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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240007-GXDC)的质疑答复函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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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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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lzc2022-g1-240007-gxdc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达成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梁小芬18275755861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质疑人:广西南宁汇锦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职务:法定代表人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31号东葛华都3层311号商铺
邮编:530000
联系电话:19336002071
授权代理人:梁小芬
联系电话:18275755861
你公司关于全州县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240007-GXDC)的质疑函,我们于2022年3月15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要求预算为0,不在采购计划中的货物(移动便携式多参数水质监测仪)进行货到验收和现场演示,不合理。
对质疑事项回复:招标人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移动便携式多参数水质监测仪是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一项内容,用于水质监测设备数据比对,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要求相适应。本项目的实施关系人民生活安全问题且责任重大,为更好的保证项目进行,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进行货到验收和现场演示属于正常的项目要求,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动便携式多参数水质监测仪为运维服务所需设备,其费用已包含在“多参数水质一体化在线监测仪”的采购预算中,因此该项采购预算为0,投标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报价。该项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条规定,且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要求提供国内计量器具证书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测试证书不合理,属于限制了投标人参与投标。
对质疑事项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可按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内计量器具证书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测试证书三者之一证明材料即可,未设定唯一要求提供的限制条件,且此要求也是政府采购评审和验证竞标产品能否响应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的科学、有效的方式,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参数描述有误,没有电极光学法的检测方法;并且和“(1)余氯/二氧化氯:测量原理:电极法或DPD比色法”的要求矛盾。
对质疑事项回复:招标人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水质检测方式有电极法、光学法、DPD比色法等方法,以上三种检测方式为专业水质检测方式,投标人满足其中一种方式即可,该项要求不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且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浑浊度的指标描述有误,设置了环保检测的指标要求,违反招投标法。
对质疑事项回复:招标人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浑浊度监测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一项内容,由于本次在线监测主要为乡镇生活饮用水监测,乡镇水厂水质处理设施欠完善,为保证居民供水质量,需加大监测力度,因此根据《指导标准》中“(三)鼓励各地根据当地水质特征、制水工艺特点和安全隐患增加相应监测指标”的指导精神,在浊度传感器里面增加悬浮物相关的技术指标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重复要求报告,不合理。
对质疑事项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可按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招标文件第8页“★2.传感器技术指标要求:余氯(或二氧化氯)、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TDS)、温度、色度。提供具有国内计量器具证书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测试证书需包括余氯、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TDS)、温度、色度,缺一项不得。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件”是指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多参数水质一体化在线监测仪有“余氯、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TDS)、温度、色度”的检测内容,而招标文件第9页“★(6)产品必须提供有资质认证的合格产品证明材料,具有国内计量器具证书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测试证书。”是指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多参数水质一体化在线监测仪是合格产品,只要证明材料内容中有产品合格内容即可。两者并未冲突,也可以是同一证明材料,且此要求也是政府采购评审和验证竞标产品能否响应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的科学、有效的方式,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6:国家对多参数水质一体化在线监测仪没有相关标准和规定,所以要求“产品必须提供有资质认证的合格产品证明材料”不合理,另外内容描述不清,投标人无法获知具体要求的报告内容要求,并且设置了证书、报告要求,限制了投标人参与投标。
对质疑事项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可按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6)产品必须提供有资质认证的合格产品证明材料,具有国内计量器具证书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测试证书。”,为多参数水质一体化在线监测仪为合格产品的辅证材料,且此要求也是政府采购评审和验证竞标产品能否响应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的科学、有效的方式,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7:设置了投标门槛,没有这2个体系认证的投标人则无法参与投标,属于限制了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权益,违反了招投标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质疑事项回复:招标人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为保证中标人的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或有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的活动并具有按既定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环境保证能力,设置投标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一项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8:设置了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要求,没有此人员证书的投标人则无法参与投标,属于限制了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权益,违反了招投标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质疑事项回复:招标人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为了后期运营维护服务得到有效保证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件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一项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描述不清晰,没有量化,投标人无法测算成本。
对质疑事项回复: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已完整、明确的说明标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可根据“采购需求”及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合理报价。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0:单独建设管理系统,违反自治区卫健委实施方案及大数据局的相关保密要求。
对质疑事项回复:招标人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建立运维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的管理和监控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一项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质疑人所质疑的会导致数据修改优化不真实的情况为主观臆想。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设置了无关本次乡镇生活用水在线监测项目的采购需求,与自治区卫健委的指导标准不符;并且此货物的规格参数打上★号,有用来控标的嫌疑,再者,采购计划中并没有此申报计划。
对质疑事项回复:招标人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本项目“采购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2:浑浊度的指标描述有误,设置了环保检测的指标要求,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
对质疑事项回复:招标人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对浑浊度监测及检测要求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一项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3:付款条件与自治区卫健委发文要求不符。
对质疑事项回复:招标人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付款条件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商务条款的一项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4:降低自治区卫健委发文的验收要求,不合理,无法保证项目质量。
对质疑事项回复:招标人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验收要求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商务条款的一项内容,符合国家水质监测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达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滨江路18号
联系人及电话:毛崇文 0773-3569998
日 期:2022年3月16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全州县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项目.pdf
8.0 M
质疑函答复.PDF
2.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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