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重庆工商大学南岸主校区教学楼栋空调采购(CQS22A0033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87.37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2/06/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708-bz2200400300ahs
预算金额119万元
招标公司重庆工商大学
招标联系人昌春利023-62929085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周媛媛
中标公司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7.37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重庆工商大学南岸主校区教学楼栋空调采购(CQS22A0033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号:
CQS22A00331 采购执行编号:
1708-BZ2200400300AHS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二、项目名称:
重庆工商大学南岸主校区教学楼栋空调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号:1
供应商名称: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
中标(成交)金额: 873,776.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号:1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
5P柜式空调 | 美的 | KFR-120LW/BP3SDN8Y-PA401(2) | 97套 | 9,008.00元 |
五、评审专家名单
解凡 杨迎七 王璨 胡瀚 谭彩荷(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招标文件
代理服务费总计:13107.0元
七、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重庆工商大学
采购经办人:昌春利
采购人电话:023-62929085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五公里学府大道19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经办人:周媛媛 钟若仪
代理机构电话:023-67707262 67706795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5室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媛媛 钟若仪
项目联系人电话:023-67707262 67706795
十、附件
重庆工商大学南岸主校区教学楼栋空调(终审稿)CQS22A00331.doc
重庆工商大学南岸主校区教学楼栋空调(终审稿)CQS22A003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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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n招 标 文 件
\n项 目 号:CQS22A00331
\n采购执行编号:1708-BZ2200400300AHS
\n招标项目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南岸主校区教学楼栋空调采购
\n采购人:重庆工商大学
\n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n二○二二年四月
\n目 录
\n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3 -
\n一、招标项目内容- 3 -
\n二、资金来源- 3 -
\n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 -
\n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3 -
\n五、投标保证金- 3 -
\n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 -
\n七、投标有关规定- 4 -
\n八、联系方式- 5 -
\n九、其他- 5 -
\n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6 -
\n一、招标项目一览表- 6 -
\n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6 -
\n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 8 -
\n※一、交货期、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 8 -
\n二、报价要求- 8 -
\n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8 -
\n四、付款方式- 9 -
\n五、履约保证金- 10 -
\n六、知识产权- 10 -
\n七、培训- 10 -
\n八、附件、图纸及包装要求- 11 -
\n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12 -
\n一、资格审查- 12 -
\n二、评标方法- 13 -
\n三、评标标准- 14 -
\n四、无效投标条款- 16 -
\n五、废标条款- 16 -
\n第五篇 投标人须知- 17 -
\n一、投标人- 17 -
\n二、招标文件- 17 -
\n三、投标文件- 17 -
\n四、开标- 19 -
\n五、评标- 20 -
\n六、定标- 20 -
\n七、中标- 20 -
\n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20 -
\n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22 -
\n十、交易服务费- 23 -
\n十一、签订合同- 23 -
\n十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23 -
\n第六篇 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 24 -
\n一、合同主要条款- 24 -
\n二、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7 -
\n第七篇 投标文件格式- 29 -
\n一、经济文件- 30 -
\n二、技术文件- 32 -
\n三、商务文件- 34 -
\n四、其他- 37 -
\n五、资格文件- 43 -
\n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n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重庆工商大学(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重庆工商大学南岸主校区教学楼栋空调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n一、招标项目内容
\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n | \n最高限价\n(万元)\n | \n投标保证金\n(万元)\n | \n中标人数量(名)\n | \n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n |
\n重庆工商大学南岸主校区教学楼栋空调采购\n | \n102.228\n | \n2\n | \n1\n | \n工业\n |
二、资金来源
\n预算内资金,预算金额为119万元。
\n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n(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n(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n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n(一)投标人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n(二)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n(三)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4月28日)起五个工作日。
\n(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9日。
\n(五)投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
\n(六)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5月19日北京时间10:00
\n(七)开标时间:2022年5月19日北京时间10:00
\n(八)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
\n五、投标保证金
\n(一)投标保证金递交
\n1.投标人应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招标项目内容),并汇至所投包对应的任一账户,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n投标保证金账户:
\n户 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银行信息\n | ||
\n账号 1\n | \n开户行\n | \n中国农业银行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行号:103653026011)\n |
\n账号 1\n | \n账 号\n | \n6228400477034848868\n |
\n账号 2\n | \n开户行\n | \n重庆银行七星岗支行(行号:313653000101)\n |
\n账号 2\n | \n账 号\n | \n150101040015061152988\n |
\n账号 3\n | \n开户行\n | \n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行号:310653000017)\n |
\n账号 3\n | \n账 号\n | \n8301098925996\n |
2.各投标人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n(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n1.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n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23-63625633
\n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n(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n(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n(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n(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n七、投标有关规定
\n(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n(三)本项目若有澄清文件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投标人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无论投标人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投标人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的内容。
