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thwz01908
预算金额100万元
招标联系人于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234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参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2023-AHHF-FJSZ-11)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
服务机构 2 标段招标
(招标项目编号:2023BTHWZ01908)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
单位章)
日 期:202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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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2023-AHHF-FJSZ-1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68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7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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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2023-AHHF-FJSZ-1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机构招标 2 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机构招标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机构招标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THWZ01908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 2 个标段,此次为 2 标段招标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THWZ01908-2
2.5 招标项目地点:滨湖新区
2.6 招标项目规模: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含所属重 点监管企业)2023-2026 年度资产评估业务。
2.7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预计 2023 年 9 月,具体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8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约 1095 日历天,具体时间以项目实际 为准)
2.9 招标范围:1 标段:资产类专业评估服务机构,资产类专业评估服务机构可 承接企业股权、法人财产权等评估项目;2 标段:土地、房产类专业评估服务机构,土地、房产类专业评估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资质承接土地或房产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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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项目类别:与工程无关·其他
2.11 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1 标段:50 万元;2 标段:50 万元),按照具体 项目与选定的承接评估机构予以结算
2.12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已在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资格备案。
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近三年投标人每年资产评估 业务收入均不低于 100 万元。
3.1.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3.1.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3.1.5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
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1.6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 情形。
3.3 其他要求:/
3.4 每个投标人最多允许中标 2 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9 月 7 日 00:00 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 11:00。4.2 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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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 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如参与投标,则须在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 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 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234;0551-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0 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09 月 27 日 11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 子投标文件。
6.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8.开标时间及地点
8.1 开标时间:2023 年 09 月 27 日 11 时 00 分。
8.2 开标地点: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 楼 7 号开标室。
本招标项目采用“云上开标大厅”方式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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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
9.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 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9.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 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9.3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招标公告 11.1 和 11.2。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 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11.联系方式
11.1 招标人
招 标 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和西藏路交口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于工

话:63350051 11.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34、66223831
11.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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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9980000
11.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11.5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 室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和西藏路交口 电 话:0551-63355502
12.其他事项说明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 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 任自负。
13.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2 标段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6700188014198981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户名:账号:1023701021000135582269321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232811630000121240
请填写完整的账号信息,包括‘-”及后 账号:6 位数字!
开户银行: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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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4.1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业绩要求:见附录 2 (3)信誉要求:见附录 3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4(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 5(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不接受
1.4.3 (16)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
1.4.4 (4)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不良状况 或不良信用记录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 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评标委员会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 予以记录。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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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 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
2.1(7)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时间:2023 年 9 月 17 日 17 时 30 分前 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2.3.1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3.2.1增值税税金相关 要求(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 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 预缴增值税。
3.2.3报价方式□总价: □单价: □费率: □定价: 本招标项目 1 标段、2 标段均无需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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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2.4最高投标限价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有,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 标段:壹万元;2 标段:壹万元(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 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电子保函。 (3)具体要求: ①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 转出,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 证金转出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 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招标公告(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提交 即可)。 ②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③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 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④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 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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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⑤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 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4)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不适用 (5)其他要求: ①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 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 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 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②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方 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 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 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 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 人承担。 (6)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①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 无效。 ②保函存在明显异常情形的(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编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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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保函存在明显伪造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评标委员 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核查,并在评标报告中 予以记录。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 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 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 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报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部门。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 还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投标保证 金退还流程的通知》(合公中心〔2023〕3 号)执行。 (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3.4.4 (3)其他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情形①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②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③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3.7.4非加密投标文件 递交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如下: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 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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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4.1.2非加密投标文件 密封和标记要求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非加密投标 文件地点同开标地点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否 □是,退还安排: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5.2开标程序(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多标段开标顺序:先开 1 标段,再开 2 标段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数 量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6.4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期限及其 他要求(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3)其他要求: ①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 同时公开以下评标情况: a.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 b.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分;c.中标候选人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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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d.中标候选人通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 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
7.1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
