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四围鱼塘承包项目
交易公告
立项编号:穗南农资竞〔2022〕0081 号
【前言】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竞投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对“产权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情况”的披露)。竞投人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4.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更好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安全。所有进入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办理或者咨询业务的群众,须提供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按要求扫描“场所码”,查验健康码及行程码。外地来(返)穗人员请按广州市疫情防控政策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受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委托,定于2022年12月8日(周四)15:00在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二楼)对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四围鱼塘承包项目组织竞投,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人士前往咨询和报名。本次交易是根据广州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细沥村四围鱼塘;
(二)资产类型:坑塘水面,园地,部分是基本农田;
(三)资产地址:细沥村四围鱼塘,东:水利河、南:海堤、西:海堤、北:洲西队耕地。
(四)交易面积:27.447亩;
(五)项目经营用途:鱼塘养殖,按土地规划用途使用,要求合法使用土地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环保要求,禁养三鸟(鸡鸭鹅)和猪牛羊等等禽畜,基本农田部分仅用于种植粮食,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六)产权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情况:
1.产权证:R有证,证号:穗集有(2012)第02001342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无证 ;
(请竞投人务必注意:拟交易资产如已获取产权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均在此处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披露,未列举的其他证件或批准手续即表示未取得。)
(七)消防验收情况: / ;
(八)合同年限:10 年(合同起止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九)免租期:无 ;
(十)交易底价:¥4000元/亩/年(租金不含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十一)租金收取方式:租金按年为一期收取,签订合同当天交第一年租金,以后每期租金于1月1日前交付(即先交租后使用);
(十二)递增方式:租金每3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10%;
(十三)交易保证金:¥54894 元 (大写:人民币伍万肆仟捌佰玖拾肆元整);
(十四)合同履约保证金:¥54894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肆仟捌佰玖拾肆元整 );
(十五)交易方式:现场举牌竞投。每次举牌递增¥100元/亩/年或其整数倍。
(十六)竞得方式: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十七)交易规则:具体详见本《交易文件》第一章的第八项竞投事项;
(十八)竞投地点: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二楼);
(十九)现场报名时间: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6日周二17:00前(9:30-11:30,14:30-17:00每逢周五下午、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二十)保证金缴纳时间: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6日周二17:00前;
(二十一)法定优先权申报时间: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6日周二17:00前(9:30-11:30,14:30-17:00每逢周五下午、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二十二)竞投日报到时间:2022年12月8日周四14:55前(竞投开始前5分钟停止办理竞投报到手续);
(二十三)项目交付方式:按合同起始日现状交付;
(二十四)其他说明:
1.该资产不提供水电设施,需承租方自行铺设,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2.在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征收、征用该耕地的,现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奖励金甲方占50%,乙方占50%,上级政府部门针对本合同项下地块、作物有政策性补贴下拨的,按甲方占50 %,乙方占50%分成,上级对积极配合征地工作,在限期内完成交地,规定对承包人的奖励性补偿双方按甲方占50 %,乙方占50 %分成。
3.租金不含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二、竞投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及项目业主单位另有规定外。
(二)符合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1.本次交易报名时未被列入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的异常名单。
(三)竞投人需保证所提交的资质、资格在公告发布之日至合同签订日期间真实有效,并承诺在前述期间内不对影响项目报名的资质、资格进行变更。否则,一经发现,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有权取消竞投人已取得的竞投人资格。
三、竞投人代表要求(符合竞投人准入条件的竞投人参与竞投的代表,须符合以下相对应的代表要求)
(一)竞投人是法人机构的,参与竞投的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获得授权的受委托人;
(二)竞投人是合伙企业的,参与竞投的代表必须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获得授权的受委托人;
(三)竞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参与竞投的代表必须是投资人或获得授权的受委托人;
(四)竞投人是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的,参与竞投的代表必须是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负责人或通过相关有效的证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佐证材料获得授权的受委托人;
(五)竞投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参与竞投的代表必须是竞投人本人或通过相关有效的证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佐证材料获得授权的受委托人。
(六)本交易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竞投意向人可按照以下方式实地勘察该项目
R本次竞投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具体位置,标的以实物为准,竞投意向人可自行查看资产的位置及了解基本情况。
五、报名事项
(一)本项目仅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报名)。
现场报名时间: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6日周二17:00前, 9:30-11:30,14:30-17:00(每逢周五下午及节假日除外),竞投意向人敬请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报名地点报名,提前、逾期恕不接受报名。
(二)现场报名地点: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二楼)。