\n(四)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n(五)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n(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n(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n(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n八、联系方式
\n(一)采购人:重庆工商大学
\n联系人:昌春利
\n电 话:023-62929085
\n传 真:023-62769774
\n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五公里学府大道19号
\n(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n联系人:白喆 廖航宇
\n邮 编:400023
\n电 话:023-67703509 67089269
\n传 真:023-67707519
\n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3室
\n九、其他
\n疫情防控期间,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遵守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其规定执行。
\n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n一、招标项目一览表
\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产品名称\n | \n数量/单位\n | \n备注\n |
\n1\n | \n5P柜式空调\n | \n97套\n | \n投标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n |
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n “*”标注的技术需求为重要技术需求,若不满足将按照评标因素中相关规定处理。
\n“※”标注的技术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
\n(一)5P柜式空调
\n*1.额定制冷量≥12010(W)
\n*2.制冷季节耗电量≤1718(KW•h)
\n3.额定制冷功率≤3950(W)
\n*4.额定制热量≥14000(W)
\n*5.制热季节耗电量≤1450(KW•h)
\n6.额定制热功率≤4200(W)
\n7.循环风量≥1860m3/h
\n8.全年能源消耗效率≥3.9[(W•h)/(W•h)]
\n9.运行噪音:室内(高风档):≤50dB(A),室外(高风档):≤60dB(A)
\n10.室内机重量≥54Kg,室外机重量≥95Kg
\n(二)其他要求
\n*1.所投空调产品应满足GB21455-2019。
\n※2.本项目所有空调须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n*3.所投空调产品中全年能源消耗效率以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截图为准。(需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n*4.中国能效标识网的备案查询结果未体现的技术参数,须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所投产品出具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试验报告),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额定制冷功率、额定制热功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n*5.为保证产品质量及统一性,要求投标人所投的所有货物为同一品牌,投标产品为2021年4月1日以后生产,严禁贴牌机和翻新机。
\n(三)安装要求
\n1.空调室内、外机安装,投标人严格按《空调安装工艺操作指导手册》规范安装,安装位置须经采购人使用部门确认,未经采购人使用部门确认造成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的空调,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重新安装并承担一切费用。每台机组室内外连接铜管、保温软管及保护层胶带。铜管为原厂标配全新铜管(紫铜)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D12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次采购须标配的外联机铜管长度为3米或4米,部分空调如需加长铜管安装,由投标人在投标前现场查勘,自行测算长度,但铜管的技术指标与原装的一致,加长铜管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n2.在安装过程中对每个房间电源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用电安全。采购人负责电源布线,由投标人提供品牌空开或耦合器并规范安装,空开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n3.空调支架由投标人提供,不再另计费用。
\n4.冷凝水管道长度不做统一规定,以采购人现场确认并符合安装实际需要为准,不另计费用。新安装的空调统一由投标人安装室外排水管道,冷凝水管必须规范接入排水管中。室外排水管道安装要求如下:
\n4.1在房屋外墙空调外机旁边安装Φ50PVC立管,立管上靠近空调外机附近安装Φ50*25变径三通接Φ25PVC支管,将立管两边空调内机、外机的排水管放入支管,空调产生的冷凝水通过立管散排到地面绿化带。
\n4.2Φ50PVC立管每根长15-20米,安装人员需从屋顶吊下将管道用墙卡固定在外墙上。
\n5.空调安装过程中涉及到需开孔的由投标人负责,空调安装完毕后投标人须用石膏或随机带的油灰将内外墙的孔封堵好,防止雨水和风进入室内,并使其尽量与墙面协调一致。
\n6.产品包装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标准,包装由投标人自行处理。
\n7.投标人应负责安装后的场地清洁工作。
\n8.投标人除提供随厂配置的遥控板及电池外,还需向采购人额外提供3P、5P空调同型号备用遥控器各20个。
\n9.本项目的物品保管、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n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
\n“※”标注的商务要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
\n※一、交货期、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
\n(一)交货期
\n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n(二)交货地点
\n交货地点:重庆工商大学范围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n(三)验收方式
\n1.货物到达现场后,中标人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n2.中标人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投标人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n3.中标人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n3.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n3.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n3.3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n3.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n4.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n5.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n6.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中标人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n7.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n二、报价要求
\n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报价为人民币报价,包含:货物费、运输费、人工费、安装和安装所需的铜管费及冷凝水管费、支架费、调试费、税费、空开购置费、超过标配的铜管费用、安全措施费、清洁卫生以及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无新增需求,不增加任何费用。投标人在投标前需到现场查勘,如因投标人漏项产生的费用采购人不予认可。
\n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n(一)产品质量保证期:免费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6年。在质保期内提供上门检测和维修等售后服务,30天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退货,180天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换货,超过180天由商家包修,直至产品正常使用为止,包括但不限于制冷剂的添加等,采购人不再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n1.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1次的空调全面清洗保养服务,清洗保养服务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空调电源线有无破损、老化、漏电,模式转换、面板显示、整机电流、压力、噪音、保温破损、支架锈蚀等进行检查,出现问题的及时维修正常,对冷凝积水盘、水管的杂物水垢清洗处理,确保排水畅通,室内机采用空调内机专用清洗剂全面对蒸发器翅片、出风口、回风口、过滤网表面等进行清洗消毒,清除油污和灰尘,保证房间的空气质量。室外机采用空调外机专用清洗剂用喷壶将清洗剂均匀喷洒在换热器翅片缝中,脏物被发泡挤出后再用清水清洗干净,防止对换热器腐蚀。服务应填写服务记录单,注明检查内容、故障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记录存档,发现问题重大的及时向采购人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方案。
\n2.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n3.投标人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投标人实际承诺执行。
\n4.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提供标准售后服务,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n(二)售后服务内容
\n1.投标人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n1.1电话咨询
\n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n1.2现场响应
\n中标人需提供24小时售后服务,且维修人员须在接到维修电话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修复为止。维修点需提供足够的备件以适应采购人维修需求。
