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066检验病理外送服务
金额
49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06/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 目 号:2024066
磋商项目名称:检验病理外送服务
采购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拟对检验病理外送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二、资金来源
单位自筹资金。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近五年未因违反国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而被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具有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在“行采家”或“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官方网站上下载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三)报名方式为谈判当天现场报名,不需提前报名。
(四)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两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
2.按时报名签到。
(五)磋商报名地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招标办(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1366号行政楼底楼)。
(六)提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2024年7月5日北京时间8:30
(七)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7月5日北京时间9:00
(八)磋商开始时间:2024年7月5日北京时间9:00
五、磋商保证金
(一)保证金金额
9800元
(二)磋商保证金交纳及退还
1、缴纳:
投标供应商须需在报名前,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汇至医院账户。缴纳保证金时,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及公司名称,保证金账户:
户 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
开户行:农行重庆合川合阳支行
账 号:31150401040010157
2、各潜在承租人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在递交保证金时,到款账户为上述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来款账户必须为本公司基本账户。转账时请注明项目名称,报名时请手持转账凭证以便查验。
3、未成交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在十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办理退还。
咨询电话:(023)42827145
咨询电话:(023)42827145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四)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谈判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谈判。
(五)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一律在“行采家”或“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官方网站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六)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七)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
(九)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十)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联系方式
(一)服务要求咨询人:陆老师
电 话:023-42837027
(二)采购咨询人:尹老师
电 话:023-42827145
地 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希尔安大道1366号
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需求
(一)检验、病理外包项目
(二)标本诊断服务要求:
1、供应商实验室符合国家《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供应商对采购人进行标本采集培训。供应商专人专业接收标本。
3、供应商提供检测服务人员信息专用登记本、申请单并进行条形码管理。
4、供应商负责标本运输,提供符合国家关于标本运输相关规范的物流服务,样本运输要求直立、冷藏、封闭,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确保运输过程的样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5、供应商负责标本信息采集。
6、供应商负责标本制片。
7、供应商负责标本综合诊断。
8、供应商按照各检验项目的规定时间出具图文报告单。
9、供应商提供报告单远程打印系统,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应。
10、供应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及免费咨询电话,并负责制定完善售后服务制度和流程保障售后服务,必要时根据采购人需求安排具有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员提供现场售后服务。