(三)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区级交易竞投报名表》【可到报名处领取或在南沙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平台下载】。
2.交易保证金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交易保证金需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存入指定的交易保证金专用账号)。
3.提供本公告竞投人准入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4.其他资料:(符合竞投人准入条件的竞投人须按以下相对应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1以企业法人(如有限公司)名义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4.1.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法定代表人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1.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有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样本可到报名处领取或在网站下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2以合伙企业名义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4.2.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2.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有合伙企业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样本可到报名处领取或在网站下载)、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3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4.3.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投资人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和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3.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投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有个人独资企业盖章、投资人签名,样本可到报名处领取或在网站下载)、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4以个体户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4.4.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经营者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4.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经营者签名,样本可到报名处领取或在网站下载)及相关有效的证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基层组织见证等)、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5以个人名义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4.5.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报名人亲自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报名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5.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报名人委托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签名,样本可到报名处领取或在网站下载)及相关有效的证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基层组织见证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6其他说明:以非法人组织身份(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加竞投的,其中以合伙企业办理以上相关报名手续时,按照要求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资料的,如自然人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士的,可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如通行证等)作为身份证明。
(四)其他事项:
1.同一立项编号同一竞投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个体户或自然人)只能报名一次(因项目延期、中止、原竞得人弃标重启除外)。
2.本交易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本交易项目保证金需通过境内银行转账方式缴交,且保证金转账人、竞投人、合同乙方须一致。
4.竞投人、竞投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的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在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办理竞投业务时,需签名的文件都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私章。
5.以个人名义报名的,办理授权委托时,按以下程序执行:在报名现场,受委托人须出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核对,并手持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由工作人员拍照存档。
六、法定优先权申报要求
享有法定优先权的个人或单位参加竞投的,应于2022年12月6日(周二)17:00前(每逢周五下午及节假日除外)向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提交有效证明(如股权证、原合同等),经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核对后方可在竞投中主张法定优先权(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项目享有法定优先权);法定优先权在竞投现场由项目业主单位即时确认,法定优先权的竞得方式详见本《交易文件》第一章的第八项2.1.4竞投事项。
七、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
各竞投意向人在现场报名前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交易保证金转入以下专用账号,并确保在报名时已到账(即报名期限结束前已到账),交易保证金到账之后,还须按照本交易文件第五点报名事项的要求进行现场报名。
(一)专用账户户名: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账号:63277507674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南沙金洲支行
(二)注意事项:
1.银行转账单据上请注明参加交易项目的名称和项目编号。
2.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通过银行转账,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第三方、公证委托等)转帐。除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并书面授权外,所有到账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竞投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处理:
2.1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将被转至项目业主单位指定账户,不再向竞得人退还上述保证金款项。
2.2非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将原路退回相应竞投人(银行受理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转账业务委托,即视为已完成相关保证金退还手续)。