7.2中标结果公示媒 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7.3中标通知书和中 标结果通知发出 的形式(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纸质 (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纸质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 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 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8.1.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获取与查看通知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 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自 行查看并下载。
10.2电子招标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10.3相关政策要求(1)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 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2)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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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 号)。 (3)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 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 (4)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6)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 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 通知》(注建〔2021〕2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注册 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 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注:未列明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10.4评标过程中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 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 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15 分钟)内按照评标委 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 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照对投标人不 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10.5投标人对所提供 材料应承担的责(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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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材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 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拒 绝配合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材料的,公 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10.6中标人未履行相 关义务的责任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 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1)中标后,中标人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存在 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 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 工、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其 违约责任,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10.7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 款”和“发包人要求”等章节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10.8解释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 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 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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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 规定,按照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 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照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 释。
10.9异议提出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10.10招标代理服务费 /家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 服务费,可以银行转 标段概算为计算基数,规定收费标准 80%计取 收取,投标人在报价 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知书前须向招 账、银行电汇 参照国家计委,不足 4000 元 单中不单列,标代理机构缴 方式。招标代 计价格<200 的按照 4000 包含在投标总纳招标代理 理服务费以 2>1980 号文 元最低标准 价中,招标
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100 以下1.5%1.5%1.0%
100-5001.1%0.8%0.7%
500-10000.8%0.45%0.55%
1000-50000.5%0.25%0.35%
5000-100000.25%0.1%0.2%
10000-1000000.05%0.05%0.05%
100000 以上0.01%0.01%0.01%
注:招标代理服务 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中 的 80%,计算招标代理 100 万元×1.5%×务 收费按差额 标金额为 60理 服务费额如 80%=1.2 万定率累进法计 00 万元,收费 下: 元算。例如:标准为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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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500-100)万元×0.8%×80%=2.56 万元(1000-500)万元×0.45%×80%=1.8 万元(5000-1000)万元×0.25%×80%=8 万元(6000-5000)万元×0.1%×80%=0.8 万元 合计收费=1.2+2.56+1.8+8+0.8=14.36(万元)。
10.11投标所需资料(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 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投标人应合理安 排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 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 法完成投标文件递交情形,责任自负。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 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 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 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 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 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4)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 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 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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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5)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 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 通知》(注建〔2021〕2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注 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 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6)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为准。
10.12招标人补充的其 他内容(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 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 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 驻投标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 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 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 准。
10.13特别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 (1)本项目共分为 2 个标段,采用多投兼中的方式,各投标 人可选择其中任意一个标段或多个标段进行投标。 (2)本项目 2 个标段按照“1 标段~2 标段”的顺序确定第一 中标候选人。 (3)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如其中一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或中标人发生变化,不影响另一标段中标候选人排序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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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人确定。 (4)投标人使用相同负责人或主要人员同时投多个标段的,可以能中 2 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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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资产评估资格备案。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资产评估资格备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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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见招标公告。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审计报告关键页扫描件,须体现出评审要点。审计报
告须至少提供封面及注册会计师盖章页。
2.资产评估业务收入金额以审计报告中“营业收入”项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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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见招标公告。

注: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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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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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数量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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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
1.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情形。2.其他要求:如投标人为合伙制机构,在本单位任职的资产评估师不少于 5 名;如 投标人为公司制机构,在本单位任职的资产评估师不少于 8 名。(1 标段、2 标段均 须提供)

注:
1.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如投标 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部门。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名单(格式自拟)及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一标段、二标段均须提供);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 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 可。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 的上述人员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 1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上述人 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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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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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
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 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 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公告。
1.3 招标范围和服务期限
1.3.1 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 服务期限:见招标公告。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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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 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 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 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1)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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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 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 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1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 追溯 3 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 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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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 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 任何形式的增加服务费用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照本章第 2.2 款 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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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 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 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 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 进行澄清。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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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 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照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 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 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 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 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修改文件,修改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修改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 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 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 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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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2023-AHHF-FJSZ-11)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文件
(2)技术文件
