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200]zth[gk]2018016
预算金额301.9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厦门普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301.95万元
中标联系人谭成勋0592-2993098
公告正文
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全自动微生物分析系统等微生物室配套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

乙方厦门普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TH[GK]2018016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全自动微生物分析系统等微生物室配套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微生物分析系统 1 进口 3019500 3019500 布鲁克 等 Microflex LT/SH 等
合计: 30195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零壹万玖仟伍佰元整元(¥3019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合同执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供货清单及包装、运输要求 5.1.1供货清单:详见乙方投标文件,包括产品主机、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名称及数量。 5.1.2包装、运输要求: 5.1.2.1乙方所提供的全部货物是厂家出厂的原包装。 5.1.2.2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及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应于相 应的运输方式,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便保证货物安全运抵现场。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锈、损坏和丢失及其它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5.1.2.3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 5.1.3 合同货物附属设备及配件详见乙方投标文件。 5.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5.2.1质量要求: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必须达到或高于招标要 求及投标承诺。 5.2.2质量条款可细分为产品质量、包装质量、技术资料质量等内容。 5.2.3技术标准:合同货物应符合所附产品说明所述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 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4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货物满足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内医疗行业管理的有关 规定。如由于乙方提供产品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内医疗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内医疗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无法投入使用,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货款,并按本协议第10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应提前提供设备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要求。提供对机房及电源的安装要求, 列出对环境的条件要求,对环境要求越低越好。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且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后,买卖双方同意,合同货物由甲方验收并以甲方验收意见为准。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视为最终验收合格。 6.1.2合同货物最终验收时,由甲方签署采购验收报告。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 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1.3乙方应派代表参与验收过程,乙方未派代表参与或对验收意见有异议但未在验收完 成后3个工作日书面提出的,视为乙方对验收意见无异议。 6.1.4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直接交付甲方使用。合同货物交付使 用前由乙方负责保管,合同货物的毁损或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6.1.5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出换货、退货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 工作日内自行收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60 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60%的收款收据及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银行保函后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60%的货款作为预付款。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60%的货款;保函有效期至合同项下所有设备运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并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终止;保函的释放条件是经采购人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及保函正本;保函的开具单位必须在以下几家银行选择: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
2 20 所有设备到达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后,采购人凭中标人开具的合同总价100%的发票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货款。
3 10 所有设备开箱、安装到位、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指定账号汇入合同总价10%的款项作为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金。 2.4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支付的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金后,采购人凭借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等材料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并归还中标人保函正本。