2.3各竞投人必须确保转账的银行账户能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责任由竞投人承担。
3.交易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到账才能有效,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如因跨行转账所产生的延迟到账问题由竞投人承担后果。填写银行转账单据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细沥村穗南农资竞〔2022〕0081号交易保证金。
4.各竞投人在报名时,必须提供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回单(或银行凭证)原件核对。未能提供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回单或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到账的,将不接受报名。
八、竞投事项
(一)本项目的竞投时间:2022年12月8日周四15:00(北京时间),已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请至少提前30分钟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港、澳、台及外国人士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单位竞投须同时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公章)、《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竞投资格确认书》到竞投现场报到(竞投开始前5分钟停止办理竞投报到手续)。如授权委托他人参加竞投的,受委托人报到时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港、澳、台及外国人士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单位竞投须同时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公章)及《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竞投资格确认书》原件。竞投开始前5分钟停止办理竞投报到手续时,还没完成报到的,一律视为竞投人自行放弃竞投人资格。竞投人必须在竞投开始前进入竞投室。
(二)现场竞投参与人要求:
1.竞投人是法人机构的,参与竞投的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获得授权的受委托人;
2.竞投人是合伙企业的,参与竞投的代表必须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获得授权的受委托人;
3.竞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参与竞投的代表必须是投资人或获得授权的受委托人;
4.竞投人是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的,参与竞投的代表必须是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负责人或通过相关有效的证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佐证材料获得授权的受委托人;
5.竞投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参与竞投的代表必须是竞投人本人或通过相关有效的证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佐证材料获得授权的受委托人。
(三)交易方式和竞投规则:
1.本项目采取现场举牌竞投的方式进行交易,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2.竞投规则
2.1现场举牌竞投规则
2.1.1竞投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公开报价,价高者得。
2.1.2竞投顺序号确认方式:竞投当天竞投人按报到顺序领取报到号。竞投开始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代表摇出第一个摇竞价牌的报到号。该报到号竞投人摇号后,领取的另一颜色牌号为本次竞投的竞价牌号,并按这个牌号到相应位置就坐,原就座人为第二摇号人,如此类推,直到所有人领取竞价牌号(如遇停电,则通过抽号形式;若报到的竞投人只有一个,则不再摇号,报到号牌即为竞价牌)。所有竞投人报价必须举竞价牌,举牌的同时口头报价。所有竞投人的报价,均要由主持人现场重复报价后,报价方有效。竞投人一经报价,不得反悔,否则所交交易保证金将按照交易公告所附资料的“违约违规责任”的相关条款处理。
2.1.3竞投分两阶段,第一阶段是底价应价,第二阶段是竞投报价(即加价)。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阶段:所有竞投人同时举竞投牌清晰表达同意按底价竞投(不同意的不用举牌)。同意的,进入第二阶段竞投;不同意的,代表退出本项目竞投。如果所有竞投人都不同意按底价竞投,本次竞投因无人底价应价而未能成功交易。
第二阶段:每轮仍在参与竞投的竞投人按顺序逐一举牌报价。顺序号为“1”的要在上一轮最后报价基础上按本次公告约定的报价增幅或增幅的整数倍报价(或表态“放弃”),顺序号“2”表态“跟”(即与顺序号“1”报同样价格)或按本次公告约定的报价增幅或增幅的整数倍报价;若表态“放弃”代表退出本轮及后续竞投,如此类推直至产生最高价竞投人。如果新一轮报价中所有竞投人都放弃按增幅报价,以最近一轮报价中最高报价为最终成交价;若最终成交价有多人应价,当中拥有法定优先权的竞投人成为竞得人,否则通过摇号(如遇停电,则通过抽号形式)确定竞得人。
2.1.4法定优先权资格确认:享有法定优先权的个人或单位参加竞投的,应于指定日期前向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提交有效证明(如股权证、原合同等)。经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确认后方可在竞投中主张法定优先权,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项目享有的法定优先权。竞投现场同时存在2个(或2个以上)享有法定优先权的最高价竞投人,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2.1.5其他约定:
竞投当天按项目公告时间组织开展;若遇特殊情况,经项目业主单位、镇(街)和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三方一致同意,可适当延后(只延后竞投开始时间,竞投人报到时间不作顺延),各竞投人应予理解和配合。
九、交易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
(一)竞投活动结束后,本项目交易结果将在项目业主单位所在地的公开栏、交易服务机构公示栏及南沙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平台(http://3z.gzns.gov.cn/)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有异议的,请向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反映。反映情况必须以实名的方式提供书面材料,并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反映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如有人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待异议或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后,再根据处理结果确定是否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具备签订合同条件的,在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如无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无特殊情况下,竞得人及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
(三)签订合同时,竞得人需出示《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如因竞得人原因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则视为竞得人自行放弃成交权,并由项目业主单位收回该项目。
十、交易保证金处理规则
(一)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为确保整个交易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受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向各竞投人代收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待本项目交易结束后,根据交易保证金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竞投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竞投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理有异议的应与项目业主单位协商沟通解决;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对竞投人与项目业主单位因交易保证金产生的一切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交易保证金处理规则:
