、供水、排水、卫 生、绿建、节能、防雷、有线电视、电信、园林绿化、道口开设等审批或报装手续(如需要);
(4)协助委托人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组织项目监理人员熟悉图纸,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提出监理意见,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
(5)从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方面审查设计变更,并提出监理建议;协助 委托人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防范对策;
(6)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承包人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
(7)审查承包人开工申请报告,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签发工程开工 报审表,经委托人同意下达开工令;
(8)审查承包人测量放线成果并检查对成果的保护措施;做好施工过程中测量 复核、交验工作;
(9)督促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监理审核签认;
(10)审核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施工工艺,组织专 题论证,提出监理意见;审查承包人采购清单,检查承包人拟进场工程材料、半成 品、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审查质量证明资料,需要时采用见证取样方式进 行监控;审核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检测单位的资质及分包项目;
(11)监督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施工中的重点部位、关键部位安排人员旁站;协调 管理渣土外运,建筑物、构筑物、管杆线、苗木、农作物和障碍物的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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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负责协调邻近工程交叉施工管理;负责组织专项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协 调专项施工队伍与总包的配合;负责制定各施工单位之间的交叉、协调计划,并组 织实施,避免出现返工、窝工现象;
(13)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检查验收;对重大 质量隐患可能造成(或已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下达工程暂停 令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书面报告时,立即向委托人口头汇 报并在 24 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对需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责令承包人 报送质量事故报告,组织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督促承包人按设计认可的处理方案进 行整改,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跟踪检查和验收,及时记录归档资料;
(14)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落实;审查承包人人员、设 备的安全资格和安全专项方案,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定 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责任方整改;
(15)审查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年、季、月、周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根 据施工合同条款、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 分析,制定防范对策,报委托人;分阶段检查进度控制情况,书面向委托人提出承 包人进度偏差的分析报告及调整意见。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要求承包人提 出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定期向委托人提供有关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控制 管理的报告,分析与项目目标的偏差情况及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有关单 位落实解决;
(16)协调施工中相关方工作,协助办理工程施工过程中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 调工作,配合委托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指导工 作
(17)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专项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编报监理月报、监 理工作阶段总结和专题报告。重点报告施工安全管理,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18)审核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调整预算;审核已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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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工作量,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参加审核工程结算,协助委托人审核工程造 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19)建立合同台帐,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协调处 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
(20)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建设中各环节的验收;工 程完成施工后,组织系统调试、进行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向政府有 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21)审查竣工资料,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提出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负责初验后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检,确保质量问题在交接前全部 解决;按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承接查验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提交完整的移交资料;
(22)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包括消防、人防、规划、节能、环保等所有专 项验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相关的监理资料,签署竣工验收报告;负责对竣工图以及竣工资料的审核、验收工作,负责向委托人移交完整和准确的项 目档案;
(23)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完成竣工决算工作,协助委托人向审计部门申报,协 调处理审计中的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24)编制交付、验收和维修报验流程,成立专门的小组,负责管理各施工单 位的维修队伍,检查维修人员、材料、设备和方案的落实情况,确保质量问题维修 一次成功;安排专人负责保修阶段的维修管理工作,确保出现因质量问题及时解决,出现特殊问题需拿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或招委托人指定的人员;监督施 工单位对项目单位或使用人的技术培训和交接(制作光盘),当因物业管理或使用 人原因出现质量隐患时,需及时报告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人员。
(25)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图纸、资料以及工程进展信息进行管理;
负责设计、咨询、检测、施工等单位存档文件管理的监督管理,满足委托人及有关 部门随时对项目相关文件的阅读和检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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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负责工程设计、开工直至竣工全过程的有关审批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整
理、汇编、归档,并移交给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归档资料应能够满足审计要求;
项目归档文档应进行分类归档,归档文档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人;负责工程声像文件
的形成、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
(27)严格把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
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以工代赈工作。
(28)监理人应定期组织专家(非项目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一
次,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现场施工有违约事实的,监理人应在通报中告知。检查
结果写入当月月报报送至委托人。
(29)负责办理委托人交代的其他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
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范、标准;2)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3)