4 10 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金待合同项下所有设备验收合格满一年后采购人向中标人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 (应扣除违约金)。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未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2‰的 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2合同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换货。如甲方选择换货,乙方重新 供货导致的交货期延迟的,按10.1条处理;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5.2.4条约定,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 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4乙方的投标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内容等情形,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 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5因乙方原因导致退换货的,乙方应承担退换货所需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 内收回不合格货物,甲方不对上述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仍未收回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 10.6质保期内,若乙方实际的维修响应(到达现场)时间不满足本合同要求的,每次应支 付1000元违约金;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其它要求及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的条款履行义务的,每次应支付2000元违约金。 10.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乙 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8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 权直接从未付的款项中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10.9乙方供货时,如未遵守下述14.2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试剂、耗材的配送;如因乙方所供试剂、耗材导致甲方被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查处,乙方须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将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10.10乙方如逾期供货给甲方临床医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所有供货业务关系。 10.11、因质量而发生的争议,由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局做出质量鉴定及省、市医用耗材检验所检验,该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10.12、廉政责任:如果乙方在供货业务往来中,向甲方有关人员馈赠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甲方在未来至少三年的时间内不得与乙方发生供货业务往来。 10.13如甲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试剂、耗材重新招标并确定了新的供货商,则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试剂、耗材的配送服务自动终止。若涉及重新招标及确认新的供应商,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赔偿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外,还应偿付成交总金额30% 的违约金。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设备售后服务 14.1.1设备使用期间,本项目项下所有设备的维保、校准、调试、培训、连接LIS系统等设备相关所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卖方承诺为买方现址同类设备提供维保服务及检验项目开展所需的所有耗材及试剂的供应、统一配送、物流管理等所有服务并参照本项目项下中标比例25.7%核算。卖方承诺在如下情况给予本项目项下设备提供免费校准服务: (1)设备重大维修之后; (2)更换主要零部件之后; (3)每年度定期校准一次。 14.1.2.卖方承诺在福建省境内配有专职从事售后服务并已在职服务≥三年的资深工程技术人员≥一名,并在中国大陆境内设有可受理售后服务事务的全国统一的免费服务专线电话。卖方承诺提供每周7×24小时的全天候售后服务,并确保有专人受理。 14.1.3.卖方承诺提供资深工程师在线维修诊断服务,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12小时。工程师在线支持服务时间:365天×12小时(早上8:00—晚上8:00)。受理维修请求或在线支持请求后的工程师响应时间≤2小时。受理现场维修请求后的工程师抵达现场响应时间≤4小时,48小时内修复;48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卖方应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买方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特殊情况下,由买卖双方协商,并买方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 14.1.4.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卖方承诺在中国大陆境内设有投标机型的零配件仓库,存入所有必须的备件,电路板主要零配件应能确保库存,必要时提供暂时替代服务(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境内库存零配件供货时间应≤3个日历日,境外库存零配件供货时间应≤5个日历日。卖方保证所投机型的零配件供给保障周期: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10年。 14.1.5.卖方承诺保证向买方无偿开放投标机型的软件升级密码和维修设限密码(如有)。卖方承诺设置有客户档案,记录内容包含:客户通讯方式;机型;主机序列号;安装验收日期;保修期限;维修记录;合同承诺事项;合同配置等以确保服务热线或在线工程师能在第一时间调阅客户档案。 14.1.6.回访及定期检修:卖方承诺对所有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回访,并根据合同货物的使用情况每3个月一次免费为合同货物进行检修、日常维护及保养服务,以保证合同货物的长期正常使用。卖方的每一次检修、日常维护及保养服务必须向买方通报,并详细填写书面的检修、日常维护及保养服务报告(卖方盖章)。留一份给买方存档。 14.1.7.技术培训:卖方应向买方免费提供合同货物的操作使用及基础维护的培训,直至买方的技术人员能完全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卖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因卖方原因所造成的延期安装、调试及培训,并因延期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给买方所造成延误开机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并提供集中培训。 14.1.8.技术资料: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包括:产品验收标准,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设备安装调试资料,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品备件易耗件清单(含价格)、专用工具清单(若有的话)、维修线路原理图、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须的材料和信息。 14.2试剂、耗材配送服务 14.2.1.卖方对所需医用耗材、试剂应适当备货,保证买方需要。卖方须在买方下达采购订单后 15个日历日内(从收到买方订单之日起计算)供货到位,节假日照常配送;对于特殊情况无法如期供货的,经买方同意,可对供货时间进行延期。