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市镇头镇人民政府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机械制造基地污水处理厂运营权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646.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211160013-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镇头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机械制造基地污水处理厂运营权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21116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5-12-31 3.2 履行地点:按甲方要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为三年。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方式: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根据乙方运营维护情况实施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及合同价款总额,按半年度分次支付运营和维护合同价款。 2.乙方每半年度第一个月(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5日前(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将上半年的运营费用交由采购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后,乙方凭以下有效的文件,由采购单位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上半年费用。 (1)合同; (2)中标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和请款申请; (3)装订成册的运营资料。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红星支行(湖南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4305018047380000000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污水处理厂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中标单位必须确保所有必须的处理设备24小时均处于正常运行,外排水实现达标排放,提标改造期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B标准,提标改造完成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污水处理厂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中标单位必须确保所有必须的处理设备24小时均处于正常运行,外排水实现达标排放,提标改造期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B标准,提标改造完成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于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行业监管,包括: (1)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及其调整; (2)审核和监控乙方的生产和服务成本; (3)检查和监控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服务的质量,包括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和污水处理量; (4)组织专家对乙方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5)依法审查乙方的年度生产经营报告,并形成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书面报告; (6)对乙方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乙方随时检査日常生产情况,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随时检查污水处理厂。 (三)依法受理、调解、查处社会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四)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污水处理厂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在职责范围内为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条件,主动或者根据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其解决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困难。 (七)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甲方应确保在整个委托运营期内对污水处理厂围墙以外的管网和运营维护不会对本协议的运营和维护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按符合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进行。但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甲方做出可能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对进水管网的安全或可靠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为。 (八)依法保障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非法干预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并协助其处理好与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环境。 (九)充分听取并采纳乙方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及监管手段。 (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十一)按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污水,以保证其能够正常运营,同时接受乙方处理过的达标排放的出水 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于本协议有效期内,享有充分、完整、独立及自主的生产经营管权和决策权。 (二)于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合法占有和使用项目设施。 (三)请求甲方及时给付相应的运营服务费。 (四)对不可抗力或因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或因紧急情况下项目设施被依法征用等因素提前终止委托运营面导致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享有给予合理补偿的请求权。 1.为保障运营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意外保险,应按社会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险。 2.从事本项目运营管理人员日常作业时,应配置安全作业的工具和使用劳动保护产品。 3.乙方接管污水处理厂后,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遵守现行颁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 4.乙方应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制定岗位生产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污水处理站不间断运转,保证污水达到有关排放标准要求。对系统设备、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进行及时维修维护(不含大修),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清淤、清渣等。乙方每季提供一份由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给采购单位。 5.乙方应建立日常工作记录台簿,将每日进行的一切工作活动记录在册,包括开泵、关泵、清渣、投加药剂、定期清理格栅、清洗在线监测仪探头、维修、交接班时间和工作内容等。 6.乙方应保证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重大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7.乙方应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规范运作和不按协议执行,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乙方纠正。 8.运营管理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将所有资料无条件移交给采购单位,且保证资料的真实与完整。运营管理合同到期后,乙方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资产的完整性。 9.合同期限内,乙方需配合采购单位办理排污相关手续。 10.乙方需保证污水处理厂每天24小时都有值班运行人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的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7.5若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完成任务,未达到作业质量标准或未按合同投入人力、物力和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7.6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并对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財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甲方概不负责和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补偿。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7.7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7.8未履行维护义务 (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规定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则甲方可就乙方的该等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如果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未能就其上述违约迅速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则甲方可以但无义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此而发生的全部风险和费用。该等费用可由甲方从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提取相应款项,但是需将所发生的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如果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甲方需按期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在甲方采取前述纠正措施的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项目设施场地。甲方应确保其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尽量减少对对项目设施运营可能产生的干状,并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完成工作。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月1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污水进水不符合污水进水水质标准的处理 如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设计的进水水质标准,则视为进水水质超标,进水水质超标期间的出水水质标准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相应标准执行。因进水超标而导致出水不达标、或乙方采取减量处理、暂停处理污水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环保违约责任,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应予以赔偿。 2、进水水质超标或者因工艺改造的处理 I当进水水质超标时,若因环保部门要求乙方履行出水达标义务,致使乙方仅能通过削减污水处理量、或进行工艺改造、或增加运营成本的方本的方式满足出水达标义务,乙方由此面增加的资本性支出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对于由此而增加的运营成本通过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来解诀。 II如乙方通过削减污水处理品的方式满足出水达标义务,则甲方应免除乙方污水处理量不足的违约责任。 III若因进水水质超标或出水水质标准提高,甲方决定进行工艺改造,则由乙方提交工艺改造方案(包括工程造价及可能增加的运营成本) ,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或履行报批手续,甲方应负责相关部的协调工作,工艺改造在甲方及其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工艺改造期间,乙方将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保证未受影响的工艺设施仍保持正常运营。 IV在进水水质超标或工艺改造期间及在项目设施恢复污水处理能力期间,甲方不追究乙方污水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v在甲方同意进行工艺改造前,如进水水质恢复至污水进水水质标准,则双方按照原规定执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出水水质超标发生事件时,若乙方仍按照谨慎运营惯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则在此期间允许污水出水水质不符合污水出水水质标准,甲方不应追究乙方污水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VI月度日平均处理水量大于2000m3/ d时,超出部分水量处理费用双方另行协商,按半年度结算一次。 VII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专项维修基金,用于本项目所有设备、设施的大修使用,进行大修前需向甲方进行报备,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单次单台设备维修金额2000元(不含)以上由甲方支付,大修时乙方污水厂职工的人T费用不予以计算。 3、污泥处置:甲方负责提供污泥处置场所,并负责与当地污泥埋填场、城管局及环保局联系办理污泥处置手续,由于甲方未提供污泥处置场所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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