\n1.3技术升级
\n在质保期内,如果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投标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n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n2.1质量保证期过后,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n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投标人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投标人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n(三)若投标人有更优惠的售后服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n四、付款方式
\n(一)中标人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n(二)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抵扣联和记账联(若项目为硬件和软件一体的,应分别开具硬件、软件(服务)的发票),协助使用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后,采购人以转账方式一次性向中标人支付合同全款。
\n注:如遇寒暑假或国家重大事件,则顺延至开学或条件允许后支付。
\n五、履约保证金
\n(一)中标人须在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开户银行汇入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确保项目按期、按质进行。中标人若发生部分违约现象,采购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若发现严重违约现象,采购人有充分理由没收其全额保证金。
\n(二)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以转账、电汇等方式到重庆工商大学指定的银行基本账户,不得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划入任何个人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务必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采购计划编号+履约保证金”。
\n(三)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
\n1.在验收合格后且无遗留问题的前提下,质保期满三年后退还合同总额2%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质保期满六年且无遗留问题的前提下退还剩余的合同总额3%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n2. 中标人申请退履约保证金时提供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签署的《重庆工商大学货物及服务项目质量评估报告及履约保证金退还审核流程表》。
\n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不予退还:
\n3.1非不可抗力情况下,因中标人自身原因终止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
\n3.2非不可抗力情况下,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未达到合同及采购文件相关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
\n3.3非不可抗力情况下,因中标人自身原因,超过合同交货期限仍未送货安装调试达到验收要求的,超期1天,采购人扣除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3%作为违约惩罚,以此类推;
\n3.4因不可抗力,或采购人自身原因,致使交货期限延后的,中标人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中标人须提供采购人使用部门出具的同意延迟交货以及确定延迟交货期的书面情况说明,采购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采购人使用部门公章。
\n3.5如中标人在投标或履约环节出现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除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之外,采购人将报送重庆市财政局处以相关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n六、知识产权
\n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n七、培训
\n投标人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投标人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n八、附件、图纸及包装要求
\n所有设备按照制造商规定的产品包装和随机标准附件为准。
\n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n一、资格审查
\n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资料表如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检查因素\n | \n检查内容\n |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 | \n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n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n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 | \n1.投标人提供2020或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n2.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n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 | \n投标人提供书面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见格式文件)。\n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n | \n1.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复印件)(注)。\n2.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n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复印件)。\n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n | \n1.投标人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n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n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 \n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n | \n按“第一篇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n |
\n(二)\n | \n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n | \n按“第一篇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n | |
\n(三)\n | \n投标保证金\n | \n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足额交纳所投包的投标保证金。\n |
注:
\n投标人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投标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
\n二、评标方法
\n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n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投标人总得分为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另有5分为政策性加分。
\n(一)符合性审查
\n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审因素\n | \n评审标准\n | |
\n1\n | \n有效性审查\n | \n投标文件签署或盖章\n | \n按招标文件“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署、盖章。\n |
\n1\n | \n有效性审查\n | \n投标方案\n | \n每个包只能有一个方案投标。\n |
\n1\n | \n有效性审查\n | \n报价唯一\n | \n只能在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n |
\n2\n | \n完整性审查\n | \n投标文件份数\n | \n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招标文件要求。\n |
\n3\n | \n技术部分\n | \n投标文件内容\n | \n本招标文件第二篇中(※)号标注的部分。\n |
\n4\n | \n商务部分\n | \n投标文件内容\n | \n本招标文件第三篇中(※)号标注的部分。\n |
\n5\n | \n投标有效期\n | \n投标文件内容\n | \n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n |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签署,其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
\n同一合同项(包)下为单一品目或非单一品目核心产品品牌的货物采购招标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n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成员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及复核,个别成员对同一投标人同一评分项的打分偏离较大的,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核对,确属打分有误的,应及时进行修正。
\n复核后,评标委员会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n(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n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推荐综合得分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本包(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技术部分得分为0分的投标人,将失去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n三、评标标准
\n(一)评审因素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分因素\n及权重\n | \n分值\n | \n评分标准\n | \n说明\n | |