11、供应商提供专业标本保存体系(按照国家级行业标准对标本进行保存:检验类原始标本保存7天,病理原始组织保存15天,病理切片、蜡块及阳性涂片保存15年)
12、供应商提供标本信息分析、统计管理系统。
13、供应商提供检测服务阳性患者标本追踪服务系统。
14、供应商集中收取标本、报告单集中送达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15、供应商保证按国家检验规范进行操作,并对标本的检验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外包检验服务的检验结果引发的各种医疗纠纷,后果由成交供应商全权负责。供应商应保证结果准确、检测结果反馈时间15个工作日内。
16、供应商有为采购人及标本信息保密的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委托检验的项目、检验的内容、检验的结果。检测样本、检测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为采购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挪作它用,确保生物安全性。如因供应商原因引发的此类各种纠纷,后果由成交供应商全权负责。
17、如遇后期采购人扩展检验能力,采购人有权调整检验项目。
(三)其他要求:
1、供应商自行负责检验外包项目所需检测试剂及耗材,必须按时保质、保量的提供检测服务。供应商所使用的实验室场地、检验设备、检验试剂及耗材质量标准需均符合国家食药监局要求及医用耗材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因供应商原因引发的此类各种处罚,由成交供应商等额承担医保物价等罚款处罚的损失。
2、供方开展检验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物价管理规定,对合同期内开展项目规范价格收费和规范医保报销负责,严禁对检验项目套收和分解收费,并且对医保物价飞行检查造成所有后果负责,等额承担医保物价罚款处罚的损失。如果存在对物价收费标准疑问,需要通过区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医院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3、供应商提供的检验系统须与医院现运行的LIS系统无缝连接、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供应商自行与医院LIS系统软件开发商协商,如产生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4. 第三方合作公司承诺提供在我院区域病理检验中心建设中的物流服务,后期根据医院区域中心推进建设进度具体协商结算事宜。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一、实施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实施时间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费用结算金额达到49万元或服务时间1年期满(两者先达到为准)。
(二)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验收方式
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成交供应商须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为确保服务质量,采购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中标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2.中标供应商如不按投标文件承诺要求服务,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供应商的检测代理服务资格,并解除合同。
3.对中标供应商采血包等耗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对中标供应商的服务技术和质量进行监督。
5.督促中标供应商及时送检、收发检验报告。
6.采购人有权不定期对中标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调查。
二、报价要求
1、磋商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
2、本次磋商报价方式为供应商报出本项目内全部检验分项物价收费标准的百分比,报价的最高限价为不能超过物价收费标准的34.6%(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例00.0%),即各供应商的报价须≤34.6%,否则报价无效;
3、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三、付款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前,中标公司需缴纳49000元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无违约情况,一次性无息退还。
(二)付款方式
采购合同签订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号前采购人凭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规发票,以转账方式支付上季度检测服务费。
四、其他责任
1.延期责任
(1)如因投标人原因不能按时提供检测结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招标人至收到检测结果前有权拒结算该笔检测费用。投标人应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协商项目延期方式,并以检测费用3%/天的方式向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至采集样本后12个工作日内仍未向招标人送达检测结果,该笔检测费用投标人不再向招标人收取。
(2)如因招标人样品、资料不合格或未能按时到位等原因导致的项目延误,由招标人承担责任,出现前述情形投标人应于采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补充检材,逾期未提出视为检材合格,投标人应按期出检。