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服务合同;4)委托人和承建商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5)
委托人的相关文件;6)设计变更文件。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委托人与承包人签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等。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具体详见补充条款。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
行控制,安全合同组织,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等。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
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
告)、时间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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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监理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监理单位批准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公司对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任 命书(授权);
(2)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岗位证书(分工已批准);
(3)监理规划(已审核)。
2.5.2 施工过程中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监理人在图纸设计交底后 7 天内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交详细的监理规划,委托 人在7天内予以审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批准实施监理;
(2)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3)各专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专业工程开工前提供);
(4)监理通知及回复(立即发送);
(5)监理工作联系单(立即发送);
(6)工程停工令;
(7)工程款支付证书 ;
(8)监理月报(次月 2 日前);
(9)监理周报(每周一);
(10)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工程工作总结(预验收合格后 3 日内);
(1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进场当天或复试报告发出当天);(1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评定后一周内);
(13)工程变更审核资料(及时提交);
(14)工地例会及其它专题会议纪要(会后 2 日内提供)。
2.5.3 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应提交:
(1)监理指令性文件;
(2)旁站记录;
(3)监理日志;
(4)监理总结;
(5)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以及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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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文件资料
2.6.1 监理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法律、法规,符合《建 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以及委托人竣工文件相关制度的要求。保证监理文件的收集、整理、编制及归档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2.6.2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工程档案第一责任人,并明确 工程档案的具体分管负责人,配备专职档案员开展具体档案工作。
2.6.3 保证监理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做到监理文件资料 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细、计算准确;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整理、 组卷 后的档案资料统一、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2.6.4 监理人负责对所监理项目的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 范性进行审查,并签署竣工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出具项目竣工档案专项审核报 告,随监理文件一并移交归档;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监督审核职责进行考核,对监督 审核不力的,造成所监理项目档案不符合委托人要求或者未能通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的,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
2.6.5 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所有竣工文件(三套),电子档案(二份),声像档案(二份),并分别通过省、市档案主管部门验收审核,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意见和许可文件;委托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通 过委托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含电子档案),监理人须无条件配合。2.6.6 接受建设工程档案主管部门及委托人的监督、检查、考核,并按照要求整改落 实到位。
2.6.8 监理竣工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结算监理服务费尾款。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本项目委托人仅提供办公用房(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办公室用房数量)。监 理人自行负责监理人员的通讯、交通、食、仪器、设备等生活、工作条件,其费用包 含在签约酬金中。
3. 委托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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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3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 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补充条款)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不适用)
4.2.1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汇率为: /。
5.2 支付申请
付款方式:按实际施工单位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0%支付对应的监理费,每季 度支付一次,所有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监理费的 85%,竣 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监理费的 90%,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质量回访合格一次性付清(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 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余款,则在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所有款项的支付应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委托人审核后才办理支付 手续。
5.3 支付酬金;
%。5.3.1 暂定监理费用= 万元×中标费率,本项目中标费率为
5.3.2 最终监理费:监理费用按施工承包单位的经审计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施工竣工 结算造价乘以中标费率即为最终监理费。最终工程施工竣工结算造价超出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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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项目概算结算。(此费用为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全部费 用,包括办公用房、交通、通讯、办公等设施及监理人员的食宿等)。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后并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变更
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政策、施工环境和市场的变化 等可能影响服务收费的因素。除发生下述情况按实调整外,监理人不得因其他任何原 因提出调整监理服务收费。
6.2.1 委托人对服监理人在本标段外增加的合法工程监理任务,监理人必须接 受,签订补充协议。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提请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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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委托人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监理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所使用之信息、技术、资料、文档、软件、设备设施、工具及其向委托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均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或违反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如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监理人应依法获得 必要许可,并向委托人提供许可证明原件,确保委托人不会因使用监理人提供的服务 而承担侵权风险,如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监理人承担。