\n1\n | \n投标报价\n(40%)\n | \n40分\n | \n有效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n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n | \n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二)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n | |
\n2\n | \n技术部分\n(30%)\n | \n25分\n | \n1.起评分:\n有效投标人的起评分为25分。\n2.扣分条款:\n2.1投标文件投标应答有一条不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需求的(本招标文件第二篇中带“*”号标注的部分),技术部分得0分。\n2.2投标文件投标应答有一条不满足招标文件一般性技术需求的(本招标文件第二篇中“*”或“※”号标注的部分除外),从起评分中扣除7分,4条及以上的,技术部分得0分。\n | \n | |
\n2\n | \n技术部分\n(30%)\n | \n组织方案\n(5分)\n | \n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时间安排、人员配备、现场管理及施工安全、售后服务及维保措施等)进行评审。\n组织方案时间安排合理、人员配备科学、现场管理及安全措施有力、售后服务及维保措施合理完善的得5分;\n组织方案时间安排较为合理、人员配备较科学、现场管理及安全措施较为有力、售后服务及维保措施较为合理完善的得4分;\n组织方案时间安排一般、人员配备一般、现场管理及安全措施一般、售后服务及维保措施一般的得3分;\n组织方案时间安排不合理、人员配备不科学、现场管理及安全措施不有力、售后服务及维保措施不合理完善的得0分;提供建设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n | \n提供设计方案并加盖投标人公章。\n | |
\n投标人的应答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有一条不满足的(第三篇中“※”号标注的部分除外),商务部分得分为0分,不再进入商务部分的评审。\n | |||||
\n3\n | \n商务部分\n(30%)\n | \n品牌信誉(16分)\n | \n1. 所投产品制造商或所投产品空调制造商所属集团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得8分。不具备得0分。\n2. 所投产品制造商或所投产品空调制造商所属集团2010年至今获得过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项目名称须含空调或空气调节器,得8分。不具备得0分。\n | \n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n | |
\n3\n | \n商务部分\n(30%)\n | \n投标人实力(8分)\n | \n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须含空调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每具备其中1项得2,本项最高得8分;不具备或认证不在有效期的不得分。\n | \n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n | |
\n3\n | \n商务部分\n(30%)\n | \n安装服务(6分)\n | \n拟投入本项目的安装维修人员中具有《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证书3人的,得3分;每增加一个人员证书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不满足或未提供得0分。\n | \n1.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和发证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的官网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n2.提供投标人在2022年内任一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n | |
\n4\n | \n政策性加分\n(5)\n | \n1.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范围内的节能产品,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未标注“★”的,有一款得0.5分,最多得2分(清单中以“★”标注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n说明:提供所投产品列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面打印件,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n2.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范围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有一款得0.5分,最多得2分。\n说明:提供所投产品列入《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面打印件,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n3.所投包的所有投标产品的原产地在西部地区的,得1分。\n |
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n(二)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n1.对小微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n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n四、无效投标条款
\n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投标:
\n(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n(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n(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n(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n(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n(六)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n(七)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
\n(八)投标人进行合同分包的;
\n(九)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n五、废标条款
\n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n(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n(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n(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n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n第五篇 投标人须知
\n一、投标人
\n(一)投标人
\n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n(二)合格投标人条件
\n合格投标人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篇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n(三)投标人的风险
\n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或评定为无效投标。
\n(四)法律责任
\n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将按规定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
\n二、招标文件
\n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判依据和标准。招标文件也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
\n(一)招标文件由投标邀请书;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商务条款;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范本;投标文件格式等七部分组成。
\n(二)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n(三)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投标人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无论投标人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投标人已知晓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文件的内容。
\n(四)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或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n三、投标文件
\n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n(一)投标文件组成
\n投标文件由 “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部分和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投标人应按照“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委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n(二)联合投标
\n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n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篇”)。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n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投标和澄清。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n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5.联合体投标业绩计算,按照共同投标协议分工认定。
\n6.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n7.以联合体投标的,共同投标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投标和澄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出具。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篇”)。
\n(三)投标有效期
\n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n(四)投标保证金