1.未竞得该项目的竞投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的处理规则:
1.1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如无收到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书面异议或投诉的,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务处理造成延迟原因除外,下同)内不计利息原额原路退还。
1.2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如收到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书面异议或投诉的,则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事项不属实或不成立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原路退还。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事项属实,但未达到本《交易文件》第一章第十一项“违约违规责任”中竞投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及不影响整个交易结果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原路退还。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事项属实的,且应承担本《交易文件》第一章第十一项“违约违规责任”中竞投人应承担的责任的,则按照本《交易文件》第一章第十一项“违约违规责任”的相关条款处理。
2.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的处理规则:
2.1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如无收到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书面异议或投诉的,依照《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保证金处理委托确认书》的约定,在签订合同后由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直接转到项目业主单位指定账户,不再向竞得人退还上述保证金款项。
2.2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如收到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书面异议或投诉的,则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2.2.1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事项不属实或不成立的,则在签订合同后由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直接转到项目业主单位指定账户。
2.2.2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事项属实,但未达到本《交易文件》第一章第十一项“违约违规责任”中竞得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及不影响整个交易结果的,则在签订合同后由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直接转到项目业主单位指定账户。
2.2.3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事项属实的,且应承担本《交易文件》第一章第十一项“违约违规责任”中竞得人应承担的责任的,则按照本《交易文件》第一章第十一项“违约违规责任”的相关条款处理。
2.3竞投结束后,竞得人以项目存在权属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问题为由提出异议、投诉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自行放弃竞得资格并构成违约,所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违约违规责任
(一)竞投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竞投资格:
1.竞投人未按照本《交易文件》要求准时报到或到达现场参加竞投的;
2.在竞投开始后,但尚未结束前未经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许可,擅自离开竞投现场的;
3.进入竞投室后,竞投人没有把随身所带的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设备放在手机屏蔽柜里面,或佩戴蓝牙耳机等设备参与竞投的;
4.在竞投现场扰乱竞投秩序,竞投主持人认为其行为已影响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或影响本项目的正常交易的;
5.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前,被投诉或举报提供虚假资料报名,并经核实的;
6.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前,被投诉或举报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投,并经核实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二)竞得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竞得资格:
1.竞得标的物后,拒绝现场签订《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的;
2.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因竞得人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场所签订合同的(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有人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异议或投诉,正在核实相关情况的除外);
3.被取消竞投资格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三)竞投人或竞得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名时所交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竞得人竞得本项目后,拒绝现场签订《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的;
2.竞得人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因竞得人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场所签订合同的(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有人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异议或投诉,正在核实相关情况的除外);
3.被取消竞投资格的(竞投人未按照本《交易文件》要求准时报到或到达现场参加竞投的除外);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四)如竞投项目未能成功交易,项目业主单位可以申请重新组织本项目资产交易,重新组织本项目交易时,原参与本项目交易但被取消竞投资格的竞投人和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不得再报名参与本项目对应资产的竞投;今后属于本项目业主单位其他项目的交易活动,本项目业主单位有权不接受被取消竞投资格的竞投人和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参与。
十二、纠纷处理原则
(一)竞投人(包括竞得人)与项目业主单位就本次交易事宜(包括交易保证金处理规则)有争议的,由竞投人(竞得人)与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无关。