(2)委托人对其提供给监理人的项目资料、信息享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监理 人仅限于为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之目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书 面同意,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另行使用,或以任何方式披露或提供给第三 方。否则,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3)监理人在委托期间为履行服务而向委托人提供、演示之调研、分析、设计 系统文件/工具、参考报告(不含委托人信息)等,知识产权(若有)仍归监理人(或 原知识产权人)所有,但视为其无偿许可委托人永久用于本项目。
(4)监理人根据委托人具体需求,并针对委托人项目而完成之报告、图纸、设 计、说明、文件、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全部信息资料或文件内容,其依法产生的知 识产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为委托人之商业或技术机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 不得另行使用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有特殊例外情况的,双方须以书面形式 另行约定。
(5)双方履行前述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满终止、中止或解除等任何情形的 影响而被限制或取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通过合法途径为公众所知,或对方书面同意 解除此项义务时止。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同意按委托人规定执行。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同意按委托人规定执行。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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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 。
9. 补充条款
一、监理人未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监理业务,监理人支付相关违约金。若由于监 理人的错误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错误或过失的性质和所造成损失 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二、监理人应安排专职造价人员负责本工程的投资管理工作。
三、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拟定的经委托人认可的人员名单派监理人员 到位上岗。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人员进 场过程中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时,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
五、如监理人员的更换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监理合同。
六、在监理工作范围内,监理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实行人身意外 事故保险。
七、加强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监理人应把好工程计量、签证关;加强对现场提交的计量、索赔等资料(如形 象进度、验收报告、单价分析、工程变更、签证等)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检查、核实,保证送达委托人的计量、索赔资料的真实、齐全、有效。对于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 产值中存在的虚报、瞒报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及纠正,可能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一经 发现,监理人支付 100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追究监理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2.监理人应把好工程月度产值计量关;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 量计算表要根据图纸逐一认真核查。计量的项目必须按技术规范和委托人批准的施工 图纸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计量工作中,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定额、计价 办法等,逐一确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合乎标准,是否有重报的现象,确认其工程 量的申报是否有效、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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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应把好工程调整预算及竣工结算审核关;应认真组织工程造价人员严格 按照合同原则对施工承包单位沿用的单价尤其是新增项目综合单价进行仔细审核,建 立相应的单价、合价台帐,对材料、设备的质量严格把关,对“选材定价”特别是对 无信息价及特殊、专业性的材料的选定及价格应提出意见,并根据需要,参与其选厂 定价。要认真审核清单内的项目单价、合价,对于清单外的项目单价更要严格审查,并按规范重新计算复核。
4.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提出 合理化建议,节约工程投资。
八、监理人在投标时承诺的监理工程师及驻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和主要检测设备 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监理人员必须在岗,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月到位 率低于投标时的承诺,或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等严重失职行为的,或工程出现重大 事故的,或委托人要求更换有失职行为(如施工方不按技术规范施工而监理人员不予 阻止)的监理人员,监理人不予合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监理人擅自解除本合同或者停止履行监 理职责的,或者本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则委托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委托 人将不再支付剩余监理费用,并追究监理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九、确保“黄山杯”,争创鲁班奖。监理人必须按确保“黄山杯”要求进行监理,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十、 违约责任
1.监理人须完成相关备案工作并配合委托人完成施工许可证及各类质量监督工
作,如因监理人原因未能及时完成,视为违约,解除合同。
2.监理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有业绩加分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如监理人确需更换,应提前 20 天报告委托人,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更换后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资格、阅历及经验等不得低于更换
前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同时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50 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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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定情形外);每更换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上述程序办理,同时监理人向委 托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除法定情形外)。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并赔偿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如委托人考核监理人拟派 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胜任工作的,监理人必须 更换,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更换后的人员 48 小时内须进场,监 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50 万元的违约金(除法定情形外),每更换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除法定情形外),如经委托人再次考核仍不 能胜任的,再按上述要求提交违约金,直至符合委托人要求为止。
3.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拟定的经委托人认可的人员名单派监理人员到 位上岗。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人员进场过 程中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 目履约期间最多有一个在监理项目,除了在监理项目外,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其他 项目监理中任职任何监理人员岗位。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未经委托人同意,监 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时,将视为监理人违约。