(3)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4)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保密责任
(1)在合作期内及以后,合同内容及双方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数据、检测报告、价格、商业信息)皆为保密资料,除非保密资料已通过正当途径为公众所知,或除非由拥有资料一方事先书面授权透露,双方均应各自对保密资料保密,不得向除两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透露,也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与本合同条款和条件不相符合的任何目的。
(2)双方只能向因职责所需而需要了解上述保密资料的工作人员透露保密资料,且该工作人员经甲乙双方协商授权确定,并应采取所有合理的防范措施防止不经授权的披露。
(3)甲乙双方保证,对于受检者的所有信息保密,除非该信息已经由受检者主动公开。甲乙双方承诺不得向受检者或其它项目无关人员透露胎儿的性别信息。
(4)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在协议终止后,直至相关资料依法成为公知信息之前一直持续有效。
3. 若中标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行承诺,则视为恶意中标,采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拉入采购方黑名单三年内不能与采购方合作;若供应商违反服务要求的,采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四、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五、其他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竞争性磋商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
(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
(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
二、评审标准
特别说明:评标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采购单位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在“行采家”网站或“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官网上公示中标或成交结果,货物和服务项目中标公示期不低于1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公示期不低于3日。
(二)《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
(三)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关于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九、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三)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可以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单位要求适用其他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五)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号: )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明细报价表
二、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单位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 。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二)明细报价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
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年 月 日
二、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单位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 (采购单位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单位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
(结束)
项目名称 | 限价 | 磋商保证金 | 拟成交供应商 |
检验病理外送服务 | 按收费标准的34.6%为最高限价折率 | 9800元 | 1名 |
序号 | 调整物价编码 | 医嘱名称 | 检测方法 | 物价收费 | 备注 |
1 | 250310016;250310016.01 | 甲状腺结合球蛋白(TBG) | 化学发光法 | 50 | |
2 | 250310017; 250310017.01 | 促甲状腺素受体抗体(TRAb) | 化学发光法 | 50 | |
3 | 250310033 | 17α羟基孕酮(17-OHP) | 放免法 | 20 | |
4 | 250310023; 250310023.01 | 醛固酮(ALD) | 化学发光法 | 50 | |
5 | 250310018;250310018.01 | 皮质醇(COR) | 化学发光法 | 50 | |
6 | 250310028;250310028.01 | 血管紧张素Ⅱ测定 | 化学发光法 | 65 | |
7 | 260000002 | ABO血型鉴定(ABO-RH新生儿溶血) | 微柱凝集法 | 8 | |
8 | 260000004 | Rh血型鉴定(ABO-RH新生儿溶血) | 微柱凝集法 | 15 | |
9 | 250202034 | 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Coombs')(ABO-RH新生儿溶血) | 微柱凝集法 | 25 | |
