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绿化中心
乙方: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JRGC[GK]2020001的市土总收储地块政府储备苗迁移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99 | 其他服务 | 市土总收储地块政府储备苗迁移 | 1 | 项 | 国内 | 2987126.98 | 2987126.98 | [350200]JRGC[GK]2020001 | 合同包一 | 无 | ||||
合计: | 2987126.98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捌万柒仟壹佰贰拾陆元玖角捌分(¥2987126.98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40天内完工,养护期(6个月)满后交付;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水库;
4.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应提供满足采购要求的拟投入的吊装设备和运输设备的配置及数量,在实施过程中按甲方现场实际要求配置,要求必须包含但不仅限于发电机组、污水泵(要求功率≥7.5千瓦,扬程≥28米)、绿化枝叶粉碎设备(要求功率≥10.5千瓦/3800rpm,最大切削直径达到8cm)、割灌机、油锯等。 5.2杉木桩及其他支撑材料必须经过甲方或监理单位验审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给乙方发出停工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3苗木起挖:现场苗木的修剪按甲方现场技术要求进行,未按要求进行修剪的,所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4苗木起挖的土球要求:按树木的胸径3-5倍土球进行人工起挖,严禁使用机械挖掘土球,如遇容器苗、裸根苗或特大乔木可报告采购方,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调整和计量。 5.5苗木运输过程中的要求: 苗木运输过程做好相应保护措施,确保苗木树干、土球和冠幅完整,不得随意挤压、野蛮装卸,对于任何未按规范装卸、运输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按实记录,按苗木实际价值进行扣罚。 5.6苗木的种植要求:严格按照《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植物栽植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种植。种植后做好苗木支撑并浇足定根水,并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苗木接收单位的后期养护工作。 5.7养护期的要求:前3个月,如遇旱季每天浇水一次,雨季采取排涝措施防止积水;后三个月每周浇水不少于3次。整个养护期内需提供不少于2次的修剪和锄杂草措施,并需由监理旁站确认,除草严禁使用化学除草剂,如有发现,一次扣罚5万元。 5.8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9乙方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应事先安排好各项具体工作及甲方需要配合的工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次,验收标准:根据本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中标文件、承诺及有关国家、行业规定进行验收。项目全部完成后甲方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预付款。 |
2 | 20 | 工程量完成至合同清单和价款的70%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 |
3 | 35 | 工程完工且由甲方组织初验合格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 |
4 | 15 |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市财政审核部门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28天内。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乙方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中标金额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或提供保函,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预先扣除该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待本合同履行完,经甲方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及乙方无违约情形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8.1乙方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1)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签订合同。 (2)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本项目的苗木迁移。 (3)由于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终止的。
9、合同有效期
按招标文件要求。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本次苗木的起挖、迁移、种植工作,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扣除合同总价的5% 的违约金,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决算时核减。 10.2 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工期按时按质地完成本次苗木的起挖、迁移、种植工作;工期拖延的,则每拖延一个日历日,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价的5‰ 违约金,并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决算,逾期超过五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遭受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合同具体条款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绿化中心 | 乙方: | 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12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17楼 |
单位负责人: | 张炜鹏 | 单位负责人: | 洪智春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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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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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559239771 |
联系方法: | 13806004696 |
开户银行: | 农行厦门湖东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 |
账号: | 40332001040000090 | 账号: | 40347001040010365 |
签订地点: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