4.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服务期间同时只能有 2 个在监理项目(包含本项目),不得在其他项目监理中担任任何监理岗位。若违反以上要求,处违约金 50 万元。总 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接受委托人的考勤,每月考勤不少于 22 天,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委托人请假批准,除法定事由外,每次不得超过半天,每 周不得超过两次,每月不得超过 5 次,否则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人·次。
5.监理人应该完全按照监理服务要求中配备具体人员到岗,现场土建专业造价工 程师、安装专业造价工程师、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安全专业 监理工程师(除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外)每月考勤不少于 22 天,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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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 天支付违约金 500 元/天。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在岗人数少于合同约定的现场最低 在岗人数的 80%,视为严重缺岗。发现严重缺岗,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6.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等严重失职行为的或工程出现重大事故 的或委托人要求更换有失职行为(如施工方不按技术规范施工而监理人员不予阻止)的监理人员,监理人不予合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 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在工程施工期间,委托人如发现已施工完成的工程中,材料、质量未达到质量 标准且未被监理人员发现并纠正,视为监理失职,监理人按 2000 元/次支付违约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委托人发现的监理渎职现象,监理人按 2000 元/次支付违约金,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8.监理人应当在委托人规定时间将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及支付工程 进度款申请表审核完毕并上报到委托人,逾期未提交的,监理人按 2000 元/次支付违 约金。同时将监理月报(含安全专项)上报到委托人,否则停付当期监理费。监理月 报经管理人员审核不合格的,按每月每次 1000 元支付违约金。
9.按照规范要求的旁站的部位,委托人或质监站到场 15 分钟内没有见到监理人 员,视同监理没有旁站,除承担该部位质量问题的监理责任外,每次支付 1000 元违 约金。
10.委托人人员在日常巡查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或现场未按图施工,且未收到监理 质量通知书督促施工整改并进行违约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1000-10000 元/处。
11.经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参加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发现质 量问题的,支付违约金 2000-20000 元/次。
12.消防验收一次不通过的,支付违约金 3 万元,累计计算。排水验收一次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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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支付违约金 2 万元,累计计算。
13.对委托人组织或参加的质量、安全检查,发现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且未收 到监理质量通知书督促施工整改并进行违约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500-5000 元/条。
14.监理人在进行竣工预验收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进行重点检 验,形成预验文件。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承包人限期整改到位。通过竣工预 验收的工程在委托人组织的验收时发现新的质量问题,每一处支付违约金 2000 元。质量缺陷严重的,监理人按该单位工程监理费的 5%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工程竣工验 收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发现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整改,否 则扣减监理人的未付监理费用。
15.监理人要加强对质量通病的控制,对于墙体开裂和渗漏等通病问题,监理人 要全程旁站,做好检查台帐,并标记检查人和时间。在委托人组织验收和交接时,如 出现墙体开裂和渗漏的质量问题,监理人支付 2000 元/处违约金。
16.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单、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单按合格签验的,委托人可随时要求监理人更换监 理工程师或总监,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承担更换监理人员的违约金,并按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追究监理人责任,同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 监理人承担。
17.应由监理人办理扣减的工程联系单及经济签证,30 日以内未办理的,后经委 托人办理或审计单位直接扣减的,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单。
18.监理人必须对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结算审计持严谨、负责的态度,结算审 计中若(A-B)/B>10%时(其中:A 指监理人审定承包人送审的工程结算总造价,B 指经审 计机构审定后的工程结算总造价),自 10%超出部分乘以 2 倍监理费率的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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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 (A-B*1.10)*2* 监 理 费 费 率 ), 委 托 人 在 支 付 结 算 款 时 直 接 予 以 扣 除 。 若 (A-B)/B>15%时,自 10%至 15%部分按乘以 2 倍监理费费率的支付违约金,超出 15%部 分按乘以 5 倍监理费费率支付违约金(即((A-B*1.15)*5+(B*1.15-B*1.10)*2)*监理费 费率。
19.因监理人未按程序办理手续造成承包人未能及时获得工程款,监理人负责连 带责任,并停付当期监理费,每次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20.凡由于监理人监理责任而影响工程造价、工期和工程质量的,造成的工期滞 后和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支付相应损失费用的违约金。
21.监理人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按月度、节点(分施工准备及开工,基础分 部、主体结构、外架拆除、单体竣工)、总工期分别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 表,因承包人原因完不成工程进度,监理人提出整改措施并应督促承包人整改。当承 包人连续三个月工程进度滞后,监理人未及时提交书面措施,支付相应工期滞后单位 工程监理费总额的 20%的违约金。监理人对承包人工期考核不实,对工期签证审核不 严,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按监理费总额(扣除税金)的 1%~3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委托人将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22.监理人必须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监理日常工作。若被上级有关部门、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媒 体曝光,监理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每次支付 3000-30000 元违约金。
23.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质量、安全卫生等问题上有分歧,监理单位应主动 协调整改,落实责任人,若出现责任不清、推诿扯皮,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监理人向 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000-20000 元/次。
24.在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中,如监理人因本项目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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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处理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5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
25.监理人应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采取有效、迅速的处理措施,否则委托人在对承包人由于安全文明问题进行违约处理的同时,将对监理人进行违约 处理。
26.监理人内业资料不完善,伪造资料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或伪造总监理工 程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每次人民币 1000 元。
27.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扬尘防污染措施等进行监管,否则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违约 处理。