\n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第一篇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n2.投标保证金为投标的有效约束条件。
\n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在投标有效期过后三十天继续有效。
\n4.投标保证金币种应与投标报价币种相同。
\n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n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n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的;
\n6.2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n6.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n6.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6.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n6.6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n6.7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n(五)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n1.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文件载体)。每套纸质投标文件须在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文档”,副本应为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n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署、盖章。
\n3.若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错处作必要修改,则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签署确认。
\n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n(六)投标报价
\n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填写报价。
\n2.投标人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固定不变。
\n3.本项目只接受一个投标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n(七)修正错误
\n若投标文件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n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n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n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n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n评标委员会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人投标报价,若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投标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n(八)投标文件的递交
\n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n四、开标
\n(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n(二)采购代理机构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n(三)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代表参加,有关监督部门可视情况派员现场监督。
\n(四)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开标一览表》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n(五)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等,评标时不予承认。
\n(六)开标过程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n(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n五、评标
\n见第四篇内容。
\n六、定标
\n(一)定标原则
\n采购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
\n(二)定标程序
\n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n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n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按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确定中标人。
\n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n4.中标人变更
\n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n七、中标
\n(一)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n(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n(一)询问
\n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投标人询问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n(二)质疑
\n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n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n1.质疑时限、内容
\n1.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依法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n1.2 投标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n1.3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n1.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n1.4.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n1.4.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n1.4.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n1.4.4事实依据;
\n1.4.5必要的法律依据;
\n1.4.6提出质疑的日期;
\n1.4.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n1.4.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n1.5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n2.质疑答复
\n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n3.其他
\n3.1投标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n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n4.质疑联系方式详见第一篇“联系方式”。
\n(三)投诉
\n1.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n2.投标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n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n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n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n(一)投标人中标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招标类型\n中标金额(万元)\n | \n货物招标\n | \n服务招标\n | \n工程招标\n |
\n100以下\n | \n1.5%\n | \n1.5%\n | \n1.0%\n |
\n100-200\n | \n1.1%\n | \n0.8%\n | \n0.7%\n |
\n200-500\n | \n1.08%\n | \n0.78%\n | \n0.69%\n |
\n500-1000\n | \n0.76%\n | \n0.43%\n | \n0.52%\n |
\n1000-5000\n | \n0.45%\n | \n0.23%\n | \n0.32%\n |
\n5000-10000\n | \n0.23%\n | \n0.09%\n | \n0.18%\n |
\n10000-100000\n | \n0.045%\n | \n0.045%\n | \n0.045%\n |
\n1000000以上\n | \n0.009%\n | \n0.009%\n | \n0.009%\n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5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n100万元×1.5%=1.5万元
\n(200-100)万元×0.8%=0.8万元
\n(500-200)×0.78%=2.34万元
\n合计收费=1.5+0.8+2.34=4.64(万元)
\n(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
\n户 名: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n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五里店支行(行号:102653000177)
\n账 号:3100023409200174780
\n说明:中标人为微型企业且所供应的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免收采购代理服务费。
\n十、交易服务费
\n投标人中标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渝价[2018]54号执行。
\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23-63625633
\n十一、签订合同
\n(一)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n(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n(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n(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n(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n(六)采购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中标人履约完毕后,采购人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n十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n投标人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中标人,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n第六篇 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