10 | 260000009 | 血型抗体特异性鉴定(放散试验)(ABO-RH新生儿溶血) | 微柱凝集法 | 130 | |
11 | 250310019 | 24小时尿游离皮质醇测定 | 串联质谱 | 20 | |
12 | 250310020 | 17-羟皮质类固醇(17-OHCS) | 色谱法 | 25 | |
13 | 250310025 | 尿香草扁桃酸(VMA) | 色谱法 | 25 | |
14 | 250305013; 250305013.01 | 骨型碱性磷酸酶(BAP) | 化学发光法 | 25 | |
15 | A250310064 | 胰岛素生长样因子结合蛋白3(IGFBP-3) | 化学发光法 | 80 | |
16 | 250302002 | 果糖胺(FRUC) | 比色法 | 10 | |
17 | 250302003 | 糖化血清蛋白测定 | 高效液相色谱法 | 70 | |
18 | 250402026 | 抗胰岛素抗体测定 | ELISA | 30 | |
19 | 250402014.3 | 抗组织细胞抗体测定(胰岛细胞) | 免疫印迹法 | 20 | |
20 | 250310043; 250310043.01 | 谷氨酸脱羧酶抗体(GAD-Ab) | 化学发光法 | 50 | |
21 | 250202018 |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陷筛查 | 比色法 | 12 | |
22 | 250309004 | 血清维生素(VA) | 高效液相色谱法 | 50 | |
23 | 250309004 | 血清维生素(VE) | 高效液相色谱法 | 50 | |
24 | 260000016 | 封闭抗体(BA) | ELISA | 600 | |
25 | 250700001 | 外周血细胞染色体核型分析 | G显带 | 130 | |
26 | 250700014 | 培养细胞的染色体分析 | G显带 | 200 | |
27 | 250402023 | 抗子宫内膜抗体(EmAb) | ELISA | 30 | |
28 | 250402024 | 抗精子抗体定量(AsAb) | ELISA | 30 | |
29 | 250402022 | 抗卵巢抗体(AoAb) | ELISA | 30 | |
30 | 250402054 | 抗HCG抗体(AhcgAb) | ELISA | 待定 | |
31 | 250402016 | 抗心磷脂抗体测定(ACA) | ELISA | 25 | |
32 | 250404017 | 恶性肿瘤特异生长因子(TSGF) | 免疫 | 60 | |
33 | 250403025.30; 250403025.03 | EB病毒壳抗原IgA抗体(EB-VCA-IgA) | ELISA | 55 | |
34 | 250403025.30; 250403025.03 | EB病毒早期抗原IgA抗体(EA-IgA) | ELISA | 55 | |
35 | 250403065 | EB病毒DNA(EB-DNA)定性 | 荧光PCR | 80 | |
36 | 250404011.30 | 糖类抗原CA50 | 免放法 | 25 | |
37 | 250404011.90 | 糖类抗原CA72-4 | 电化学发光法 | 25 | |
38 | 250404011.80 | 糖类抗原Ca242 | ELISA | 25 | |
39 | 250301004 | 血清蛋白电泳(SPE) | 琼脂糖凝胶电泳 | 15 | |
40 | 250301005 | 血清免疫固定电泳 (IgA、IgG、IgM) | 琼脂糖凝胶电泳 | 200 | |
41 | 250301005 | 血清免疫固定电泳 (IgD、IgE) | 琼脂糖凝胶电泳 | 200 | |
42 | 250307010 | 尿蛋白电泳(UPE) | 琼脂糖凝胶电泳 | 30 | |
43 | A250403087 | 乙型肝炎病毒前C区/BCP区基因突变检测 | 基因芯片 | 165 | |
44 | A250403087*2 | HBV核苷类似物耐药突变及基因分型检测 | 基因测序法 | 363 | |
45 | 250403013;250403013.01 | 丙型肝炎病毒 | 荧光定量PCR | 120 | |
46 | 250403071*5 | 丙肝基因分型 | 实时荧光PCR | 675 | |
47 | 250305019; 250305019.02 | Ⅲ型前胶原(PC-Ⅲ) | 化学发光法 | 35 | |
48 | 250403092 | 高灵敏HBV DNA检测(COBAS AmpliPrep/COBAS TaqMan) | 实时荧光PCR | 400 | 价格需备案 |
49 | 250403091 | 高灵敏HCV RNA检测(COBAS AmpliPrep/COBAS TaqMan) | 实时荧光PCR | 400 | 价格需备案 |
50 | 280000001q | 结核感染T细胞试验(TB-IGRA) | 体外γ-干扰素(IFN-γ)释放试验(体外释放酶联免疫法) | 520 | 价格需备案 |
51 | 250403059 | 曲霉菌抗原检测(GM试验) | ELISA | 35 | |
52 | 250403058 | 念珠菌抗原检测 | ELISA | 35 | |
53 | 250403060 | 隐球菌抗原检测 | ELISA | 35 | |
54 | 250403065 | 肺炎支原体(MP-DNA)定性 | 荧光PCR | 80 | |
55 | 250403035.2 | 柯萨奇病毒IgM | 酶联免疫吸附法 | 20 | |
56 | 250403026 | 呼吸道合胞病毒IgM | 酶联免疫吸附法 | 15 | |
57 | 250403031 | 腺病毒IgM | 酶联免疫吸附法 | 15 | |
58 | 250403050 | 肺炎支原体抗体半定量 | 明胶颗粒 | 15 | |
59 | 250403038*5 | 肥达氏反应 | 凝集反应 | 40 | |
60 | 250403039*3 | 外斐氏反应 | 凝集反应 | 24 | |
61 | 250203068;250203068.03 | 人类白细胞分化抗原B27(HLA-B27)筛查 | 流式细胞术 | 115 | |
62 | 250404013 | 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 | 化学发光法 | 50 | |
63 | 250401031*7 | T淋巴细胞亚群、B细胞、NK细胞 | 流式细胞术 | 245 | |
64 | 250401031*7 | 免疫功能检测 | 流式细胞术 | 245 | |
65 | 250402039 | 抗可溶性肝抗原/肝-胰抗原抗体(SLA/LP)测定 | 免疫印迹法 | 70 | |
66 | 250402040 | 抗肝肾微粒体抗体(LKM)测定 | 免疫印迹法 | 70 | |
67 | 250402046 | 抗肝细胞溶质抗原I型抗体测定(LC-1) | 免疫印迹法 | 待定 | |