28.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 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 到位的,委托人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 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委托人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监理人未按要求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 况的,按照 5000 元/次违约金处。若因监理人监督不到位未提前告知发包人,引发的 农民工讨薪现象,处违约金 1 万元(每次)。
29.监理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委托人提供一份完整的项目监理工作手 册,内容包括工程全过程项目监理工作内容、工作重点、控制要点及日常维护须知;未按委托人要求提供的视为违约,按照 10 万元违约金处。
30.监理人应加强廉政风险控制,禁止吃、拿、卡、要,推荐材料、分包等违规 行为,现场设立代建、业主监督电话,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每人每次 5000 元人民币。情节严重者委托人可更换相关人员并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 金,总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违规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40 万元 的违约金(除法定情形外);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师违规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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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万元的违约金(除法定情形外),监理员及其他人员违规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最低 10 万元的违约金(除法定情形外),同时委托人有权就损失向监理人追究赔偿
并将违规人员名单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31、如因监理人原因延误施工许可证办理的,监理人每延误一天须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且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同时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其他
1.监理人必须服从委托人现场管理,执行委托人现有的规章制度及建设工程管理 规定,服从并执行在建设期出台的建设工程相关管理规定。
2.监理人必须做好其项目部职工宿舍及承包人宿舍安全检查工作,无条件服从委 托人的正常监管。
3.委托人在施工过程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指令、变更、签证等,均通过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下达书面文件,委托人签字确认。
4.委托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办法 及规定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5.履约保证金为 万元,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委托人。退还时间和比例为: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退还 30%;工程综合初验并整改合格后 10 日内退还 4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定案后 10 日内退还 30%。
6.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在本合同期 内,应为承担本项目监理的所有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不低于 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 50 万元,不设免赔额,保险期限为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 至整个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保险费用已包含在监理人的报价中,由监理人自行承 担。
7.监理人在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管理过程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项 目目标实现,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实施奖励,奖励金 2000 元-20000 元/次,实施奖励 时由省项目中心管理小组和安医大工程建设部会议研究确定,奖励总金额不超过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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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额。
十二、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职务:
委托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范围,包括发布开工令、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 工方案、审核工程量和工程的变更、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提出监理建议和履行合同 规定的其它权力等。
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范围,包括(1)涉及全局工 程进度的工程暂停;(2)设计变更涉及工程投资或承包合同造价的变化;(3)索赔 的支付;(4)涉及改变原设计意图或影响设计结构的补充图纸和指标等。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相关条款写 入监理合同。
十四、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委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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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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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工程立项文件 | 1 | 开工前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 | 开工前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1 | 开工前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1 | 开工前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1 | 开工前 | |
6. 其他文件 | 1 | 开工前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通讯设备 | 无 | 无 | 无 |
2. 办公设备 | 无 | 无 | 无 |
3. 交通工具 | 无 | 无 | 无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无 | 无 | 无 |
102
附件一、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姓 名 | 本工程拟任岗位 | 年 龄 | 性 别 | 专 业 | 专业 年限 | 职称 | 安排上岗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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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量 | 使用情况 | 投入时间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104
附录 C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 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 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 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 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 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 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 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 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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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 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 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 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 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 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乙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 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 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107
附录 D 工程档案管理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委托人和监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项目名称)签订工 程档案 管理协议书。