3.1.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和 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本项目不适用)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 外,增值税税金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 要求在报价文件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 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费用清单”中的相应 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 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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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2023-AHHF-FJSZ-11)
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 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 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 本存款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照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 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照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 其投标。
3.4.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 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 电汇)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 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 效的,无需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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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 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 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提 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报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 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 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 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 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 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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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 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 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 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接受扫描件(包括电子证照等电子件)形式。(5)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 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 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照要求加密的投标 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非加密投标文件应 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按 照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 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 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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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 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 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 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 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 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 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 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 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 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 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 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 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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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 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 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 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 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文件相应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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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 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 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 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5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 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 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6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 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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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2023-AHHF-FJSZ-11)定标
7.1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 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依 法公示中标结果。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合同授予
8.1 履约保证金
8.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 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 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 人的名义提交。
8.1.2 中标人不能按照本章第 8.1.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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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签订合同
8.2.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 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 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存在前述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 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2.4 招标人将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 开。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 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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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 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 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 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6.5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 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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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 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 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 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 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 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 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 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 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 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 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 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 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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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 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 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 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 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 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 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 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 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 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 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 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 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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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 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 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 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 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 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 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 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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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 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 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 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 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 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 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 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 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 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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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2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 中标候选人顺序: (1)技术文件得分高的优先; (2)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1.3推荐中标候选 人先后顺序本项目 2 个标段按照“1 标段~2 标段”的顺序确定第 一中标候选人
1.3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2 个
2.1初步评审标准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报价文件初 步评审标准”表。
2.2.1分值构成 (100 分)技术文件:50 分 商务文件:50 分
2.2.2评分标准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表。
3.2.2(1)技术文件详细 评审得分计算 规则见附件 1。
3.7.2否决投标的其 他情形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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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 清晰可辨。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 不适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 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 形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 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未出现投标报 价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1.2资格评 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 各方均须提供。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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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 不适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
2.1.3响应性 评审标 准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符合 免缴投标保证金的须满足免缴条件且须进行相应 承诺)。
技术服务方案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偏差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 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其他实质性要 求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注:
1.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 查)”“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 资 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 4 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 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或项目负责人业绩)予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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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此项目不适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文件格式(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 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 定。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 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形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 制作机器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2.1.3响应性 评审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其他情形(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 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2.2 (1)技术文 件评分 标准投标人组织体系10 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 完善、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评 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材料自 行打分:优秀得 7 分≤F≤10 分,良好得 4 分≤F<7 分,一般得 0 分<F<4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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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经营情况10 分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依法进行 纳税、投标单位有无违法记录,评 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材料自 行打分:优秀得 7 分≤F≤10 分,良好得 4 分≤F<7 分,一般得 0 分<F<4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服务方案10 分投标人针对招标人情况提供服务 方案,由评标委员会对服务内容详 尽性、合理性以及以往合作情况进 行打分:优秀得 7 分≤F≤10 分,良好得 4 分≤F<7 分,一般得 0 分<F<4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履约服务水平10 分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 履约服务方案的完整性、可操作 性、响应及时性以及履约服务人员 的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优秀得 7 分≤F≤10 分,良好得 4 分≤F<7 分,一般得 0 分<F<4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其他情况10 分投标人展示工作中的其他亮点、特 色等,由评标委员会酌情评分:优 秀得 7 分≤F≤10 分,良好得 4 分≤F<7 分,一般得 0 分<F<4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2.2.2 (2)商务文 件评分 标准投标人资质6 分1 标段:投标人具备证券业务资产 评估资质得 4 分,具备探矿权采矿 权评估资质得 2 分。本项满分 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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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书扫 描件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公告(须 体现投标单位名称及从事评估业 务类型)。 2 标段:投标人具备房地产估价机 构资质得 2 分,具备土地估价机构 资质得 2 分,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评 估资质得 2 分。本项满分 6 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书扫 描件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公告(须 体现投标单位名称及从事评估业 务类型)。
投标人业务规模12 分1 标段: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近三年投标人每年资产评估业务 收入均在 100 万元(含)以上得基 准 3 分;近三年累计资产评估业务 收入在 300 万元(不含)-900 万元(不含)另加 3 分;近三年累计资 产评估业务收入在 900 万元(含)-1500 万元(不含)另加 6 分;近 三年累计资产评估业务收入 1500 万元(含)以上另加 9 分。本项目 满分 12 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审计报告 关键页扫描件,须体现出评审要 点。审计报告须至少提供封面及注 册会计师盖章页。 2.资产评估业务收入金额以审计 报告中“营业收入”项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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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评估业务收入”在基准得 分基础上,仅按最高梯度计取一次 得分,不重复计分。 2 标段: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近三年投标人每年土地(或房产)评估业务收入均在 100 万元(含)以上得基准 3 分;累计土地(或房 产)评估业务收入在 300 万元(不 含)-900 万元(不含)另加 3 分;累计土地(或房产)评估业务收入 在 900 万元(含)-1500 万元(不 含)另加 6 分;累计土地(或房产)评估业务收入 1500 万元(含)以 上另加 9 分。本项目满分 12 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审计报告 关键页扫描件,须体现出评审要 点。审计报告须至少提供封面及注 册会计师盖章页。 2.土地(或房产)评估业务收入金 额以审计报告中“营业收入”项金 额为准。 3.“土地(或房产)评估业务收入”在基准得分基础上,仅按最高梯度 计取一次得分,不重复计分。
投标人业绩12 分1 标段: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 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 资产评估业绩(服务内容须含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或股权或财产权 或探矿权或采矿权),且单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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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总服务费不少于 10 万元,每个 业绩得 3 分,满分 12 分。 2 标段: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 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 资产评估业绩(服务内容须含土地 或房地产或探矿权或采矿权),且 单个合同中总服务费不少于 10 万 元,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12 分。上述 1、2 标段合注:1.上述要求 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 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 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 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否则评标 委员会不予认可; (3)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 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 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 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 可;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 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 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 服务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 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 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 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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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奖项6 分2020 年 1 月 1 日(以颁奖时间为 准)以来,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 协(或学)会颁发的荣誉、奖项:地市级的,每个得 1 分;省级及以 上的,每个得 2 分;满分 6 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 的颁奖文件(扫描件)或颁奖单位 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 证书、奖杯、奖牌、奖状); 2. 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 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结果为准; 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 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结果截图。 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 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 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 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3.投标人资信证书不参与评分。 4.本项最多计取 3 个奖项得分。
人员配备14 分1 标段:投标人拟委任的资产评估 师在 8 人以下(不含 8 人)的不得 分;达到 8 人的,得基准分 3 分;9(含)—12 人(含)另加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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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含)—16 人(含)另加 7 分;17(含)—20 人(含)另加 9 分;20 人(不含)以上另加 11 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名单(格式自拟)、资产评估师证书扫 描件;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 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 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 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社保证 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 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人员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任 意 1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上 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 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资产评估师”在基准得分基础 上,仅按最高梯度计取一次得分,不重复计分。 2 标段:投标人拟委任的土地(或 房地产)估价师在 8 人以下(不含 8 人)的不得分;达到 8 人的,得 基准分 3 分;9(含)—12 人(含)另加 5 分;13(含)—16 人(含)另加 7 分;17(含)—20 人(含)另加 9 分;20 人(不含)以上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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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名单(格式自拟)、土地(或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扫描件;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 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 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 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社保证 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 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人员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任 意 1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上 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 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土地(或房产)估价师”在基 准得分基础上,仅按最高梯度计取 一次得分,不重复计分。 4.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 计分,最多计取一次得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中业绩评审要求1.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 况表(详细评审)”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 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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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 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详细评 审标准予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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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
针对评标办法正文“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 分计算”规则,具体如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如下: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 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 术打分的纵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 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 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 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 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时,分别计 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委的 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 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 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 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技术打分的偏差率,该偏差率 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 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偏差率计算(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 按照绝对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人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分 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评委名称评委 1评委 2评委 3评委 4评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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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128.0 分 (最高分)30.0 分 (最高分)22.0 分 (最低分)25.0 分 (最高分)20.0 分 (最低分)
投标人 228.0 分 (最高分)28.0 分 (次高分)28.0 分 (最高分)24.0 分 (次高分)22.0 分 ( 次 次 高 分)
投标人 326.0 分 (次高分)28.0 分 (次高分)25.0 分 (次高分)25.0 分 (最高分)23.0 分 (次高分)
投标人 424.0 分 (次次高 分)24.0 分 (次次高分)28.0 分 (最高分)23.0 分 (次次高 分)20.0 分 (最低分)
投标人 5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最低分)24.0 分 (次次高 分)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次次高 分)
投标人 6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最低分)30.0 分 (最高分)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28.0-26.0)÷28.0】×100%=7.14%
列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评委 1 的 横向偏差对投标人 1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4.25}÷<24.25>×100%=15.46%
对投标人 2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5.50}÷<25.50>×100%=9.80%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 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 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 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 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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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 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以此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 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 技术打分最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本章第 2.2.2(1)目)中对应的各评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 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的得分;
