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温玉铁路项目经理部询价采购杂品询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2/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孙琪谱17686525808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12/02
公告正文

询价函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温玉铁路项目经理部对所需杂品进行询价采购,现邀请贵单位进行报价。采购人将根据各单位的报价函,择优选择单位进行商务和技术洽谈,并签订正式供货合同。请将报价函于20241217日1700之前送达至采购人(或以PDF电子版格式发送至采购人)。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采购人信息

1、采 购 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温玉铁路项目经理部

2、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经济开发区苏泊尔滨江壹号

3、联 系 人:孙琪谱17686525808    

4、    1215678323@qq.com   

二、采购内容

1、锂电电锤、节能灯、混凝土垫块、预埋钢板等材料。

 

 

 

                               ○二十二月十五

 

 

 

 

第一部分  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以下简称温玉铁路),起讫里程D1K0+000~DK37+759.383,线路总长37.172km,工程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南部,途径温岭、玉环两市。中铁十四局承担DK20+471.10~DK37+759.383段施工(17.288km)范围内的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及轨道工程等内容。本工程按350km/h双线高速铁路标准建设。

计划工期:2022年3月1日到2025年8月31日

建设单位:中铁建投温玉(台州)铁路有限公司、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2采购资金来源

采购人将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采购物资合同费用

3采购范围和内容

1)锂电电锤、节能灯、混凝土垫块、预埋钢板等材料

2)被确定为成交人后,不允许转包、分包

4.采购人信息

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温玉铁路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孙琪谱17686525808    

 箱:1215678323@qq.com    

二、报价文件的组成

报价人须按照以下顺序编制报价文件

2.1物资报价表(附表1)

2.2报价人营业执照

2.3报价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报价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3.1报价须加盖公章,报价必须在物资报价表中填写,并须在报价截止时间20241221700前报至铁建云链平台。

3.2报价文件不得涂改,若需更改,用钢笔在文字上划二条横线,应将更改文字清晰地写在原文旁边,并加盖公章。

3.3报价文件一经提交,即表明报价单位已经充分理解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与询价单位任何人的口头协议,不影响询价、报价文件内容。

四、报价

1本次采购物资的报价为采购物资的到站总价,投标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人应按询价文件要求完成物资报价表(附表1),表中各栏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空白。

2物资报价(包括材料的生产、运输、税金、售后服务、利润等其它要求的内容)。

3、结算方式:固定价。

本次结算金额=本次结算数量×确认价格

五、报价须知:

1.物资名称:锂电电锤、节能灯、混凝土垫块、预埋钢板等材料

、确定成交人与合同签订

1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推荐成交人。

2签订合同

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若因报价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将取消其签约资格。采购人可依序确定成交人并与之签约。

3调整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程要求对交货数量、交货规格、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但不得对合同出厂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作任何实质性改变。

、交货地点与交付时间

1交货地点: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温玉铁路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

2交付时间:在合同签署后,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前3天通知成交人物资的具体到货时间,如计划有变,也应于到货时间前2天通知成交人。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对账完毕后,在乙方供货的各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甲方在30日支付当期货款的60%180日支付3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以此类推乙方供货结束后3个月内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货款可通过银行转账承兑汇票铁建银信、伙伴融等方式进行支付在合作过程中所有未支付货款均不计违约金(包含利息)。

甲方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孙琪谱17686525808

当货款延期支付时间超过6个月,且乙方提出终止合作并主张违约金(包含利息)时:违约金起算点按应付之日起延6个月期间不计违约金若甲方超过6个月仍未支付,甲方自6个月期末后起算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已付款项不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2年内付清,则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费款项总额的2%。

         

 

 

                 ○二十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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