(二)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中载明的项目面积与实际面积对比,上下浮动如不超过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中载明的项目面积的5%(含5%)的,不影响交易结果。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中载明的项目面积与实际面积对比,上下浮动比例如超过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中载明的项目面积的5%(不含5%)的,在不低于竞得价(如果以单价进行竞投,必须折算为月、季度或年租金)及不改变实质性条款(如租赁年限、递增情况、用途等,不限于上述情况)的前提下,由项目业主单位与竞得人公平协商解决,按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十三、风险提醒
(一)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全面阅读本《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本交易公告是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接受本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竞投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对“产权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情况”的披露)。竞投人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竞投意向人的竞投资格一经受理确认,无特殊的情况下不予撤回。
(二)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不向竞投人退还报名时所提交的所有资料。
(三)竞投成功后,竞得人须按本文件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否则相关责任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四)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竞投的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不适用《招投标法》。
十五、联系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0-34685983
地址: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二楼
查询网址:http://3z.gzns.gov.cn/
项目业主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锡钊
联系电话:020-84913429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路新村街8号
十六、监督方式:
凡发现竞投中有违规行为的,请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南沙区农业农村局020-84987563。
附件:1、竞投人报名资料(单位)
2、 竞投人报名资料(自然人)
3、 标的物宗地图及现状图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2022 年 11月 25日
鱼塘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东涌镇
发 包 方: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路新村街8号
联系电话:020-84913429
承 包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为规范鱼塘承包行为,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承包相关的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概况
第一条 乙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竞投,承包甲方所有的土名为细沥村四围鱼塘的鱼塘,该鱼塘坐落在细沥村四围鱼塘 ,四至为: 东至水利河、南至海堤、西至海堤、北至洲西队耕地。面积共27.447亩,地块现状为: 。
第二条 乙方对甲方发包的鱼塘权属及现状等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并同意承包。
第三条 承包期内,乙方仅用于鱼塘养殖,按土地规划用途使用,要求合法使用土地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环保要求,禁养三鸟(鸡鸭鹅)和猪牛羊等等禽畜,基本农田部分仅用于种植粮食,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作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鱼塘,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 承包期限
第四条 该鱼塘承包期限为 10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超过甲方享有或法定的该鱼塘承包经营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即视为甲方已按现状将该交付给乙方使用(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因甲方与本合同项下鱼塘原承包人未完成交接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双方不作违约,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动顺延。如甲方与原承包人问题,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向乙方交付鱼塘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 承包款及支付
第七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一)在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54,894.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肆仟捌佰玖拾肆元整)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收据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54,894.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肆仟捌佰玖拾肆元整)。
(二)在承包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甲方待乙方付清承包款项及办理交接手续完毕后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合同履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冲抵最后一年的鱼塘承包款,乙方要求以合同保证金冲抵承包款并拒绝缴交承包款的,按照乙方逾期缴纳承包款处理。
第八条 承包款标准
承包款方式采用多期有递增方式计算:
承包款单价为: 元/亩/年,承包面积为27.447亩,年承包款为__________元。乙方应交纳承包款总额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含税费,含村委会管理费100元/亩/年。
每年为一个支付周期,承包款自第 4 个支付周期起开始递增,每3个支付周期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10% 。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款不含税、费,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完税发票或税务部门要求甲方缴纳本承包合同税、费的,税、费由乙方负责解决。如合同期满后,税务部门要求甲方补缴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九条 承包款支付方式
承包款支付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承包款分10期支付,每年为一期,每期支付承包款的100% ,乙方于每年1月1日前支付当期承包款。第一期承包款应当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
第十条 在承包期内,承包款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凡拖欠承包款者,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的10‰计算违约金(计算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年承包款20%);如乙方逾期15天仍未付清承包款的,按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承包款的支付方式:
转账支付:
甲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收取承包款:
账户:966109001000012971
户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
