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脑氧监测仪采购(GXZC2023-J1-004113-GXJT)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11/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质疑供应商:江西晟翼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东川实业有限公司5#厂房6层A1区 邮编:343000
联系人:戴维武 联系电话:13825068271
授权代表:戴维武 联系电话:13825068271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9号广西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小区 A区
邮编:530222
质疑供应商于2023年11月16日递交了关于脑氧监测仪采购[GXZC2023-J1-004113-GXJT]项目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11月16日收悉。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经与采购人共同认真核查,并经采购人确认,现在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成交公告中拟中标供应商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博联众科产品,存在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标“▲”的条款负偏离,属于无效响应,不能成为本次中标供应商。
事实依据:
1、该项目于2023年11月8日正常正常开展电子化采购,并于2023年11月14日发布了成交公告,本公司发现该项目拟中标企业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博联众科脑氧监测仪产品,根本不能提供合格的技术响应。而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注“▲”的条款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条款,投标人不满足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但拟中标企业竟然成为了中标供应商,很明显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对“▲”技术参数部分进行了响应。
2、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技术需求3、▲监测曲线有:脑血氧饱和度、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还原血红蛋白浓度指数,三曲线同屏显示。
该参数已明确要求标的物除了需具备常规脑血氧饱和度监测曲线以外,还要求具备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监测曲线、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监测曲线,并且这三种监测曲线还可以实现同屏显示,而博联众科的产品监测曲线仅限于常规脑血氧饱和度监测曲线(见附件3),另外两种曲线无法体现。而且从监测指标方面看,因博联众科产品并未监测体现具体的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还原血红蛋白浓度指数,它的监测指标中只监测了脑组织中氧合血红蛋白浓度相对初始值的变化量(ΔO2Hb)、脑组织中还原血红蛋白浓度相对初始值的变化量(ΔHHb),体现的是对应数值变化量,与谈判文件技术要求不符,所以它根本也不能描绘出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监测曲线、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监测曲线这两种监测曲线,也就进一步说明它不能实现这三种曲线同屏显示功能,故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属于无效响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质疑事项1的答复:
根据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及佐证资料,以及其针对本次质疑事项所提供的响应说明、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质疑事项中提到的标“▲”的条款不存在负偏离。质疑事项1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成交公告中拟中标供应商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技术支持资料涉嫌造假。
事实依据:
1、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响应文件中提供竞标产品对外公开的产品彩页或说明书(体现技术参数,可以是从生产厂家网页下载的PDF或HTM文件或检测报告),以供评审时核对。
2、针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技术需求3、▲监测曲线有:脑血氧饱和度、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还原血红蛋白浓度指数,三曲线同屏显示。
因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产品监测指标中并无法体现谈判文件的要求(见附件3),所以很显然该公司响应文件对这条参数的技术支持资料涉嫌造假。为了体现资料的权威性,建议核查博联众科产品的“注册检验报告”,逐项核实其“技术白皮书”内容是否在“注册检验报告”中有体现,如有修改,则根据政府采购法严肃处理该供应商,如其技术支持资料来源于生产厂商,可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质疑事项2的答复:
根据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及佐证资料,以及其针对本次质疑事项所提供的响应说明、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技术支持资料未发现有造假。质疑事项2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以上是对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的答复,如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
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1月22日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东川实业有限公司5#厂房6层A1区 邮编:343000
联系人:戴维武 联系电话:13825068271
授权代表:戴维武 联系电话:13825068271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9号广西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小区 A区
邮编:530222
质疑供应商于2023年11月16日递交了关于脑氧监测仪采购[GXZC2023-J1-004113-GXJT]项目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11月16日收悉。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经与采购人共同认真核查,并经采购人确认,现在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成交公告中拟中标供应商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博联众科产品,存在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标“▲”的条款负偏离,属于无效响应,不能成为本次中标供应商。
事实依据:
1、该项目于2023年11月8日正常正常开展电子化采购,并于2023年11月14日发布了成交公告,本公司发现该项目拟中标企业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博联众科脑氧监测仪产品,根本不能提供合格的技术响应。而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注“▲”的条款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条款,投标人不满足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但拟中标企业竟然成为了中标供应商,很明显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对“▲”技术参数部分进行了响应。
2、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技术需求3、▲监测曲线有:脑血氧饱和度、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还原血红蛋白浓度指数,三曲线同屏显示。
该参数已明确要求标的物除了需具备常规脑血氧饱和度监测曲线以外,还要求具备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监测曲线、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监测曲线,并且这三种监测曲线还可以实现同屏显示,而博联众科的产品监测曲线仅限于常规脑血氧饱和度监测曲线(见附件3),另外两种曲线无法体现。而且从监测指标方面看,因博联众科产品并未监测体现具体的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还原血红蛋白浓度指数,它的监测指标中只监测了脑组织中氧合血红蛋白浓度相对初始值的变化量(ΔO2Hb)、脑组织中还原血红蛋白浓度相对初始值的变化量(ΔHHb),体现的是对应数值变化量,与谈判文件技术要求不符,所以它根本也不能描绘出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监测曲线、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监测曲线这两种监测曲线,也就进一步说明它不能实现这三种曲线同屏显示功能,故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属于无效响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质疑事项1的答复:
根据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及佐证资料,以及其针对本次质疑事项所提供的响应说明、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质疑事项中提到的标“▲”的条款不存在负偏离。质疑事项1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成交公告中拟中标供应商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技术支持资料涉嫌造假。
事实依据:
1、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响应文件中提供竞标产品对外公开的产品彩页或说明书(体现技术参数,可以是从生产厂家网页下载的PDF或HTM文件或检测报告),以供评审时核对。
2、针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技术需求3、▲监测曲线有:脑血氧饱和度、氧合血红蛋白浓度指数、还原血红蛋白浓度指数,三曲线同屏显示。
因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产品监测指标中并无法体现谈判文件的要求(见附件3),所以很显然该公司响应文件对这条参数的技术支持资料涉嫌造假。为了体现资料的权威性,建议核查博联众科产品的“注册检验报告”,逐项核实其“技术白皮书”内容是否在“注册检验报告”中有体现,如有修改,则根据政府采购法严肃处理该供应商,如其技术支持资料来源于生产厂商,可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质疑事项2的答复:
根据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及佐证资料,以及其针对本次质疑事项所提供的响应说明、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技术支持资料未发现有造假。质疑事项2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以上是对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的答复,如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
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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