一、工程档案管理内容
项目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名称)
移交并通过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预验收、验收以及合肥市城建档案馆的审核验 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意见和许可文件。
二、相关标准
1. 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2.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3. GB/T 24422 信息与文献 档案纸 耐久性和耐用性要求
4. DA/T 28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5. GB/T50328-2014 工程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分类规范
6. CJJ/T 117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7. CJJ/T 187 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
8. DA/T 31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9. DA/T38 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
10. 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程 序〉、〈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的通知》(皖档联发〔2006〕7 号)11. DB34/T 918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2. DB34/T 3324 建设工程声像信息服务规范
13. 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
上述规范、规程、制度如有更新版本的,遵照新版本执行。
三、委托人权利义务
108
1.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部、省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2.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负责对监理人的技术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 查、监督并提供档案咨询服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4.在监理人完成档案文件材料组卷工作后,组织质监等机构对其进行审查,负责接收 监理人案卷,并办理书面移交、接收手续。
5.负责提请省、市档案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过程监督指导、专项预验收、 验收 工作。
6.参与监理人信用评价工作,对档案资料履约不到位或严重不履约的监理人及总监理 工程师记不良行为,如有必要,将纳入履约不诚信名单,并上报相关上级行政管理机构。
四、监理人权利义务
1.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部、省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 及现场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确保文件材料的准确、完整、 系统、安 全,确保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组卷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2.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责任制。成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总监理工程师为工程档案 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工程档案的具体分管负责人。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档案资料人员等管 理人员按照职责各负其责。
3.建立"一人一机一室”制,明确一名以上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委托人批准不得 更换;档案资料人员应在总监或总代的指导下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不得 代替他人编写技术资料。档案资料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方可从业,且不得在其他项目 兼职。配备一台以上的计算机用于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临时档案 室或资料整理室,确保档案的安全。
4.保证项目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组卷等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所形成的文 件材料应数据准确可靠、图物相符、签字手续完备,文件材料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的规定;检查、验收等资料应有各岗位负责人
109
的原始记录。需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签认的技术资料,应由本人签字,不 得代签、补签。应归档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齐全,项目
文件材料所记载的内容完整;项目文件材料应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整理规范、便于 查找利用。
5.负责所监理项目合同技术资料的日常检查及竣工图的审核、签署工作,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
6.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现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所监理 项目合同所形成文件材料进行检查、指导、审核,及时完成所监理项目施工单位申报文件 的签署工作。
7.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根据委托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项目文件材料(含电子材 料),须无条件配合。
8.在所监理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委托人移交已完工项目档案归档资料,包括一 式三 套纸质版原件档案、二套电子档案和二套声像档案。后期应协助委托人完成上级档案主管 部门专项档案验收工作。
9.项目档案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软件平台录入时,所需 CA 客户端证书、签章证书及接口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签约酬金中,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若 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档案移交工作或移交的档案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委托 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整改。
五、违约责任
委托人以(项目名称)合同款的 0.3%作为违约金。监理人 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完成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或项目文件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如有下述 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采取措施直至监理人档案管理工作满足要求,并按下列标准 收取违约金:
1.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由委托人编制发布的通知、制度、表格等相关文件,必 须限期整改。首次出现问题,委托人将提出警告;再次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将视情节对监 理人收取 0.2-1 万元的违约金。
2.监理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建立"一人一机一室”制,必须限期整改。首次出现问题,委托人将提出警告;再次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收取 0.5 万元的违约金。
110
3.监理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存在档案资料人员无证从业、资料编制外包,工程技术 资料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代签字、无原始记录的,必须限期整改。首次出现问题,委托 人将提出警告;再次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将将视情节对监理人收取 0.5-1 万元的违约金。
4.监理人未按照合同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同步及时形成有关项目文件、报表等并分类整 理的,必须限期整改。首次出现问题,委托人将提出警告;再次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将将 视情节对监理人收取 0.5-1 万元的违约金。
5.监理人未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工作的,必须限期整 改,每延迟一天,委托人对监理人收取 0.2 万元/天的违约金。
6.监理人项目档案归档质量未达到省、市档案主管部门验收要求,致使档案专项预验 收、专项验收未通过的,必须限期整改,委托人对监理人收取 10 万元的违约金,并由监 理人承担复验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费、住宿费、场地费等。
7.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档案移交工作或档案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委托 人将要求监理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 人有权扣除档案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监理人须按要求持续整改,直至通过验收,与之 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8.若监理人项目档案资料验收未通过,委托人将不予结算尾款。
六、附则