68 | 250402007;250402007.01 | 抗线粒体抗体(AMA) | 免疫印迹法 | 30 | |
69 | 250402005.10 | 抗中性粒细胞胞浆抗体测定 (cANCA) | 免疫荧光法 | 18 | |
70 | 250402005.20 | 抗中性粒细胞胞浆抗体测定 (pANCA) | 免疫荧光法 | 18 | |
71 | 250402005.30 | 抗中性粒细胞胞浆抗体测定 (PR3-ANCA) | 免疫印迹法 | 18 | |
72 | 250402005.40 | 抗中性粒细胞胞浆抗体测定 (MPO-ANCA) | 免疫印迹法 | 18 | |
73 | 250405004*5 250405005*10 | 食入及吸入性过敏原20项 | 免疫印迹法 | 450 | |
74 | 250405001 | 总IgE | ELISA | 25 | |
75 | 250405005*7 250405002*2 | 户尘螨狗毛皮屑、蟑螂、鸡蛋白、牛奶、虾、蟹、点青霉/烟曲霉/交链孢霉/分枝孢霉、栎树/榆树/梧桐/柳树 杨树) | ELISA | 270 | |
76 | 250402014.20 | 抗胃壁细胞抗体(IFA) | ELISA | 20 | |
77 | CGFF1000 | 抗内因子抗 (PCA) | 70 | ||
78 | 250403042 | 幽门螺杆菌抗体(HP-lgM) | 35 | ||
79 | A250404030 | 胃蛋白酶原Ⅰ(PGⅠ)测定 | 化学发光法 | 50 | |
80 | A250404030.10 | 胃蛋白酶原Ⅱ测定 | 50 | ||
81 | 250310044 250310044.01 | 胃泌素测定(G-17) | 50 | ||
82 | 250304009a | 全血微量元素铅检测 | 原子吸收光谱法 | 40 | |
83 | 250401028 | 铜蓝蛋白(CER) | 免疫透射比浊法 | 30 | |
84 | 250304013.10 | 微量元素测定(铜测定) | ICP-MS | 4 | |
85 | 250402048 | 抗链球菌DNA酶B(ADNase B) | 免疫散射比浊法 | 待定 | |
86 | 250404018 | 触珠蛋白(HPT) | 免疫散射比浊法 | 待定 | |
87 | 250310019;250310019.01 | 游离皮质醇 | 串联质谱法 | 20 | |
88 | 250401027;250401027.01 | κ链 | 免疫散射比浊法 | 45 | |
89 | 250401027;250401027.01 | λ链 | 免疫散射比浊法 | 45 | |
90 | 250309005; | 地高辛(Digoxin) | 微粒子酶免(MEIA) | 50 | |
91 | 250309005;250309005.07 | 苯妥英钠 | FPIA(荧光偏振免疫分析法) | 90 | |
92 | 250309005;250309005.07 | 卡马西平(Carbamazepine) | FPIA(荧光偏振免疫分析法) | 90 | |
93 | 250309005;250309005.07 | 丙戊酸(Valproic Acid) | FPIA(荧光偏振免疫分析法) | 90 | |
94 | 250309005;250309005.01 | 普乐可复(Fk506) | 微粒子酶免(MEIA) | 255 | |
95 | 250309005;250309005.07 | 氨茶碱(Theophlline) | FPIA(荧光偏振免疫分析法) | 90 | |
96 | 250309005;250309005.06 | 环孢霉素A(CyclosporineA,CYA或CSA) | FPIA(荧光偏振免疫分析法) | 295 | |
97 | 250309005;250309005.07 | 万古霉素 | 荧光偏振免疫分析法 | 90 | |
98 | 250201006.02*26 | 急慢性白血病/NHL/MDS全面CD系列检测(40CD) | 流式细胞术 | 2340 | |
99 | 250201006.02*17 | 白血病细胞CD系列检测(28CD) | 流式细胞术 | 1530 | |
100 | 250201006.02*10 | MDS/AA相关CD系列检测 | 流式细胞术 | 900 | |
101 | 250201006.02*17 | 微小残留白血病检测(28CD,既往无完整免疫表型信息) | 流式细胞术 | 1530 | |
102 | 250201006.02*10 | 微小残留白血病检测(15CD,既往有完整免疫表型信息) | 流式细胞术 | 900 | |
103 | 250201006.02*16 | 淋巴瘤/淋系白血病相关CD系列检测(25CD) | 流式细胞术 | 1440 | |
104 | 250201006.02*10 | 淋巴瘤/淋系白血病相关CD系列检测(15CD) | 流式细胞术 | 900 | |
105 | 250201006.02*7 | 高敏PNH白细胞检测(10CD) | 流式细胞术 | 630 | |
106 | 250201006.02*11 | 高敏PNH全套检查(14CD,含红、粒、单核细胞) | 流式细胞术 | 1080 | |
107 | 250201006.02*16 | NK细胞淋巴瘤/白血病相关抗原检测(25CD) | 流式细胞术 | 1440 | |
108 | 250201006.02*10 | 浆细胞肿瘤相关CD系列检测(15CD) | 流式细胞术 | 900 | |
109 | A250700023 | 遗传代谢病检测(新生儿)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450 | |
110 | A250700023 | 遗传代谢病检测(临床患者)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450 | |
111 | 250307006 | 尿微量白蛋白(微量白蛋白排泄率) | 免疫投射比浊 | 20 | |
112 | 280000001 | HIV-1 RNA检测(COBAS AmpliPrep/COBAS TaqMan) | 实时荧光PCR(内标定量法) | 550 | |
113 | 250301011 | 脑脊液寡克隆电泳分析 | 等电聚焦电泳 | 150 | |
114 | 250305023.20 | 腺苷脱氨酶测定(脑脊液) | 速率法 | 12 | |
115 | 250305029 | 甘胆酸(CG)检测 | 均相酶免法 | 18 | |
116 | 250301010 | 脑脊液总蛋白测定 | 化学发光法 | 5 | |
117 | 250301012 | 脑脊液白蛋白测定 | 化学发光法 | 5 | |
118 | 250301002;250301002.01 | 血清白蛋白测定 | 干化学法 | 7 | |