卖方无法按时在约定时间内供货的,每延误1天交货,违约金为迟交产品货款的1%,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临时采购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供货,急诊或急救耗材必须保证随时下达计划随时供货,不得因供货不及时影响买方正常医疗工作。 14.2.2.卖方承诺严格按照买方订单的各项要求发货,不得在发货时擅自更换耗材、试剂。否则买方将不予签收,且将由此耽误的时间计入送货时间。 14.2.3.卖方承诺随货提供检测报告、销售清单、发票和验收报告等单据,销售单据与供货产品一致,否则买方将不予签收,且将由此耽误的时间计入送货时间。卖方每次随货必须提供检测报告、验收报告,若该批产品是同一批号的话,可仅提供一份检测报告、验收报告。 14.2.4.卖方所供医用耗材、试剂必须事先送达买方指定库房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买方非常规备库材料和非正常上班时间的急诊、急救(含手术)材料的供货,送货单必须由使用科室主任或负责人签收后再办理入库手续。 14.2.5.医用耗材、试剂的运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运输途中的破损,由卖方负责。 14.2.6.卖方所提供的医用耗材、试剂必须是全新的,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附该产品检验报告书,以备验收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医用耗材、试剂须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书。 14.2.7.除部分自身有效期低于 6 个月的特殊产品外,卖方所提供的医用耗材、试剂的有效期自货物通过入库验收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不低于6 月,否则买方将不予签收,并将由此耽误的时间计入送货时间。若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按质量承诺,由卖方负责退货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提供承诺函。 14.2.8.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确保送至买方指定地点的耗材及试剂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严格按照《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规定向买方提供完整的温度记录数据。 14.2.9.卖方所提供的医用耗材、试剂必须符合国家医用耗材、试剂质量标准。 14.2.10.卖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的相关资质证照齐备、有效并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时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资质(包括不限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含注册登记表)及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和配送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等)到期前必须及时到买方保障保卫部办理更新证件备案。 14.2.11.卖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符合政府相关采购、销售管理规定。 14.2.12.卖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为符合国家医用耗材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确保临床医疗安全。 14.2.13.卖方须备足货源,确保按上述时限要求及时供货、不延误买方临床医疗工作; 14.2.14.排除人为原因、买方产品储存不当原因等原因外,由于所供耗材、试剂原因,影响诊断结果或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由卖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14.2.15.卖方保证试剂、耗材按时供货,出现断货(买方谅解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卖方需负全责。同时买方有权自行采购,所产生的差额及采购成本由卖方承担。 14.3试剂、耗材部分付款条件 14.3.1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附件1所列检验项目开展所需所有耗材、试剂(包括质控品、校准液、定标液、稀释液、清洗液等)的总供货价作为买方的采购成本,不得高于对应检验项目收入的25.7%。 14.3.2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附件1所列检验项目开展所需耗材、试剂详见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仪器耗材试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按如下规则支付: 14.3.2.1卖方根据买方实际发生的订单数量,清单所报单价进行计算,并按此价格开具发票,货票同行。 14.3.2.2买方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成本核算,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附件1 所列检验项目所产生的收入的25.7%计算采购成本,该采购成本与实际发生数量的开票金额,两者按照就低原则支付。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至第五个月,买方在办理入库后次月起90天内按照发票金额支付货款给卖方。第六个月卖方依据清单所列单价开具发票,买方的支付金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对六个月的供货情况进行一次成本核算,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附件1 所列检验项目所产生的收入的25.7%计算采购成本,该采购成本与实际发生数量的开票金额,两者按照就低原则扣除前五个月已支付的货款后确认第六个月的应付款项,在办理入库后次月起90天内支付。若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附件1所列检验项目所产生的收入的25.7%计算的采购成本小于已支付货款金额,则卖方应向买方退还差额或由买方在卖方的未付款项中扣除。若实际支付金额小于开票金额,则多开票部分由卖方自行解决,买方不负任何责任。 14.3.3.买方若后续需要在本合同项下设备上开展其他检验项目,需使用不在清单中的试剂、耗材,卖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成交比例25.7%及条款14.3.2约定结算原则进行支付。 14.3.4.清单所列所有试剂、耗材单价必须均为厦门全市最低价,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某试剂、耗材价格下调,卖方应主动下调合同价格。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清单中所列试剂、耗材价格高于厦门内任意一家医院,则应根据14.3.2的条款规定以该最低价重新计算,对比采购成本与实际开票金额的差额,若上述情况造成买方多支付货款的,卖方应当补偿买方多支付货款差额的两倍,也可由买方在货款中直接扣除。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 乙方: 厦门普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5号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56号8B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谭成勋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2-2993098
联系方法: 1825071869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
账号: 账号: 35101584001052512127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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