双方约定采用转账支付方式。甲方收取乙方承包款应当开具收款凭证。甲方未开具收款凭证或乙方遗失收款凭证,但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且双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按约定履行合同。
第四部分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承包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承包款;
(三)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鱼塘,享有承包地的收益权和经营权。
(二)乙方在承包地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搭建简易棚舍设施的,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报镇相关部门审批统一规划后方能搭建,搭建后的棚舍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其设施仅作农业用途,不能改变鱼塘原貌;乙方经批准后搭建的构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不得以水泥混凝土结构进行构建;乙方经批准后搭建的构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泡沫板搭建,不得在承包鱼塘上私自进行危化品的存储和作业;合同期满之日起15天内乙方必须以不劣于鱼塘原状的标准交还,并清除一切地上附着物和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逾期未处理的地上附着物作遗弃物处理。
(三)乙方仅享有该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乙方不得以该鱼塘的所有权抵偿债务或设定担保。
(四)甲方对发包的农用地拥有所有权,乙方只有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出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荒芜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在承包期内,承包地仅作农业生产用途,不得作其他经营性用途。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给予减免承包款和不作经济补偿。
(六)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不得利用承包鱼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抽取地下水,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九)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该鱼塘堆填生活垃圾、建筑废料、从其他地方运来的土壤、山泥、碎石等,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十)乙方在合同期内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对土地和水体造成污染,不得拖欠雇佣人员报酬,不得违反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规范。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引致的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生产经营操作不当或乙方对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管理不当引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一)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鱼塘的现状,包括且不限于在土地上开挖鱼塘、将原有鱼塘填土、破坏原有鱼塘塘基、将原有连片鱼塘连通为单个大鱼塘等情形,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十二)承包期内,乙方如在承包范围内养殖禽畜的,必须执行相关的禽畜防疫规定,先到畜牧部门登记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及相关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在投苗时要及时向村委会报数登记,并切实做好一切防疫工作,如因操作不当,出现疫情,一切责任由养殖户负责。承包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未经审批擅自在承包范围开展禽畜养殖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十三)甲方位于承包范围内的排水、排灌设施,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使用,乙方不得阻挠。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道路、排灌、电源要服从甲方的大局安排。
根据《广州市池塘养殖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的文件要求,我市排入河湖的池塘养殖水主要指标不符合受纳水体水质目标的和对循环利用的养殖水主要指标不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的池塘开展治理。可通过标准工艺或简易工艺治理,池塘养殖水实现以循环水再利用为主,确保养殖水循环使用或不超标排放。乙方必须按有关部门和村委的要求做好鱼塘养殖水治理工作。
根据《东涌镇“美丽田园”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看护房”进行清理整治 或改造。“看护房”是指用于辅助农业生产、存放农业生产物资的临时性房屋。如因开展农业生产,确有需要建设“看护房”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按统一标准进行建造。“看护房”以宗地为单位提出申请,层数应为单层,高度应小于4米,每处占地面积应小于15平方米,建筑形式应为活动板房、集装箱。不得搭建或者安装永久性承重地梁,建筑形式不得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需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按土地流转合同总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下的,“看护房”总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100亩以上的,每100亩可设置一间不超过30平方米“看护房”,可单建或合建,合建的每间不超过60平方米。中标者必须按相关部门及村委的要求做好“看护房”的清理整治或改造工作。
(十四)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发生一切债权债务及安全事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四条 政策性补贴的归属:
合同期内,上级政府部门针对本合同项下鱼塘、作物有政策性补贴下拨的,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一)若上级政府有下拨针对鱼塘的专项补贴的,甲方占50%,乙方占50%;
(二)若上级政府有下拨针对乙方生产经营项目专项补贴的,规定属于乙方部分的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第五部分 税费规费缴交
第十五条 在承包期内,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且应依法缴纳税费规费,而不论该种税、费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六部分 分包及转包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将本合同项下鱼塘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乙方及第三方需与甲方签订转包合同,否则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没收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三方协议的转包,转包约定不得与本合同约定相违背。
第七部分 征收及征用
第十七条 在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征收、征用本合同项下鱼塘、鱼塘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好清场交地工作。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款所称征收、征用,包括国家、省、市、区工程项目建设,镇、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征用鱼塘、工程项目建设临时征用或借用鱼塘、镇、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需要集约使用鱼塘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发包鱼塘的情形。