119 | 250301013;250401023.2 | 脑脊液IgG测定 | 化学发光法 | 15 | |
120 | 250402038 | 抗角蛋白抗体(AKA)测定 | 间接免疫荧光法 | 15 | |
121 | 250305023 | 腺苷脱氨酶(ADA) | 速率法 | 12 | |
122 | 250401031*3 | CD4+T淋巴细胞 | 流式细胞术 | 105 | |
123 | 250401033 | 免疫球蛋白G4 | 免疫比浊法 | 220 | |
124 | A250404028 | 胸苷激酶1(TK1) | 化学发光法 | 125 | |
125 | 250104014;250501001;250501004;250503004;250501026;250501028;250501033;250501031;250501039;270800006 | 阴道微生态检测 | 镜检法+干化学法 | 165 | |
126 | 250309004 | 血清维生素测定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
127 | 250405003*14 | 食物不耐受14项(常见食物类) | 酶联免疫法 | 420 | |
128 | 250405003*14 | 食物不耐受14项(水果类) | 酶联免疫法 | 420 | |
129 | 250310034;250310034.01 | 雌酮(EI) | 化学发光法 | 50 | |
130 | 250402047 | 抗 RA33-IgG 抗体定量 | 酶联免疫吸附法 | 100 | |
131 | 250309010 | 中枢神经特异蛋白(S100β) | 中枢神经特异蛋白(S1OOB)测定 | 180 | |
132 | A250404029*15 | 副瘤综合征15项(Hu、Yo、Ri、CV2(CRMP5)、Amphiphysin、 Ma1、Ma2、 SOX1、Tr(DNER)、Zic4、Titin、Recoverin、PKCγ、GAD65、KLHL11) | CBA+TBA | 1470 | |
133 | 250301005 | 尿本周蛋白电泳 | 琼脂糖凝胶电泳 | 200 | |
134 | CGGP1000 |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抗体(AQP4、MOG) | CBA法 | 700 | |
135 | CGGP1000 |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抗体(MBP、GFAP) | CBA法 | 700 | |
136 | CGGP1000*2 | 重症肌无力五项(血;AChR、MuSK、 Titin、RyR、Lrp4) | CBA法 | 1400 | |
137 | A250404029*10 | 副肿瘤综合征11项 (Anphiphysin、CV2、Ri、Yo、Hu、GAD65、Tr(DNER)、Ma2、Ma1、ZiC4、SOX1) | CBA法 | 980 | |
138 | CGGP1000*2 | 阿尔茨海默病脑脊液蛋白两项 (AB1-42、AB1-40、Aβ1-42/ Aβ1-40) | ELISA法 | 1400 | |
139 | CGGP1000*2 | 阿尔茨海默病脑脊液蛋白两项 (T-Tau、P-Tau) | ELISA法 | 1400 | |
140 | CGGP1000*2 | 自身免疫性脑炎8项(脑脊液/血清) | CBA法 | 1400 | |
141 | CGGP1000*4 | 自身免疫性脑炎20项(脑脊液/血清) | CBA+TBA | 2800 | |
142 | CGGP1000*2 | 自身免疫性小脑共济失调8项(脑脊液/血清) | CBA法 | 1400 | |
143 | CGGP1000*3 | 自身免疫性小脑共济失调14项(脑脊液/血清) | CBA法 | 2100 | |
144 | 250403066;250403024;250403022b;250501031;250501033 | 生殖道多种病原体靶向测序 | 二代测序 | 480 | |
145 | 250700024 | 胃癌基因甲基化检测 | 荧光定量PCR法 | 828 | 需备案物价 |
146 | 250700024 | 肺癌甲基化检测 | 荧光定量PCR法 | 828 | 需备案物价 |
147 | 250700024 | 肠癌基因甲基化检测 | 荧光定量PCR法 | 828 | 需备案物价 |
148 | 250700024 | Septin9肠癌基因检测 | 荧光定量PCR法 | 828 | 需备案物价 |
149 | A250700019;A250700019.01*7 | 单基因遗传病携带者筛查 | 二代测序 | 1500 | |
150 | 250700028 | 病原微生物高通量测序 | 二代测序 | 1900 | 价格需备案 |
151 | 250700026 | 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无创产前基因检测(NIPT) | 高通量基因测序 | 1200 | 价格需备案 |
152 | 250404035 | 循环肿瘤细胞定量测定 | 流式细胞术 | 1900 | 价格需备案 |
153 | 250700025 | 遗传疾病基因高通量测序 | 二代测序 | 2500 | 价格需备案 |
肾脏病理 | |||||
肾脏病理:包括肾脏光镜、肾脏荧光、肾脏电镜和肾脏图文。各项不单独检测。 | |||||
154 | 270300001 | 穿刺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 | 60 | ||
155 | 270500001 | 特殊染色及酶组织化学染色诊断 | 35 | ||
156 | 270600001 | 普通透射电镜检查与诊断 | 200 | ||
157 | 270500003 | 免疫荧光染色诊断 | 70 | ||
158 | 270800006 | 显微摄影术 | 25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二)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 |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 ||
响应方案 | 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实质性响应 |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
1 | 投标报价(30%) | 30 | 有效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 限价:报价标准不高于重庆二级医院物价收费标准34.6%。 | |