1.本协议作为 (合同名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111
附录 E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
施工许可证编码
建设单位名称
本人郑重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施 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认真履 行以下职责,对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质量监理责任,并接受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1、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不承担与施 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 监理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2、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3、认真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要求和标准,确保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 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4、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 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并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5、发现施工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及时收集资料并整理归档。
7、严格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身份证号 :
执业资格证书号:
承诺人签名:年 月 日
112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监理要求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办公设备(如投影仪、电脑并联网、打印机、固定电话、传真机等)、检测工具(如满足土工、水泥、混凝土、集料、化学分析等仪器设备)。在监理过程中积极配合 委托人办理、各类招标过程的技术服务、合同的拟定、施工许可证办理以及设计协调等工作。监 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使用同一食堂,监理单位人员就餐自行解决。
2.监理合同中所列写的人员被派驻现场前,必须全部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现场人员无 备案或与合同所列人员不符。
3.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的所有监理人员须按时间节点常驻现场,具体要求如下:(1)项目开 工至结构验收阶段,所有土建专业监理人员必须全部参加现场考勤,安装专业根据实际需要配合 到场;(2)结构验收后至消防验收合格阶段,所有安装专业监理人员必须全部参加现场考勤,土 建专业根据实际需要配合到场。监理人须按照项目配备专业人员,根据现场施工情况,保证监理 专业技术人员每天到场数量,委托人有权根据监理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其增加专业人员,监 理人应当服从;(3)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项目开工至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合格阶 段需到岗履职,按合同要求参加现场考勤。
4.建立廉政制度,加强监理部廉政风险控制,不得有与项目有关单位有任何经济关系,现场 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委托人监督。
5.监理人中标后,应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范围按建筑、结构、内外 装、景观、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给排水、暖通、人防、消防、绿建专业进行分专业讲图,委托人 派人参加,重点考察监理人对图纸的熟悉程度,对施工范围、内容、重难点的了解,以及今后目 标控制措施、方法等,如对施工图有较好的优化建议可形成书面文件提交给设计参考。6.监理人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前期管理,并提供合理化建议。
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用价款的调整
1.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政策、施工环境和市场的变化等可能影 响服务收费的因素。除发生下述情况按实调整外,监理人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提出调整监理服务 收费。
(1)招标人对服监理人在本标段外增加的合法工程监理任务,监理人必须接受,签订补充协 议。
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时监理人必须提交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资料(含按规定需存档的工程影像资
113
料),同时监督承包人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 8 份(包括扫描电子版)。
违约责任
详见合同条款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
2.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
3. 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 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 技术标准、规范
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114
7. 其他资料
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
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规范标准、图集等
2.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扫描机、复印机、照相机、施工区 域配备能看图的平板电脑等
3.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等。
4.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含业主 4 套)等。
6.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七、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方式为费率报价。最终监理服务费以工程审计结算价为基数计算,即最终监理 服务费=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审计结算价*投标费率(即中标费率)。
例如:某项目合同价 5000 万元,结算审计价 3000 万元,项目监理投标费率 0.8%,则最终监 理服务费=3000 万元*0.8%=24 万元。
2.投标人投标前自行现场勘查,各种风险须充分考虑。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造价、调整报价。此报价费率为完成以上工作所有内容的所有费用的综合报价,包括检测等各项服务及 服务中涉及到的材料消耗、人员、维保、验收、培训、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委托 人不再提供其他任何费用。
3.投标人中标及合同履约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其报价费率进行变更或拒绝服务。
八、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无。
115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1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监理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117
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 | …… | |
118
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信用评价等级承诺
八、监理大纲
九、其他资料
119
一、投标函
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1.我方已仔细研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的条件、承担上述工程的监理。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监理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 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总监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 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 标资格;
(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肥市 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件 (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 我方承诺中标后将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服务人员和设备。
120
9.。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12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22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首都
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
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23
三、四、投标保证金
