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金塘镇第一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勘察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1/02/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金塘镇第一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勘察
- 采购项目名称:
金塘镇第一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勘察
- 采购项目编码:
4409027265217372101140485
- 项目业主:
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第一中学
- 服务机构:
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 合同名称:
金塘镇第一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勘察
- 合同编号:
4409027265217372101140485
- 合同总金额:
元
- 合同签订时间:
2020年12月06日
- 履约人员:
- 合同服务期限:
2020年12月06日至2021年12月06日
- 服务内容: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开展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 合同附件
勘察合同.rar 勘察合同.rar
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第一中学
2021年02月20日
发包人: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第一中学
勘察人: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
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茂名市金塘镇金塘一中宿舍楼项目项且岩土工程详细勘察
1.2工程建设地点: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第一中学
1.3工程概况
建设用地面积约422.92m,拟建项目为5层教学生宿舍楼项目,为查明场地
岩土工程地质条件,委托我院对该场地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勘察阶段为详细
勘察阶段。本次勘察业主共布设钻孔3个。
1.4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1、热行《岩上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2001)详细勘察阶段:2、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地质岩
土参数
1.5承接方式政府超市中标
1.6预计勒察工作量:勘察、剪切波、放线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
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
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
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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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中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6份,发包人4份、勘察人2份。
金
发包人名
★
图察人名称:
(盖章)
区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高凉中路支行
帐户名称
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银行帐号:674357747189
签订日期:0年12月6日
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
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勒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
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
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
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
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
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
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元。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
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
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元计算
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
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
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拗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
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
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
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
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物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
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
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
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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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合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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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试样件数
40
520
取水试样件数
100
200
取岩芯样件数
40
240
土工试验件数
13
220
2860
剪切波
3000
3000
放线
2000
2000
原位测试实物工作收费
10580
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一①+②=14661.4
A附加调整系数:按取费标准表3.35跟管钻进或泥浆护壁附加调整系数为1.5,工
程险探实物工作费=③×1.5=21992,1
B工程勘
按取费标准表3.1-1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
察技术工
100%计费
作收费
24241、12×100%=24241.12
工程勒察收费基准价=A+B=413984.2元
程勒察实际收费下浮30%=30788.94元
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
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
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
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
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
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期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
(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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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
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
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陆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
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
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
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2002)价费10号文的(工作勘察收费标准)
及测财字[20]17号文颁布的文件《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下浮30%
项目
数量(米)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050520I类土
40.8
工程勘察实物工
(填土粉质粘土)
46
1876.8
105D5201类土
(砂质粘土
23.8
1689.8
1050520mⅣ类土
(强风化岩)
4.4
117
514.8
1050520
作V类土(中风化岩)
0
207
①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费
4081.4
基②原位测试实物工作收费
标准贯入次数
22
80
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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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物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
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
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
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
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
其运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
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
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元;
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
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
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
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无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茂南区仲
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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