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甲方):长沙市铁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合同编号: CSCG-DY-201812100070-1 |
供应商(乙方):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城际铁路生态动物园站、中信新城站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停车系统配套设施建设及充电桩配套模块采购与安装
(3)采购计划编号:CSCG-20181210007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标段号 | 标的名称 | 总价 |
1 | 停车系统及充电桩配套模块 | 446500 |
合计金额小写:446500.00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制造厂商名称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备注 |
城际铁路生态动物园站 |
||||||||
1 |
操作台 |
定制 |
1200*600两联 |
国产 |
1200 |
1套 |
1200 |
|
2 |
机柜 |
定制 |
42U 600*600 |
国产 |
5550 |
1个 |
5550 |
|
3 |
空调 |
格力 |
分体式1.5P |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6500 |
1台 |
6500 |
|
4 |
二层交换机 |
华为 |
S5720-28P-LI-AC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4100 |
1台 |
4100 |
|
5 |
ETC计时计费控制器 |
宝晟 |
BSETC-1 |
宝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24500 |
2台 |
49000 |
|
7 |
墙柜 |
定制 |
12U |
国产 |
1200 |
4个 |
4800 |
|
8 |
墙柜 |
定制 |
9U |
国产 |
800 |
5个 |
4000 |
|
9 |
定制交流充电桩管理控制模块 |
易事特 |
EVAC-CSCTYKT |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63套 |
126000 |
|
10 |
定制直流充电桩管理控制模块 |
易事特 |
EVDC-CSCTYKT |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500 |
36套 |
90000 |
|
城际铁路中信新城站 |
|
|
||||||
1 |
墙柜 |
定制 |
12U |
国产 |
1200 |
4个 |
4800 |
|
2 |
操作台 |
定制 |
1200*600两联 |
国产 |
1200 |
1套 |
1200 |
|
3 |
机柜 |
定制 |
42U 600*600 |
国产 |
5550 |
1个 |
5550 |
|
4 |
空调 |
格力 |
柜式机3P |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8400 |
1台 |
8400 |
|
5 |
ETC计时计费控制器 |
宝晟 |
BSETC-1 |
宝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24500 |
2台 |
49000 |
|
6 |
墙柜 |
定制 |
9U |
国产 |
800 |
3个 |
2400 |
|
7 |
定制交流充电桩管理控制模块 |
易事特 |
EVAC-CSCTYKT |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32套 |
64000 |
|
8 |
定制直流充电桩管理控制模块 |
易事特 |
EVDC-CSCTYKT |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500 |
8套 |
20000 |
|
包合计 |
446500 |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4.1)付款人:长沙市铁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 国库集中支付 双控账户支付 自行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 446500元
(4.2)付款方式: 约定支付分期及金额 总支付次数3次 第1次支付223250元, 第2次支付178600元, 第3次支付44650元,
支付说明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合同在第 1 次支付前组织验收
简易程序验收 一般程序验收
6.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8、合同生效期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盖章日起生效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4 份, 采购人执 3份 , 供应商执 1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城际铁路生态动物园站、中信新城站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停车系统配套设施建设及充电桩配套模块采购与安装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
合同编号: CSTT2018-CG156
政府采购编号: CSCG-201812100070
采 购 人: 长沙市铁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供 应 商: 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9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长沙市开福区天鹅大道(周南中学南大门对面)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铁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城际铁路生态动物园站、中信新城站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停车系统配套设施建设及充电桩配套模块采购与安装。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设备(货物)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一 |
城际铁路生态动物园站 |
291150 |
||||
操作台 |
1200*600两联 |
1套 |
1200 |
1200 |
||
机柜 |
42U 600*600 |
1个 |
5550 |
5550 |
||
空调 |
分体式1.5P |
1台 |
6500 |
6500 |
||
二层交换机 |
S5720-28P-LI-AC |
1台 |
4100 |
4100 |
||
ETC计时计费控制器 |
BSETC-1 |
2台 |
24500 |
49000 |
||
墙柜 |
12U |
4个 |
1200 |
4800 |
||
墙柜 |
9U |
5个 |
800 |
4000 |
||
定制交流充电桩管理控制模块 |
EVAC-CSCTYKT |
63套 |
2000 |
126000 |
||
定制直流充电桩管理控制模块 |
EVDC-CSCTYKT |
36套 |
2500 |
90000 |
||
二 |
城际铁路中信新城站 |
155350 |
||||
墙柜 |
12U |
4个 |
1200 |
4800 |
||
操作台 |
1200*600两联 |
1套 |
1200 |
1200 |
||
机柜 |
42U 600*600 |
1个 |
5550 |
5550 |
||
空调 |
柜式机3P |
1台 |
8400 |
8400 |
||
ETC计时计费控制器 |
BSETC-1 |
2台 |
24500 |
49000 |
||
墙柜 |
9U |
3个 |
800 |
2400 |
||
定制交流充电桩管理控制模块 |
EVAC-CSCTYKT |
32套 |
2000 |
64000 |
||
定制直流充电桩管理控制模块 |
EVDC-CSCTYKT |
8套 |
2500 |
20000 |
||
合同金额小写:446500,大写:肆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其中城际铁路生态动物园站:291150元,大写:贰拾玖万壹仟壹佰伍拾; 中信新城站:155350元,大写:壹拾伍万伍仟叁佰伍拾。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2019年1月9日全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进场安装,货物安装施工周期为5天(含安装验收合格),乙方应在2019年1月14日前安装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地点为甲方指定的交货或安装地点,乙方应按投标响应性条件提供服务,并将项目整体移交甲方,包括设备及备品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
4.付款人及付款方式:甲方负责支付合同款项,乙方将全部货物运到现场并对数量、规格、型号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50%;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发书面合格证明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余下10%为质保金,在货物验收合格且货物正常运行两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付清余款,此款不计息。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7日内向甲方按合同金额的10%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自乙方货物全部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双方同意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玖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长沙市铁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9号
开户银行:湖南省工行银迅支行