如投标人不满足减免投标保证金条件时,采用以下内容: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一类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基本账户开 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同 时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提 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三类电子保函形式,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2023BFABZ00805 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监理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 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 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 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 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124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 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 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文 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 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125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
招标项目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监理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ABZ00805
投标保证金金额:
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如下账号: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电 话:
地 址:
投标人盖章:
备注:
1. 此表仅用于中标单位办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使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中标单位办理
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须携带此表至六楼结算室(635 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2.投标保证金只退还至投标人账户。因收款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收投标
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概不
负责。
126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1 | 总监理工 程师 | |||||||
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 | ||||||||
土建专业 造价工程 师 | ||||||||
安装专业 造价工程 师 | ||||||||
土建专业 监理工程 师 | ||||||||
土建专业 监理工程 师 | ||||||||
土建专业 监理工程 师 | ||||||||
安装专业监 理工程师 | ||||||||
安装专业监 理工程师 | ||||||||
安装专业监 理工程师 | ||||||||
安全专业监 理工程师 | ||||||||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27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本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 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__%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 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参考格式,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
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扫描件。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分别填写。
(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28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三)其他主要人员
注:列表或书面承诺等形式予以响应,格式自拟。
129
承诺函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和附录 6 资格 审查条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最低要求)。
2、我公司承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服务期间同时只能有 2 个在监理项目(包含本项 目),不得在其他项目监理中任职任何监理人员岗位。若违反以上要求,承担违约金 50 万元。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130
注:
1.本表应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人员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附录5 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31
八、信用评价等级承诺
致: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我单位参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监理投标,现郑重承诺如下:我单位承诺,本次投标所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查询无误且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序号 | 获得评价级别 (AAA 或 AA) | 评价等级出处 | 批次 | 评价类别 (不分资质等级/分资质等级) |
1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 | **年(第*次) |
投 标 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
备注:
1.投标人按照要求自行提供信用评价等级承诺。
2. “评价类别”栏由投标人自行选填“不分资质等级”或“分资质等级”。
3. 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并将报 监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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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十、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一)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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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总监理工程师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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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奖项
(四)服务承诺
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我方:
1.承诺向招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以外其他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
报批、报审、施工招标过程的技术服务、施工合同的拟定、洽谈以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办理施工图纸复核、审查、工程现场前期的准备工作、设计协调、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初审、工
程备案以及工期控制等全过程服务;
2.承诺监理服务费用不因工程延期而增加;
3.承诺一旦中标,将根据工程需要提供相关办公、检测设备。
投 标 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
(五)其他
注: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
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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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监理
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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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
一、投标函 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1.我方已仔细研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在考察 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百分之 的投标费率(定价,含税),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 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工程的监理。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 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3.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传真:
注: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际 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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