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2024年车辆设备燃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4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2/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31128005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金石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年车辆设备燃油政府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3112800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0#柴油、92#汽油:2400000元2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2-01 —— 2026-01-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66号金石加油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约期限二年,合同二年一签。 3.3.1甲方车辆、工程设备定点在乙方加油站加油。 3.3.2乙方加油人员必须认真核实驾驶人员随车提供的加油凭据,核对车牌号无误后,提供加油服务。(加油凭据上提供:加油品种、数量、日期、车牌号或编号、行驶公里数、公章、驾驶人员姓名、加油单据人姓名) 3.3.3每次加油完毕,加油员要求甲方驾驶员在加油明细表签字确认;如遇甲方新增车辆,须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方可加油。 3.3.4只有经甲方驾驶人员签字确认后的加油票据方可作为结账的有效凭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4.1.1付款人: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4.1.2付款方式:甲、乙双方供货结算采用先记账加油,按月办理结算与审核后,乙方提供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甲方交雨花区财政局,由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货款。 4.1.3结算价格:按中标结算价予以结算。 4.1.4乙方每日按湖南省发改委指导价格为甲方加油,如遇价格调整,乙方应相应调整价格,并及时以书面或短信的形式通知甲方,同时作好记录。 4.1.5每月10日前,凭乙方上月加油明细、加油凭据、实时零售挂牌价格,与甲方代表办理结算事宜。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长沙府中支行(长沙金石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4316210000181600362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0#柴油必须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92#汽油必须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各项技术指标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 3.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所供应油品不定期不限次抽检。若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存在问题时(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检测部门抽检油站油品检验结果为基准),鉴定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5. 3.2甲方到乙方油站加油过程中,因乙方油站系统故障时,甲方可先加油,由乙方先记账,待系统恢复后,经双方确认,可补办结算手续。 5.3.3乙方提供的每个加油站点需为甲方提供专门的加油通道,避免站点内出现排队加油高峰,保证甲方车辆用油以及调度上能保持灵活机动。 5.3.4乙方提供的加油点需提供24小时运营提供加油服务,保证甲方车辆所需油品的供应。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责任: 6.1.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全部车辆、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和编号明细,以便双方确认及乙方供应油料时核对。车辆、工程机械、设备发生变更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1.2甲方向乙方提供定制的盖有甲方油票公章的加油单据原件,以便双方确认及乙方供应油料时核对。 6.1.3甲方还将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随时根据用户举报对乙方产品进行检验。 6. 1. 4如遇特殊情况,甲方驾驶员未提供加油单据,经甲方代表(后勤保障室负责人)电话授权,驾驶员可抵押现金方式进行加油,于次日提供加油单据,乙方向驾驶员退还抵押现金。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油料的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保证足量供应。 6.2.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令甲方满意,并负责赔偿由于油料的质量缺陷、加错油品种类而造成用户车辆维修(经双方协商指定厂家)的全部费用。 6. 2.3乙方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保加油车辆、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因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 2. 4及时向甲方通报各种油品价格变化等方面的情况。24小时提供加油服务,节假日照常营业。 6. 2.5建立甲方车辆、工程机械、设备油料供应档案,并妥善保管。 6.2.6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加油明细表,作为对账依据。 6.2.7乙方必须严格依据加油票和加油单据对照牌照号或编号供应油料,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甲方驾驶员返还现金(本合同约定除外)。如遇实际加油量低于票据加油量,乙方按照实际加油量进行登记,甲方驾驶员签字认可。 6.2.8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油料供应紧张、油料短缺时,乙方必须优先保障甲方每日油料供应。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 须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第一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乙方向甲方交纳1000元违约金;第二次及以上违反规定被查实的,乙方每次向甲交纳3000元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7.4.1乙方(或加油站)为驾驶员以油换取现金或换购其它物品的; 7.4.2加油时存在短斤少两等情况的; 7.4.3在协议期内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或监管单位对履约情况的检查或监督; 7.4.4油品质量未符合国家规定或本协议中未明确事项但属乙方责任而发生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 7.4.5未及时反馈驾驶员违规加油情况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2.1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 1不可抗力 11. 1.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 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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