投标人第 2.2.2(1)目得分 A 为该目中对应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投标人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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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 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 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②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③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①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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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2023-AHHF-FJSZ-11)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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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
1.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固定价格)。
1.2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按规定递交并成功导入评标系统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依次进行商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商务技术文件
详细评审,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中标候
选人排序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不得推荐为 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情形见本章第 3.7 款、第 3.8.1 项。
1.3 本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
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1.4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 段排序。
1.5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标办法正文及前附表中列明所有否 决投标的情形;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列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一律不得作为评
审依据。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商务和技术文件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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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2023-AHHF-FJSZ-11)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 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 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估得分。
(1)按照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技术文件得分 A;(2)按照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商务文件得分 B。
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 2.2.2(1)目属于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规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 2.2.2(2)目属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投标人第 2.2.2(2)目的得分 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3.2.3 评委对技术文件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2(1)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 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 理由。
3.2.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此项目不适用)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报价。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此项目不适用)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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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综合得分
投标人综合得分=A+B。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 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 否决投标的情形
3.7.1 投标人不符合本章第 3.1 款、第 3.4 款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7.2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8 评标结果
3.8.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 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 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 以记录;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4(4)目。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 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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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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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服务授予合同
第一标段:资产类专业服务机构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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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甲方):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标人(乙方):
项目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机构 项目标段:第一标段:资产类专业服务机构 项目编号:
根据《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机构》(项目编 号:)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授予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甲方及甲方所属企业(含所属重点监管企业)资产类专业评估的资格。
二、授予期限
授予期限为三年,即 202 年 月 日至 202 年 月 日。
三、项目分配及结算方式
甲方(含所属重点监管企业)在此次中标的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内,根据各自招 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选定具体评估项目的承接机构,自行确定项目所需费用,互不干涉,并各自承担由于使用不当等造成的后果。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若成为项目授予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机构》(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相关承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按时完成全部委托工作量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出具有关工作报告。
2.乙方若成为项目授予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出具的工作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甲方负责督促被评估单位(不含所属重点监管企业)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条 件。
4.甲方应督促被评估单位(不含所属重点监管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 供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资料。
5.乙方出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其从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剔除,不再委托 其从事评估业务或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①履行评估程序严重不到位的;②出具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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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评估报告或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③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④受到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以上惩戒的;⑤其他违规执业行为。
6.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适当增补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7.个别业务不能在本次服务机构内选聘的,甲方可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服务机 构中公开择优确定。
五、违约责任
1.资产评估按照具体项目与选定的承接评估机构予以结算,如乙方无故终止履 行评估项目,所收评估服务费应退还甲方,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
2.甲方如中途中断委托评估请求,而且乙方已实施了相应评估程序,乙方所收 评估服务费不予退还。
3.乙方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如乙方延迟提交资产评 估报告,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 5 ‰的违约金。延迟提交报告 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和解或 者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 方可以约定以下第(1)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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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服务授予合同
第二标段:土地、房产类专业服务机构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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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甲方):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标人(乙方):
项目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机构 项目标段:第二标段:土地、房产类专业服务机构 项目编号:根据《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机构》(项目编 号:)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授予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甲方及甲方所属企业(含所属重点监管企业)土地、房产类专业评估的资格。
二、授予期限
授予期限为三年,即 202 年 月 日至 202 年 月 日。
三、项目分配及结算方式
甲方(含所属重点监管企业)在此次中标的土地、房产类专业服务机构内,根 据各自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选定具体评估项目的承接机构,自行确定项目所 需费用,互不干涉,并各自承担由于使用不当等造成的后果。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若成为项目授予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相关承诺,提供优质服务,保 证服务质量,按时完成全部委托工作量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出具有关工作报告。
2.乙方若成为项目授予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出具的工作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甲方负责督促被评估单位(不含所属重点监管企业)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条 件。
4.甲方应督促被评估单位(不含所属重点监管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 供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资料。
5.乙方出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其从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剔除,不再委托 其从事评估业务或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①履行评估程序严重不到位的;②出具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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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评估报告或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③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④受到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以上惩戒的;⑤其他违规执业行为。
6.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适当增补授予资格的土地、房产评估中介机构。7.个别业务不能在本次服务机构内选聘的,甲方可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服务机 构中公开择优确定。
五、违约责任
1.资产评估按照具体项目与选定的承接评估机构予以结算,如乙方无故终止履 行评估项目,所收评估服务费应退还甲方,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
2.甲方如中途中断委托评估请求,而且乙方已实施了相应评估程序,乙方所收 评估服务费不予退还。
3.乙方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如乙方延迟提交资产评 估报告,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 5 ‰的违约金。延迟提交报告 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和解或 者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 方可以约定以下第(1)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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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以 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 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 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 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 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 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 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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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 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 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 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 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 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 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照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照管理权限,对 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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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
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乙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
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
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
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
