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教育局长沙县星沙学校(长沙卫生职院星沙校区)改扩建项目设计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4.17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县教育局
招标联系人-0731-84011703
公告正文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211170080-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教育局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县星沙学校(长沙卫生职院星沙校区)改扩建项目设计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县星沙学校(长沙卫生职院星沙校区)改扩建项目设计  
(2)工程地点:长沙县灰埠路87号
(3)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4)工程内容:原长沙卫生职院星沙校区建筑改造提质和校园环境、运动场地等改造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第一阶段,维修改造部分:根据前期设计方案和建设分期,结合现场现有建筑、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现状地形实测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对原长沙卫生职院星沙校区建筑改造提质和校园环境、运动场地等改造。出具满足国家施工图深度编制要求的设计图纸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第二阶段,新建部分:1、完成新建项目初步设计,出具初步设计文本成果,含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以及概算编制;根据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修改到位,取得初步设计(含概算)批复,配合完成报批、报建等工作;
2,施工图设计设计及审查: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出具施工图设计文本成果,含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满足国家施工图深度编制要求的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图审查公司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取得施工图文件合格批复。
第三阶段,后期施工服务:给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根据现场需求,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指导;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出具设计变更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12-12
计划竣工日期:2023-12-12
工期总日历天数:365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与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934995.21元
招标控制价:941776元
投标优惠率:0.72%
最后报价:934995.21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1、合同签订10日内可支付至合同金额的20%;
2、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图后付至合同价的50%;
3、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0%;
4、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20%,即付至结算价的90%,剩余10%部分应按审计抽审半年期完毕后再结合合同约定支付。
其他说明:3.1 甲方责任:
3.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资料尽量完整、正确,在提供的资料与现状有出入时,组织设计方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一步考察、确认。甲方不得要求设计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3.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但甲方根据现场情况要求提出对现设计进行修改时,费用不另计。
3.1.3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3.1.4 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3.1.5 甲方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3.2 乙方责任:
3.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3.2.2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
3.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3.2.4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3.2.5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必要时出具变更设计,参加有关的设计签订和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3.2.6 乙方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3.3 违约责任
3.3.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3.3.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3.3.3 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错误造成工作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4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3.3.5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模式
4.付款人: 长沙县教育局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陈平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长沙县教育局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12.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的乙方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12.4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2.5 由于自然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教育局(公章) 承包人(全称): 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14301210061545969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900187083570P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18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二期C7栋101、201、301、401

法定代理人: 李文杰 法定代理人: 李志学

委托代理人: 汤旭辉 委托代理人: 陈合权

电话: 0731-84011703 电话: 0731-89703209

传真: 0731-84011125 传真:

账号: 439661000018010715746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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