\n一、合同主要条款
\n1.定义
\n1.1甲方(需方)即采购人,是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n1.2乙方(供方)即中标人,是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n1.3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n1.4合同价格指以中标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财政部门)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
\n1.5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验收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
\n2.货物内容
\n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等内容。
\n3.合同价格
\n3.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
\n3.2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及与货物有关的供方应纳的税费,所有税费由乙方负担。
\n3.3合同货物单价为不变价。
\n4.转包或分包
\n4.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n4.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n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n5.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n5.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n5.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n5.2.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n5.2.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n5.2.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n5.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按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中的要求处理。
\n5.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n5.5 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按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中的要求处理。
\n6.付款
\n6.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n6.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n6.3付款方法:同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n7.检查验收
\n7.1供方应随货物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如是国外进口的货物还须提供入关证明。
\n7.2货物验收
\n供方所交货物的各种质量指标不得低于供方提供样品的质量指标(无样品时按供方的投标时提供的“技术文件”执行),售后服务质量要求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执行。供方交货时,需方可根据需要随机抽取一部分货物送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测,如检测不合格,供方负责赔偿需方一切损失。
\n7.3货物验收报告应由需方、供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以此作为支付凭据。
\n8.索赔
\n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需方已于规定交货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n8.1供方同意需方拒收货物并把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需方,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n8.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n9.知识产权
\n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n10.合同争议的解决
\n10.1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n10.2在60天内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采购人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n11.违约责任
\n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或由供需双方约定。
\n12.合同生效及其它
\n12.1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n12.2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n12.3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n12.4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n二、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n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n(项目号: )
\n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n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n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商品名称\n | \n规格型号\n | \n数量\n | \n综合单价\n | \n总价\n | \n交货时间\n | \n交货地点\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合计人民币(小写):\n | |||||||
\n合计人民币(大写):\n | |||||||
\n一、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供方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供方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如下:\n1、质保期限:\n2、保修范围:\n3、服务措施:\n4、质保期后服务:\n | |||||||
\n二、随机备品、附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n | |||||||
\n三、交提货方式:\n | |||||||
\n四、验收标准、方法:\n如有异议,请于 日内提出。\n | |||||||
\n五、付款方式:\n | |||||||
\n六、违约责任:\n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采购人应按项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n | |||||||
\n七、其他约定事项:\n1.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n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n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n4.其他:\n | |||||||
\n需方:\n地址:\n联系电话:\n授权代表:\n | \n供方:\n地址:\n电话:\n传真:\n开户银行:\n账号:\n授权代表:\n(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n | ||||||
\n备注:\n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n第七篇 投标文件格式
\n一、经济文件
\n(一)开标一览表
\n(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n二、技术文件
\n(一)技术条款差异表
\n(二)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范围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文件(如果有)
\n(三)其他技术资料
\n三、商务文件
\n(一)投标函(格式)
\n(二)商务条款差异表
\n(三)其他商务资料
\n四、其他
\n(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n(三)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自定)
\n五、资格文件
\n(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n(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n(四)2020或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n(五)书面声明(格式)
\n(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n(七)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n(八)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n说明:投标人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投标人所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n一、经济文件
\n(一)开标一览表
\n项目号:
\n招标项目名称:
\n\n\n\n\n\n\n\n\n\n\n\n\n\n\n\n\n\n\n\n\n\n\n投标人名称\n | \n | ||
\n包号及名称\n | \n数量\n | \n投标报价(小写)\n | |
\n | \n | \n | |
\n投标报价(大写): \n | |||
\n备注:\n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n (投标人公章) (签署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说明:
\n1.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列;
\n2.开标一览表在开标大会上当众宣读,务必填写清楚,准确无误;
