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9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506002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四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恩扬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第四医院体检中心设备 (第三批)采购项目(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506002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动脉硬化检测仪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 199000
2 心电一体机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2 158000
3 妇科检查床 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 14500
4 身高体重血压一体机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2 158000
5 耳鼻喉科治疗台 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 34500
6 口腔治疗椅 口腔设备及器械 详见招标文件 1 49500
7 听力计(职业病)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 99500
8 阴道镜 医用光学仪器 详见招标文件 1 119500
9 经颅多普勒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 179700
10 视野仪 医用光学仪器 详见招标文件 1 115500
 合计金额小写: 11277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贰万柒仟柒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贰万柒仟柒佰元整(¥11277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甲方的采购办、使用科室和设备科与乙方共同对设备现场开箱视验货,并出具收货清单。若视验货时发现设备数量、品种、规格、生产厂家等不符合采购合同规定或设备存在损坏时,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后续问题处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时间内重新调配合格设备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双方验货后,由乙方负责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一切运输装卸、保险、安装特殊防护、安装调试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安装运输及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延期交货或未按时交付合格货物,每延期一天按交付货物的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延期1个月仍未完成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延期交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退还已收款项、按照总合同款的30%标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运行验收合格前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766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验收合格后,乙方一次性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交付甲方,甲方财务部门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60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3831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验收合格后设备连续正常稳定运行12个月,甲方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27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设备验收合格正常运行至质保期满,符合售后服务要求,经甲方组织质保期验收,填写《长沙市第四医院设备质保期验收表》,甲方设备科确认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财务部门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 %的尾款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金瑞支行(湖南恩扬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公司:810000155504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证照齐全。生产厂家要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2.乙方必须保证:①提供的货物是全新产品,采用生产厂家原装包装,且确保甲方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不超过1年(以装机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且必须为最新机型和最新的硬件版本;②提供全套设备技术资料,并译成中文(包括设备安装图、电气设备及系统安装线路图、构件、机械安装图、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制造、安装标准含技术规范、安装和验收报告);③提供产品相关的证照证件原件(如为进口商品,则需提供合法的进口报关资料、完税凭证、商检证明等资料)。
3.若因产品质量或设计缺陷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或因出现侵犯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等问题所造成的产权或知识产权纠纷,乙方均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给患者或者其他受损害方的赔偿及甲方为处理该等事件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诉讼费在内的损失)。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连续正常稳定运行30个工作日后(如设备使用科室有特殊要求按要求执行),由甲方(使用科室、设备科和采购办公室共同参与)、乙方共同正式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长沙市第四医院设备运行验收表》。验收合格后,乙方一次性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交付甲方,甲方财务部门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 %;验收合格后设备连续正常稳定运行12个月,甲方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设备验收合格正常运行至质保期满,符合售后服务要求,经甲方组织质保期验收,填写《长沙市第四医院设备质保期验收表》,甲方设备科确认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财务部门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 %的尾款。如若验收不合格,经调试、换件、换机后30个工作日仍未达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合同总金额的30%)。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自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3年,质保期内乙方对设备整机全免费保修,所有配件免费保修及维护3年(如设备售后服务承诺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时间长为准)。免费终身维护,免费软件升级,免费开放信息化数据及端口,免费主动承担连接买方信息化系统,免费开放所有维修密码。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期内,乙方保证对设备的零配件的供应。设备故障,电话随时响应,2小时内现场抵达响应并排除故障,如需返厂进行维修,则必须免费提供备用机。维修期间如无法提供备用机的,将按实际停机时间的2倍顺延质保期。
6.1厂家工程师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对甲方设备操作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如跟台手术、现场指导、现场操作等方式方法,具体视设备使用科室实际情况而定),帮助设备使用科室掌握规范的操作技术和维护保养常识。乙方负责免费培训1至2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操作、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乙方应书面列出,设备常见的故障现象,培训甲方工程师,提供解决方法。
6.2设备在甲方使用科室得到调试、培训验收认可并出具认可函后,进行设备运行验收,运行验收合格后才开始进入免费质保期。质保期内的所有维修更换配件及工时等均是免费。
6.3乙方终身免费负责设备的保养维护。乙方在每年的4月、10月定期对设备保养两次,书面记录入档。
6.4设备质保期内和期外,甲方电话通知乙方维修,乙方电话随时响应,委派工程师抵达甲方使用科室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紧急维修2小时抵达。质保期内乙方工程师抵达超过响应时间(电话通知记录为准),以每超过一小时延长5天的维保时间累计。质保期内累计发生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扣除50%尾款,发生第4次以上,尾款全扣;质保期后若不能按时响应,录入相应诚信档案,若累计发生了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纳入甲方采购黑名单。
6.5产品质量保修期满后,甲方维修需要更换配件,乙方应以低于维修时配件市场价格的80%优价供应,不得任意提价。配件供应时间不超过2日;3日内不能解决问题,免费提供替用机或相同替用配件,确保使用科室3日后有设备使用。
6.6乙方如未能遵守本协议第六条之售后服务承诺,造成甲方损失或影响甲方工作,除赔偿甲方损失、无权领取余款、扣除尾款外,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以上条款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①本合同文本及本合同附件(含配置清单);②中标通知书;③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④投标文件及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文件);⑤投标承诺书及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法律处理。
11.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3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及文件往来以及司法送达等,均可以本合同记载的联系方式送达,若一方联系方式变化,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以本合同所载为准。
11.4如果在合同谈判、签订、履行中,有馈送或索要礼物、礼金现象,甲乙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70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2区1栋21层2109房

法定代理人: 宋桂林 法定代理人: 邓佑

委托代理人: 彭社敏 委托代理人: 伍洋

电话: 0731-88570380 电话: 0731-88060900

传真: 0731-88570380 传真: 0731-88060900


附件列表:
长沙市第四医院体检中心设备购销合同(恩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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