帐号:1901015019201018377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长沙市铁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天鹅大道(周南中学南大门对面)。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供应商乙方名称: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运输费、保险、安装调试费、培训费、税费、利润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4.2 本合同总价为该项目的最终价格,单价及本合同总价不受市场因素影响。但供货数量如有增减,其总价也相应根据单价乘以实际交付数量计算增减(双方另行商定),即合同总价根据乙方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及实际供货数量进行调整,单价不变,付款方式不变。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交付地点:长沙市甲方指定地点。
5.2 交付时间:根据项目进度提供,同时满足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
5.3交付方式:乙方负责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交付地点,并承担保险、运输等费用,甲方为现场设备提供存放地点,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货物的验收
6.1乙方在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甲方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货物有短缺损坏时,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更换或补供。乙方未通知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已安装的全部货物。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可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并要求乙方整改,且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延误的工期和损失;甲方支付款项的行为并不代表对货物质量的认可,如货物在接收后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追究。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货物安装调试后,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功能和性能测试验收及资料验收,验收依照现行有关行业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合同及合同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乙方需提供相关验收规范所需的资料,甲方视必要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指标进行检测。如安装调试验收,货物性能、参数不能达到要求,乙方要在15天内无条件对其产品进行完善直至达到要求,完善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功能和性能测试检测合格及资料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取发票后,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6.9满足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每一套设备应附一份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 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按运输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的标准,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运输一切险,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单独支付。
8.3乙方应指派具备资质的人员(需持证上岗)进行安装调试工作,且应负责其派驻现场的安装、技术人员的安全,必须为其购买人身意外险。因乙方员工操作失误或者不具备资质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两年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第三方代为实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本合同交付的充电运营及停车管理系统为乙方软件,甲方有权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使用该套装软件,但套装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等所有知识产权和其它未授予甲方的权利仍归乙方拥有。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1)本项目合同价款由甲方自行支付。
(2)甲方负责支付合同款项,乙方将全部货物运到现场并对数量、规格、型号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50%;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发书面合格证明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余下10%为质保金,在货物验收合格且货物正常运行两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付清余款,此款不计息。
13.3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发票或办理结算手续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价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7日内向甲方按合同金额的10%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自乙方货物全部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13.6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任意一期价款或履约担保中予以扣除。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向甲方提供所需预埋件,在与甲方土建和配电工程进行交接后负责货物安装调试;
(2)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招标文件前附表与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如下任意一项或全部违约责任:
①乙方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价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如经两次维修、调换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解除部分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或赔偿费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装调试完毕的,延期超过20日的,甲方通知乙方后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15.4货物安装过程中及设备使用期间内,如因产品或安装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5.5若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检测费、律师费等。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否则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价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否则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价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1.2 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21.3 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本合同所注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本合同通知义务的约定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该地址适用于双方通知、协议、函件以及司法文书的送达。若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因一方提供或确认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的,以及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文件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寄后第三天视为送达之日。
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合同未尽事项
24.1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备案时间:2019-01-10(甲方盖章后自动生成)
合同签订地点:长沙市
甲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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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德益 | 法定代表人: | 焦成德 |
委托代理人: | 王丹 | 委托代理人: | 陶智刚 |
电 话: | 85093085 | 电 话: | 82922162 |
传 真: | 88493510 | 传 真: | 82922199 |
开 户 银 行: | 湖南省工行银迅支行 | ||
帐 号: | 19010150192010183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