\n3.若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在“投标人名称”处注明所有联合体名称。“投标人”处至少应加盖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公章。
\n(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n项目号:
\n招标项目名称: 单位:元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名称\n | \n品牌、规格型号\n | \n制造商\n | \n原产地\n | \n数量\n | \n单价\n | \n合计\n |
\n1\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4\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5\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6\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7\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8\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9\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10\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11\n | \n……\n | \n | \n | \n | \n/\n | \n | \n |
\n12\n | \n总计\n | \n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n (投标人公章) (签署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注:
\n1.请投标人完整填写本表;
\n2.该表可扩展。
\n二、技术文件
\n(一)技术条款差异表
\n项目号:
\n招标项目名称: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招标要求\n | \n投标应答\n | \n差异说明\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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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n(投标人公章) (签署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注:
\n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应逐条如实填写,“投标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数值或内容的表述,视为不满足对应条款;
\n2.本表可扩展;
\n3.可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格式自定)
\n(二)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范围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文件(如果有)
\n说明:
\n1.提供所投产品列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面打印件,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n2.提供所投产品列入《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面打印件,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n(三)其他技术资料
\n三、商务文件
\n(一)投标函(格式)
\n招标项目名称:
\n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n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注册地址: 。我方就参加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n一、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该项目招标文件所有要求。
\n二、我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和真实的,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n三、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服务。
\n四、我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
\n五、我方承诺:本次投标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n六、我方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n七、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我方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约定条款承担我方责任。
\n八、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n九、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n十、我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交纳足额投标保证金。
\n十一、若我方中标,愿意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n(投标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n年 月 日
\n(二)商务条款差异表
\n项目号:
\n招标项目名称: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招标商务要求\n | \n投标商务应答\n | \n差异说明\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n (投标人公章) (签署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注:
\n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应逐条如实填写,“投标商务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n2.本表可扩展。
\n(三)其他商务资料
\n四、其他
\n(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中小企业声明函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企业名称(盖章):
\n日期:
\n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n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n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n3.投标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n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应盖投标人印章。
\n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n(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n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n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 投标人名称(盖章):
\n 日 期:
\n若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n(三)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自定)
\n五、资格文件
\n(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n招标项目名称:
\n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n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投标人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n特此证明。
\n 投标人:
\n(投标人公章)
\n 年 月 日
\n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投标文件的可不填写)
\n(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n(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n招标项目名称:
\n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n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n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n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n被授权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n(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n(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n(投标人公章)
\n年 月 日
\n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投标文件的可不填写)
\n注:
\n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n2.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出具。
\n(四)2020或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n(五)书面声明
\n招标项目名称:
\n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n (投标人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n特此声明。
\n(投标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n年 月 日
\n(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n(七)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n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n说明:投标人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投标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n(八)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n(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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