2 | 技术服务部分(55%) | 质量保障 | 6 | 1、投标人设有的独立医学实验室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符合ISO15189标准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取得的得6分,未取得的得0分; | 1.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文件复印件。 2.中高级技术人才、医师及技师人才数量以国家主管单位颁发的职称证明、医师证明、技师证明为准,并与供应商拥有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
5 | 2、提供2023年国家卫健委临检中心室间质评合格率(5分) (1)参加国家卫健委室间质评项目测试数量>1000项得2分,参加国家卫健委室间质评项目测试数数量≤1000项得1分;未参加得0分。最高分2分。 (2)国家卫健委室间质评合格率大于99%得3分,98%<国家卫健委室间质评合格率≤99%得2分,97%<国家卫健委室间质评合格率≤98%得1分,≤97%或未参加得0分。最高分3分。 | ||||
4 | 3.近2年参加过国家或省级质控中心组织的病理诊断或病理技术方面的质控活动、病理分子实验室间质评活动,且成绩合格。提供1项得1分,满分4分。(4分) | ||||
5 | 4、提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检验、病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职称证明文件(5分) 未提供得0分;中级职称1名得0.25分,高级职称一名的0.3分,总分5分。 | ||||
4 | 5、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检验结果互认新鲜血液标本比对,并成绩合格,得4分。 | ||||
6 | 6、提供投标人所在地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产前诊断中心合作出具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报告合同,每份合同得2分,此项最多得6分,无合同得0分。 | ||||
3 | 7、投标人实验室获得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证书。取得得3分,未取得得0分。 | ||||
5 | 8.加入国家级或省级专科联盟(协作网),并作为公共检测技术平台支持的,每学科得1分,不超过5分。 | ||||
综合实力 | 5 | 1、投标人协助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检验中心的建设。每获批一家得1分,不超过5分。 |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文件复印件。 | ||
8 | 1、投标人与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有外检服务合作协议,每提供1家在合作中的协议得1分,不超过8分。 | 提供相应合作协议,证明材料 | |||
4 | 2、投标人具备科研服务能力,能够根据临床科室发展需要,协助完成科研立项,并建立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应包括:医学临床检验、医学病理检测服务的销售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取得的得4分,未取得得0分 | ||||
3 | 商务部分(15%) | 服务保障 | 8 | 1、标本运送质量保障,供应商拥有采购人所在省(市)的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得8分,无得0分。 |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2 | 2、投标人需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高致病性菌种运输准运证得2分,无得0分。 | ||||
3 | 3、可实现信息系统双向系统对接,提供与采购人所在省(市)医疗机构签订信息化系统对接协议或出具使用单位证明的,提供一家医院得1分,最多得3分。 | ||||
2 | 4、投标人实验室提供互联网直接查询报告平台且有移动互联网端独立App或者微信查询报告系统的,得2分,无得0分。 | ||||
最终评分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部分调整。 |
磋商项目名称 | 数量 | 综合单价 | 总价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
合计人民币(小写):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一、服务要求 | ||||||
二、考核方式 | ||||||
三、付款方式: | ||||||
X、履约保证金: | ||||||
四、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 ||||||
五、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 ||||||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相关信息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1 | |||||
2 | |||||
3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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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7 | |||||
8 | 人工费 | / | |||
9 | 运输费 | / | |||
10 | 其他费用 | / | |||
11 | …… | / | |||
12 | 总计 |
序号 | 采购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
序号 | 磋商项目商务需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 |
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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