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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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 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 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 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 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 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 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 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 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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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
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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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1 标段:资产类专业评估服务机构,资产类专业评估服务机构可承接企业股权、法人财产权等评估项目;
2 标段:土地、房产类专业评估服务机构,土地、房产类专业评估服务机构可 根据自身资质承接土地或房产评估项目。
二、项目分配方式
待中标人入选后,由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所属重点监管企业以 各自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选定具体评估项目的承接机构,自行确定项目所需 费用,互不干涉,并各自承担由于使用不当等造成的后果。
三、评估单位数量
1 标段:资产类评估库入选单位数量按以下方式确定
资产类评估库有效投标人数量中标数量
≤11 家流标
12 家10 家
13 家11 家
..(以此类推)...
17 家及以上15 家

2 标段:土地、房产类评估库入选单位数量按以下方式确定
土地、房产类评 估库有效投标人数量中标数量
≤11 家流标
12 家10 家
13 家11 家
..(以此类推)...
17 家及以上15 家

四、工作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定,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鉴定评估。在签订委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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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并且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评估资料后,在约定时间内将评估报告书初稿报招标人 审核并获取意见后 72 小时内出具评估报告。
五、其他要求
评估机构出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将其从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剔除,不再 委托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或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
1.履行评估程序严重不到位的;
2.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
3.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受到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以上惩戒的;
5.其他违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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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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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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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主要人员汇总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
七、诚信投标承诺书
八、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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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致:(招标人)
1.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
察工程现场后,承诺按照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本标段招标项目的全
部工作。
2.我方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并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
件。
3.质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
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
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
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
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
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
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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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联系电话:手 机 号 码: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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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
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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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的,系统自动抓取投标保证金提交信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扫描件(如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如采用银行保函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如基本存 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扫描件。银行保函格式见“投 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担保机构担保扫描件,以 及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担保机构担保格式见“投标保 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保证保险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保证保险扫描件。保证保险格 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电子保函的,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一)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标段 编号)的(标段名称)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 求,开立人在此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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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 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 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 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 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 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话: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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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时间:年 月 日
注:
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
式与本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
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
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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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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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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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 账号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2)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3)……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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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
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备注
1
2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序号
先后顺序依次填写“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
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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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期限
服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资格审查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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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
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备注
1
2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资格审查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
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项目负责人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并附相应业绩证
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
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项目负责人业绩予以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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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期限
服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资格审查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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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职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
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附录 5 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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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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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
投标人对照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一)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
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备注
1
2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
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并附相应业绩证
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
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商务
文件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100
参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2023-AHHF-FJSZ-11)
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期限
服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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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
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备注
1
2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
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项目负责人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并附相
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
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商务
文件详细评审项目负责人业绩予以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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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期限
服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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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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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诚信投标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郑重承诺:
1.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招标项目名称)标段的
投标。
2.本次投标提供的资质证书、业绩及奖项等一切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否
则,我公司愿意接受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处罚。
3.本次投标为我公司自行投标,未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未让他人挂靠投标。
4.未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未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
标人的合法权益。
5.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6.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不违法分包。
7.如提出异议(投诉),对提供的异议(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恶意异
议(投诉);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
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作出的相关处理、处罚。
8.本次投标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9.(其他补充承诺)。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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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材料
注: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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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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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技术服务方案
二、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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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服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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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2023-AHHF-FJSZ-11)
二、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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