属于国家、省、市、区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征用鱼塘、工程项目建设临时征用鱼塘的,本合同自征地单位发布征地预公告或建设公告之日自行终止。
属于镇、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镇、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需要集约使用鱼塘的,本合同自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三个月后自行终止。
甲方因旧村改造或村庄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合同项下鱼塘的,属于本条所称“镇、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形。因水利建设、防洪需要、河涌综合整治等原因需要收回合同项下鱼塘的,属于本条所称“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发包鱼塘”的情形。
特别约定:若征收、征用、借用鱼塘的面积不超过 5.4亩 的(建议不超过总承包面积20%),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承包款自确定征收、征用、借用之日起按相应面积扣减。
第十八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或上级关于本合同项下鱼塘征用通知后,不得抢种、抢搭抢建。
第十九条 因鱼塘征用导致本合同自行终止的,承包款计算至乙方清场交地或甲方组织强制清场收地之日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鱼塘征用时,征地时间界定以征地单位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建设通告日期为准:
(一)征地单位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建设通告的,征收征用土地的相关补偿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及劳动力安置补偿归甲方;
2.现有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双方按甲方占 50%,乙方占50%分成。
3.上级对积极配合征地工作,在限期内完成交地,规定对承包人的奖励性补偿按双方按甲方占 50 %,乙方占50 %分成。
上级政策文件中明确属于村集体的奖励,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4.若征收、征用、借用面积属于鱼塘,上级单位进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鱼塘水面面积进行补偿的,补偿款整体按照前款约定分配。
(二)本合同届满之日与征地单位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建设通告之日与系同一天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本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后,征地单位才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建设通告的,一切补偿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征地单位在本合同期内对土地现状进行提前详查,但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建设通告的,一切补偿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本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后,乙方继续占用鱼塘,在占用期间发生征收、征用的,一切补偿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尚未发布征地预公告,但是征地单位已进行资料详查,乙方在合同到期时以征地未作补偿为借口拖延清场交地的,除不作任何补偿外,乙方还必须承担合同到期逾期交还鱼塘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收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后,不按要求及时清场交出鱼塘的,甲方及征地单位有权组织清理,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鱼塘上遗留的作物及附作物、生产资料等,视作遗弃物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与征地单位就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数量、单价等补偿事项未能达成协商时,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由征地单位及乙方各提供三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在甲方、征地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乙方三方共同在场的情况通过摇珠或抽签形式决定一家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按照现状进行评估。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依据是乙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费用,委托评估不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内未提供评估机构名单的,视为乙方同意在征地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提供的三家评估机构内选取评估单位;
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内拒不到场参加摇珠、抽签的,视为乙方同意由征地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在甲方见证下通过摇珠、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单位。
(二)由征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数量确认和价格评估,如乙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内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三)经评估确定依据后,征地单位将相应补偿划入乙方账户,如乙方未提供账户或拒收,可以划入甲方账户代管;补偿款项到账后,甲方及征地单位有权按照本条第(五)款约定组织清理及收地工作。
(四)乙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定补偿依据。诉讼期间不停止鱼塘清理及交地工作。甲方、征地单位及其委托单位在通过现场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且将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的补偿款项划入乙方账户或甲方代管账户后,可以按照第二十二条约定组织清理及收地工作。
(五)通过诉讼方式确定的评估依据高于原评估结果的,差额部分在裁决文书生效后补足。
通过诉讼方式确定的评估依据低于原评估结果的,以法院生效裁决文书确定数额为准;如已按原评估结果确定的补偿依据将款项划入乙方账户,则征地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乙方退回超出部分款项。
第二十四条 甲方配合征地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组织清理和收回鱼塘的,乙方不得阻挠,否则造成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违法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镇、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镇、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需要集约使用鱼塘,按照上述条款处理,补偿标准参照上级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执行。
