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龙游县2025-2026年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及回访复查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113.14万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5/01/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cg2024-064
预算金额120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113.1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JHCG2024-064        
二、项目名称:龙游县2025-2026年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及回访复查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龙游县安速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广进路100号(广和印江南)18幢A-1室            
被投诉人 1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鹏程路22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龙游县荣昌大道华昌大厦8楼 
相关供应商: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九福路191号1幢5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龙游县安速白蚁防治有限公司因对龙游县2025-2026年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及回访复查项目(编号:JHCG2024-064,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类型:中型企业。与事实不符。
投诉事项2: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本年度在其他中标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数据与本次声明函中的数据前后不一致,属于未实质响应采购要求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
被投诉人的答复意见:
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填写的所属行业是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其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确定;投诉人通过企查查、天眼查查出的内容显示的是上述网站对中标供应商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业认定,且投诉人通过非官方渠道查询的信息,未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事实依据。中标人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已根据相关要求填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故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人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相关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之规定,我公司无法判断中标人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
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的答得如下:
1、关于贵方投诉事项1提出我公司为物业管理行业,不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予以澄清:我公司在此次投标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声胡(龙游县2025-2026年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及回访复查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76人,营业收入为18990.147588万元,资产总额为10147.09631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行业主体为该项目,而非我公司,招标文件前附表已明确采购标的对应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我公司依法填写。
2、关于贵方提出的投诉事项2在本年度其他项目的投标资料中对公司上年度的营业收入人、公司总资产数据与参与本次投标所提供的数据不一致;我公司予以澄清说明,我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根据我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最新的审计报告来填写(详见附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于2024年11月14日发布采购文件,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20万元,本项目于2024年12月4日开标,中标供应商为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13.1402万元,该项目目前尚未签合同。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采购标的对应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提供“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无不当。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从业人员276人,营业收入为18990.147588万元,资产总额为10147.09631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向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所在的杭州市上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发送《龙游县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要求协助调查该公司的中小企业认定,2025年1月10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该复函对该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反馈如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经查,该企业不在上城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内,无相关数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财政部门无法定职权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因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未直接对该企业的规模类型进行确认,因此本机关无法确认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已达到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大企业标准。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洁洁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杭德会审字(2024)010号),该审计报告为2024年6月30日出具,审计报告显示的该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8990.147588万元,资产总额为10147.096317万元,与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数据一致。投诉事项2的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在“2024-2025年龙游县城区保洁保绿一体化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未公示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公告《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限期整改。
四、本机关意见
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或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游县财政局            
2025年01月20日            
附件信息:
处理决定书(白蚁预防及回访复查).pdf (3.7 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