上级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鱼塘并实施以“以奖代补”方式鼓励自拆的,奖励款分配、鱼塘移交等按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八部分 意向续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年限届满,本合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该鱼塘,并有权将该鱼塘重新进行竞投交易。乙方如意向续包,必须重新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部分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承包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收回承包标的物。乙方需自甲方通知之日起15天内清理鱼塘交还甲方,逾期未清理的作物及附着物、生产资料等作遗弃物处理。若造成甲方其他损失或引致其他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包、转租、转借承包该鱼塘的;
(二)损坏承包该鱼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该鱼塘用途;
(四)利用该鱼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的。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自愿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收回承包标的物,乙方需自甲方通知之日起15天内清理鱼塘交还甲方,逾期未清理的作物及附着物、生产资料等作遗弃物处理。
(一)逾期15日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二)拖欠承包款15天以上(含本天数);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乙方连续二年弃耕抛荒,依法需要收回或处罚的(即使乙方已按时缴纳承包款)。
因乙方拖欠承包款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款逾期违约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从逾期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违约金,与没收合同保证金同时有效,如合同解除后,乙方继续占用鱼塘的,占用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计算标准以重新招标的中标价格四倍计算。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必须立即清理鱼塘恢复原状,将鱼塘交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组织清理,乙方逾期未清理的作物及附着物、生产资料等作遗弃物处理。甲方组织清理鱼塘所产生费用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鱼塘,甲方有权组织强制清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组织强制清场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在占用标的物期间产生的使用费,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追偿。
乙方遗留地上附着物有使用价值的,甲方有权保留使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交还鱼塘,导致甲方不能举行新招标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逾期交回的占用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计算标准以重新招标的中标价格四倍计算)。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在本合同项下鱼塘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合同到期后归甲方所有(即使乙方已办理审批手续或产权证),不作任何补偿。
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在本合同项下鱼塘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合同终止后归甲方所有(即使乙方已办理产权证),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在合同终止后移归甲方。如在合同期内,发生本合同第七部分约定的征收、征用、借用或“以奖代补”情况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关于征收、征用的约定处理。
在合同期内,除发生征收、征用、借用或“以奖代补”,以及政府部门要求强制拆除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拆除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否则,乙方需要按照拆除物的评估价值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遇乙方死亡其承包经营权由乙方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进行继承,并征得甲方同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内,如因国家、集体征收、征用该鱼塘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七部分关于征收、征用的约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方因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鱼塘的,参照南沙区有关补偿标准以及本合同第七部分关于征收、征用的约定进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本合同自动终止。除本条款约定补偿外,甲方不需对乙方其他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双倍返还合同保证金;
(二)赔偿乙方在鱼塘上的实际投入损失。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按实际投入的市场评估价值计算。
特别约定:甲方在知悉本合同项下鱼塘将在合同期内将被征收、征用,为独占补偿款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本合同项下鱼塘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被征收、征用,甲方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方式取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乙方有权通过协商、诉讼途径追讨按照本合同第七部分关于征收、征用的约定乙方应得的补偿。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乙方当事人违约,守约方在要求对方赔偿违约责任的,因追讨违约责任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等必要合理开支,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部分 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约定提交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部分 送达条款
第四十条 双方确定以下送达方式:
(一)甲方:邮寄地址: 东涌镇细沥路新村街8号
E-mail: /
微信号:
(二)乙方:邮寄地址:
E-mail: /
微信号: /
第四十一条 双方约定,以下送达方式为有效送达方式:
(一)按照合同记载的地址投递的EMS或挂号信;
(二)在村公告栏及合同项下鱼塘上同时张贴的公告;
(三)双方认可的电文送达: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记载的联系方式为甲乙双方认可的联系方式,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部分 补充协议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只能对本合同未尽事宜作补充,不得对本合同实质内容作修改。补充协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方能生效。
第十三部分 合同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镇(街)财政所、镇(街)公共资源交易站各执一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招标通知、公告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使用,如有抵触以本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甲方法定名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盖章)
村备案意见:
甲方签约代表: (签字) (生产队发包情况下填写)
签订日期:
乙方法定名称: (盖章)
乙方签约代表: (签字)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